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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2025-09-29 08:39:56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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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自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其发展脉络清晰,内容丰富,特点鲜明。

(1)发展脉络

    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以习惯法为主,以言代法,以吏代法,礼刑并用。它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渗透了神权思想。中国古代刑与法含义相同,刑罚的出现,标志着法律制度已经产生。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其刑法极其严酷,战国时荀子亦说:“刑名从商。”到了西周,法律制度更趋成熟。《周礼》中包含有刑法、民法、行、诉讼法等内容。治、教、礼、事四典实为行的内容。从此,奠定了中国古代行的基础。

春秋时期,奴隶制法制解体,各诸侯国的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成文法陆续颁布。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了旧贵族的,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战国时期封建制确立,各诸侯国陆续颁布了以保护封建私有制为中心内容的封建法律。诞生于该时期的《法经》,便是以刑为主、诸法并用的第一部封建法典。公元前 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秦律》。

秦灭六国后,全国统一的封建法制得以建立。秦代法律以酷烈而著称于世,刑罚种类繁多、手段残酷。 到了西汉,确立了以律、令、科、比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实质乃外儒内法。这种思想构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一直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汉代确立了三公九卿制度和职官法,尚书台六曹的建立,奠定了整个封建社会六部制度的基础。

魏晋南北朝时期,各朝都编纂法典。曹魏对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等 8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享有的“八议”也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举贤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权贵”。这是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发展。其后产生的《晋律》、《北齐律》等,对后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响。 

隋唐是中国封建社会诸种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隋朝制定的《开皇律》在封建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唐代尤为重视立法建设:唐太宗时制定《唐律》,全面反映了唐代社会的等级划分,明确规定了社会各等级的不同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高宗永徽年间,又编定《唐律疏议》。二者是中国历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对中国乃至亚洲一些国家封建法律的发展影响极大。

宋朝全面强化封建主义,皇帝可随时颁布敕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诏敕成为最重要和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编敕成为宋代最经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元代法律的基本内容依循唐律,形式上仍沿用宋代的编敕,但改敕为“条例”或“条格”。元朝的法律具有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的双重特点。

明、清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两个朝代,在法律上亦反映出封建社会后期的时代特点。明、清法规以律为主,律外有诰、例、令、条例、则例、会典等。自此按六部官制分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改变了隋唐以来的封建法律体系结构。 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在沿用唐、明五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许多新的刑罚及民族压迫条款。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清律中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也大为增加。明清两代是中国封建主义集权制高度发展的时期,对行典法规的制定更为系统化、规范化,司法权亦更趋集中、完善。    

(二)典型特征

    中国古代司法、行政往往不分,行政机关兼行审判权,审判权受皇权左右,成为中国封建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 综合而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①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古代中国实行主义统治:奴隶社会君主之“命”即为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法自君出”,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他们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

    ②礼法结合,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为政先礼,礼为政本”,礼作为我国古代传统文化的核心,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成为主导的政治思想,在其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以礼法合流为基本特征的封建法律思想体系。维护“三纲五常”成为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成为法制的原则。从“引经决狱”,到“十恶大罪”,许多法律内容都是以儒学的等级伦理关系作为定罪或赦免的标准,并为历代统治者所尊奉。 引“礼”入法,可以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维护社会稳定,国家统一。然而与此同时,却又忽视了法律的公正、公平原则。

③诸法合体并用。从战国李悝著《法经》始,至秦、汉、唐、宋、明、清诸律,都是以刑法为主,兼有诉讼、民事、行政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混合编纂形式,贯穿于封建社会各朝代。

④司法隶属于行政,无审判权。在封建制度下,皇帝是最高统治者,直接控制司法大权;地方的审判权完全归属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往往不能行使职权。这种行政兼理司法的制度,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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