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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清单
2025-09-22 17:31:55 责编:小OO
文档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清单

一、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事项隐患排查内容排查依据排查频次
1.1资质证照1.1.1缺少资质证照1.1.1.1 未取得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四十二号)第七条:企业应取得营业执照。首次
1.1.1.2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首次
1.1.1.3 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19号令)第十四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应进行消防验收。首次
1.1.1.4 未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文件。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首次
1.1.1.5企业新、改、扩项目未按照规定取得安全设施 “三同时”批复文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企业新、改、扩项目应按照规定取得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首次
1.1.1.6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首次
1.1.1.7未取得工业产品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首次
1.1.1.8未取得易制毒品备案登记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首次
1.1.1.9未取得应急预案备案证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首次
1.1.1.10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取得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批复文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

首次
1.1.1.1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首次
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1.1.2.1 营业执照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与实际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四十二号)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年度
1.1.2.2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不是合法有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年度
1.1.2.3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不是合法有效。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三条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年度
1.1.2.4工业产品许可证不是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申请。

年度
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1.2.1.1 未按规定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安全生产法》第 21 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 12 条;《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职能。

年度
1.2.1.2 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年度
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1.2.2.1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年度
1.2.2.2 未按规定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年度
1.2.3其他1.2.3.1未建立、健全从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等。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3.3:企业应建立、健全从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年度
1.3安全规章制度1.3.1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1.3.1.1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19条;《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黔府办发[2009]31号)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三)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四)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年度
1.3.1.2 未明确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和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4.1:企业应制定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和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年度
1.3.2安全管理制度缺陷1.3.2.1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3.1: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1)安全生产职责。2)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6)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7)安全培训教育。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9)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10)风险评价。11)隐患治理。12)重大危险源管理。13)变更管理。14)事故管理。15)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包括禁烟管理。16)消防管理。17)仓库、罐区安全管理。18)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19)生产设施管理,包括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管理。20)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21)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等。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23)检维修管理。24)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25)承包商管理。26)供应商管理。27)职业卫生管理,包括防尘、防毒管理。28)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29)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30)应急管理。31)安全检查管理。32)自评等

年度
1.3.2.2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建立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企业要建立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负责指挥企业重大异常生产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抽查企业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保障企业的连续安全生产。企业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干部要轮流带班。生产车间也要建立由管理人员参加的车间值班制度。要切实加强企业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工作,及时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

年度
1.3.3安全操作规程缺陷1.3.3.1 未按规定编制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4.1: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 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年度
1.3.4制度(文件)管理缺陷1.3.4.1 未按规定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3.2: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5.3.4.1: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 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年度
1.3.4.2 未按规定及时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4.2: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年度
1.3.4.3 未按规定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5.1:企业应明确评审和修订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 1) 当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2) 当企业归属、、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3) 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4) 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 5) 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6) 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7) 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8) 其它相关事项。

年度
1.3.5其他1.3.5.1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4.3:企业应建立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年度
1.4安全培训教育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1.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后6个月内未参加培训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年度
1.4.1.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后未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63号令)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年度
1.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2.1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符合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年度
1.4.2.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年度
1.4.2.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符合要求。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年度
1.4.2.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年度
1.4.3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3.1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符合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 26 条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三章

年度
1.4.4其他1.4.4.1 未按规定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4.1.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年度
1.4.4.2管理部门、班组未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 1 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月度
1.4.4.3 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4.1.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年度
1.4.4.4 未按照规定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4.1.5: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年度
1.5安全投入1.5.1安全投入不足1.5.1.1 未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安全投入资金,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等。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财企〔2012〕16号)第: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年度
1.5.2安全投入使用缺陷1.5.2.1 安全投入使用不符合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财企〔2012〕16号)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包括: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等九条内容。

年度
1.5.3其他1.5.3.1 未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月度
1.5.3.2 未按规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12月9日;《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2009]137号)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年度
1.5.3.3 未按规定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年度
1.5.3.4 未按规定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未按规定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年度
1.6相关方管理1.6.1相关方资质缺陷1.6.1.1 未对相关方有关安全资质和能力确认,或相关方不具备合格资质。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6.4.1: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月度
1.6.2安全职责约定缺陷1.6.2.1 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或未在劳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6.4.1: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 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年度
1.6.3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缺陷1.6.3.1 未按规定进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行安全教育、监督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5.4: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年度
1.6.4其他1.6.4.1 未按规定对承包商和供应商进行过程管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6.4.1: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 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5.6.4.2:企业应严格执行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并定期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年度
1.7个体防护装备

1.7.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不足

1.7.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场所中,未佩戴或佩戴不正确的。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1年度
1.7.1.2个体防护装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2

年度
1.7.1.3降低防护装备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2年度
1.7.1.4个体防护装备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2年度
1.7.1.5未按个体防护装备的分类、分级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7年度
1.7.1.6未按个体防护装备使用范围进行配备。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7年度
1.7.2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缺陷

1.7.2.1未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年度
1.7.2.2未建立健全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年度
1.7.2.3未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选用、使用、维修保养等的培训。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9.8年度
1.7.2.4未对职业病危害相关防护设备进行定期检、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11年第52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年度
1.7.2.5未对职业病危害相关防护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年度
1.7.2.6未对职业病危害相关防护应急救援设施进行定期检、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年度
1.8职业健康

1.8.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缺陷

1.8.1.1 未按规定申报危害因素岗位,申报内容不全。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企业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年度
1.8.1.2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企业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年度
1.8.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缺陷

1.8.2.1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二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年度
1.8.2.2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年度
1.8.2.3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监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制度,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第十一条(有关要求) 用人单位每月至少应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一次监测(实时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除外)。工作场所劳动者人数较多、化学有害因素浓度或物理危害因素强度较高的,用人单位应加大监测频次,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置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月度
1.8.2.4职业病检测评价因素不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年度
1.8.3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缺陷

1.8.3.1未按规定公告职业病危害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11年第52号)第二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年度
1.8.3.2未按规定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11年第52号)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年度
1.8.4职业健康检查缺陷

1.8.4.1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11年第52号)第三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年度
1.8.4.2未开展职业健康体检。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年度
1.8.4.3体检结果未通知劳动者。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应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年度
1.8.5其他

1.8.5.1 未按相关规定将职业病患者调离原岗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11年第52号)第57条: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年度
1.8.5.2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二章年度
1.9应急管理

1.9.1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缺陷

1.9.1.1 未按规定设置应急救援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0号)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年度
1.9.2应急预案制定及管理缺陷

1.9.2.1 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章年度
1.9.2.2 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的评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章年度
1.9.2.3 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的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章年度
1.9.3应急演练实施及评估总结缺陷

1.9.3.1 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的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五章年度
1.9.4应急设施、装备、物资设置配备、维修保养和管理缺陷

1.9.4.1 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救援物资的配备、管理和维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年度
1.10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10.1事故隐患排查不足

1.10.1.1 未按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0号)第三十、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第二章

每月
1.10.2事故隐患治理不足

1.10.2.1 未按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每月
1.10.3事故隐患上报不足

1.10.3.1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

每月
1.10.4其他

1.10.4.1 未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每月
1.10.4.2 未按规定进行事故隐患的防控。

每月
1.11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11.1事故报告缺陷

1.11.1.1 未按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93号)第一章、第二章每月
1.11.2事故调查和处理缺陷

1.11.2.1 未按规定进行事故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93号)第三章每月
1.11.2.2 未按规定进行事故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93号)第四章每月
1.12其他

1.12.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隐患

1.12.1.1 未取得安装监检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号)第二章第四节首次
1.12.1.2未按规定进行使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号)第二章第四节首次
1.12.1.3 未按照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号)第二章第四节季度
1.12.1.4 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号)第二章第四节季度
1.12.1.4 报废后未按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号)第二章第四节季度
1.12.1.5未制定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号)年度
1.12.1.6 未按规定进行风险管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2年度
1.12.1.7 未按规定进行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5季度
1.13风险评价与隐患控制

1.13.1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方面的隐患。1.13.1.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并定期进行更新。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年度
1.13.1.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年度
1.13.2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1.13.2.1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年度
1.13.2.2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 接受的程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年度
1.13.2.3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 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 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年度
1.13.2.4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年度
1.13.3在隐患治理方面的隐患。1.13.3.1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生时未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3)技术改造项目;

(4)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年度
1.13.3.2企业应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未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年度
1.13.3.3企业未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6)备案文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年度
1.13.3.4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报告外,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年度
1.13.3.5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未纳入计划,并限期解决或停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年度
二、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隐患排查表

隐患类别隐患内容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2.1作业场所2.1.1选址隐患

2.1.1.1 选址不符合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的规划和布局(无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依法应当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按照下列情形核发:

  (一) 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二) 市、州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但市辖区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首次
2.1.1.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决定并组织实施。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首次
2.1.1.3 选址不符合要求。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2009)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5.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1首次
2.1.2设计、施工缺陷2.1.2.1 建构筑物的防火等级不符合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2、3.3、5.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1995)3、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3首次
2.1.2.2 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2009)5;《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4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2、5.2首次
2.1.2.3 建构筑物等防雷设施的设置和施工不符合要求。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17-2010)4、5、6;《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5、6;《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4、5、6、7、8、9、1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9.2年度
2.1.2.4 建构筑物抗震不符合要求。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7、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3~14;《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2012)4~12、14年度
2.1.2.5 工业企业工作场所、辅助用室的卫生学要求不符合要求。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5、6、7年度
2.1.2.6 防洪设计不符合要求。

《防洪标准》(GB50201-94)4年度
2.1.3平面布局缺陷2.1.3.1住宿场所与加工、生产、仓储、经营等场所在同一建筑内混合设置。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4.1: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a)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b)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c) 厂房和仓库;年度
2.1.3.2 建筑物内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3、3.4、3.5、5.1、5.2年度
2.1.3.3建筑物内防振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防振间距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5.2.4: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应避开对防振要求较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其与有防振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的防振间距,应符合表5.2.4-1的规定。精密仪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与频率及允许振幅的关系,应符合表5.2.4-2的规定。月度
2.1.3.4 人体触及机械设备危险部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23821-2009)4月度
2.1.3.5 建筑物内的,电击防护安全措施未采取或不符合要求。

《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165.21-2004)411、412、413月度
2.1.3.6 建筑物内的防爆措施不符合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6月度
2.1.3.7 建筑物内的各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5.3、6.2、6.3、6.4、6.5、6.6月度
2.1.3.8 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52号)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月度
2.1.4场地狭窄杂乱2.1.4.1 作业场所狭窄难以操作。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5.7: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非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不能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在正常作业中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没有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年度
2.1.4.2 原材料、成品、器材、设备、废料未合理堆放,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废料未及时清除。

《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电力设施消防规程》成品、器材、设备、废料应当合理堆放,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废料应当及时清除;对可能导致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特殊设施损害的生产施工作业,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每周
2.1.4.3 企业作业环境不整洁。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6.3.5:企业应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月度
2.1.5地面开口缺陷2.1.5.1 生产经营场所内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坑、洞、井、沟、池未设置盖板或者围栏。

《电力安全作业规程》:作业场所内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坑、洞、井、沟、池应当设置盖板或者围栏;

月度
2.1.5.2 对可能导致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特殊设施损害的生产施工作业,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电力安全作业规程》:对可能导致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特殊设施损害的生产施工作业,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月度
2.1.6安全逃生缺陷2.1.6.1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号)第二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月度
2.1.6.2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号)第二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月度
2.1.6.3 厂房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走道、门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7首次
2.1.6.4 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走道、门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8首次
2.1.6.5 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走道、门的设计不符合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5.3首次
2.1.7交通线路的配置缺陷2.1.7.1 道路(含消防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第2~7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6;《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5;《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3首次
2.1.8安全标志缺陷2.1.8.1 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第1~7部分年度
2.1.8.2 配电室等电气设施和使用场所的安全标志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电气安全标志》(GB/T29481-2013)4、5、6年度
2.1.8.3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3;《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5、6、7,包括火灾报警和手动控制装置的标志、火灾时疏散途径的标志、灭火设备的标志、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地方或物质的标志、方向辅助标志、文字辅助标志、消防安全标志杆等消防安全标志。年度
2.1.8.4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不符合要求。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3~12年度
2.1.8.5 各类管道的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不符合要求。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4、5、6季度
2.1.8.6 企业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未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未设置围栏和警示灯。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6.2.4:企业应在检维修、施工、 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

月度
2.1.8.7 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产区域,未设置风向标。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5.2.3 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产区域,应设置风向标。
2.1.8.8 在有毒、缺氧、窒息、存在高空坠落等危险作业地点未在醒目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相关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标志等不符合要求。

《安全色》(GB23-2008)4、5、附录A;《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4-2008)4~10月度
2.1.9其他2.1.9.1 钢直梯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4、5半年
2.1.9.2 钢斜梯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4、5半年
2.1.9.3 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设置不符合要求。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4、5、6半年
2.1.9.4 建筑照明不符合要求。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3~7半年
2.1.9.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不符合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4、5、6月度
2.1.9.6 受腐蚀性介质作用的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不符合要求。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3、4、5、6、7半年
2.1.9.7 工业建筑应进行可靠性鉴定的而未鉴定的。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08)3.1.1:工业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2)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时;3)进行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时;4)遭受灾害或事故时;5)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半年
2.2设备设施2.2.1工艺流程缺陷2.2.1.1 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的设计、组织和实施不符合要求。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4、5、6月度
2.2.1.2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十四条(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年度
2.2.2通用设备设施缺陷2.2.2.1 通用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密封性、耐腐性和可靠性等不符合要求。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4.1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可靠性。在按规定条件制造、运输、贮存、安装和使用时,不得对人员造成危险。月度
2.2.2.2 通用设备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

《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23821-2009》4;《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GB12265.3-1997)4月度
2.2.2.3 通用设备的防护装置不符合要求。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2003)5、6、7月度
2.2.2.4操纵器不符合要求。

《操纵器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GB/T14775-1993)月度
2.2.2.5 生产设备的安全标志不符合要求。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7.1: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必须有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图形、符号、文字、颜色等均必须符合GB23、GB24、GB6527.2、GB15052等标准规定。季度
2.2.2.6 在生产设备使用说明书的内容不符合要求。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7.2:在生产设备使用说明书中除含有必要的技术内容外,还必须包括搬运、贮存、安装、调试、操作、维修、保养该生产设备的专项安全卫生要求内容。季度
2.2.3专用设备设施缺陷2.2.3.1 化工等专用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4、5、6季度
2.2.4特种设备缺陷2.2.4.1 锅炉取证登记、建档、定期检验、维护保养、技术性能和安全状态等不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席令第4号);《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6、7、8、10.5、11.1、11.3、11.5月度
2.2.4.2 压力容器(含气瓶)取证登记、建档、定期检验、维护保养、技术性能和安全状态等不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席令第4号);《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1-2004);《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TSGR0002-2005);《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3-2007);《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11);《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月度
2.2.4.3 压力管道取证登记、建档、定期检验、维护保养、技术性能和安全状态等不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席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第二条、第三条等月度
2.2.4.4 电梯取证登记、建档、定期检验、维护保养、技术性能和安全状态等不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席令第4号);《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第二章、第三章月度
2.2.4.5 起重机械取证登记、建档、定期检验、维护保养、技术性能和安全状态等不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席令第4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第三章、第四章月度
2.2.4.6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取证登记、建档、定期检验、维护保养、技术性能和安全状态等不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席令第4号);《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2011)5.1~5.7、6.1.2、6.2月度
2.2.5消防设备设施缺陷2.2.5.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不符合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8.1、8.2、8.3、8.4、8.5、8.6月度
2.2.5.2 自动灭火系统不符合要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版);《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月度
2.2.5.3 细水雾灭火系统不符合要求。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2013季度
2.2.5.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12.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8.7;《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季度
2.2.5.5 灭火器的配置不符合要求。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季度
2.2.5.6 建筑的防烟与排烟设施不符合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9年度
2.2.5.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符合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年度
2.2.5.8 消防车通道不符合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3、4.4年度
2.2.6电气设备缺陷2.2.6.1 电气线路、设备、照明等不符合要求。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25295-2010)月度
2.2.6.2 电气保护装置不符合要求。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月度
2.2.6.3 移动式设备不符合要求。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可移动式电动工具的安全》(GB13960系列标准)月度
2.2.6.4 防爆电气装置不符合要求。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月度
2.2.6.5 电气设备防雷装置不符合要求。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电子设备防雷技术导则》(DL/T381-2010)半年
2.2.6.6 电气设备防静电不符合要求。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季度
2.2.6.7电气设备电磁防护不符合要求。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1988)季度
2.2.6.8 电气设备的检测检验不符合要求。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半年
2.2.6.9 供配电系统设置不符合要求。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年度
2.2.7有较大危险因素设备设施缺陷2.2.7.1 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席令第70号)第二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半年
2.2.7.2 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投入使用不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席令第70号)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月度
2.2.8安全监控设备缺陷2.2.8.1 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不符合要求。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3、4、5、6半年
2.2.8.2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控制不符要求。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年度
2.2.8.3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重点监控工艺参数、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采用的控制方式不符合其要求。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未涉及
2.2.8.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测监控体系,控制措施不符合要求。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未涉及
2.2.8.5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未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未作好记录,未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席令第70号)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季 度
2.2.9其他
2.3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装备2.3.1无防护2.3.1.1 生产设备不符合一般要求。《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生产设备应符合对其适应性、材料、稳定性、表面、角和棱、控制系统、工作位置、照明、吊装和搬运、检查和维修的要求。季 度
2.3.1.2 生产设备不符合特殊要求。《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生产设备应符合对其可动零部件、高速旋转与易飞出物、过冷与过热、防火与防爆、液压和气压、噪声和振动、粉尘和毒物、放(辐)射、激光、雷击的特殊要求。季 度
2.3.1.3 生产过程的安全防护不符合规定。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第6部分:应符合对防护用品、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窒息、防辐射、防作业环境气象异常、防噪音等的基本要求。季 度
2.3.2防护装置、设施缺陷2.3.2.1 防护装置、设施不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席令第70号)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季 度
2.3.3防护不当2.3.3.1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合格的防护装置、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席令第70号)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季 度
2.3.4其他
2.4原辅物料、产品2.4.1一般物品处置不当2.4.1.1 仓储设施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5.6;《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2009)5.4;《石油化工全厂性仓库及堆场设计规范》(GB50475-2008)3~11季度
2.4.1.2 物品储存仓库不符合要求。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令第6号)3、4、5季度
2.4.2危险化学品处置不当2.4.2.1 危险化学品没有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没有由专人负责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91号)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季度
2.4.2.2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没有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没有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91号)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未涉及
2.4.2.3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不符合要求。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季度
2.4.2.4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不符合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91号)第三章年度
2.4.2.5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91号)第二章季度
2.4.2.6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包装不符合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91号)第二章、第五章月度
2.4.2.7 气瓶运输、储存、使用等不符合要求。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季度
2.4.3其他2.4.3.1 未执行变更管理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对机构、人员、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原辅材料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变更的实施未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未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季度
2.5职业病危害2.5.1职业病危害超标2.5.1.1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浓度、粉尘容许浓度、生物因素允许浓度不符合要求。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GB/T5817-2009);《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第2部分:工作场所粉尘职业接触限值》(GBZ/T210.2-2008)季度
2.5.1.2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等不符合要求。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2-2007);《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1988)如超高频辐射职业接触限值、高频电磁场职业接触限值、工频电场职业接触限值、激光辐射职业接触限值、微波辐射职业接触限值、紫外辐射职业接触限值、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噪声职业接触限值、手传振动职业接触限值、体力工作时心率和能量消耗的生理限值等。季度
2.5.2职业病危害因素标识不清2.5.2.1 作业场所缺少防护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2号);《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季度
2.5.2.2 作业场所缺少公告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2号)第二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季度
2.5.2.3 作业场所缺少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等警示标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5~12季度
2.5.3其他2.5.3.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5、6、7、10;《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3、5半年
2.6相关方作业2.6.1 相关方未按规定对动火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4、5、6、7、8月度
2.6.2 相关方未按规定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4、5、6月度
2.6.3 相关方未按规定对破土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4、5月度
2.6.4 相关方未按规定对临时用电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3~10每天
2.6.5 相关方未按规定对高处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5、6每天
2.6.6 相关方未按规定对断路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4、5、6每天
2.6.7 相关方未按规定对吊装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5、6、7、8、9、10每天
2.6.8 相关方未按规定对设备检修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4、5、6每天
2.6.9 相关方未按规定对抽堵盲板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4、5、6、7每天
2.7安全技能2.7.1违章指挥2.7.1.1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九、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如安排或指挥职工违反规定进行作业,如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进行作业等。

每天
2.7.2操作错误2.7.2.1 违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作业规程操作。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十、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主要指操作方式、流程错误,指按钮、阀门、搬手、把柄等的操作,以及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忘记关闭设备。拆除安全装置,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等。季度
2.7.3使用不安全设备、工具2.7.3.1 使用不安全设备、工具。《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如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使用已停用或报废的设备,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不配备漏电保护器等。

月度
2.7.4工具使用错误2.7.4.1 工具使用不符合要求。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如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不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等。

月度
2.7.5冒险作业2.7.5.1冒险作业。《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十、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或在危险场所冒险停留、冒险作业,如未经允许进入涵洞、油罐、井等有限空间或高压电设备等其它危险区。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在起吊物下停留。机器运转时加油、维修、焊接、清扫等。及时
2.7.6其他2.7.6.1 脱岗、超负荷作业等其他操作错误、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十、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及时
2.8个体防护2.8.1个体防护装备使用缺陷2.8.1.1 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使用个体防护装备。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6;《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8及时
2.8.2不安全装束2.8.2.1 装束不符合安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席令第70号)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如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着肥大服装、操纵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等

及时
2.8.3其他2.8.3.1未按照产品特性进行维护、保管和处置。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8.17经佩戴使用后的防护装备,应按照产品要求和特性进行维护和保管,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有毒有害护品,应集中管理,定期收回、统一处理。

及时
2.8.3.2 未按照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要求进行维护与保管。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9.7 应由使用者或专人按照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要求进行维护和保管。及时
2.9作业许可2.9.1作业前未办理许可手续2.9.1.1 吊装作业时《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不符合要求。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5、10及时
2.9.1.2 动火作业时《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不符合要求。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8及时
2.9.1.3 动土作业时《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不符合要求。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5及时
2.9.1.4 断路作业时《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不符合要求。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5及时
2.9.1.5 高处作业时《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不符合要求。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6及时
2.9.1.6 检修作业前、中以及结束后的工作的管理不符合要求。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4.1、4.2、4.3、4.4、4.6、4.8、5.3及时
2.9.1.7 盲板抽堵作业时《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不符合要求。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7及时
2.9.1.8 受限空间作业时《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不符合要求。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6及时
2.9.1.9 临时用电的程序不符合要求。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3及时
2.9.2安全措施落实缺陷2.9.2.1 吊装作业的安全措施不符合的安全措施不符合等的要求。等的要求。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6、7、8、9及时
2.9.2.2 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5、6及时
2.9.2.3 动土作业的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4.3~4.13及时
2.9.2.4 断路作业的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6及时
2.9.2.5 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5及时
2.9.2.6 检修作业的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4(除4.1、4.2、4.3、4.4、4.6、4.8)、5(除5.3)、6及时
2.9.2.7 盲板抽堵作业的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4、5及时
2.9.2.8 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4及时
2.9.2.9 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4~10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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