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门诊药房、住院药房设置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周转柜必须每天结算。
(2)门诊药房、住院药房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
(3)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4)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5)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医师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6)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必须仔细核对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7)对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病历号、疾病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期满后不少于2年。
(8)为使用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医生开具的所有品注射剂,只限于在本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盐酸哌替啶除外);开具处方医生的所在科室派医护人员为使用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进行随诊或者复诊,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夜间值班药房配药。
(9)门诊药房夜间值班期间可调配急诊病人凭具有麻醉处方权限的医师开具的品处方,晚期癌症病人所用品只能由白班发放;
(10)住院病人使用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具备手写处方与医嘱单时才能调配。由病房护理人员办理取药手续。打印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嘱前首先要确认有无手写处方,只有医嘱而无手写处方时,要将该条医嘱退回病区(手术室医嘱除外)。
(11)本院购买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院内临床使用。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