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商店售出一批皮大衣,其中几件有质量问题,属生产厂的责任,商店负责给消费者退换后,即向生产厂追偿。生产厂厂长称,在订立该批货物的购销合同中,已明确规定由生产厂多付15%的货物,生产厂不再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问:生产厂的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生产厂的理由是正确的、合法的。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售出的商品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销售者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追偿。对于修理、更换等问题,如果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购销合同中有不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执行。
本案中,商店给予消费者退换产品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向生产厂家追偿也是正确的,只是忽略了事先在购销合同中已对产品质量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因此,生产厂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受市工商局委托组成的质量监督执法小组在例行的检查中,发现甲厂生产的电器严重不符合标准、足以造成人身伤害,该小组便以工商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2万元,并责令其停产停业。在处罚过程中,甲厂提起举行听证的要求,遭到拒绝。甲厂不服该行政处罚,遂以质量监督执法小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问:(1)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如果不受理该如何处理?
(2)如果受理本案后,该如何判决?
答:(1)不能受理此案。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受理行政案件须有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所以甲厂不能以执法小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告知甲厂将被告变更为市工商局再行起诉。
(2)《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所以在本案当中,甲厂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工商局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无权剥夺。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原处罚决定(在本案当中理应撤销原处罚决定),并可责令被告(市工商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案例分析题(每题7.5分,共15分)
1.刘×向县人民起诉,要求人民判决居住东大街42号5间北房的王×搬走,并确认该房归自己所有。一审判决后,刘×不服提出了上诉,××市中级人民依法审理此案,经双方同意后,进行调解,达成了协议。但在调解书送达时,刘×拒绝签收。又向××市高级人民申请再审,××市高级人民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内容有违反法律的地方,于是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书、二审调解协议书,将此案发回××县人民重新审理。××县人民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刘×又向市中级人民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驳回上诉,刘×继续向××市高级人民申请再审。
问:本案在审理程序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答:本案中审理程序存在以下错误: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刘拒绝签收调解书,因此这份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刘不应对此向市高级人民申请再审,市高级人民不应对此再审,而应告知刘此案应由市中院继续审理并依法及时判决。
(2)即使把这份调解书看做是一份生效的调解书,市高级人民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程序也是不合法的。因为调解书是二审做出的,再审时应适用二审程序。市高级人民裁定撤销第一审判决书、二审调解协议书,将此案发回县人民重新审理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是:首先此案只能由市中级人民再审或市高级人民提审,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做出的裁判不能上诉。其次,第一审判决书、二审调解协议书不能以裁定撤销,只能裁定中止原判决书、调解书的
2.据报载,1998年南方某省一家只有500人、注册资金不到5000万元的国有控股企业,收购了3家破产的公司,这3家公司有职工5000人,资产达3亿元以上。经过一年企业改造,这几家企业全部扭亏为盈。在企业界,人们称为"蛇吞象"新机制。
请运用有关经济学知识,分析说明这种现象产生的原理和原因。
为什么说扩大就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重大而艰苦的任务?
答:(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导致企业优胜劣汰,"蛇吞象"的事实说明了这一点。(2)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根据这一规律的要求,商品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价值量进行交换,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就处于有利地位,获利多,发展快;反之,就会亏本甚至破产。(3)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竞争、优胜劣汰,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发展生产力是有利的,同时对企业树立市场观念、竞争意识、效益观念也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4)产生"蛇吞象"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原有的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僵化,不适应市场竞争。而新机制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将竞争引入企业内部,职工失去"铁饭碗",分配上没有了"大锅饭"。新机制优越于旧,因而出现了"蛇吞象"。
五、起诉的含义以及条件
1.答:起诉是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自己的或依法由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予以审判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条件可以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包括:
(1)必须提交起诉状;
(2)必须缴纳诉讼费用。
实质要件包括:(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讼人民管辖。以上4个条件,原告在起诉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发生起诉的法律效力。就本案而言,由于原告提交的被告的身份证是伪造的,这使得本案成为"无头案",如果原告未能在指定时间内明确提供被告真实姓名及住所等详细情况,人民将认为本诉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不予受理。
2.答:(1)违反了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采的规定;违反了合理开采的规定;违反了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的规定。
(2)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由县级以上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3)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
根据与理由:
(1)《矿产资源法》第17条规定:"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第26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第30条规定:"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本案中,该矿山企业未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没有进行综合开采,综合利用,而是用采易弃难,采富弃贫的破坏性方法采矿,分别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16条、第17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
(2)《矿产资源法》第3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该矿山企业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第343条第1、2款的规定,该矿山企业在已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并造成了矿产资源的严重破坏;同时,该企业采富弃贫,对共生和伴生矿未综合开采、综合利用,不按开采回采率、采矿回收率的指标进行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的严重破坏,分别构成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
五、案例分析题
1.赵某接到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后,立即提出复议申请。但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长达四个月的时间未对赵某的申请进行复议。
问:赵某是否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
1.【答案要点】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劳动教养处理决定的行政案件,属于人民的受案范围。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起诉的外,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起诉,也可以直接起诉。另外还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起诉。在本案中,赵某先向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而未直接向起诉。行政复议的期限应为两个月,但在此期限内,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未对赵某的复议申请进行复议,那么,赵某就应当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起诉,现在赵某的起诉期限已过,赵也就丧失了起诉权,所以对此案将不予受理。如果赵某认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或其上级机关申诉。
2.【答案要点】 (1)①根据价值规律的要求,商品价格由价值决定,受供求关系影响。春运期间广东省公路汽车运输平均成本增加,乘客剧增,造成供不应求,价格高于价值。②国家运用宏观对国家经济进行控制和调节。此次听证运用国家价格杠杆调节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经济利益。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①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反作用,正确的意识对事物起促进作用,它要求我们从实际出发,树立正确的意识。此次听证会,根据广东省的实际,实行票价上浮,分散旅客,避免集中。②矛盾有其特殊性,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此次听证会,根据春运以及春运前、中、后客运量的大小,确定了不同阶段上浮的比例,有效地分流客源。③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认识不断地深化发展,根据现实的实践的变化发展,认识也必然发展。
(3)①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此次听证会邀请各方面人士,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真实反映了我国民主制度化、科学化不断完善。②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此次听证会,在民主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制定了价格上浮的指导价。③国家性质决定国家职能,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此次听证会,有关部门履行协调、社会管理等有关职能。④此次听证会体现了依法行政,依法治国。⑤此次听证会也体现了对人民负责的原则。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有2个小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1、《经济日报》报道,青岛市决定每年将至少投入230万元资金,用于培训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的农民。青岛将通过“农民培训、埋单”帮助农民转行。
(1)试分析农民转移就业的经济学意义。
(2)“农民培训、埋单”是如何体现财政作用的?
2、《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经济工作会议也指出,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要坚持规划先行,抓好试点示范;要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任务,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和发展;要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要在实践中推进农村各方面制度创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强求一律。
(1)用经济学知识说明我们党在“十一五”期间为什么仍然十分重视“三农”问题?
(2)根据的要求,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要贯彻哪些唯物辩证法的思想?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