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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考勤制度-修改
2025-09-29 08:51:58 责编:小OO
文档
    

考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并使员工的工资核算做到有法可依,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3.工作制度

3.1 考勤制度 

3.1.1工作时间

A.  周一至周六 

上午  8:00--12:00    

下午13:00--17:00

B.实行计件工作制的员工,在保证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情况下,经公司同意,可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3.1.2 打卡制度 

3.1.2.1 公司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实行计件工作制的员工也必须打卡。

3.1.2.2 打卡次数:一日两次,即上班打卡一次,下班打卡一次。

3.1.2.3 打卡时间: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 

3.1.2.4 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出登记表》,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出起止时间。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因停电、卡钟(工卡)故障未打卡的员工,上班前、下班后要及时到部门考勤负责人处填写《未打卡补签申请表》,由直接主管签字证明当日的出勤状况,报厂长、经理批准后,月底由部门考勤负责人据此上报考勤。上述情况考勤由各部门协助进行管理。

3.1.3 手工考勤制度

3.1.3.1 手工考勤制度申请:由于特殊原因,员工无法正常打卡(如无法取得指纹录入),可由各部门提出人员名单,经部门主管批准后,报财务核算部门审批备案。

3.1.3.2 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需由考勤负责人或部门指定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并于每月3日前向财务核算部门递交考勤报表。

3.1.3.3 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如有请假情况发生,应遵守相关请、休假制度,如实填报相关表单。

3.2 加班管理

3.2.1 定义

加班是指员工在节假日或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仍照常工作的情况。

加点是指员工在正常班次内已保质保量完成额定工作之后,为完成领导安排的额外工作或超前性工作而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加点最小单位为一小时,加班未满一小时的,按每十分钟为一份计算单元四舍五入。

本规定中所指的“加班”,包括以上加班、加点两种情况。员工在完成计划工作目标过程中,因个人原因而产生的加班加点不作为加班,因增加非计划内工作且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时,可申请加班,加班的最终审批权为公司总经理,否则为无效加班。

3.2.2 加班申报及补偿规定

3.2.2.1 公司提倡员工提高工作效率,不允许因低效及能力原因完不成本岗位工作。

公司所有人员的加班应严格控制,各部门应按月度工作日标准,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部门主管要监督员工生产工作 ,保证员工月度在岗工作日达到要求。凡是未达到月度工作日标准的,应扣减员工本人的存休或工资;对超出月度工作日/工时标准的,应说明理由,报厂长、经理和财务核算部门审批。 

3.2.2.2 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因无法确定加班工时的,应在本次加班完成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经部门主管同意,厂长、经理审核批准后有效。

3.2.2.3 员工加班,也应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有打卡记录但无部门主管、厂长、经理批准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加班。

3.2.2.4  加班工资的补偿:员工在公休日的加班,可以以倒休形式安排补休。原则上,员工加班可按1:1的比例冲抵病、事假。

3.2.2.5 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3.2.2.5.1 周日及延时加班的计时员工工资按基本工资的1.5倍计算,计件员工工资为计件标准工资。

3.2.2.5.2 法定节假日加班计时员工资按基本工资的2倍计算,计件员工工资为计件标准工资。

3.2.3 加班的申请、审批、确认流程

3.2.3.1 《加班申请表》在部门主管处领取,加班统计周期为每月1日至本月月末。

3.2.3.2 员工加班也要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3.2.3.3 部门主管负责检查、复核确认考勤记录的真实有效性并在每日汇总交财务核算部门,逾期未交的加班记录公司不予承认。

3.2.4倒休

3.2.4.1 员工倒休需提前申请,并以不影响部门工作为前提下当月完成,跨月作废且以往年度的不再做继续累计。倒休需填写《倒休申请表》,由部门考勤负责人确认当月的加班实际天数签字后,交主管、厂长、经理签批。

3.2.4.2 当月倒休最小单位按0.5天计算。

3.2.4.3 无加班批准记录而批准员工倒休的,公司按旷工处罚批准人,旷工天数为批准员工倒休天数。

3.2.4.4 员工自行倒休的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按严重违纪处理,立即给予辞退。

3.3 夜班规定

3.3.1 定义

工作时间为晚17:00~次日2:00,其中包含1小时休息。

3.3.2 夜班补贴计算方法

夜班连续工作4小时以下,无夜班补贴;连续工作4小时以上(含4小时)至8小时以下,夜班补贴为5元;8小时以上(含8小时)夜班补贴为10元。

3.4 各类假期规定

3.4.1 病假

3.4.1.1 员工休病假需提供一级以上医院或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开据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连续休病假三天以上的,须提供个人三级医院开据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3.4.1.2 员工休病假必须提前申请。如因情况紧急或突发而无法提前请假,应在休假当天上午8:00前通过电话向上一级主管负责人请假,并在上班后当天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4.1.3 员工休病假期间的工资,当月病假累计3日内的,只扣发病假期间日工资,超过3日以上,除扣发病假期间工资外,取消当月满勤奖。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继续从事原工作,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公司予以请辞。

3.4.2 事假

3.4.2.1 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须请事假,完成审批程序后方可休假。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请假期满未来上班也未续假者,3天(含)以内按旷工处理,3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3.4.2.2 休事假需按公司规定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员工休事假三天以上的,需提前三天申请。

3.4.2.3 休事假每天扣除当日工资的100% ,并取消当月满勤奖。

3.4.3 有薪节假日

3.4.3.1 每周日为公休日。

3.4.3.2 法定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3.4.3.3 临时调休:临时调休指因节假日关系,为方便员工休息或公司办公方便,由公司统一临时调换休息时间与工作时间。

3.4.3.4 临时休假:临时休假指因特别情况,由公司统一临时通知休息或提前结束工作时间。 

3.4.4 婚假

3.4.4.1 凡是公司在职满1年以上,且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并领取结婚证的正式员工可享受3天婚假;

3.4.4.2 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6个月内使用,并须一次休完,期间含休息日、法定休假日,过期不予保留;

3.4.4.3 婚假需提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结婚证,经部门主管、厂长、经理、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核算部门备案并一次性连续休完;

3.4.4.4 婚假为有薪假别,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但不享有当月满勤奖。3.4.5 丧假

3.4.5.1 凡是公司在职满1年以上的正式员工,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丧亡,可休丧假3天。

3.4.5.2 员工请丧假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应在亲属丧亡一个月内使用,申请丧假最迟应于休假当天提出申请。 

3.4.5.3 丧假为有薪假别,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但不享有当月满勤奖。

3.4.6 产假与哺乳假

3.4.6.1 凡是公司在职满2年以上的正式已婚女员工可享受,其余(意外妊娠)按病假处理。

3.4.6.2 女员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的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

3.4.6.3 女职工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生育同时符合上述二项或三项增加产假条件的,增加的产假累加计算。

3.4.6.4 产假为有薪假别,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60%发放,产假期满,需增加假期的按事假办法执行。

3.4.7 工伤假

员工因工(公)造成病、伤、残等,必须填写《工伤报告表》。经厂长、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休假按工伤假处理;工伤假须在公司指定的区域内休假。期间待遇参照公司工伤管理制度执行。

3.4.8 公司年假

年假为公司给予员工的福利。

3.4.8.1 员工累计工作(从入职公司之日起计算)已满2年不满5年者为每满2年年休假2天(满3年为3天……),5年及5年以上年休假为5天 。

3.4.8.2 年休假当年内有效,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不以其他方式补偿。

3.4.8.3 凡年休假者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休假时间和工作交接情况,经部门主管、厂长、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部门主管以上人员由厂长、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3.4.8.4 病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或工伤假超过一个月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旷工1天或受各类警告以上处分的员工,取消当年的休假;受各类察看处分的员工,察看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对个别表现不好或完不成工作任务的员工,各部门负责人有权取消其年休假待遇,并报财务核算部门备案。

3.5 请假制度

3.5.1 员工请假,均应提前提交《请假申请单》。

3.5.2 员工休假必须提前申请。如因紧急情况或突发急病而无法提前请假时,应在休假当天上午8:00通过电话向部门主管请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补办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5.3 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有关手续,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代理手续的视为无效,将按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3.5.4 请假的核决权限

            天数

人员1天(含)以下

2天以内

3天(含)以上

一般员工(正式工)

部门主管厂长经理
部门主管(含)以上经理总经理
注:如因主管/厂长/经理外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审批签字,可在得到主管本人电话许可后,交由部门主管代为处理,事后补齐书面审批签字。

3.5.5 对病假、产假、婚假、丧假等需提供相应有效证明的假别,请假时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可先请事假,但必须在事后2天内补齐有效证明后再作相应处理。

3.5.6 《请假申请单》需厂长以上领导审批的,由本部门主管呈递办理《请假申请单》经审批后,由部门考勤负责人保存并通知本人。次月3日前连同考勤表一起交由财务核算部门备案。

3.5.7 员工请假、外出期满应在3日内销假。因未及时销假而造成员工本人的考勤记录异常,财务核算部门有权不作任何修改。

3.5.8 各类假期(除带薪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调休外)在休假期间所跨的公休日均作相应假别的休假处理。 

3.6 缺勤规定

3.6.1 在规定上下班时间内,上班延后/下班提前打卡者,视为迟到/早退。迟到5分钟以内的予以警告,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扣款5元/次,10分钟以上扣款10元/次,30分钟以上按0.5天/次事假计。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以上的扣发当月满勤奖。

3.6.2 旷工扣款规定:

3.6.2.1 未完成请假手续或休假期满未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对责任人予以旷工处理。

3.6.2.2 每旷工一天按个人日工资额三倍扣款。

3.6.2.3 凡旷工连续两天或全年累计三天者,一概予以违纪辞退。

3.7 其他

各级主管对所属员工的考勤,应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若有不照规定或其他隐瞒事项,一经查明,应连带处分。

4  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修改、废止权归人力资源部。

本制度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生效。

5 相关表样

5.1《请假申请表》…………………………………………………………

5.2《加班申请表》…………………………………………………………

5.3《外出登记表》…………………………………………………………

5.4《倒休申请表》…………………………………………………………

5.5《未打卡补签申请表》…………………………………………………

5.6《工伤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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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和润轻工实业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一月一日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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