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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操作实务
2025-09-29 08:50:19 责编:小OO
文档
湖南省采购从业资格培训班

采购操作实务

讲  义

主要内容:

第一讲:业务承揽、受托及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

第二讲:采购方式的运用

第三讲:采购标书的编制

第四讲:采购信息的发布及标书的发售

第五讲: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第六讲:开标、评标组织

第七讲: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及中标信息的发布

第八讲: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合同履约验收

第九讲:质疑答复及投诉处理

第十讲:档案管理

第十一讲:采购风险的防范及控制

第十二讲:案例分析

二○一一年八月

第一讲  业务承揽、受托及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

一、业务承揽:

1、年度采购目录及其限额标准:

(1)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集中或中介代理机构;

(3)特殊情形: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由当地财政部门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如:长沙市:随机抽取代理机构。

2、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要求:

(1)1000万元以上货物或服务:采购,甲级,财政部第61号令的要求;

(2)建设工程项目:凡代理工程项目须具备工程资格;其中:1亿元工程总投资项目,工程招标代理甲级;暂定级,限6000万元以下项目;

此外,还有机电国际招标资格、投资项目资格的相关要求。

二、受托及代理协议的签订

1、依据:批复下达的《采购项目计划书》及项目的商务、技术资料;

2、《委托代理协议》的格式文本;

部分委托与全权委托。

3、及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三、要求

1、要求:“在采购代理业务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合法、方便、优质、高效和价格合理的服务”(财政部61号令第11条)

2、不得:

(1)不得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承揽采购代理业务(财政部61号令第11条、43条)

(2)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财政部61号令第)

(3)不得代理其本身或者与其有股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直接或间接供应商参加的采购项目。(财政部61号令第10、43条)

3、省厅《关于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的通知》(湘财购〔2007〕15号)附件:《考核细则》第4、5、6条

第二讲  采购方式的运用

一、《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1)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2)年度采购目录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湖南省:货物:单项或者批量50万元以上;

服务:单项或者批量30万元以上;

工程:项目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上;

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

2、邀请招标及适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及适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采购及适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5、询价采购及适应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二、招标与非招标方式的审批、运用

(一)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采购前)

1、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采购法》第27条);

2、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购法》第2);

3、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应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05〕8号)的要求办理。

非招标方式与非公开招标审批后方式的对照

采购方式非招标方式非公开招标审批后方式
10万元以下可以发布信息采购

货物50万元以上,服务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发布采购信息

谈判10万元以上等标期不少于7天,3人谈判小组

等标期不少于10天,100万元以上的谈判采购项目,谈判小组不得少于5人

询价10万元以上,等标期不少于7天,3

人询价小组

等标期:不少于10天,询价小组人数未另作要求

单一来源10万元以上,等标期不少于7天,

供需双方商定

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内批复

参见:

(1)《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05〕5号)

(2)湘财购〔2005〕8号

(3)《采购法》第38、39、40条

(二)改招标方式为非招标方式的情形(采购中)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司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现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三、采购工程

1、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按《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依据:《采购法》第4条: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应《招标投标法》及《湖南省实施<招投标法>办法》。

2、100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

按《采购法》规定执行。

依据:

(1)《关于进一步加强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第一条:…,要加强工程项目的采购管理,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采购法》规定执行。

(2)《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

(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09〕8号)。

3、与工程相关的货物与服务:

适用于《采购法》,今年将出台的《采购法实施法实施案例》中有望得到明确。

四、协议供货与定点采购

1、协议供货与定点采购是一种采购办法,供应商的确定采用招标方式(财政部18号令第85条);

2、协议供货:适应于规格、标准统一且经常性采购的货物,注意把握额度及数量;

3、定点采购:适应于单次采购额度小、批量多的货物与服务,如长沙市:汽车定点维修、加油、保险;定点印刷、定点会议与接待、定点公务出行;档案装备采购定点、特种设备用油、超市定点,以及发改部门的工程咨询、可研评估、造价咨询,环境检测部门耗材的定点采购等。

第三讲    采购标书的编制

一、采购标书与采购文件:

采购标书应包括:公开(邀请)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询价采购文件。区别于采购文件(是每项采购活动全部文件,资料的总称)。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规范性要求:

1、采购文件售价超出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长沙市:免费下载。

2、开标时间与法规不符;

3、指定货物品牌或投标人(单一来源方式除外);

包括参考品牌。

4、未经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指定采购进口原装产品;

相关:

(1)《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2)湖南省2011年采购目录及限价标准,第四条、第三点的要求: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的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接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得加以,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实施采购。

(3)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规定执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13号)。

5、技术参数中有个性化指标;

为个别投标人量身定做的问题。

6、技术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如:3C认证、正版软件。

7、交货时间不合理,排斥潜在供应商;

如:办公桌椅、电梯等定货产品。

8、只允许生产厂家投标(特殊采购项目除外);

9、分包中有不同行业产品,又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或违规划分标段。

10、采用打分办法,评分标准来载明;

细化评分因素及权重,最大限度地减少专家自由裁量权。价格分权重:货物30-60%,服务10-30%;标准服务价格,可不计分;特殊情形的批准调整。

11、要求中标单位另行交纳履约保证金;

以上见《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购〔2005〕14号)。

12、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专家论证;

参见:湘财购〔2005〕14号文件,及《财政部关于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项目具体含义问题的批复》(财法函〔2011〕7号)。

13、体现采购功能

参见:(1)《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促进自主创新产品发展的实施意见》(湘财购〔2007〕23号)中有关节能、环保产品采购价格及计分的优惠;

(2)财政部于2011-6-23发出通知停止关于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的财库〔2007〕29号、30号、31号

三个文件的执行;

(3)郭秀宏副(2011-6-21)在全省采购工作会议提出“狠抓‘两型’采购和落实,进一步发挥采购功能”的讲话;

(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第一批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清单》(湘财购〔2011〕12号)及《湖南省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09〕1号)。

14、非行政许可不应作为强制性商务条件;

如:协会制定的加盟规则。

15、超标准、超配置、超前的采购问题;

16、投标保证金的交付、退还方式及额度应符合法规要求(财政部18号令、第36、37条)。

三、其他相关方面

1、代理机构应充分重视采购标书的编制,发挥自身专业技术人员(4.6比例专家)的作用,尽可能减少因采购标书导致的流标、废标,降低采购方案专家论证的额度标准;

2、降低准投门坎,增强竞争性;

3、充分考虑地域及有关中小企业的性因素;

4、填平陷阱,规范采购标书范本;

5、资格性审查环节前审、后审结合使用;

《采购法》23条,财政部18号令第44条、54条

6、内审:代理机构对采购标书的合法性负全部责任(湘财购〔2005〕14号);《湖南省评审工作规程》第11条》,建议:编制与初审,复查岗位分设;

7、送审:及时将采购标书送采购人审核、签发、盖章;

8、备案:交同级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讲    采购信息的发布及标书的发售

一、采购信息的发布

1、公告编制的要求

(1)财政部第19号令

财政部第18号令第17条与财政部第19令第10条的区别

(2)《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05〕5号)

(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05〕8号)

附件2:第7条供应商对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的,可向同级采购管理部门“反映”。

2、发布的媒体

(1)采购网;

(2)中国财经报;

(3)中国采购杂志;

(4)采购信息报;

(5)地方媒体。如:长沙市要求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步发布采购信息,并预约开标室。

二、发售标书

1、标书售价,财政部18号第23条规定弥补印制成本费用,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2、采购信息未发布,不得发售标书;

3、网上发布,自行下载打印完整,作为备案资料;

4、提供可供阅读样本;

5、资格预审。

三、采购信息更正公告

1、时间要求:财政部18号令第27、2;

2、基本内容应符合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05〕5号)附件4的要求。

第五讲    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一、评审委员会

广义的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进口产品审核专家组、采购方案审核专家组;

二、依据:

1、《采购法》第38、40条;

2、《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

3、财政部18号令第45、46、47、48、49条;

4、《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第8、12、13条);

5、湘财购〔2008〕3号:进口产品认证专家必须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抽取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06〕1号);

7、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湘财购〔2006〕13号);

8、省厅《关于明确竞争性谈判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06〕17号)。

三、原则要求

1、管理与使用相分离原则;

2、随机抽取原则;

3、一年内不得连续三次参与评审;

4、回避原则;

5、信息反馈制度;

6、采购人不得充当专家评委(财政部18号令第45条);

7、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机构代理项目的评标(同上);

8、论证专家不参与同一个项目评标(评审)(同上)。

四、数量要求

1、招标项目:5人以上单数,专家不得少于2/3,其中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项目,专家不得少于5人;

2、谈判项目:3人以上单数,专家不得少于2/3,其中100万元以上项目,谈判小组必须5人以上,专家不得少于2/3;

3、询价项目:3人以上单数,专家不得少于2/3;

4、进口产品论证:5人以上单数,其中必须有1名法律专家,采购人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5、采购方案(技术参数)论证,3人以上专家组。

长沙市:无业主评委

五、组建主体及时间环节

1、招标采购单位由(采购人、代理机构)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其中:进口产品论证,由采购人随机抽取组建专家组;采购方案论证,由代理机构组建专家组;

2、时间、环节:开标前半天或1天;

长沙市:抽取预约,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当天抽取。

第六讲    开标、评标组织

一、广义的开标、评标组织

各种采购方式开标(谈判、询价)评标(评审)活动总称。

依据:1、《采购法》第四章

2、财政部18号令第四章

3、《湖南省采购评审工作规程》(湘财购〔2008〕5号)

4、省厅《关于明确竞争性谈判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06〕17号)

二、相关要求

1、开标时间、地点、人员,定标方式、评分标准、基本程序、无效标及废标的条款,均按采购标书的约定,不得在开评标现场随意变更;

2、围标、串标的认定。

《长沙市关于规范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0〕21号)认定为围标、串标的14种情形。

围标、串标导致质次价高。

3、认真、、客观、公正评标;

不得做诱导性发言,确保评委评分。

4、专人负责评标活动记录、存档备查;

过高、过低打分的书面说明

5、评标(评审)报告书符合规范要求;

6、定标:按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者按得分高低(或价格高低)排序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7、澄清、答复不得改变投(应)标的实质性内容;

8、招标采购方式的变更及相关手续的补办;

9、评标(评审)现场的封闭状态及摄像资料的保存;

10、评标过程的保密;

11、评标(评审)专家的评价。

三、二种非正常情况

1、招标采购方式下,如在开标环节出现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或者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回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处理(财政部18号令第43条)是一种方式的结束,另一种方式的启动?可操作性待完善。上述情况下,长沙市另作了规定:对公开招投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予开标,延期公告7天;评标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作废标处理,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上述情形经延期公告或重新组织采购后,投标供应商或有效投标供应商仍不足三家的,且招标文件不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经评审专家和监委出具书面意见并签字认可,报经市采购监管办同意,可当场改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

2、谈判采购过程中的实质性变动,如增加谈判轮次,增减标的物数量、或改变技术参数等。

第七讲    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及中标信息的发布

一、几种定标方式

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1、综合评分法:评标因素(报价、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响应程度等)及权重;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

2、性价比法:B/N,其中:B:因素分;N:报价;

3、最低评标价法;

4、谈判及询价方式:正确理解运用: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及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与排序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三、确定时间

1、(5+5)个工作日;

2、5个工作日(直接确定或自行组织采购的)。

四、中标信息的规范性要求(财政部19号令)

五、资料备案完整性要求

六、公示期公示期满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七、放弃中标(成交)的情形及处理

1、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结果的责任追究;

2、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责任追究。(财政部18号令第75条);

3、非招标方式下放弃中标(成交)的情形。

第八讲    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履约验收

一、合同签订及备案

1、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的合同。采购人不得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放弃中标(成交);

2、代理机构应复核、签章;

3、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送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二、合同相同内容的追加

采购人申请,报财政业务处室审核资金来源,采购监管部门批复;且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三、履约验收

1、是必要、重要环节,事关项目采购成败,而目前未被重视;

2、采购代理机构,按代理协议有义务、有责任配合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验收;

3、专业(有资质)机构的验收;

4、形成验收报告书。

第九讲    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

一、依据

1、《采购法》第六章

2、省厅《关于规范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07〕24号)

3、财政部第20号令

二、要点把握

1、态度要好,服务要热情、耐心;

2、注意保密,不得串通、不得怂恿;

3、注意把握好质疑对象,质疑供应商条件、质疑书的基本素质;

4、注意把握好时限(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2个工作日内审查,7个工作日内答复);

5、针对问题,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答复应有针对性,力避质疑上升至投诉;

6、配合采购监管部门对投诉的调查、取证和答复;

7、举报不设限(如网络举报)。

第十讲    档案管理

一、依据

《采购法》第42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二、法律责任

《采购法》第76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

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讲    采购风险的防范及控制

一、采购风险

采购风险是指实施采购所带来或可能带来的,对采购当事人直接、间接或潜在的损失及威胁。如:信息不公开所引起的行政处罚;工作人员不廉洁被查处;评标时不公正导致的质疑、投诉、废标等等。

二、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风险防范

1、建立采购风险防范机制,实行工作人员廉洁保证金制度、采购方案的编制及审核制度,制定采购工作人员操作守则、采购人委托采购工作须知(提示)、采购项目的风险评估办法、采购项目质量、服务及效率评价办法等;

2、实行岗位分设,形成内部监督约束机制,避免一个人一竿子插到底,防止工作人员营私舞弊;

3、实行采购项目例会工作机制,开展对包括采购方式运用,采购项目资格条件、技术方案,以及采购人采购意向,采购成本控制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评价;

4、实行工资与业绩、质量、服务、效益、廉政等挂钩,奖惩兑现,员工与管理层一视同仁;

5、加强岗位培训,严肃岗位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开。

三、采购人风险控制

制定并严格执行采购人采购风险告知制度,恪守“三公”原则,守住原则底线,不拿原则做交易,着眼于长远,不搞短期行为,靠质量、服务、信誉赢得市场。

四、评审现场风险控制

1、遵循评审委员会抽取制度、办法,确保评审专家数量;

2、做好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复核工作,严防违标、串标;

3、有理有节提示评审委员会严格按评标办法、评标标准,认真、细致开展评审工作;

4、会同监委及时制止评审委员会,尤其是来自采购人的诱导性发言;

5、详细查对评审委员会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价、评分,防止漏评、错评等。

第十二讲    案例分析

案例一:

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长沙×××××公司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电话:略

被投诉人:湖南××××××公司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投诉人长沙×××××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湖南××××××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011年3月3日对长沙市街道文化站、社区文化活动室乐器设备项目招标采购(采购编号:CSCG-HNZJ-GK20101205)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11年3月22日向我局提出投诉,经补正修改后我局依法于2011年3月25日予以受理,经查阅相关材料,现已审查处理终结。

投诉人称:

一、本次采购活动招标文件违法。

事实(一),招标文件第九页评分方法和标准中把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把投标人通过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资格认证、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资格认证和Q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资格认证列为评分因素,严重违反了财政部财库〔2007〕2号文件。

事实(二),招标文件第十三页项目清单及技术要求第10项电子琴要求的技术参数,没有达到三个品牌能够完全满足要求。有指定品牌型号的违法行为,最后事实也是仅有卡西欧CTK-4000和卡西欧CT-529一个品牌的两个型号达到要求。

二、本次采购程序违法,本次招标修改招标文件后,没有给供应商留满有15个日历日的法律规定时间。被投诉人在采购网公示日期2011年1月31日下午4:30分的时间算起,满15日应该是到2011年2月15日下午4:30分,而被投诉人于2011年2月14日上午9:30分就开始采购活动。

三、本次采购活动过程违法,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没有达到三家。按照招标文件第二十五页的投标报价表要求报价,每个投标产品按一,设备材料,配件及辅材。二,安装调试费(注明费率)。三,其它费用(注明费率),四,税金(注明费率)总价和投标总报价的要求报价,但有的报其它费率为零,有的报总价后含安装调试费,其它费和税金,显然没按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应无效。

四、本次采购结果违法,被投诉人有与中标人××××串通的行为,被投诉人违法把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强行列为评分因素,目的就是为中标人能高价中标,获取非法利益。

被投诉人称: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中ISO9001、ISO14001等认证没有作为资格要求,因此并不违反财政部财库[2007]2号文件的规定。

二、招标文件中电子琴的技术参数没有设置星号条款,投标人可以投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产品,也可以投有负偏离但价格比较低的产品。由于有负偏离的产品往往价格更低,在价格上更占有优势,也有可能中标。经核查,至少有两个品牌的电子琴完全满足参考技术参数。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投标产品需要厂家授权,所有的投标人均可从市场上或厂家获取货物。由此可见,电子琴的技术参数并没有倾向于哪个品牌或哪个厂家。

三、被投诉人于2011年1月31日在湖南省采购网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发布了对招标文件修改的更正公告(二),并于当天以书面形式传真给所有投标人,由于投诉人不能书面确认签收,被投诉人进行了电话落实投诉人已收到更正公告(二)。投诉人在2011年2月23日对发布时间提出质疑,已超出《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关于质疑的时效。

本局查明:2010年12月长沙市文化局委托湖南××××××公司进行长沙市街道文化站、社区文化活动室乐器设备项目招标采购(采购编号:CSCG-HNZJ-GK20101205)。2011年1月21日被投诉人在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2011年2月17日中标结果进行了公示。投诉人于1月30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月12日作出质疑答复。项目于2011年2月14日开标后,投诉人于2月23日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及结果再次提出质疑,3月3日被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3月22日向我局提出投诉,经补正材料后我局依法于3月25日正式受理其投诉。经审理,对投诉事项的有关事实认定如下:

一、关于招标文件的问题。

关于投诉事项(一),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Q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认证并没有作为投标人的资格资格要求,只是将投标人是否通过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Q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认证作为体现综合实力的一项计分依据。并不违反财政部财库[2007]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此项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二),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所需电子琴的技术参数没有设置星号条款,而且招标文件也没有要求投标产品需要厂家授权。因此,从技术参数的设置和招标文件中对所投产品的资格条件来看,没有明显要求或者标明特定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此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本次采购程序的问题。本局查明,被投诉人于2011年1月31日在湖南省采购网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发布了对招标文件修改的更正公告(二),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项目于2011年2月14日9:30进行开标。从发出对招标文件修改的更正公告(二)到实际开标不足15日,违反了《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的规定。此项投诉事项成立。

三、关于本次采购活动过程的问题。经本局翻阅有关评标投标资料,五家投标人中河北秦川文体乐器有限公司和河北乐海乐器有限责任公司在投标报价表中第四项税金一项标明为0,属于不合法报价,其余三家投标人天津市×××××有限公司、长沙×××××公司、长沙×××××有限公司的报价为合法有效报价。此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本次采购结果的问题。本局查明,投诉人对被投诉人有与中标人××××串通的行为,被投诉人违法把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强行列为评分因素,目的就是为中标人能高价中标获取非法利益的投诉事项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缺乏事实依据,有捏造事实行为。根据《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的规定,驳回此投诉事项。

本局认为:本次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以及第十九条第(一)项“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局决定:

本次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行为,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被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或湖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略)

案例二:

关于对长沙城投铁路站场迁建开发有限公司

新港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一阶段自控设备及

安装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的决定

长沙城投铁路站场迁建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公司:

由湖南××××××公司代理的长沙城投铁路站场迁建开发有限公司新港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一阶段自控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CSCG-HNZJ-GK20101003)于2010年12月23日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在中标结果公示前,我局收到第一中标候选人湖南××××有限公司关于主动放弃本次投标活动行为的函,当即依法对该项目展开了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项目评标过程中有部分违规行为,直接影响到评标结果,同时鉴于该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湖南××××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放弃该项目投标活动的行为,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21.5条“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按照财政部18号令第82条款,采购人可以按中标候选顺序确定新的中标人并签订合同,以此类推,或重新进行采购”和招标文件第二章5.2条“开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认定“长沙城投铁路站场迁建开发有限公司新港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一阶段自控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湖南××××有限公司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肆万元不予退还。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或湖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提出诉讼。

(略)

关于对“长沙血液中心软件采购项目

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报告”的处理决定

长沙血液中心:

湖南省×××××公司:

长沙血液中心《关于长沙血液中心软件采购项目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报告,请求按湖南省×××××公司对质疑事项调查核实的结果取消中标候选人唐山启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启奥公司)的中标资格,按中标候选顺序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汕头市穿越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穿越公司)为中标人。为此我局进行了全面调查核实,现查明事实如下:受长沙血液中心的委托,湖南省×××××公司代理其软件采购项目(采购编号:CSCG-HNSZ-GK20101102)的招标。2010年12月21日发布招标公告,2011年1月20日本项目经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唐山启奥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汕头穿越公司,2011年1月25日在长沙市采购网发布了中标公告。2011年1月27日,汕头穿越公司向湖南省×××××公司提出质疑,认为该项目的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2011年1月27日湖南省×××××公司对唐山启奥公司发出调查函,要求该公司于1月29日前提供相关澄清资料。唐山启奥公司于1月28日对调查函作出书面答复,但并没有按代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澄清资料。湖南省×××××公司于2011年2月10日作出质疑答复。

一、湖南省×××××公司认为,唐山启奥公司投报产品SHINOW9.0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标明采用J2EE框架结构,完整支持UNIX操作系统。但唐山启奥公司的公开宣传资料上清晰表明SHINOW9.0是基于.net框架的产品,核心业务逻辑基于WINDOWS服务器平台的支持。据此确定唐山启奥公司的技术方案在关键技术参数上作了欺骗性的陈述,提供了虚假材料。我局经过调查,认为唐山启奥公司的公开宣传资料不具备法律文书效力,同时没有作为本次采购活动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仅凭公开宣传资料的技术阐述与唐山启奥公司在本次投标文件中技术参数不一致就认定其作了欺骗性的陈述、提供了虚假材料,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二、湖南省×××××公司认为,唐山启奥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OCP认证工程师是“ZhanChangYing”、“JunFengFan”。经和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联系,确定OCP认证工程师证书是真实的,但不能确定该两位工程师是否是唐山启奥公司的正式员工。唐山启奥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供“ZhanChangYing”、“JunFengFan”的有效社保证明,据此认为唐山启奥公司是拿别的公司员工OCP认证工程师证书冒充自己公司的,提供了虚假材料。我局发出调查函,请唐山启奥公司按规定时提出回复意见及相关澄清证明材料,唐山启奥公司提供了“ZhanChangYing”、“JunFengFan”OCP认证工程师证书原件以及公司2011年1月份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清单原件。我局认为唐山启奥公司是拿别的公司员工OCP认证工程师证书冒充自己公司的、提供了虚假材料,事实不成立,不予支持。

三、湖南省×××××公司认为,唐山启奥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唐山启奥公司营业执照成立日期1999年9月,提供的唐山现代社保登记证日期是2010年2月,2010年3月8日出具的公司名称变更证明中工商部门落款是“唐山市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但盖章却是“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在唐山启奥

公司在限期内没有提供澄清材料的情况下,认为唐山启奥公司的企业变更证明造假。在我局调查中,唐山启奥公司提供了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及有工商部门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表明公司确实于2010年3月进行了企业名称变更,由“唐山市现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唐山启奥科技有限公司”。由于只是名称变更,所以唐山启奥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日期仍然是原唐山市现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注册日期1999年9月;2010年3月8日出具的公司名称变更证明经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为真实有效。根据以上证明材料,认为唐山启奥公司的企业变更证明造假事实不成立,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我局认为长沙血液中心、湖南省×××××公司对质疑事项的认定“唐山启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材料,违反了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24.1条第(一)项规定”事实不成立,不予支持。我局决定:对长沙血液中心取消中标候选人唐山启奥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按中标候选顺序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汕头市穿越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为中标人的请求

予以驳回,维持原中标结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或湖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略)

案例四:

关于对湖南博耐特教育装备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财行罚〔2011〕1号

当事人:湖南博耐特教育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惜字公庄(现芙蓉中路一段468号财富中心)1507房

法定代表人:袁振球

2010年11月18日我局接到天心区监察局和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心分局有关湖南博耐特教育装备有限公司在天心区红卫小学电视机采购项目和现代教育装备及多媒体数码设备采购项目中存在围标、串标、合同欺诈行为的移送函。经我局调查取证,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

1、当事人于2009年8月27日参加湖南中育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天心区红卫小学电视机询价采购项目(采购编号TXZFCG-HNZY-2009061)”,在询价过程中,当事人派本公司员工李弦、蒋云、李峰分别以湖南博耐特教育装备有限公司、湖南南峰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华众时代电脑有限公司名义围标、串标,其中伪造长沙市华众时代电脑有限公司公章参与询价,并采取支付贰仟元补偿金等不正当方式排挤其他供应商,非法获取中标。中标后,在履行合同时将中标标的20台“55寸创维L05RF型号液晶电视机”擅自改为“55寸创维L09RF型号液晶电视机”,从中非法获利。

2、当事人于2009年9月2日参加湖南中育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天心区红卫小学现代教育装备及多媒体数码设备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采购编号TXZFCG-HNZY-2009060)”,当事人派本公司员工蒋云、李峰分别以湖南博耐特教育装备有限公司、长沙市华众时代电脑有限公司名义围标,其中伪造长沙市华众时代电脑有限公司公章参与投标,并采取支付肆万元补偿金等不正当方式排挤其他供应商,非法获取中标。

以上违法事实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10年12月29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截止2011年1月6日,当事人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天心区红卫小学电视机询价采购项目(采购编号TXZFCG-HNZY-2009061)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3620元。(中标价11680元-进价99元=2681元*20台=53620元);

2、对“天心区红卫小学电视机询价采购项目(采购编号TXZFCG-HNZY-2009061),处以采购金额233600元千分之六的罚款,计1401元;对“天心区红卫小学现代教育装备及多媒体数码设备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采购编号TXZFCG-HNZY-2009060)处以采购金额399680元千分之六的罚款,计2398元;

两项总计罚款3799元。

3.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4.从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二年内禁止参加天心区采购活动。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3799元和没收款53620元,两项共计57419元人民币交至:

帐户名称:长沙市天心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长沙银行华兴支行

帐号:8000470720018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级财政机关或同级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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