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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2025-09-29 09:02:03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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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教育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事故是指参与教学的工作人员(教师、实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违反学校有关教学管理规定,对教学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

(一)三级教育教学事故

1、教学环节中的事故

(1)教师不认真备课或无教案上课的;

(2)教师无故不按课表上课或私自调课的;

(3)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原因,教师上课迟到(5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中途无故离开课堂(实验室)。

注:①体育课可以在下课铃响前5分钟下课。

②实验、实训课全部内容结束后,可提前5分钟下课。

(4)教师上课时间随意离开教室,影响教学的;

(5)教师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集体备课和教学工作等有关会议的;

(6)教师上课时间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接打电话、玩手机的;

(7)监考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考前5分钟)准时到达,但开考后10分钟以内到场;不履行监考职责,监考时看书、看报纸、接听电话、谈话、吸烟等;不核对学生机读卡信息,造成学生机读卡姓名或准考证号项空缺,未填写、填涂(学生自身填错除外)

(8)未按规定封装试卷,或批改试卷出现较大事故的。

2、教学管理中的事故

(1)教师未按要求听课或未填写《听课评课记录》的;

(2)教师上班时间在办公室吵闹、游戏或做其他严重影响他人备课和办公的事情的;

(3)教师在教室抽烟的;

(4)教师私自为学生乱订资料,造成不良影响的。

(5)教学服务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影响教学活动。

(6)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或教研活动不认真(1次)。

3、教育过程中的事故

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的。

学校安排值班未到位造成事故的。

(二)二级教育教学事故

1、教学环节中的事故

(1)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原因,教师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至15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

(2)无故旷课(上课15分钟以上仍未到课堂)或旷监考(开考30分钟以上仍未到场)一次。

(3)教师空岗耽误学生上课的;

(4)教师上课时间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接打电话、玩手机,影响教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2、教育过程中的事故

(1)教师对学生进行身体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较大影响的;

(2)对学生进行物质上、经济上的非合理性处罚的;

(3)教师擅自让学生停课或撵出课堂的;

(三)一级教育教学事故

1、教学环节中的事故

(1)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

(2)教师以学生课堂秩序不好、学生违纪为由离开课堂(罢课),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2、教学管理中的事故

(1)在教学场所公开发表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党的教育方针和的反动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上课多次(3次及以上)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3)多次(2次及以上)无故旷课(上课30分钟以上仍未到场)或旷监考(开考30分钟以上仍未到场)。

(4)利用教学活动经商谋取私利的。

3、教育过程中的事故

(1)教师对学生进行身体体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2)教师擅自让学生停课,造成不良影响的。

(3)因教师疏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教育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

(一)三级教育教学事故处理意见

1、由学校或教学研究与管理中心对其批评和教育,并备案。

2、写出书面检查

3、在教师考核结果总分扣除10—20分。

4、违反(一)1、第(3)条,罚款5元。

(二)二级教育教学事故处理意见

1、由学校或教学研究与管理中心对其批评和教育,并备案。

2、写出书面检查,校内通报批评。

3、违反一、(二)、1、(2)(3)(4)条,除上述处罚外,罚款30元;

4、本级教学事故扣除教师量化分20——50分。

(三)一级教育教学事故处理意见

(1)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做检查。

(2)校内通报批评,根据造成的影响大小,办公会研究是否给予行政处分。

(3)扣发1—3个月的农村教师津贴。

(4)在年终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

(5)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经由办公会研究给予下岗培训或转岗。

(6)根据《教师考核方案》的规定在年终考核时相应扣50—100分。

(7)从事有偿家教一经发现查实,按上级文件执行。

三、教育教学事故的报告及处理

(一)职责

(1)教师、职工如发现教育教学事故有责任向教学研究与管理中心报告。

(2)行政值班领导发现教育教学事故除向教学研究与管理中心通报外,还应进行记录并采取纠正措施。

(3)学校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对教育教学事故提出认定和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办公会研究,进行处理。

(二)教育教学事故的报告

事故发生后,由发现人或当事人及时向教学研究与管理中心、德育研究与管理中心报告,各级教学组织的负责人对教学事故三天内知情不报,应列为事故责任人,并按同级事故处理,当事人瞒报或报复事故的发现人,加重处理,当事人主动报告事故并积极弥补过失,挽回损失,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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