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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验收
2025-09-29 08:39:46 责编:小OO
文档
1f420090  水利工程验收管理

1f420091 水利工程验收的分类及工作内容

为了加强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中指出:“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类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二、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验收的基本要求是:

1.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2.检查项目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3.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

4.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5.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7.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8.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

三、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有关验收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1.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2.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工程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4.当发现工程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并同时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5.项目法人应在开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6.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应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协调解决。

1f420092 水利工程分部工程验收的要求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分部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是:

1.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2.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3.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5.分部工程验收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7. 有关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的格式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上所列格式。

1f420093 水利工程阶段验收的要求

阶段验收与分部工程验收的不同点在于:每个分部工程内的单元工程完成后,即应进行该分部工程验收,因此,分部工程验收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常性的工作。工程阶段验收时,对于工程的单元和分部工程完成情况并没有具体条件要求,主要是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来确定是否进行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的基本要求是:

一、验收的组织

1.阶段验收应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2.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3.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

二、验收的主要工作

阶段验收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2.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

3.检查后续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4.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5.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6.鉴定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7.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9.大型工程在阶段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工作可参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验收的工作程序及成果

1.阶段验收的工作程序可参照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一般程序包括:

⑴召开预备会;

⑵召开大会;

⑶检查有关验收资料;

⑷检查工程;

⑸召开验收委员会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2.阶段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阶段验收鉴定书。

四、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1.枢纽工程导(截)流前,应进行导(截)流验收。

2.导(截)流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导流工程已基本完成,具备过流条件,投入使用(包括采取措施后)不影响其他未完工程继续施工;

(2)满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蔽工程已完成;

(3)截流没计已获批准,截流方案已编制完成,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4)工程度汛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5)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6)有航运功能的河道,碍航问题已得到解决。

3.导(截)流验收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已完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截)流工程是否满足导(截)流要求;

(2)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完成情况;

(3)审查导(截)流方案,检查导(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4)检查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采取的工程措施落实情况;

(5)鉴定与截流有关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6)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4.工程分期导(截)流时,应分期进行导(截)流验收。

五、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1,水库下闸蓄水前,应进行下闸蓄水验收。

2.下闸蓄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挡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水位的要求;

(2)蓄水淹没范围内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3)蓄水后需要投入使用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完成,具备过流条件;

(4)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和施工期观测值;

(5)蓄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计划和施工措施已落实;

(6)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已提交;

(7)蓄水后可能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已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

(8)蓄水计划、导流洞封堵方案等已编制完成,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9)年度度汛方案(包括调度运用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3.下闸蓄水验收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满足蓄水要求;

(2)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区清理完成情况;

(3)检查近坝库岸处理情况;

(4)检查蓄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5)鉴定与蓄水有关的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6)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4.工程分期蓄水时,宜分期进行下闸蓄水验收。

六、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1.引(调)排水工程通水前,应进行通水验收。

2.通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引(调)排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通水的要求;

(2)通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计划和施工措施已落实;

(3)引(调)排水位以下的移民搬迁安置和障碍物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4)引(调)排水的调度运用方案已编制完成;度汛方案已得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3.通水验收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满足通水的要求;

(2)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清障完成情况;

(3)检查通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4)鉴定与通水有关的工程施工质量;

(5)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4.工程分期(或分段)通水时,应分期(或分段)进行通水验收。

七、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1.水电站(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2.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负责;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工作组负责。

3.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1)水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72h;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24h或7d内累计运行时间为48h,包括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

(2)受水位或水量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经过项目法人组织论证并提出专门报告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机组启动运行负荷以及减少连续运行的时间。

例题:根据有关规定,机组启动验收的成果是在水电站机组完成()h带负荷连续运行后提出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

  a 24      b 48     c 72      d 96

答案:c

4.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应组织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应在机组启动试运行完成后进行。

5.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可参照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的要求进行。

6.机组启动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与阶段验收鉴定书的内容有所不同。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是机组交接和投入使用运行的依据。

八、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1.项目施工工期因故拖延,并且预期完成计划不确定的工程项目,部分已完成工程需要投入使用的,应进行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2.在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申请报告中,应包含项目施工工期拖延的原因、预期完成计划的有关情况和部分已完成工程提前投入使用的理由等内容。

3.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拟投入使用工程已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完成并已通过相应的法人验收;

(2)拟投入使用工程已具备运行管理条件;

(3)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部分工程安全运行(包括采取防护措施);

(4)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部分工程提前使用协议;

(5)工程调度运行方案已编制完成;度汛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4.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完成;

(2)检查工程是否已具备正常运行条件;

(3)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4)检查工程的调度运用、度汛方案落实情况;

(5)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讨论并通过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

5.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

1f420094 水利工程单位工程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要求

一、单位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单位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是:

(一)验收的组织

1.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

2.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3.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4.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二)验收的条件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4.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应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

(2)已经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提前使用协议书。

(三)验收的主要工作

单位工程验收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完成以上工作内容外,还应对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进行检查。

(四)验收工作程序

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五)验收工作的成果

单位工程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基本要求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基本要求是:

(一)验收的组织

1.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2.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二)验收的条件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2.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

3.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4.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5.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6.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

7.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8.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三)验收的主要工作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

2.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3.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

4.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5.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6.检查工程完工结算情况;

7.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8.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9.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

10.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四)验收工作程序及成果

1.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工作程序可参照单位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进行。

2.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1f420095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

一、竣工验收的组织

1.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工程未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延期竣工验收专题申请报告。

二、竣工验收的条件

1.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2.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3.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4)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各专项验收已通过;

(6)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7)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8)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

(9)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10)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4.工程有少量建设内容未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且能符合财务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已对尾工做出安排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进行竣工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

1.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

2.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大型工程);

5.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

6.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7.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四、竣工验收自查

1.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自查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参加。

2.竣工验收自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检查工程建设情况,评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

(3)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确定工程尾工内容及其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

(5)对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作做出安排;

(6)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

3.项目法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同时向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自查工作会议。

4.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的工程项目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5.竣工验收自查的成果性文件是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 

五、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1.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2.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应与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隶属同一经营实体。

3.根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要求和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法人应负责提出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

4.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按合同要求及时提出质量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论负责。项目法人应自收到检测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5.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在影响工程安全运行以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前,不应进行竣工验收。

六、竣工技术预验收

1.竣工技术预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专家组负责。   

2.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可下设专业工作组,并在各专业工作组检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3.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

(2)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3)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对工程重大技术问题做出评价;

(5)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

(6)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7)检查工程投资、财务情况:

(8)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竣工技术预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并查阅有关工程建设资料;

(2)听取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等单位工作报告;

(3)听取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报告;

(4)专业工作组讨论并形成各专业工作组意见;

(5)讨论并通过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6)讨论并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5.竣工技术预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七、竣工验收会议

1.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和部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2.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应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3.竣工验收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程序:

(1)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2)召开大会。

4.工程项目质量达到合格以上等级的,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应为合格。

5.竣工验收会议的成果性文件是竣工验收鉴定书。

八、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1.工程交接手续

(1)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的交接工作,交接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有双方交接负责人签字。

(2)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或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及其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

(3)工程办理具体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递交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的内容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保修书的主要内容有:

  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情况;

  ②质量保修的范围和内容;

  ③质量保修期;

  ④质量保修责任;

  ⑤质量保修费用;

  ⑥其他。

(4)工程质量保修期应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在施工单位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竣工资料后,项目法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颁发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2.工程移交手续

(1)工程通过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宜及时将工程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并与其签订工程提前启用协议。

九、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1.有关验收成果性文件应对验收遗留问题有明确的记载。   

2.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的处理应由项目法人负责。

3.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有关单位应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成果性文件。

4.工程竣工验收后,应由项目法人负责处理的验收遗留问题,项目法人已撤销的,应由组建或批准组建项目法人的单位或其指定的单位处理完成。

    十、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1.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向施工单位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2.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向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竣工证书。

3.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项目法人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颁发工程竣工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颁发竣工证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l)竣工验收鉴定书已印发;

(2)工程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3)工程已全面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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