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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现状
2025-09-22 17:42:25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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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具有悠久的文明史,并以此享誉全球。然而,在认识、接受、倡导和实行现代法治方面,当代中国明显落伍了。在选择法治的过程中,各种障碍与羁绊严重阻碍着中国法治的发展。但是。法治优于人治。法治最终会取代人治,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中国选择法治的道路是曲折的,但也是必然的  现代法治表面看来是一种制度化和组织化机制,作为一种子选手机制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社会根据,在法治制度化和组织化之先,早已存在着一种文明模式和文化条件。但中国的传统文化却与近现代法治有着深刻的矛盾与冲突,成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大阻力。   封建思想抑制了民众的民主意识。在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国一直是大一统的君主集权国家。君主集权在中国具有独特而悠久的历史。由于长达数千年的君主集权统治,使封建思想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社会,中国历史上的多数学派和思想家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尊君思想,甚至不乏大批绝对尊君论者。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民主意识很难形成,即使是在公众心目中有所萌动,也会遭到传统势力当然的、无情的扼杀,根本不可能形成气候。正是由于中国传统观念中遗留的思想过于浓厚,抑制了广大民众现代民主意识的产生和传播,致使中国民众现有的民主和民主参与能力总体上讲,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尚有一定的差距,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制约因素。封建宗法思想与无主义扭曲了民众的自由意识。国传统文化的理念中,等级思想根深蒂固,民众的平等意识异常淡薄。尽管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太深,目前还存在克服的同时又滋生和维持着的怪异现实,官本位思想严重,民本位思想淡薄,以致不少人把追求作为人生的目标。这与现代法治理念下追求平等的价值取向截然相反,对平等意识的树立构成极大威胁,也成为了构建现代法治的一大阻力。法律实用主义歪曲了法治理性精神。现代法治,是人类理性的集中反映,是一种与人治根本对立的全新的治国理论原则,实现现代法治,必须树立正确的法治价值观,维律的绝对权威。但在中国,法治理性精神很大程度上被法律实用主义所曲解和代替。   中国古代就有法制,而且法家思想还有较大影响,法家主张“法治”。但从本质上讲,法家的“法治”与儒家的人治都不代表绝大多数社会民众的根本利益,都是为维护主义服务的工具

          1978年以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主要的理论指导为理论。坚持了的人民民主理论,赋予了民主以极高的地位和价值,鲜明地指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论断,并有效解决和恢复了民主应有的价值和地位,“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5在的“民主立国论”和“法制权威论”○16的民主法治思想指导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此后,对进行了多次修正,并出台了大量刑事、民事、经济的法律法规,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机构不断进行机构调整,司法机关不断加强法律的监督工作,使得公民的权利意识得以觉醒,对权力的制约、制衡得到初步的加强

      我国是一个传统法律意识极浓的国家。在传统的法律意识里,法的地位并不高,作用很有限,权利意识很淡薄,人们普遍有一种耻讼、贱讼观念。中国传统法律意识的最大特征就是“礼”,①几千年来“礼”支配着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它不仅被制度化,而且还被法典化,支配着人们的思维形式。如周“六礼”,②至今在一些偏僻山区还支配着男女青年的婚姻大事,具体表现在:人们重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重视订亲、拜堂的形式,而忽视婚姻登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制理论研究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公民的法律意识现状也有了较大改观,现代法律意识的特征已开始形成。如主体平等意识、权利意识、责任义务意识、遵纪守法意识、监督举报意识等等都有所提高。但,中国几千年封建意识以及建国后极“左”思想的影响,使公民的法律意识还存在着与时代精神相冲突的若干传统观念相交织的状况,特别是产生有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与法律意识滞后的矛盾。主要表现为:相当一部分公民仍习惯于按传统观念参于社会生活,评判他人与社会、解决纠纷及维护自身权益、甚至给“权大于法”以相当程度的认可,视法为维护道德的武器,致力于“无讼”来维护社会的安定,特别是封建统治者“言出法随”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存在,给某些公民造成了一种畸形的法律观念,“领导人讲的话就是法”。这表明,法律权威的削弱和法律观念的动摇成为法制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我国居于统治地位,因此,我国公民对现行法律的态度总体上还是积极的。在对现行法律的要求上,他们通过生活实践和普法教育的开展,逐步明确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目的和作用,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现行法律评价上,尽管多数人的评价是感性的,但他们一般都能肯定法律的价值,而且也能够应用相关法律去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上述积极态度相反,由于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传统习惯的影响,我国公民又对现行法律存在着不可忽视的消极态度,表现在他们对相当一部分法律规范和司法机关持不信任态度,宁愿依赖或某些行政职能部门,因而往往把自己置身于现行法律调整对象的被动地位,不懂法也不愿主动去了解、咨询法律,从而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对法律赋予给他们的检举、控告权利,采取“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明哲保身,不引火烧身,更有甚者,即使与自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违法之举,他们也不去检举、控告,有的采取“私了”办法解决,有的用自己的“息事忍耐”之举,求得“消除”后顾之忧,一些见诸于报端的“众人围观街头暴力”、“见死不救”之例多得令人心寒,自己的亲人被流氓分子非礼,而躲在一边不敢吱声的事例也屡见不鲜。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础,从这方面讲,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治之路才刚刚起步。

        建国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权利意识才刚刚苏醒。首先人们对权利的认识上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热情,人们通过各种渠道了解自己应享有的各种权利,越来越多的人们主动参加了普法宣传教育,关注广播、电视、报刊的法制节目,主动接受法律方面的宣传教育。其次,人们对权利的主张要求日益强烈,权利的主张范围在不断扩大。近年来诉诸于人民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这表明人们已习惯于寻求法律援助的救济方式。近年来,关于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案件的数量增长也表明了权利的范围在不断扩大。但是,我国公民的法律权利意识还存在较多问题,比如:意识弱于部门法意识、民法和经济法意识弱于刑法意识、程序法意识弱于实体法意识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维律的权威性、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然而,当代中国正处于改革时期,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变革性之间的矛盾表现十分突出。由于我国法治化进程与改革同时起步,缺少足够的法律资源,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改革一开始就是型改革,而不是法律型改革。从总体上看,改革是一个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社会行为,一些重大的改革措施首先是以突破法律的方式进行的。安徽小岗村十八个村民分田到户,正是冒着违反法律承担法律责任被法律制裁甚至杀头的风险;南方谈话,党的十四大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些标志中国改革关键性的事件反映着改革的特点——“合理不合法”在改革中是个普遍的现象。“改革就意味着变法”,为了推进改革,我们不得不在一定范围内牺牲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当代中国社会的进步依赖于的好坏,经济的发展取决于改革的步伐。在改革中建设法治,在违法中树立法的权威,在的巨大作用中形成法律信仰,这在短期内是难以协调的。究竟该遵守法律以维持现状,还是该违反法律以改革进取?!中国法治化道路面临着“两难”境地。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和正确处理这一矛盾,逐步将改革方式由型向法律型转变,实现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与立法结合。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但这一转变在短期内是很难实现的

      

两千年封建集权的统治使中国民众对法的印象历来不佳。“法就是刑,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是令人生畏的暴力”,这一观念深入人心。建国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法学理论又深受前苏联维新斯基的影响,片面强调法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专政作用,忽视法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的社会作用,使法律处于辅助地位和附庸角色,法律在社会关系的调整中不起主要作用。在这种背景下,法律的地位是低下的。在某些时期,法律是被批判的对象,公检法机关是被砸烂的对象,人们远法不及,崇法敬法的心理自然难以形成。在这种背景下,人们是不可能信仰法律的,法律的权威也极难树立。“一般的社会秩序不是靠法律来维持,而是靠宗法、靠纲常、靠下层对上层的绝对服从来维持”①,礼这一类“习惯法”、“民间法”、“民众法” 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远大于法,天理和人情高于国法。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着“忌诉”思想正是对这一现象很好的注解。因此,贯彻法治原则,在全社会树立法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使法的权威由外在的、强制的转变为内在的、自愿的,成为人们心中的信仰,真的还有很长路要走。

克服法治阻力的对策   (一)大力倡导现代法治文明   现代法治、是世界发展的潮流,是中国展的方向,由于中国传统理念中缺乏对代法治文明的认知,所以必须大力倡导代法治文明。   大力倡导民主思想,摒弃思想。民主”是由西方人创设的,“民主”一词,意“人民的权力”、“多数人的统治”。首先,主是一定国家制度、社会成员的权利自,以及国家公职人员的民主作风、社会普的民主意识的总结。其次,民主是对经济主、文化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等的总括。再次,民主以法定民主为基内容,以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和监督民主为主要支柱。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就必须大力倡导民主思想,摒弃封建的思想。

二.大力倡导自由思想,摒弃宗法思想。法的自由,是指一定社会中人们受到法律保障或得到法认可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人的权利。其基本内容包括:第一,法的自由是人的权利,属于的范畴。第二,法的自由受到法的认可或得到法的保障。第三,法的自由是人按照自己的意识进行活动的权力。第四,法的自由是一定社会中的法的自由,具有特定的代性。总之,自由是的体现,现代法治的目的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而不是废除或自由。因此,封建的宗法思想必须摒弃。   大力倡导平等思想,摒弃法律实用主义。现代法治的本质在于,通过依法规范和约束权力,最大限度地保障民主、自由、平等、正义、效率、秩序、文明等人类崇高理性价值的实现,而不是维护个人功利或维护小集团利益。在理论和实践中,应彻底抛弃法律实用主义的思想趋向和错误做法,大力倡导法治理性精神

 (三)大力推进政治改革   加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离不开中国党的正确领导。这是我国确立的一项政治原则。按照十三大提出的“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此外,党还应自觉遵守和法律,并建立相应的外部约束机制。   建立科学的权力制衡机制,保障国家权力法定行使。长期以来,我国客观存在的权力机关缺乏应有权威,行政权力缺乏规范与制约,司法名不副实等政治上的弊端,很大程度是由于没有科学的权力制衡机制所致。在现代民主、法治条件下,国家权力的分配与行使都应是依法进行的,国家权力的分配只能由加以明确,国家权力的行使则应根据精神和原则制定的专门法的规定进行,简言之,在现代民主、法治条件下,国家权力必须法定分配,法定行使。   在完善权力制衡机制方面,有两个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好:一是对不同类别和不同等级的国家机关所具有的不同权力要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加认界定,避免出现含混不清的情况;二是要通过从法律上完善权力运行机制,努力使设计的分权制衡原则变为社会的现实,避免出现权力运行中的无章可循。切实转变职能,实现行治化。在现代法治条件下,的主要职能应该是监管市场,服务民主;行使职能的基本方法是执法。要通过完善行政立法,更加明确具体地把的职能界定在监管市场执法和服务民主兴办公益事业的范围内,而且要高度重视并完善行政程序 法,真正使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能够有法可依,最终实现行治化的目标。深化司法改革,确保司法。我国现行的司法和运行机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远不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难以保障司法公正,司法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深化司法改革,应当以建立有利于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司法和运行机制为目标,着重消除制约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两大障碍:一是切断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外部不良制约。二是从根本上改变司法机关内部现行的行政模式管理机制,以保障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享有完全意义上的人格、实现充分必要的意思自治。   (四)努力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针对我国尚有为数不少的社会民众法治意识不强、法治信仰不坚定和法治技能低下的现状,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既是当务之急,又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应着力解决好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提高社会民众的法律素质;二是造就高素质的法律专业队伍。   提高社会民众的法律素质,就是要让民众知法,让社会民众信法,让社会民众掌握运用法律的基本技能。让社会民众知法和逐步掌握运用法律的基本技能,主要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来达到目的。同时,还应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等各个环节来感召人们的思想信念。 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造就发达的法律职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和重要标志之一,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包括法学理论人才和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践人才。这需要通过加强法学教育工作尤其是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工作来培养。同时,还要建立适宜法律职业兴起的社会机制,可以预见,随着广大社会、民众法律素质的日益提高,我国法治化进程了必将越来越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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