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度名称 | 近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制度 | ||
| 制定人 | 审批人 | ||
| 审批时间 | 年 月 日 | 执行时间 | 年 月 日 |
| 适用范围 | 贮存、陈列、养护、退货 | 责任人 | 营业员、采购员、养护员、保管员 |
2、药品的有效期在六个月以内为近效期,对近效期的药品,保管员应按月填写《近效期药品月报表》,一式三份,并于每月5号前报质量管理负责人、销售人员各一份,一份存档。养护员要加强对近效期药品的养护。
3、采购员对近效期药品应积极与供货单位联系退货并有相应的记录,营业员对近效期药品积极采取催销措施。
4、药品销售人员应遵照先进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
5、过效期失效的药品必须存放在不合格区,按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要求,做销毁处理。
6、不合格药品应放入不合格区,并依照相关规定,报辖区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不合格药品应有相应的记录,详细记录不合格的原因,相关责任人,处理结果等。
7、退货的药品等同于进货。应有记录,对于退货药品,应先放在待验区,并进行严格检查,对照药品的批号,规格,生产厂家,批准文号,品名,有效期及外包装、药品的性状等,确保药品质量无可疑方可入库。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