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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
2025-09-22 17:52:15 责编:小OO
文档
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统一房屋面积测算标准,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交易、租赁、拆迁等房屋的面积测算,不适用古建筑及构筑物的面积测算。

1.0.3  新建房屋面积计算依据的房屋建筑施工图纸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2  术  语

2.0.1  房屋:具有承重支柱(墙),有上盖及围护墙(柱)体,以钢、钢筋混凝土或以钢筋混凝土、砖、石、木等材料建造的作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或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2.0.2  幢:是指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整体。

2.0.3  围护结构:将空间竖向分割成相对,不易通行的两个或多个部分的实体,如墙、柱、栏杆等。

2.0.4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室内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5  斜面结构屋顶高度:指由本层地面板上皮到斜屋面板上皮的垂直高度。

2.0.6  地上层数:即房屋的自然层数,指室内地坪±0.00以上的按楼板结构分层的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层数。地上层数用自然数表示。

2.0.7  地下层数:室内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地下室(包括半地下室)的层数。地下层数用负数表示。

2.0.8  房屋总层数:房屋的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夹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2.0.9  夹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的楼层,一般指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2.0.10  技术层:指用作水、电、暖、通风等设备安装的局部层。

2.0.11  避难层:是指高层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的楼层。

2.0.12  阁楼:是指位于斜面结构屋顶层,层高不是全部为2.20米以上的非正式层。

2.0.13  过街楼:是指跨越街道,连接街道两侧建筑物的房屋。

2.0.14  骑楼:是指建在道路旁,底层是行人道的楼房或底层用做街巷、道路通行部分的房屋。

2.0.15  露台:指供人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及露天平台。

2.0.16  檐廊:房屋檐下方两端有支撑墙体无柱的通道。

2.0.17  挑廊:二层以上挑出房屋墙体外,有围护结构,无支柱有上盖的外走廊。

2.0.18  门廊:房屋门前突出的有上盖,有支柱支撑的进出通道。

2.0.19  门斗:房屋门前突出的有上盖,有墙体支撑的进出通道。

2.0.20  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3  一般规定

3.0.1  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共用建筑面积和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0.2  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整幢房屋外墙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墙(无外墙时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3.0.3  房屋共用建筑面积,是指业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0.4  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3.0.5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之和。

3.0.6  房屋面积测算以“幢”为单位。

1 的房屋为一幢。

2 多功能综合楼,其主楼和裙楼为一幢。

3 设计为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房屋为一幢。

4 地下相通、地上不相连,或以过道、通廊相连的若干房屋,各自为一幢。

5 仅以架空层相连接的若干房屋,各自为一幢。

6 由裙房连接的有出入口的若干房屋,各自为一幢。

7 房屋建成后又扩建、改建并形成整体的,其扩建、改建部分无论其结构与原房屋是否相同,均为一幢。

3.0.7  房屋面积测算要求:房屋面积前置测算按照房屋建筑施工图计算,房屋面积测算按照实测尺寸和与房屋现状相符的建筑施工图计算。面积测算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边长以米为单位,取至0.001,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取至0.000001。

1  房屋边长测量的精度要求:       

    Δ允≤±(0.028+0.0014D)           (3.0.7-1)

式中 D——房屋的边长,以米为单位。

表3.0.7-1 房屋边长丈量的允许误差:

边长(m)

35810152030
允许误差(m)

0.0320.0350.0390.0420.0490.0560.070
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

   Δ允≤±(0.04+0. 002S)     (3.0.7-2)

 式中 S——房屋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表3.0.7-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允许误差:

建筑面积(m2)

20501002003005001000
允许误差(m2)

0.210. 380.600.961.291.3.26
4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4.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4.1.1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4.1.2  房屋内的夹层、技术层、避难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4.1.3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大厅、门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大厅、门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4.1.4  楼梯间、室内楼梯、电梯(含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的自然层计算面积。

4.1.5  屋面上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6  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7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8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9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0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电缆防爆波井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1  有柱(不含柱)门廊,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2  门斗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凹进建筑物主体的入口视为门斗,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3  有柱的(不含柱、单排柱)车棚、货棚等,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4  架空层层高大于2.20米的,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5  有伸缩缝的房屋,若伸缩缝与室内相通且相通部分的长度大于等于3米,相通部分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4.1.16  玻璃幕墙或其它材料幕墙等直接作为房屋外围护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在同一面墙中,既有主墙,又有幕墙的,以主墙外围水平投影为准计算。

4.1.17  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高度2.20米以上的部分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4.2.1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 ,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2.2  柱、单排柱的雨篷、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2.3  未封闭阳台,上盖水平投影范围大于等于未封闭阳台外围,按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二层阳台下方,与一层室内相通有围护结构不封闭的部分,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2.4  无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2.5  有上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3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4.3.1  层高小于2.20米的夹层、技术层、避难层及层高小于2.20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3.2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飘窗、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烟道、壁炉等。

4.3.3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3.4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未封闭阳台、走廊:

1 无上盖;

2 上盖上表面距底板上表面垂直高度大于层高;

3 上盖水平投影范围小于底板水平投影范围。

4.3.5  露台、屋面上的装饰性建筑、花园、泳池等。

4.3.6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4.3.7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

4.3.8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上盖建造的房屋。

4.3.9  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4.3.10  电梯下方的电梯机坑。

4.3.11  与室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檐廊。

4.3.12  户室或阳台中由栏板、护栏等分隔的空调机位。

4.3.13  楼梯间已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室外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5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组成及计算

5.0.1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5.0.2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1  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2  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  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的面积计入使用面积。

4  内墙面装饰厚度、隔音板厚度,外墙内保温层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5.0.3  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与外墙及套与共用建筑空间的分隔墙部分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5.0.4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是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

6  房屋墙体的归属及计算

6.0.1  共用建筑空间与共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墙体中线为界,划定其归属。

6.0.2  房屋外墙,套与共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归属与计算:按套与套之间分隔墙厚度的一半为基准厚度,房屋外墙、套与共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厚度等于或大于2倍基准厚度,取基准厚度的墙体计入套内建筑面积,其余部分计入共用建筑面积;若房屋外墙、套与共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厚度小于2倍基准厚度,以墙体中线为界,划定其归属。

6.0.3  楼层局部无墙体的部分,其墙体厚度按照本层相邻墙体厚度确认。

6.0.4  房屋外墙全部为玻璃幕墙的,以楼板外沿至玻璃幕墙外表面的间距确定为外墙体厚度;局部为玻璃幕墙的,其墙体厚度按照本层或相邻层外墙的厚度确定。金属幕墙或其它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计算。

6.0.5  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应分别计算。

6.0.6  房屋外墙厚度包含外保温层厚度。

7  房屋共用建筑面积计算

7.1  房屋共用建筑面积的内容与计算方法

7.1.1  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内容:

1  建在幢内,为整幢服务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配)电室、设备层(间)、公共门厅、过道、值班警卫室等,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不含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  套与共用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未计入套内建筑面积的墙体,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1.2  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内容:

1  避难层、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地下人防工程范围内的电梯间、楼梯间;通往地下人防的斜坡道、楼梯等。

2  穿过整幢房屋的公共通道。

3  与本幢房屋不相连的或为多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

4  幢内的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出售的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按成套房屋对待)

5  架空层(扣除楼梯间、电梯间、公共用房等应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

6  未明确设计用途的建筑部位。

7.1.3  共用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即为分摊的房屋共用建筑面积。

7.2  房屋共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及方法

7.2.1  房屋共用建筑面积以幢(功能区)为单位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δSi=K·Si               (7.2.1-1)

 K= ∑δSi/ ∑Si               (7.2.1-2) 

式中 

K——面积的分摊系数;

Si——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m2);

δSi——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m2);

∑δSi——需要分摊的建筑面积总和(m2);

∑Si——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总和(m2)。

7.2.2 功能区划分和分摊等级: 

1  功能区划分:房屋按设计功能划分功能区。同一功能区平面布局有差异的,可增设功能区。

    房屋内的公共垂直通道不论所处功能区使用(停靠、连通)与否,均按层分割,垂直通道面积计入各自功能区共用建筑面积。室外楼梯面积计入相应功能区共用建筑面积。

2  房屋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等级:

房屋共用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进行逐级分摊。

幢共用建筑面积(一级):为整幢服务的共用建筑面积。幢共用建筑面积按各功能区的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功能区间共用建筑面积(二级):为功能区间服务的共用建筑面积。多个功能区的共用建筑面积按各功能区的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功能区内共用建筑面积(三级):为单一功能区服务的共用建筑面积。功能区内共用面积按功能区内部套内面积进行分摊。 

7.2.3 房屋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1  住宅楼的共用面积分摊方法

以幢为单位进行分摊,首先依据7.2.1-1、7.2.1-2式计算出整幢房屋的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然后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

其他单一功能的整幢房屋,分摊方法参照本条执行。

2  商住楼的共用面积分摊方法

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用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用建筑面积。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用建筑面积,加上住宅本身的共用建筑面积,依照7.2.1-1、7.2.1-2式,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

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用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用建筑面积,依照7.2.1-1、7.2.1-2式,根据商业功能区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

3  多功能综合楼共用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

8  附  则

8.0.1  本规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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