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员工入职、试用及转正的办理程序,明确有关要求,做到有序、标准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正式录用的各层级员工,不以职等的差异而有所区别。
第三条:权限划分(转正审批权限与录用审批权相同)如下:
(一)二级部门总监及以上人员和拟订月工资在10000元以上的人员由总裁批准转正;
(二)二级部门总监以下且拟订月工资在10000元以下的人员由主管人力资源的副总裁批准转正;
(三)总裁直属部门人员,无论职级和薪资均须报总裁批准。
第二章 入职程序
第四条:入职通知由招聘负责人以书面的《录用通知书》形式发出,确定报到日期,联系用人部门落实好办公场地、必要的办公设施。
第五条:入职资料包括:(1)经区级以上医院体检的材料(入职前30天内的),体检项目为胸透检查和血常规检查;(2)两张一寸白底照片;(3)居民个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学历证书原件;(4)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离职证明);(5)社保蓝本。
第六条:每周一和周四上午集中办理入职,新员工必须如实填写《员工情况登记表》,人事助理负责审查各项资料,相关证件不全者视情况不予入职或取消录用资格。
第七条: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入职当天签订。
第:个人档案关系在北京市的员工必须将个人档案转移到公司存档户统一保管。
第九条:入职培训:新员工入职当天,以给员工发放纸质或电子材料,了解公司概况、制度学习为主;每两周组织一次集中培训,以详细介绍公司发展历程、愿景目标、企业文化、组织结构、职责功能划分、业务发展概况、产品知识为主;每半年组织一次较大规模的以“团队建设”为主题的拓展培训。
第十条:上岗引导:入职手续办理齐全后,由用人部门指定具体人员负责带领到工位,介绍部门同事,熟悉环境,领取电脑等必要的设备,让新员工尽快融入公司。用人部门应为新员工安排业务培训,学习岗位相关知识和技能。对新毕业的学生或没有业务经验的新员工,还应指定专门的业务指导人员,对新员工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 新员工试用
第十一条:新员工试用期限不低于3个月(含),不高于6个月(含)。
第十二条:试用期间用人部门证明该员工不符合任职要求,可随时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离职交接。
第十三条:薪酬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新员工的起薪日以当天报到考勤日为准。下午13:00以后报到者不计当天考勤。
第十四条:试用期沟通反馈:新员工入职当天,用人部门应该安排至少2个小时的时间介绍工作事项,结合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和试用期考核指标及要求;新员工入职两个月内,上岗引导人或本部门领导应每两周安排一次正式的工作交流,听取新员工的意见和想法,帮助新员工尽快适应环境、进入角色、发挥作用;人力资源部各招聘负责人在新员工入职两个月内要与新员工及上岗引导人至少每个月沟通一次,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试用期考核:新员工从入职之日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主动与上岗引导人沟通。上岗引导人须承担起对新员工指导、监督的职责,对新员工试用期的工作给予客观评价并如实记录,在试用期结束时负责试用期间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是否转正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试用期考核内容:分为两个部分,绩效评价和能力态度评价,绩效评价针对试用期内所分配的工作任务,根据重要程度依次罗列,总量不超过五项。能力态度评价指标包括执行力、创新性、主动性、协作性、责任心五项,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欠缺、不合格。
第四章 新员工转正
第十七条:转正申请:新员工须在试用期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其直接上级递交《试用期转正评估及审批表》、《转正述职报告书》。新员工须认真总结试用期间的学习和工作情况,围绕“工作成绩与不足、发现问题及改进情况、转正后的工作目标、个人职业发展的期望”等主题撰写。
第十:转正评估:由新员工的直接上级,根据《试用期转正申请审批表》所列指标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的评分成绩按百分制:60分为合格,90分以上为优秀,低于60分根据胜任情况和工作态度,降低标准使用或辞退;能力态度评价的评分标准按5分制:5分为优秀、4分为良好、3分为合格、2分为欠缺、1分为不合格。如期转正的条件:绩效评价和能力态度评价结果不能低于合格;提前转正的条件:绩效评价满足90分以上,同时能力态度评价为4分(良好)以上或有重大业绩贡献受过公开表彰的。
第十九条:转正面谈:转正面谈作为员工转正过程的重要一个环节,由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共同完成。面谈内容要包括三个方面:转正评审结果,工作中存在的优点与不足,改进的要求和建议;听取员工对本岗位、本部门、公司发展、管理改进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员工在企业未来的职业晋升和职业生涯发展提出规划和期望。
第二十条:因个人原因未按时提交转正申请造成转正程序不能如期进行的,视同该员工试用期自动延长,直至转正手续办理完毕,按照最后批准日期执行转正后薪资标准;如因公司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视同已转正,执行转正后薪资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于履行招聘程序,公司已决定录用的应届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之前来公司实习,公司参照员工入职的要求办理相关实习手续,实习结束时应填报《实习鉴定表》,经审批后进入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实习期加试用期累计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相关表单:《员工入职登记表》《试用期转正评估及审批表》《转正述职报告书》《能力态度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