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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
2025-09-29 09:04:46 责编:小OO
文档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质监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省级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0年第2次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标准化专家库专家作用,推动我省标准化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质监局设立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具体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条 件

  

第四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标准化事业,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尽职尽责,公正廉洁,遵纪守法;

  (三)业务能力较强,从事标准化工作三年以上,熟悉国内外本专业领域产业、产品和标准化发展趋势,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熟悉标准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专业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能够熟练掌握标准的编写规则;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年龄不限)。

 

第三章 申 报

  

第五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专家应向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向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申报。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进入省质监局门户网站,点击“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

  (二)按提示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四川省标准化技术专家推荐表”;

  (三)打印“四川省标准化技术专家推荐表”,并加盖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公章后报送专家库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省级以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委员,可直接向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申报。

 

第四章 审 查

  

第 专家库管理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对拟入库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 审查通过的专家,由省质监局批准入库并发布;审查未获通过的专家,不予入库。

  第十条  省级以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委员,经本人申报并经省质监局批准后,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五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投身标准化事业,忠诚履职,爱岗敬业,服从领导,自觉接受监督;

  (二)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标准化科研项目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及审查工作;

  (三)深入调查研究,发挥专业优势,提出本专业领域产业、产品标准化发展规划建议,为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标准化自主创新建言献策;

  (四)加强标准化研究,跟踪国内外先进标准,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应对国外技术壁垒,为建立我省标准化快速反应体系提供咨询意见;

  (五)积极参与标准化培训、交流、宣贯和学术研讨活动;

  (六)承担省质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标准化工作。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获得批准的入库专家,由省质监局颁发聘书,聘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 专家聘任期内,由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定期对专家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聘任期届满,由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组织对入库专家资格进行复审,复审通过且愿意续聘的,经省质监局批准后重新聘任并颁发聘书;复审未获通过或不愿续聘的,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聘任期内,若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申报程序及时进行变更。

  第十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库资格,解聘并公示。

  (一)不愿继续受聘的;

  (二)经审查不再符合专家条件的;

  (三)无故不参加相关工作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未获通过的;

  (四)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五)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

  第十七条 省质监局适时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由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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