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是社会主体为了某种目的而支配或影响客体行为的力量。然而,没有被监督的权力或权力的无限运用必然导致与的产生。那么,如何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管理和监督?笔者认为,建立权责一致、责任明晰的岗位行政权力运行体系,全面、切实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一、当前权力在行使中暴露的问题
一是权力过分集中。权力本身具有工具性、强制性、扩张性和侵犯性等特点,权力的这些特点决定了权力与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权力过分集中为少数人滥用权力提供了可能,而没有制约更使可能变为现实。同志曾深刻指出:“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必然要损害各级党和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制。”
二是权力缺乏制约。按照权力运行的规律,权力越大越关键,越应受强有力的制约,而我们现行的恰恰相反,权越大,越小。和机制存在着缺陷,给权力所有者提供了以权谋私的机会;也正因为制约乏力,使得少数人更是有恃无恐,肆意妄为,以身试法,最终走向犯罪。记得陈克杰在剖析自己的犯罪根源时说过这样一句话:“到了我们这一级的干部就没人管了,监督形同牛栏里关猫,进出自由。”而现实生活中这样“没人管”、“进出自由”的领导干部大有人在。
三是权力缺乏监督。现实生活中,权力的所有者与权力的行使者相对分离。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但由于民主政治建设不够深入,群众不能对权力的实施进行有效的监督。一方面,的运作缺乏公开及透明度,很多事务都是领导说了算,“暗箱操作”,群众根本不了解内情,监督自然无从谈起。另一方面,群众对权力的监督缺乏制度的保障,绝大部分的人民被隔离在权力之外,对权力的监督很难到位。当权力脱离了权力所有者的控制和监督时,就会变成少数人谋私的工具,这就是公共权力的异化。
二、权力在行使中产生问题的根源
一是法制建设滞后。一方面法制建设存在着滞后性的特征,往往是“事后立法”,客观上给的滋生提供了空间。个别执法人员缺少政治觉悟和职业操守,权钱交易、歪曲事实、徇私枉法,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另一方面,执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受行政力的干预较大,常常出现下级机关向上级“请示”,上级机关向下级下达“批示”的怪现象,严重影响了公正性,给分子提供了逍遥法外的漏洞。尤其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不完善、法制建设尚不健全、监督机制尚不到位、自我约束意识尚未完全形成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上级鞭长莫及,同级处理不力,下级为力现象。
二是形式的东西过多。权力约束上的廉政建设和反工作在实际执行中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雷声大、雨点小,说一套,做一套,表里不一;把宣传教育活动当运动,重一时一月,轻长效持久,宣传月是轰轰烈烈,平时是冷冷清清,会上是认认真真,会后是平平淡淡;上面重视,下面忽视,你说你的,我干我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起不到监督、约束的作用。
三是惩处的力度不够。一些党员干部存在好人主义和庸俗作风,致使执行力不强,执纪偏宽偏软,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处,处而不究,纠而不正的问题仍然存在。一些部门和领导对廉政建设和反工作不配合不支持,干扰甚至对抗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的查处,导致对违纪行为定性不准,处理不力,教育不深,认识不够,效果不明显。其结果就是犯罪的成本低,分子存有侥幸心理,不利于反腐倡廉。
三、加强正确行使权力的对策
党风廉政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就是要着重解决好有权力而没责任或者说只要权力,不负责任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说,解决权力运行中的问题,与党风廉政建设要着力解决的问题是一致的。要解决权力行使中的问题,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和有效管理,我认为要在解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上加以细化,有效落实,贯穿始终,形成责任权力既相互对应,又相互制衡的格局。
(一)立足岗位职能抓“定责”
明确责任,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首要环节。实践证明,的特征是权利过分集中和权利失去制约,其表现形式是以权谋私。因此,在制定责任制时,必须根据各岗位的实际,围绕着权力的运行,以契约的形式明确岗位该承担的责任、在哪些问题上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责任制的主体要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主体是领导班子,承担并履行责任是个人。因此,在突出领导班子抓“双责”的同时,应把重点放在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上,根据职权和任务的不同,规定不同的责任,不能千人一面。特别是要对“一把手”的责任提出明确的要求,做到生产经营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一肩挑”,实行“一岗双责”。上级党组织和主管部门,要象下达生产经营任务那样,对党风廉政建设也要提出明确的任务和要求,“软任务”也要体现“硬指标”。在此基础上,以此类推,把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延伸到各个领域和岗位,从而增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两个责任”意识。
——责任追究条款要具体。责任追究的依据是责任条款,没有明确的责任追究条款,责任追究就难以执行。因此,责任条款除了要明确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要怎么办、不准怎么办、违反了要怎么办”外,还应该规定“违反了哪条规定、出了什么样的问题要受到什么样的处分或处理、依据是什么等等”。特别是要针对“三管人员”中易出的问题点,制定出具体的责任要求和处罚规定。有了这样的规定,不仅根据考核结果容易把握奖惩的“度”,更重要的是对这些容易出现的问题起到制约作用。只有这样,在有了考核结果后,才便于“对号入座”,有据而准确地进行奖惩。
——责任制的内容要合理。确定责任制的内容,要按照每个领导、部门的职责、权利和任务特点,以及在廉政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制定出针对性较强的责任条款,力求具体实在。例如:在进行企业的重大决策时,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干部必须认真遵守的规定和履行的承诺。凡是可能出现问题的方面,都要有具体的责任条款、制约措施和违规应受到的处罚规定。将党风廉政建设中哪些最主要、最容易出问题各个环节,制定出具体的责任要求和处罚规定。这些措施经过一定程序讨论决定后,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方式,按干管权限,由上级党政主要领导、纪委与下级签订。
(二)强化考核评价抓“履责”
好的责任制度,是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严格、科学地进行考核,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环节。
——考核不能走过场、搞形式。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双重作用。一是准确地评价一个单位和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评价不准确,奖惩也就谈不上准确,就会失去考核的本来意义,有害而无利。二是科学、严格的考核工作,能使干部职工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一种严肃感。有了这种严肃感,廉政建设工作才能有效地推进。如果走过场、搞形式,或者虎头蛇尾,就会使群众对组织失去信任,使贪赃枉法者胆子更大。因此,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工作,一定要认真严肃,一定要严格准确,一定要善始善终。
——考核要坚持走群众路线。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路线。一个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搞得好不好,干部是否廉洁,这个单位的群众要有发言权。考核工作除应坚持原有的一些好的做法外,应把民评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方法,导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之中。每当考核时,应召开被考核单位的党员、中层干部、职工代表、党代表参加民主测评大会,专门对企业领导班子和每个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民主测评,使领导者行使权利的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让群众行使监督权,充分体现民主权利。
(三)着眼责任追究抓“问责”
实行责任制追究,不能简单地仅凭违法违纪、案件的有无、多少来评价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好与差,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分析,区别对待。要围绕权力运行和责任追究,形成一整套的“问责”体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责任追究一定要客观公正。一个单位在党风廉政方面出了问题,是属于领导不认真履行责任制,应当追究领导责任。如果是下级出现问题,或问题存在于过去,暴露于现在,这就要客观地看待和处理。对于管理严、不护短、不遮丑,敢于揭露和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对下属的问题主动查处,主动整改,从而使本单位的管理和廉政建设得到加强,这样的领导不但不应该追究责任,还应该视为其政绩。相反,对那些竭力护短遮丑、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的,一经发现,应当从严追究领导责任。
——责任追究必须敢于动真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是一项具有强制性、威慑性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能否执行好这一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又一关键环节。对考核结果能否做到赏罚分明,敢不敢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能否真正得到加强的问题。如果有规不行,违规不究,或者是重违轻罚,势必造成制度荒废,法纪松驰,问题更多。现在有许多问题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执法执纪不严。因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得到很好落实,就必须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敢向者动真格,让者望而却步。
总之,作为加强权力制约的有效形式,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在落实,贵在坚持。只有真正做好这一点,才会受到“源头防腐”、“关键环节拒腐”、“全过程治腐”的效果。我们的工作应该在这方面狠下工夫。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