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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
2025-09-22 17:55:21 责编:小OO
文档
2008春《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呈请拘捕报告书(40分)

经××县队侦查员王××,刘×调查,发现李××是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之一.经主管局2007年1月31日深夜,××市××县××村女村民叶××母子被残忍杀害.

侦查人员秘密提取了李××的指纹,交由该局技术部门与现场遗留罪犯指纹进行比对.经鉴定,李××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经批准,侦查人员搜查了李××的住所,在其炕席下提取了李××的蓝布男西装长裤,裤脚有血迹.经××市对此裤进行血迹检验,该血是人血,属AB型,与死者叶××血型相同.在搜出有血变这的长裤后,侦查人员采取措施对李××进行了监控.

李××,男,28岁,(1971年10月20日出生),原籍××省××县,现为××县××乡××村农民,住在该村,汉族,初中毕业.

李××自××年至××年在××乡××村上小学,自××年在××乡××中学上初中.××年李××在××市 打工期间因与他人打架斗殴被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天.自××处至案发时止,李××在××乡××村务农.

附:《刑法》第232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参一(教材P48—49页,参考资料P14页):

首部: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拘(2000) ×号

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李××,男,28岁,

被拘留人的简历; 2007年1月31日深夜, …………

这一部分写清与犯罪有关的情形,从而阐明拘留的理由,属于"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

尾部: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县刑警队

承办人:

2007年×月×日

参二(教材P48—49页,参考资料P14页):

领导批示(是否同意拘留) (签名) 年 月 日

(是否同意拘留)

(签名) 年 月 日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拘字(2007) ××号

李××,男,28岁,(1971年10月20日出生),民族:汉族,原籍××省××县人,现住址××县××乡××村,职业:农民.

简历:××年至××年在××乡××村小学读书;××年至××年在××乡××中学读书;××年在××市打工与工人打架斗殴被机关行政拘留10天;××年至案发时在××乡××村务农.

拘留的理由和依据: 2007年1月31日深夜,××市××县××村女村民叶××母子被残忍杀害.经侦查鉴定,犯罪嫌疑人李××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并在李××家炕席下提取了李××的蓝布男西服长裤,裤脚上的血迹与死者叶某血型相同,侦查人员已采取措施对李××进行了监视.

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涉嫌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县刑警队

承办人:王××,刘×× 

2007年2月×日

二,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60分)

起诉意见书

公起字(2001)104号

犯罪嫌疑人朱××,男,1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县××乡××村,系××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的侄子,1997年前随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03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07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 4 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敬礼

××人民

2007年5月7日

注:1.犯罪嫌疑人朱××现押于××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答案

一,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书(50分)

2007年9月9日下午三时许,在××市××河新建大桥施工现场附近水面上了现小孩右下肢一只,9月10日,11日,又相继在北面大桥水下打捞到右上肢和左下肢.接着,在同一流的五华里长的水面上,又搜寻到被肢解的头颅和躯干,而且这些部位均被从关节处断离.在打捞尸段时,发现小孩连衣裙一件,塑料拖鞋一双,裤头一条,藤条提包一只.左上肢经多次打捞未获.经法医对各尸段拼接鉴定后,同一女性童尸,年龄6至7岁.检查认定被害者系掐扼窒息而死,死后是用一较锋利的刀分尸,抛尸于河中,因此××市确认该案是一起杀人分尸案.调查发现,被害者是章××,2000年9月13日出生.

经过三天紧张的侦查工作,××市侦查人员9月13日下午确认孙××有杀害章××分尸灭迹的重大嫌疑,当即以其涉嫌故杀人予以刑事拘留.9月17日,经××市人民批准,孙××被依法逮捕,关押于××市看守所.在对孙××的住处进行搜查后又获取了大量罪证.

孙××,男,28岁,1979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市××厂工人,小学 文化,汉族,住××路××号.孙自小读书,1990年小学三年级时,逃学在家,后被学校除名.此后即终日在社会上游荡.1995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5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

经过××市侦查和预审,孙××的犯罪事实被证实如下:

早在这次杀人分尸之前,孙××就曾多次向其好友李××透露:"人肉最嫩,味道最鲜最美吃一个人肉要多活二十年五,六岁的小孩肉最好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孙××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于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一起玩,认有机可乘,顿起邪念.当章××到××电影院前的沙堆上玩时,孙××即尾随其后,趁周围无人即走到章××身边,以买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有成见起来转向西菜市,从西菜市东头一个巷子又经××路到附近的××路一个食品门市部,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一直在效外拖延到深夜1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回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抑死,然后把章××的尸体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从其母亲的住处取来小刀一把,还找来一块灰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多钟,当同住楼上的婶母,堂弟,堂妹等人上班上学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方形瓷盆(43×63厘米)上面予以肢解.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6日中午,7日早上,8日,9日,孙××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9月10日,孙××去××县城家中过中秋节.12日返回,13日即被捕获归案.

认定孙××犯罪事实的证据是:

(1)从河中打捞的被害者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AB"型.孙××住处楼板上,草席上的血型 ,经检验均是"AB"型.孙××本人的血型为"O"型.孙××之妹(原住孙××的房间)的血为"A"型.

(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发现血迹亦为"AB"型.

(3)从河中打捞起来的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扎口的带子,经孙××母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是放在孙××住处的.卓越人社区--Joyren.cnp"[~pc/|8r8X

(4)据孙××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解尸体的凶器,并说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

(5)孙××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作定性,定量分析,结果证明人肉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供认相符.

(6)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口袋内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经被害者家长和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当天确带有小刀.

(7)经过司法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和证据,××市认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2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因此,××市根据《刑诉法》第129条的规定,于2007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3卷10册,将此案移送××市人民审查起诉.××市人民审查后认为,××市的意见完全正确,应当追究孙××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遂于10月5日向××市人民提起公诉.

参一(教材P78—84页,参考资料P44——49页):

首部: 

××人民

起 诉 书

×检刑诉[2001] ×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害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孙××故意杀人一案,由…………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正文: 

1.案件事实,证据

经依法审理查明…………,(简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起诉的理由和根据

本院认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要求…………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尾部:

此致

敬礼

××市人民 检察员: ××:

员:××× 

2001年×月×日

(院印)

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

参二(教材P78—84页,参考资料P44——49页):

×××市人民检察

起 诉 书

检刑诉[2007]第××号

被告人:孙××,男,28岁,1979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市××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市××路××号,孙××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1995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5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2007年9月13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2007年9月13日被××市刑事拘留, 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市逮捕, 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被害人:章××,女,住××市××路××号,2000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

本案由××市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2007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3卷10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于2001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于2007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一直拖延到夜,10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向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6日中午,7日早晨,8日,9日,孙××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在杀人分尸之前,孙××曾向好友李××诱惑"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孙××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下此毒手.

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1,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 AB"型,孙××的血型为"O"型,孙××的妹妹血型为"A"型.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AB"型.3,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经孙××母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放在孙××住处.4,据孙××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5,孙××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供认相符.6,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当天确带有小刀.7,经法医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被告人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追究孙××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敬礼

×××市人民 

检察员:×××

员:×××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二,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50分)

犯罪嫌疑人刘××,男,××省××县人,26岁,19××年X月X日生,汉族.刘××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05年4月到××市××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刘××在××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等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07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2008年2月,××公司发放2007年度奖金,刘××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8年5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XX走后,刘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XX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刘XX被追捕的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5月13日,××市以X公捕字(2008)第5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报送××市人民提请批准逮捕刘XX.经××市人民批准,5月16日,××市对刘XX执行逮捕,将其关押于XX看守所.5月20日,××市×公诉字(2008)12号起诉意见书以刘××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市人民审查起诉.经审查,××市人民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6月13日以×检诉字(2008)42号起诉书向××市中级人民提起公诉.刘××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为其辩护.

××市中级人民受理后,成立了由审判长×××和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并于2008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担任员.××市人民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证人×××,鉴定人×××参加了庭审活动.被告人刘××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其辩护人王××提出被告人刘XX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希望从轻处罚.公诉人指出被告人刘XX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不仅不能从轻处罚反而应当从重处罚.法庭审理认为,××市人民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护人王××提出的希望从轻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法庭于2008年7月10日作出第37号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侯××的证词,作案工具以及刘××的供述等.

×××故意杀人案

×××人民

刑事判决书

××中法刑字[2008] 第37号

公诉机关×××人民

犯罪嫌疑人刘××,男,××省××县人,26岁,19××年×月×日生,汉族.刘××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05年4月到××市××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刘××在××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07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5月16日,××市以故意杀人罪对刘××执行逮捕,将其关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以X检诉字(200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人民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许××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指控,2008年2月,××公司发放2007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8年5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刘××被追捕的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附有证人××的证言证人及告人刘××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辩护人王××提出被告人刘××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被告人刘××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8年5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刘××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刘××的供述,及法医鉴定和医生检查结果,对刘××指纹的鉴定,还有被告人交出的衣服,袜子和菜刀.印证了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王××提出的希望从轻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2008年7月10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答案

一,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二审刑事裁定书(40分)

鲁×成于2007年5月间,得知王××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秦×浩,李×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007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秦,李二人乘王××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秦×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鲁×成,李×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李×浩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秦×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秦,李按约定向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鲁×成.案发后,鲁×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于2007年7月20日被抓获拘留,押回后被押在××市看守所,7月22日被捕.秦×浩,李×于2007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关押在××市看守所.

2007年8月3日,××市××区人民提起公诉.

2007年8月29日,××市××区人民作出(2001)×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秦×浩犯抢动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以鲁×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以李×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秦×浩 ,鲁×成不服第一审判决,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审判员许××,张××)不公开进行了审理.××市人民派检察员刘××出庭.秦×浩的辩护人叶××,鲁×成的辩护人王××也出庭参加了审理.

经过审理,××市中级人民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秦×浩,鲁×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于2007年9月12日作出判决,决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秦×浩,男,22岁(1985年5月26日出生于××省××县),初中毕业,汉族,住××市××街×楼×号.

鲁×成,男23岁(1984年7月12日出生于××市××县),初中毕业,汉族,住××市××街××厂宿舍楼×栋×号.

李×,男,20岁(1987年8月13日出生于××省××县),小学毕业,汉族,住××市××街××楼××单元×号.

秦×浩,鲁×成,李×三人被捕前均系××市××厂工人,一审判决后仍关押在××市看守所.

参一(教材P127—131页,参考资料P108—114页):

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用)格式与实例:

××××人民

刑 事 裁 定 书

(二审维持原判决用)

(××××)×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审理×××人民指控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上诉,辩护的主要意见,再次写明在二审提出的新意见).

经审理查明,……(肯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是正确的,证据确凿,充分.如果上诉,辩护等对事实,情节提出异议,应予重点分析否定).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确认的事实,情节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批驳上诉,辩护等对原判决定罪量刑方面的主要意见和理由,论证原审判决结果的正确性).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员 ×××

参二(教材P127—131页,参考资料P108—114页):

秦×浩抢劫,强奸,鲁×成,李×抢劫案

××市中级人民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 ×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市 ××区人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浩,男,生于1985年5月26日,汉族,出生地××省××县,初中文化,原××市××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因本案于2001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成,男,生于1984年7月12日,汉族,出生地××市 ××县,初中文化,原××市××厂工人,住××市××街××厂宿舍楼×栋×号,因本案于2007年7月20日被拘留,7月22日被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审理××市××区人民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原审被告人李×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8月29日作出(2007)×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浩,原审被告人鲁×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审判员许××,张××),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区人民派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秦××及其辩护人叶××,上诉人鲁××及其辩护人王××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鲁×成于2007年5月间,得知王××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007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乘王××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秦×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鲁×成,被告人李×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浩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按约定向被告人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成.案发后,被告人鲁×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截至2007年7月22日被告人秦×浩,被告人鲁×成,被告人李×全部被逮捕归案.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锥),抢劫所得赃物(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捆绑王妻用的绳索,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的精斑检验鉴定结果,被害人王妻的陈述,被告人鲁×成勾结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的供述等.原判认为,××市××区人民指控,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秦×浩犯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被告人鲁×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李×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上诉人秦×浩 ,上诉人鲁×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为:第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市××区人民坚持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指控.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鲁×成,上诉人秦×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审 判 员 许××

审 判 员 张××

2007年9月12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二,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70分)

孙×杰(男,1946年8月21日生于××省××县,系××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与孙×林(男,1985年5月3 日生于××省××县,系××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原系叔侄关系,002年8月,孙×杰经孙×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孙×林为养子,同年9月1日,孙×杰将孙×林的户口由原籍××省××县××乡××村转至××市,并为孙×林找了工作.孙×林先后在××公司和××制药厂当工人.

孙×杰与孙×林的养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林将自己每月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杰,孙×杰则每月给孙×林200元零花钱,还给孙×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较好.2005年5月以后,由于孙×杰与孙×林在孙×林的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2005年8月,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杰家,自此孙×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孙×杰也不再给孙×林零花钱.

2007年3月,孙×杰因病住院.由于孙×杰正与其妻闹离婚,无人照顾,孙×林虽与孙×杰有了矛盾,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孙×杰,期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07年10月上旬,孙×杰与孙×林因孙×林的婚姻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孙×杰声称孙×林结婚时将不给孙×林任何资助.孙×林非常生气,便于2001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 将孙×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松下牌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孙×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孙×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07年11月2日向××市人民起诉,要求判令与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林归还电视机.

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长张××和人民陪审员朱××,王××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孙×林提出,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杰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孙×林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判令孙×杰退回孙×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形成养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期间,孙×林将工资交给了孙×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孙×林零花钱,为孙×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但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属孙×林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此,考虑到整个案件情况,于2007年12月3日以第2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孙×杰与孙×林解除养父子关系;孙×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杰;孙×杰付给孙×林3000元钱作为对孙×林结婚成家的资助.同时决定,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参:(教材P134—141页,参考资料P114—122页):

附民事判决书格式:

×××市人民

民事判决书

(一审民事案件用)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员 ×××

参:(教材P134—141页,参考资料P114—122页

附民事判决书实例:

×××市人民

民事判决书

[2007]×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孙×杰,男,1946年8月21日出生于××省××县系××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孙×林,男,1985年5月3日出生于××省××县××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和人民陪审员朱××,王××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05年5月,原告孙×杰经被告孙×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被告孙×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同年9月1日,原告孙×杰将被告孙×林的户口由原籍××省××县××乡××村转至××市,并为被告孙×林找了工作.日常生活中被告孙×林将全部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每月给被告孙×林200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一直很好.2005年8月,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2007年3月,因被告孙×林婚姻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孙×林于2007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07年11月2日向××市人民起诉.诉请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林辩称,在与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工作以后共向原告孙×杰交了近3万元工资.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虽然搬出了原告孙×杰家,但是在节假日还去看孙×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原告孙×杰也不再给被告孙×林零花钱.原告孙×杰因病住院,被告孙×林还特意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孙×杰,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被告孙×林工作后,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原告孙×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判令原告孙×杰退回被告孙×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孙×林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期间,被告孙×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孙×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孙×林零花钱,为被告孙×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孙×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孙×林于2007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孙×林的错误.原告孙×杰住院期间,被告孙×林还请假照顾,也尽了一定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显属被告孙×林的错误.但念及原告孙×杰住院期间,被告孙×林请假照顾,尽了一定的义务,原告孙×杰在被告孙×林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解除养父子关系;

二, 被告孙×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杰;

三, 原告孙×杰付给被告孙×林3000元钱作为对被告孙×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本案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高级人民.

审判长 张××

人民陪审员 朱××

人民陪审员 王××

2007年12月3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员 ×××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参

一,请根据下列材料写一份公证申请书(40分)

公证申请书

申请人:郭××,女,1962年8月2日生于××市××区××街××号楼×单元×号.

本人1980年9月考入××大学中文系学习,1984年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84年7月在××大学中文系任教;19年被评为讲师;因教学科研成绩突出,1993年被破格评为副教授,授予高级职称证书.请予公证.

申请人:郭××

20077年12月20日

附:本人所获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本人所获副教授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请根据下列材料写一份刑事自诉状(60分)

刑事自诉状格式

自诉人:(身份基本情况)

被告人:(同上)

诉讼请求: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ΧΧΧ的ΧΧ犯罪行为.:

事实与理由:(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案件情况,并写明起诉的法律

证据来源:

附:本诉状副本 

自诉人: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张红,女,54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在××市××研究所工作,任该所服务公司副经理,住在该所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人:赵某,男,57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原在××市××研究所工作,任该所仪器研究室副主任,住在宿舍楼××栋××单元××号.2002年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号.2003年下半年至今在××市××模具厂工作.

案由和诉讼请求:被告人赵犯重婚罪.请求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规定追究赵志平的刑事责任.请求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

事实与理由:我与赵某于1977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2002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顾,但是,自2003年下半年赵某到××市××后,赵某便渐渐发生了变化:近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张红.原来,赵某到××市××模具厂工作后,结识了在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女,32岁,××省××县××镇×村人).赵某贪恋这位小自己24岁的年轻丽人的姿色,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家境贫寒的余某贪图赵某的金钱也自然抓住赵某不放,不久,二人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2005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此时的赵某周旋在我和余某二人之间,一边与余某过着"夫妻"生活,一边与合法妻子我说要的头到老,相守终身.2005年9月,我想到国外看望女儿,赵某以工作忙为由回绝了.在我的再三要求下赵某免强答应到北京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将余某带在身边,我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玩耍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市,并在××度假村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赵2006年3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要求我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我生活费,我当场拒绝,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寄一分钱回家.上述事实,有各种书证,证人,证言为证.综上所述,赵某背着妻子包养"二奶"长达5年之久,并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履行对合法妻子的义务.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与赵某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时请求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

证人姓名和住所,其他证据和证据

1.赵某在××市××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房东,邻居的证词×份.

2.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渡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份.

3.赵某与余某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份.

此致

敬礼

××省××市人民

附:本诉状副本×份;

证据材料×份. 

自诉人:张红

2007年4月16日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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