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基⾦会章程(草稿)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家族基⾦会的组织和活动,捐赠⼈和受益⼈的合法权益,促进家族成员参与家族事务,特别定本条例。
第⼆条本基⾦会是指在家族理事会的领导下,⽇⽤管理家族基⾦的募集增值使⽤的公益性民间组织。
第三条本基⾦会的宗旨:拓展家族事业,推动家族的教育事业,会员⽂化素养的提⾼和宗族⽣活条件的改善和发展,构建和谐家族。
第四条基⾦会依法开展各项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章基⾦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基⾦会应通过各种途径,争取本族会员及社会热⼼⼈⼠对本家族的⽀持和捐赠。
第六条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管理和使⽤家族基⾦。
第七条⽀持宗族公益设施的建设,承担修缮家谱,弘扬家族⽂化宣传等相关费⽤。
第⼋条资助宗族内贫困家庭、帮助弱势族⼈解决实际的经济困难并给予⼀定的资助。
第九条资助宗族内贫困家庭学⽣完成学业,奖励优秀学员及宗族内的先进成员。
第三章基⾦会的组织机构
第⼗条基⾦会的最⾼决策为家族理事会,本基⾦会受家族理事会领导,并接受其监督,基⾦会理事由五位积极⽀持基⾦会的家族会员及对家族基⾦有特殊贡献的⼈员参与组成。
第⼗⼀条基⾦会理事本着对基⾦会发展有利的原则,由家族理事会推荐,任期与同期家族理事会。
第⼗⼆条基⾦理事会设会长⼀⼈,管理员⼆⼈,会计⼀⼈,秘书长⼀⼈,本届会长由本届家族理事长兼任,管理员由担任,会计由担任,秘书长由担任。
第⼗三条本基⾦会为理事会制,实⾏任期制,可连选连任,被选时年龄应不超过七⼗周岁,对不适应在基⾦会⼯作的理事,经理事会讨论课予以撤换。
第三章基⾦会的职责和职权
第⼗四条享有在⼀定程序下修改基⾦会章程,并遵守基⾦会章程。
第⼗五条审议会长提出的⼯作⽅案以及制定基⾦会的预算、决算报告。
第⼗六条积极参与基⾦会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并提供义务服务。
第⼗七条充分尊重捐赠⼈的意愿接受捐赠⼈哦物资及现⾦,并出具凭证。
第⼗⼋条基⾦会依法从事能确保基⾦保值、增值为⽬的的各类投资,并提供具体的实施⽅案和分配⽐例,叫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家族基⾦的利息股息及其他投资收益,归家族基⾦会所有。
第⼆⼗条家族基⾦会实⾏独⽴核算,由家族成员中具有会员资格的⼈员担任财务。
第⼆⼗⼀条积极配合家族理事会的⼯作,执⾏理事会的决议,并提供物质保障。
第五章附则
第⼆⼗⼆条本章程服从国家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章程经年⽉⽇经家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条本章程由家族理事会制定,解释权归家族理事会。
吴⽒《开桃系》家族理事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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