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 ||||||||
| 估价方法 | 含义 | 完税价格 | 成交价格/计算方法 | 调整因素 | ||||
| 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 成交价格法 | 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佣金分为:购货佣金(买方佣金,不计入完税价格。)和销售佣金(卖方佣金)要计入完税价格。 | 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 卖方向中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 ★计入因素 ①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②与进口货物作为一个整体的容器费③包装费④协助的价值⑤特许权使用费⑥返回给卖方的转售收益 ★扣除项目 ①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但保修费用除外;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③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代征税及其它国内税④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⑤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 |||
| 成交价格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否则不能适用成交价格方法 ①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权不受 ②货物的价格不应受到某些条件或因素的影响而导致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 ③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的从买方获得因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任何收益, 除非上述收益能被合理正确。 ④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不影响价格。 | ||||||||
|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 相同货物:指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是表面的微小差异允许存在。 | |||||||
|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 类似货物: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却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相同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 | |||||||
| 倒扣价格方法 | 以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第一环节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来估定完税价格。 | 条件 ①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将该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 ②按照该货物进口时的状态销售的价格 ③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的价格 ④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销售的价格 ⑤按照该价格销售的货物合计销售总量最大 | 核心要素 ①按进口时的状态销售②时间要素③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 | |||||
| 倒扣价格方法必须的倒扣项目:(记忆) ①同级或同种货物在境内第一环销售时通常支付的佣金及利润和一般费用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及相关费、保费。 ③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及国内税。 ④加工增值额 | ||||||||
| 计算价格方法 | 以发生在生产国或地区的生产成本作为基础。 | 计算价格法为第5种估价方法,但如果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提出要求,计算价格方法可以与倒扣价格方法颠倒顺序使用。 | ||||||
| 合理方法 | 实际上不是一种具体的估价方法,而是规定了使用方法的范围和原则。运用合理方法估价时,首先应当依次使用前5种估价方法。 | 当海关不能根据前面5种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根据公平、统一、客观的估价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
| 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 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一般估价方 | (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 | 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 (一)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二) 指 (三)不计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费用(考点) 1、出口关税 2、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3、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4、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出口关税 =FOB/(1+出口关税税率)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1.运费的计算标准 进口货物的运费,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 2、保险费的计算标准 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无法确定时,海关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千分之3计算保险费。 | ||||
| (2)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他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 | 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 |||||||
| (3)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 | 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 | |||||||
| (4)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 | 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 |||||||
| 2.出加区内加工企业内销制成品估价办法 | 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 | 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 ||||||
| 3.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估价办法 | 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 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 ||||||
| (2)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料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 | 海关以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 |||||||
| (3)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来料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 | 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 |||||||
| (4)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 | 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 |||||||
| (5)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制成品(包括残次品)、边角料或者副产品的完税价格 | 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审查确定。 | |||||||
| 4.监管货物 | 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区场所进入境内 | 需要征税的货物估价方法 | ||||||
| 5.出境修理复运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 海关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 |||||||
| 6.出境加工复运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 海关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 |||||||
| 7.暂时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 经海关批准留购的暂时进境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 |||||||
| 8.租赁进口货物的估价方法 | 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 | 以海关审定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予以计入 | ||||||
| 留购的租赁货物 | 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 |||||||
| 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 | 可以选择申请按照规定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 |||||||
| 9.减免税货物的估价方法 | 特定减免税货物如果有特殊情况,经过海关批准可以出售、转让、移作他用, | 须向海关办理补税手续。海关以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 | ||||||
| 10.无成交价格货物的估价方法 11.软件介质的估价方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