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第三章)
1、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2、工会只有建议权。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主要包括:(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该条款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km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5、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6、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运输设施是保证矿山开采的运送传输设施,保证其能正常运行对于正常生产和预防事故必不可少。通讯设施是传递组织生产和安全管理的各种信息的电讯设施。保持通讯畅通,是实行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由于各类矿山的运输通讯设施有所不同,法律对此的最低要求是矿山必须有于外界相同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7、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8、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km。
9、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4)禁止或者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5)启用本级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0、突发性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国家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家级应急预案,包括突发性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制订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订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相关应急预案,制订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二是地方级应急预案,即地方各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此外,企事业单位也应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也要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规定,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形势的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11、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4)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5)距离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12、火灾现场扑救的组织指挥,规定机关消防机构同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13、一二级是紧急状况,措施动作大;三四级可以缓一缓,报告分析为主。一、二级:救援队伍待命、调集物资、维持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公共设施正常运行、发布、转移、关闭、其他。
三、四级5种:启动应急预案、收集情报、分析评估,预测、公布预测信息、宣传减灾常识。
14、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消防法》明确了火灾现场扑救的组织指挥,规定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15、消防对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给予补偿。
16、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同性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道路出现坍塌,坑,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17、国家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18、及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有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义务。授权或者规定的部门制订预警级别划分标准。
19、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的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20、矿长(含矿务局、矿山公司经理)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2)制定本企业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3)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5)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6)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7)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8)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
21、矿山企业不得分配女职工及未成年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22、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2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1)依法应当经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2)消防设计经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4)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5)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4、有关单位法律责任,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做做好应急准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法律、行律规定的违法行为。
25、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7)对火灾隐患经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26、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同一管理。
27、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28、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1)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2)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3)职工的安全培训;(4)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据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据实列支。
29、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七项监督职责:(1)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2)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3)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4)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5)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6)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7)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注意区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县级以上矿山主管部门职责六项:(1)检查贯彻法律、法规情况;(2)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3)负责安全验收;(4)组织矿长和安全人员的培训工作;(5)调查处理重大矿山事故;(6)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0、突发事件包含了以下特征:(1)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或者社会性(公共危机是在公共领域内发生的危机,即危机事件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架构产生严重威胁,给公众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基影响和涉及的主体具有社群性和大众性。事件本身与公权之间发生直接联系,尤其是形成某种公法关系时,才能构成公共危机事件,如果不需要公权介入,一定群体能自行解决则不具有公共性;(2)突发性和紧迫性;(3)危害性和破坏性(是突发事件的本质特征);(4)需要公权介入和社会力量(公权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发发挥着:传导、组织、指挥、协调等功能)。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