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
2025-09-22 17:44:47 责编:小OO
文档
毛家山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有效地排查和治理重大安全隐患,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

第二条 各科室区队应依本制度排查和报告本矿的重大安全隐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安全隐患,是指煤矿的生产、安全系统,安全装备、安全设施、安全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不落实和违反国家、行业、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源。

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A级是指危险程度或者治理难度大,部门一级解决不了,需由矿解决的隐患;B级是指危害比较严重或者有一定的难度,区队解决不了,需由部门一级的解决的隐患;C级是指由班组、矿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第四条 矿长对重大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技术矿长)负责重大隐患的排查与整改措施的编制;各分管矿长、区(队)长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与管理;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查。

二、排查及报告程序

第五条 矿每月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技术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一次。

第六条 对所排查的重大事故隐患,由矿总工程师(技术矿长)负责组织编制整改措施,由矿长组织落实整改。

第七条 事故隐患的确认与上报。矿在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矿井事故隐患等级的确认,并按隐患等级逐级上报,其中:A、B 级事故隐患报集团公司,A级事故隐患按程序上报。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次都上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

三、重大隐患排查及报告内容

(一)一通三防

第 矿井计划外停电、停风;主要通风路线冒顶堵塞;瓦斯超限、积聚;发现煤层自然发火、透水征兆等重大安全隐患。

第九条 不能实现分区通风或采用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角联通风。

第十条 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风量不足或矿井各地点风速不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 矿井反风系统、风门、风桥、挡风墙、密闭等通风设施不齐全或损坏,严重影响矿井通风。

第十二条 通风系统不稳定,造成主要通风地点风量变化较大或有害气体异常涌出。

第十三条 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使用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瓦斯重点管理区的掘进巷道未装备“三专两闭锁”及“双风机、双电源及两闭锁”。

第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值。

第十五条 井下巷道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第十六条 自燃厚煤层开采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健全防灭火系统和装备。

第十七条 采后不按时封闭;违反规定启封火区。

第十 煤巷掘进冒顶区或顶煤破碎带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止顶煤自燃措施;巷道掘透采空区或掘透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封堵措施。

第十九条 煤矿瓦斯检测仪、瓦斯监测断电装置、风表等安全装置配备不足;未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和校准;误差超过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单头掘进施工长度超过1500m的掘进巷道。

第二十一条 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制”。

第二十二条 综采(放)工作面内放炮。

第二十三条 高瓦斯矿井瓦斯治理方案不合理。

第二十四条 “一通三防”管理机构与管理制度不健全、专业技术人员数量配备不足,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二十五条 综采(放)工作面投产前未进行“一通三防”验收。(二)防治水

第二十三条 工作面充水条件不清又无探查措施;采掘工作面附近的采空区、废弃巷道有积水或积水情况不清。

第二十四条 在煤层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分布有富水性中等及其以上的含水层(组)下回采未超前探放水的;在煤层底板以下赋存高水压岩溶或裂隙含水层(组)上回采未制定安全措施的。

第二十五条 第四系含水层下留设防水(砂)煤柱最小的试采工作面;地表水体下试采工作面。

第二十六条 巷道通过富水性中等及其以上的含水层、导水或可能导水的断层;采掘工作面遇封闭不良的导水钻孔;未按规定设计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或隔水煤(岩)柱被破坏的地段。

第二十七条 矿井、采区排水能力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采掘工作面排水系统不健全或排水能力不够。

第二十 掘进工作面未执行探放水措施。

(三)顶板管理

第二十 掘进工作面贯通各类废弃巷道及硐室、接近各种采矿安全边界(受水、火、瓦斯威胁地点)及重要技术边界未制定安全措施。第二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过落差大于采高的断层以及矿山压力显现剧烈等地质构造复杂区、掘进工作面过断层未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衔接处20m范围内巷道严重变形、高度小于1.8m(炮采工作面不低于1.6m)。

第三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过废弃巷道及内错布置的联络巷未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 工作面切眼、巷道交岔点、穿层巷道、断层区及围岩破碎带、沿空巷道、有范围较大的顶板淋水巷道、各类硐室等未采用经专门设计的联合支护。

第三十三条 煤巷锚网支护大断面硐室、交叉点出现显著离层。采掘工作面未进行矿压观测,锚网支护巷道顶板离层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第三十四条 在动压影响区进行巷道掘进或维修未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高应力集中和有冲击倾向性区域掘进施工巷道未制定安全措施。

(四)机电运输

第三十六条 井下胶带运输机未使用阻燃胶带、缺少保护或保护失灵。第三十七条 电缆老化、绝缘程度低、强检性能不合格;电缆材质、规格不符合要求。

第三十 井下电器设备防爆性能和选型不符合规定。井下电器设备失爆。

第三十九条 矿井主要提升机、主要通风机、主要输变电设备等带病运转。

第四十条 提升机、罐笼、斜巷乘人装置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信号系统、钢丝绳不定期检修、检测和试验。

第四十一条 矿井单回路供电;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的电源向井下供电。第四十二条 轨道运输巷及车场安全间隙不符合要求。

第四十三条 斜巷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不齐全。

(五)其他

第四十四条 井筒发生破坏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四十五条 矿井消防系统不完善,消防水源不足;坑木场、风机房、绞车房、井上(下)变电所、炸药库、油脂库等重点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不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冬、夏季“三防”重点工程不落实。

第四十七条 有关行政、技术负责人不履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的职责。

第四十 矿长、特种作业人员和入井工人没有按规定培训,不能做到持证上岗。

四、附则

第四十九条 要对重大隐患的治理实行跟踪管理,矿要建立专门的重大隐患管理台帐,详细记录重大隐患、整改措施、整改过程及结果等,由总工程师(技术矿长)指定的部门进行档案化管理。与隐患相关的部门(区队)也要建立管理台帐,存档备查。

附表:

重 大 隐 患 排 查 表

填报单位填报日期

事故隐患地点隐患级别

事故隐患类别预计整改日期

解决单位负责人

隐患描述:

简 图

分管矿长

意 见:签字分管总工

意 见:

签字

总工程师:安全矿长:

矿 长:填报人: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