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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学重点
2025-09-22 17:34:35 责编:小OO
文档
道德:是人类社会的一种重要意识形态,是由人们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并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以善恶为评价形式,依靠社会、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用以调节人际关系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行为活动的总和。 

伦理学:研究社会道德现象的科学,是一门关于道德的学问。又称道德哲学,是对人类道德生活进行系统思考和研究的一门科学,是现代哲学的学科分支

医学伦理学三个显著的特征:实践性(主要)、继承性、时代性。----两时一继。          历史发展:《希波克拉底宣言》----西方医学道德规范:不伤害原则,为患者利益原则,保密原则  张仲景---《伤寒杂病论》,精研方术,知人爱人。孙思邈----《大医精诚》4)---《纪念白求恩》----救死扶伤,实现人道主义。

学习医学伦理学的意义1、完善现代医学新体系的客观要求2、端正医疗作风,提高医德境界和医疗质量的根本保证3、进一步明确医学界对社会、对人类所应承担的职业责任的需要4、是每一位医务工作者把自己成就成具有一定医德素养、做合格医务工作者的需要

医学伦理学(Medical ethics) 是关于医德形成、发展和变化规律的学说,是运用伦理学的一般原理来协调、处理医疗卫生实践和医学科学发展中人与人、医学团体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科学。

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医学道德,简称医德。

医德的定义:它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反映人们在医学领域中相互关系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它主要依靠医务人员的内心信念、社会和医疗职业传统来维系,并借助于善恶评价来调整医务界和社会、医务人员和患者,以及医务人员相互之间利益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医德关系: 是指由经济关系所决定、派生在医学领域内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医德关系主要包括医患关系、医际关系和医社关系。

医德现象: 是指医学领域中的人们道德关系的具体体现。它包括医德的意识现象,规范现象和活动现象。

医学伦理学研究的医德关系:医务人员与患者(包括患者的家属)的关系;医务人员相互之间的关系;医务人员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医务人员与医学科学发展之间的关系 

医学伦理学的学科性质

哲理性:具有哲学分析性质的理论医学学科;综合性;具有高度综合性的边缘学科;实践性:实践性极强的应用职业伦理学科

医学模式:是指医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职业活动方式的总体概括,它涉及到用什么观点和方法去研究、处理健康和疾病等问题,涉及到人体观、健康观、生命观、疾病观、死亡观、生存质量等一系列基本的医学观念,并在对这些观念的理解、认识和把握中,反映出某一特定历史阶段上医学科学发展的水平、特征、趋向与目标等。

医学模式的历史演变

医巫混杂阶段上的神灵医学模式;经验医学发展时期的自然哲学医学模式;实验科学的兴起时的机械论医学模式;近代实验医学发展时期的生物医学模式;现代医学模式: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

生命医学伦理学根据道德价值和原则对生命科学和卫生保健领域内的人类行为进行系统研究的新兴学科,它是在医学伦理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也可简称生命伦理学

生命伦理学难题

研究生命延长、优生优育、基因工程、克隆技术等高新医学技术带来的伦理问题以及安乐死、医学公正、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的社会医学伦理问题

医学伦理学的主要观点:生命观、人道观、权利观。

现代医学伦理学对生命的定义:“人的生命是自觉和理性的存在,是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

生命神圣观传统的生命价值观,强调人的生命至高无上,认为一切生命都是神圣的,有价值的,主张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维护、保存和延长生命,只有这样做才是符合伦理道德要求的。

生命神圣观的局限性和缺陷:由于生命神圣观的所追求的只是生命的数量,在这种伦理观的作用下,无论何种情况保存生命、延长生命都是医务人员的天职;无论何种原因的放弃治疗、终止治疗都是绝对反对和绝对禁止的。生命神圣观只偏重生命的数量而不注重生命的质量,这是它的局限性和缺陷。

生命质量观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产物,主张人类应该具有更高的生命质量,要根据生命质量的高低和主次决定对于生命的取舍,对于高生命质量者应当给予更多的保护权利

生命质量论的道德价值:生命质量观的一个基本道德信条是:尊重人的生命,接受人的死亡。尊重人的生命强调的是尊重有价值的、有质量的人的生命;同时,把接受人的死亡看成是尊重人的生命的基本内容,这是与生命神圣观的最大区别,也是生命质量观的道德价值所在

生命价值观:人的生命价值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生命本身的质量,二是生命对他人和社会的意义,前者决定生命的内在价值,是判断生命价值的前提和基础;后者决定生命的外在价值,是生命价值的目的和归宿

一个行为的理由或作为行为的指南是否是伦理的,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它们在一个人或社会做出行为判断时被认为是最高的、决定性的或压倒一切的。(2)它们具有普遍性,他们要求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一切类似的情况。(3)它们是为了其他人或人类的福利,这意味着排除利己主义。

义务论理论对医学的影响:义务论是关于责任和应当的理论,以道德规范和戒律的形式表达道德要求和道德观念。主张遵照既定的道德原则行动,而不注重行为的结果;道德评价标准侧重于行为的动机、意向和依据的道德原则。主要依据义务论制定的医学人道主义原则规定了医学的基本性质和道德方向,确定了医务人员行为的基本道德规范和行为要求,体现了医学的道德义务和应尽的基本责任。无论在历史上还是现实中,都对医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功利论的意义和容易产生的弊端:功利论(或称功利主义)是与义务论相对立的伦理学说,主张以人们行为的功利效果作为道德价值之基础或基本的评价标准。功利论者把行为的结果作为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依据,认为离开行为对人们的效果就不可能有道德上的善恶。在道德实践活动中,功利论强调效果在道德评价中的价值,把效果作为最大的善来追求,功利论避免了义务论只强调动机,而忽视效果的道德评价方式所带来的一些现实问题。但是,不可否认,功利论对效果在道德评价中价值的过分强调,也割裂道德行为评价中动机与效果的辩证统一关系,难免导致道德评价中的片面性。在现实生活中,功利论很容易导致偏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的思想和行为。

我国医学伦理学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医德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医学人道主义

1防病治病    2 救死扶伤     3实行社会主义的医学人道主义

4全心全意为人民的身心健康服务

医学伦理学的具体原则:

(一)尊重原则:尊重原则是指医务人员要尊重病人及其作出的理性决定。

狭义的尊重原则:医患双方交往时应该真诚地尊重对方的人格,并强调医务人员尊重病人及其家属的而平等的人格与尊严;广义的尊重原则,除尊重病人人格外,还包括尊重病人自主等。

(2)自主原则:自主是指拥有自己决定的权利。在医疗领域里,自主原则是指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有的、自愿的决定权利。要处理好病人自主与医生做主之间的关系,尊重病人的自主性绝不意味着医务人员放弃自己的责任。

医方做主的合理性情况:

1. 患者昏迷,病情十分危急,需要立即进行处置和抢救,来不及获取患者家属知情同意者。2.患者患“不治之症”,本人或其家属将治疗权全权授予医生。3.“无主”(身边没有任何人代行其自主权)患者需要急诊急救,而本人不能行使自主权。4.患者患有对他人、社会有危害的疾病而又有不合理要求和做法。          

(三)不伤害原则:不伤害原则是指在诊疗过程中不使病人的身心受到损伤,这是医务工作者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般地说,凡是医疗上必须的属于医疗的适应证、所实施的诊治手段是符合不伤害原则的;如果诊治手段对病人是无益的、不必要的或者禁忌的,无论是有意或无意的强迫实施,都违背了不伤害原则。不伤害原则不是绝对的。因为很多检查和治疗,即使符合适应证,也会给病人带来生理上或心理上伤害。

不伤害原则对医方的具体要求是:

1.强化以患者为中心的动机和意识,坚决杜绝有意和责任伤害。2.恪尽职守,千方百计防范无意但却可知的伤害以及意外伤害的出现,不给患者造成本可避免的身体上、精神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3.正确处理审慎与胆识的关系,经过风险/治疗、伤害/受益的比较评价,选择最佳诊治方案,并在实施中尽最大努力,把不可避免但可控伤害控制在最低限度之内。

不伤害原则的真正意义即在实践中努力避免使患者免受不应有的医疗伤害。

有利原则要求医务工作者的行为不仅仅关注减少伤害,而且要有利于促进人的健康。

(四)公正原则:医疗公正指的是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具有平等、合理享受卫生资源或享有公平分配的权利,享有参与卫生资源的分配和使用的权利。在医疗实践中,公正不仅在于形式,而且更强调内容。如在稀有卫生资源分配上,必须以每个人的实际需要、能力和对社会的贡献为依据。

不伤害原则的真正意义即在实践中努力避免使患者免受不应有的医疗伤害。

医学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

救死扶伤、忠于职守;钻研医术、精益求精;平等交往、一视同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廉洁行医、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人道待患;诚实守信、保守医密;互尊互学、团结协作

医学伦理学的基本范畴

权利与义务:伦理的权利与义务概念与政治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伦理学强调义务不以权利为前提;医德范畴中的权利指的是医患双方在医学道德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行使的权利和应享受的利益,它既指医务人员行使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也包括病人应该享受的利益。

良心与荣誉:医务人员良心,是在医疗活动中存在于医生意识中、发自内心深处的对病人和社会的强烈的道德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良心的能动作用表现在:行为前起引导作用,行为中起监督作用,行为后起评价作用;医德中的荣誉是指医务人员履行了对社会和对患者的义务后,社会对其道德行为及社会价值的肯定和褒奖。

情感与理智:医德情感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自己和他人行为之间关系的内心体验和自然流露。医务人员的道德情感是与义务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建立在对病人健康高度负责的基础之上的。医德情感的内容包括同情感、责任感和事业感;医德理智,包含较低层次的医学道德认知素质和自制能力,以及较高层次的医学道德决疑能力和智慧素质。理智的作用在于把握、、驾驭、优化情感。

胆识与审慎:医德胆识,是医务人员在病人面临风险和难题而自己可以有所作为的时候,能为患者预见到风险,敢于承担风险,并善于化解风险;医疗审慎的内容是指医生在医疗活动中的各个环节慎言、慎行,自觉地按操作规程进行。医疗审慎有利于医疗质量的提高;防止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有利于医务人员知识的更新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良好职业道德的培养。

医患关系的基本内容:医患关系的内容分技术关系和非技术关系。医患技术关系是指在医疗技术活动中,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建立起来的行为关系。医患非技术关系,是指实施医疗技术过程中医务人员和患者在道德、心理、经济、法律等人文方面所形成的道德关系、利益关系、价值关系和法律关系等。

医患关系的基本模式:医患关系模式是用来描述医患之间的技术关系和非技术关系的,也是对医患关系不同情况的概括和总结。国际上流行的医患关系模式有:萨斯—霍伦德模式、维奇的三种医患关系模式、萨奇曼模式、布朗斯坦模式。

萨斯—荷伦德模式,是由美国的两位医生萨斯和霍伦德提出的。他们按照在实际医疗措施的决定和执行中,医患双方所处的地位、以及主动性大小提出的三种类型:主动—被动型,指导—合作型,共同参与型。

医患关系中病人的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

(一)病人的道德权利:基本的医疗权;知情同意权和知情选择权;保护隐私权;获得休息和免除社会责任权;监督医疗权;医疗诉讼权;陪护与被探视权。

(二)病人的道德义务:如实提供病情和有关信息;在医师指导下接受和积极配合医生诊疗;遵守医院规章制度;避免将疾病传播他人;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务人员的劳动;支持医学学习和医学发展。

医患关系中医生的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

(一)医生的道德权利:医疗诊治权;学术研究权;获得报酬权;信息的获取权;宣告患者的死亡权;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以及对医疗卫生事业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特殊干涉权:只有当患者自主原则与生命价值原则、有利原则、无伤原则、社会公益原则发生矛盾时才可以使用。

(二)医生的道德义务:诊断治疗的义务;解除痛苦的义务;解释说明的义务;尊重患者权利的义务;有紧急情况向上级报告并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义务。

我国医患关系的特点

以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为原则的平等关系;以社会主义法制为保障的信赖关系;以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为重任、以医疗技术为保证的委托关系

医患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不到位;国家财政对医疗卫生投入不足;医疗保险制度不健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负面影响;

改善医患关系的对策

加大卫生资金投入,缓解医疗供需矛盾;深化卫生事业改革,实行科学化管理;完善卫生法规,规范医患双方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落实医德规范;加强对患者的就医道德宣传

预防医学的任务和特点

任务:①开展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职业病等的防治工作,对原因不明的疾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灾后的卫生防疫工作;②开展由环境、社会因素引起的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③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制定卫生防疫工作规划的有关数据、信息及参与制定卫生,并指导预防工作的开展。

特点:预防医学具有群体性、社会性、滞后性和自觉性的特点。

预防医学道德的涵义:它探讨的是在预防医学工作中用来调节预防医学工作者与人群、社会、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以及预防医学工作者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或准则。

预防医学的道德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维护和促进群众健康的原则;坚持公益、对社会负责的原则;坚持综合治理、通力协作的原则;坚持科学求实、秉公执法的原则。

医际关系是指从事相同医疗职业的医务人员形成的一种业缘关系。

广义的医际关系指医务人员相互之间、医务人员与后勤、行政管理人员之间等人际关系;狭义的医际关系是指医生、护士、医技人员自身之间与相互之间的关系。

医际关系的道德特征

统一的医德价值取向  相同的价值地位   共同的医德规范

调适医际关系的原则:彼此平等、相互尊重;谅解谦让、相互信任;团结协作、相互监督;沟通信息、相互学习

医社关系是指医务人员与社会之间,医疗卫生部门与社会有关部门之间的群体性关系。

医生对社会的责任:面向社会的预防保健;提高人类生命质量;参加社会现场救治;发展医学科学事业;不断提高医技水平

临床诊治工作的道德特点

(一)既要关注疾病,又要重视患者(二)既要发挥医务人员的主导性,又要调动患者的主体性(三)既要维护患者的利益,又要兼顾社会公益(四)既要开展躯体疾病服务,又要开展心理和社会服务

临床诊断的道德要求:高度的责任心;全面综合临床资料;辩证分析辅助检查结果

临床诊疗的道德原则

最优化原则:是指在临床治疗中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疗效的决策。损伤最小,痛苦最小,花费最小,疗效最好:疗效最好,损伤最小,痛苦最小,花费最少之间是一个辩证统一体。首先应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在此基础上,把损害和痛苦降至最小,追求最佳疗效,并尽可能节约开支。

临床诊疗中的知情同意原则:信息告知;信息理解;自由同意;同意能力

医学技术工作道德原则:循序渐进;服从需要;知情同意;综合分析

临床诊治工作的基本道德原则

及时原则:就是要求医务人员力争尽快地对疾病作出诊断,主动迅速地治疗,并认真适时地对患者的要求和疾病变化做出反应。

准确原则:就是要求医务人员积极充分地利用现实条件,严肃认真地做出符合病情实际的判断

有效原则:就是要求医务人员采用熟悉并掌握了的科学手段,认真实施对疾病具有稳定、缓解、转归效果的治疗。

择优原则:就是要求医务人员认真仔细地选择使患者受益与代价比例适当的诊疗措施。

自主原则:就是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有询问病情、接受或拒绝或选择诊疗方案的自主权。

表现为:1.为患者的自主选择提供充分条件;2.正确对待患者的拒绝:对于自主选择能力丧失的患者,应把其选择权转移给家属、单位、监护人等,由他们做出自主选择,而不考虑患者的拒绝。对于自主选择能力正常的患者则应:设法搞清患者拒绝的真实理由,从而为患者提供对于治疗措施更充分的解释并帮助其克服接受诊疗措施的困难。如果这种努力失败,则应尊重患者的意愿,同时作好详细和完整的病案记录,必要时应有患者和家属的签字。 3.拒绝患者的不合理要求

询问病史的道德要求是:举止端庄、态度热情;全神贯注、语言得当;耐心倾听、正确引导。

体格检查的道德要求是:全面系统、认真细致;关心体贴、减少痛苦;尊重病人、心正无私。

辅助检查对医生的道德要求是:从诊断需要出发、目的纯正;知情同意、尽职尽责;综合分析、避免片面性。

辅助检查对医技人员的道德要求是:严谨求实、防止差错;工作敏捷、作风正派;精心管理、保证安全;发展特长、加强协作

药物治疗中,对医生的道德要求是:对症下药、剂量安全;合理配伍、细致观察;节约费用、公正分配。

药剂人员的道德要求是:审方认真、调配迅速、坚持查对;操作正规、称量准确、质量达标;忠于职守、严格管理,廉洁奉公。

手术与麻醉特点: 损伤的必然性;技术的复杂性;患者的被动性;过程的风险性

术前准备的道德要求:严格掌握指征,手术动机正确;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认真制定手术方案;帮助患者作好术前准备

术中的医德要求:严密观察,处理得当;认真操作,一丝不茍;互相支持,团结协作

术后的医德要求:严密观察、勤于护理;减轻痛苦、加速康复。

抢救急危重患者工作的特殊性:病情变化急骤,带有突发性;病情严重,救治难度大;病情复杂,工作量较大;生命所系,责任重大。

急危重患者抢救工作中的道德要求:要争分夺秒,积极抢救患者;要勇担风险,团结协作;要满腔热忱,重视心理治疗;要全面考虑,维护社会公益;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抢救成功率

心理治疗工作中的道德要求:要掌握和运用心理治疗的知识、技巧去开导患者要有同情、帮助患者的诚意;要以健康、稳定的心理状态去影响和帮助患者;要保守患者的秘密、隐私

康复治疗工作中的道德要求:理解尊重,平等相待;热情关怀,耐心帮助;合作密切,加强协作

人体实验的含义:狭义的人体实验是指以人为受试对象,用人为的实验手段,有控制地对受试者进行科学考察和研究的活动过程。

人体实验的类型:人体实验一般可分为自然实验和人为实验两大类型。根据实验的性质,还可以进一步对人为实验进行划分:自体实验、自愿实验、欺骗实验、强迫实验。

人体实验的道德价值:人体实验由于存在着不同的类型、形式和方法,其道德价值也不完全相同。有得无失;得大于失;得失不明;失大于得或有失无得。

人体实验的伦理意义:人体实验是在基础理论研究和动物实验之后、临床运用之前的一个中间环节,是医学科研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任何一种新技术、新药物,无论重复进行多少次动物实验,在推广运用到人身上之前,都必须经过人体实验这一步骤。

人体实验中的伦理难题

由于人体实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系列的道德矛盾,正确处理这些道德矛盾将有助于人体实验的进行,也有助于妥善解决人体实验中出现的道德问题。这些矛盾主要表现为:利与弊的伦理矛盾;主动与被动的伦理矛盾;自愿与无奈的伦理矛盾;受试者健康利益与科学发展、社会利益之间的伦理矛盾;受试者权利与义务之间的伦理矛盾

人体实验伦理原则的依据

纽伦堡法典:这部法典是人体实验的第一份正式国际性文件,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成为以后所有关于人体实验伦理文件的蓝本。

赫尔辛基宣言:这是第一份由国际医学组织和大会制定、通过的关于人体实验道德规范的代表性文件,也是最著名的人体实验和临床科研方面的伦理学文献。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该文件和《赫尔辛基宣言》一样已成为各个组织和个人所公认、遵循的人体实验研究的伦理规范。

人体实验的伦理原则

1.维护受试者利益的原则:人体实验必须以维护受试者利益为前提和出发点,这是人体实验最基本的道德原则;2.目的性原则;3.科学性原则:实验设计必须严谨;人体实验必须以动物实验为基础;正确认识和使用对照;4.知情同意原则:人体实验应该在受试者完全知情同意、在没有任何压力和欺骗的情况下进行。首先必须使参加实验的人员知情,要将实验的目的、方法、预期的好处、潜在的危险等信息公开,使其理解并回答他们的疑问。然后在知情的基础上,对表示自愿同意者履行承诺手续,方可开始人体实验。对缺乏或丧失自主能力的受试者,由家属、监护人或代理人代表。已参加人体实验的受试者,有随时撤消其承诺的权利,并且如果退出的受试者是病人,不能因此影响其正常的治疗和护理;5.公平合理原则;6.伦理审查原则:进行伦理审查是保证人体实验符合伦理要求的必要的组织程序,它对于确保人体实验的正当性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生育控制的伦理道德

1.避孕;2.人工流产:人工流产根据其性质分为治疗性和非治疗性两种。前者在伦理上和法律上不存在多大问题。而后者则涉及一系列的法律和伦理问题。选择性人工流产必须谨慎。目前医学界赞同应进行选择性人工流产的胎儿,大致有三类:一是出生后可出现严重智力低下的胎儿;二是出生后存活年数不长的胎儿;三是严重畸形的胎儿。如先天愚型、进行性肌营养不良、无脑儿、脑积水、多发性畸形等;3.绝育

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伦理问题

为了解决不孕症夫妇的生育问题,生命科学突破人类的自然生育方式,生殖技术已经可以取代自然生殖中的某一步骤甚至全过程。由于生殖技术触及了人类道德生活最保守的领域,因而引发了诸多的伦理争论。

(一)人工授精:人工授精又可以分为夫精人工授精(AIH同源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AID,异源人工授精)两类。AIH采用的是丈夫本人的精子,一般很少引起道德上和法律上的争议。但对AID的道德是非却看法不一。

(二)体外受精:体外受精主要是为了解决妇女不育问题,被公认为是治疗妇女不孕症的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手段。伦理问题比人工授精更加突出。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问题:

供精的人工授精、体外受精是否破坏了婚姻和家庭和睦;供精的人工授精和供精的、供卵的、供胚胎的体外授精—胚胎移植生育的孩子的真正父母应该是谁;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母亲)等形式是否合乎道德,是否可以商业化;配子、胚胎是否可以商品化;非婚妇女能否进行供精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后剩余的胚胎能否进行科学研究;是否应该提供风险很高的单精子显微注射;能否利用胎儿的原始生殖细胞和尸体的生殖细胞进行体外受精,等等。

临终关怀的道德要求

临终关怀是对临终阶段的患者包括其家属的一种“特殊服务”,实际上也是一种对临终患者死亡的态度与方式。临终关怀主要是向临终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包括医疗、护理、心理和社会等各方面的照护,使临终患者的症状得到控制,痛苦得以缓解,生命质量得以体现,生命受到尊重,同时,患者家属的身心健康也能得到关照,最终使患者能够无痛苦、无遗憾、安详或舒适地告别亲友,走完人生的最后旅程。

临终关怀的道德责任:帮助临终病人了解死亡,坦然面对和接纳死亡;以同情心对待濒死病人;尊重濒死病人的权利,满足濒死病人的意愿;重视濒死病人生命品质,维护濒死病人的生命尊严。

临终关怀的伦理价值和意义:是人道主义在医学领域内的升华;体现了生命神圣、质量和价值的统一;展示了人类的文明和进步;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求;是一种更容易为人们接受的临终处置方法

临终病人的心理过程:否认期;愤怒期;协议期;忧郁期;接受期

安乐死及其伦理分析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本意是指“无痛苦幸福地死亡”,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通常是指身患绝症的患者,于治愈无望、生命垂危而又极度痛苦的情形下,自愿要求尽早结束生命,在此前提下所实施的保持人的尊严与安详的死亡处置方式。

安乐死的特征

安乐死执行者的动机和意图必须是道德的;安乐死必须由医务人员参与;安乐死的对象是在目前医学条件下,必须是而且只能是正在逼近死亡的绝症病人,被难忍的痛苦所侵袭;安乐死必须是由病人或家属自己提出要求,才可以实施。

安乐死的类型

根据医务人员“有无主动作为”,可以将安乐死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根据安乐死是否由病人本人提出请求,我们可以将安乐死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那么,将这两个标准结合起来可以得到安乐死的4种类型:自愿主动安乐死(VAE)、自愿被动安乐死(VPE)、非自愿主动安乐死(NAE)和非自愿被动安乐死(NPE)。

主动安乐死:是通过医生或其他人之手运用药物等手段加速结束患者的生命,即所谓“仁慈杀死”

被动安乐死:被动安乐死一般是指撤除患者赖以维持生命、拖延时日的体外循环装置、人工呼吸装置与其它辅助设施,或放弃必需的医疗措施,使患者等待死神的降临自然逝去

安乐死的伦理依据   

支持派:1.安乐死是临终患者的权利2.安乐死符合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原则

3.安乐死符合社会和家庭的利益4.安乐死是人类自身生产文明化的必要环节。

反对派:

a.可能使病人失去三个机会:自愈、继续治疗得以恢复、发现新疗法得以诊治;b.变相杀人,违背生命神圣论与医学人道主义精神;c.违背了传统的血缘亲情观念;d.安乐死会阻碍医学对不治之症的功克e.安乐死被滥用(掩盖事故、非法器官移植、谋财害命 

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国家---荷兰;第二个---比利时,在我国未颁布发安乐死法规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能对患者实施安乐死

传统的医学死亡标准:心肺和循环功能的丧失,即呼吸、心跳、血液循环的完全停止。

哈佛“脑死亡”诊断标准

对外部刺激和身体的内部需求毫无知觉和完全没有反应;自主运动和自主呼吸消失;反射,主要是诱导反射消失;脑电波平直或等电位。同时规定,凡符合以上4条标准,并在24小时内反复检查多次结果一致者,就可宣告死亡。但有两个例外:体温过低(<32.2℃)或刚服用过巴比妥类药物等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  

执行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

有利于科学地确定死亡,维护了人的生命;有利于节约卫生资源;有利于器官移植的开展。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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