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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2025-09-22 17:39:08 责编:小OO
文档
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

一、分类原则

(一)风险性原则。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性原则。风险分类应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其风险程度。

(三)审慎性原则。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可能性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性原则。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五)充分性原则。对影响信贷资产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六)动态管理原则。在定期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重新认定。

四、分类要求

(一)对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的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借款人的还款记录、借款人的还款意愿、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或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贷款的担保、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信贷管理状况等。

(二)逾期天数是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应加强贷款的期限管理。

(三)以合同为单位进行风险分类,同一借款人担保状况相似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原则上一致,且分类结果就低不就高。

常规风险分类每季进行一次, 

信贷资产风险有较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分类,动态调整。

五、分类方法

要通过现场、非现场的查阅和分析手段,获取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方面的信息。分类时以对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各类因素评估结论,作为判定信贷资产类别的主要依据,并注重第一还款来源。

财务状况的评估是指在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资金实力实地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财务报表中有关数据真实性进行确认、比较,重点研究和分析借款人长短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等,综合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现金流量分析是指根据借款人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信息,评估借款人产生、使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时间和确定性,判断借款人经营活动和筹、融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变化对还款能力的影响。

担保分析是指对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保障措施(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进行分析。主要从法律上的有效性、价值上的充足性、担保续存期间的安全性和执行上的可变现性进行评估,判断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影响。对抵(质)押物的评估,视情况按市场价格定价或按同类抵(质)押物最低价格计算。 

非财务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行业风险因素(包括成本结构、行业的成长阶段、行业的经济周期性、行业的盈利性和依赖性、产品的替代性、法律、经济和技术环境等)、经营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规模、所处发展阶段、产品多样化程度、经营策略、产品与市场分析、生产与销售环节分析等)、管理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组织形式、关联关系、管理层素质和经验、管理层的稳定性、员工素质等)、自然社会因素、还款记录(含其他银行偿还记录)、还款意愿、债务偿还的法律责任以及贷款人对信贷风险的控制能力和信贷管理情况。

六、五级分类核心定义及分类标准

(一)五级分类核心定义。

依据安全履行合同、及时足额偿还的可能性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须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二)五级分类标准。

适用五级分类要求的信贷资产,根据不同种类实行不同的分类标准。

1.信贷资产种类。

 根据借款对象不同,将贷款分为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贷款,不同种类贷款使用不同的分类方法。

(1)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借款人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或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含其授权借贷的分支机构),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这类贷款(小企业、微型企业贷款除外)在对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各项指标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分类。贴现、各类垫款、表外业务一并参照分类。

小企业贷款是指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性贷款。

微型企业是指贷款总额在任何时点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贷款贷款按照规定的矩阵式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2)自然人贷款分为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银行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

①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小额农户担保贷款和助学贷款,这类贷款按照本《实施细则》确定的矩阵分类。

②银行卡透支主要依据逾期时间进行分类。

③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等主要依据连续违约期数或逾期时间进行分类。

④自然人其他贷款是指除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银行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以外的个人贷款。此类贷款主要以借款人所经营实体的运营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和收入情况、担保情况、还款记录、付息情况和逾期时间等直观指标作为划分依据,按照矩阵式分类标准划分类别。自然人其他贷款中单户额度较小的贷款(农村信用社额度在20万元(含,下同)以下、农村合作银行额度在30万元以下、农村商业银行额度在50万元以下),可参照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分类。

2.企事业单位贷款(小企业、微型企业贷款除外)分类标准

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对企事业单位贷款(小企业、微型企业除外)的风险状况作出基本判断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1)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

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

①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②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③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等);

④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⑤借款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⑥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⑦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⑧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

⑨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⑩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贷款人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⑪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以内。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次级类:

①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

②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

③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生产和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④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贷款;

⑤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性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⑥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⑦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

⑧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天至90天。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可疑类:

①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②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

③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④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⑤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贷款人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⑥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

⑦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⑧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⑨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损失类:

①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08〕28号)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

呆账的认定:

A.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a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b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c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d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e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f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g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h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经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i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j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k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l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m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n对于余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农村信用社为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o对于余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农村信用社为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或抵押(质押)无效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p因案件导致的资产损失,经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q经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B.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可认定为呆账:

a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b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

c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d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e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编),经机关正式立案侦察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f余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C.经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a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b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c贷款逾期后,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对于有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对于无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依法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自主确定有效追索期限,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②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90%。

3、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的分类标准。

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主要依据核心定义,结合借款人的信用评定等级、担保因素和逾期时间进行分类。信用评定要依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暂行办法及其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评定。

(1)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为优秀(AAA级)档次的,按照以下矩阵分类。

  贷款档次

担保方式正常关注次级可疑
信用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60天以内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61天-9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18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

保证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60天以内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61天-9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27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271天以上

抵押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18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27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271天以上

质押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18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36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61天以上

(2)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为较好(AA )档次的,按照以下矩阵分类。

  贷款档次

担保方式正常关注次级可疑
信用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30天以内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1天-9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18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

保证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30天以内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1天-9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18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

抵押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60天以内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61-9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18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

质押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18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27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271天以上

(3)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为一般(A)或未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按照以下矩阵分类。

  贷款档次

担保方式正常关注次级可疑
信用

贷款未到期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18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

保证

贷款未到期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18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

抵押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30天以内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1-9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18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

质押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60天以内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61-9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27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271天以上

(4)具备本细则五级分类标准中“企事业单位贷款(小企业、微型企业贷款除外)分类标准”第5项所列情况之一的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划为损失类。

4.一定额度以上的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分类标准。

根据逾期天数和信用等级按矩阵方式进行初分类,然后根据借款人担保情况进行调整。具体要求如下:

(1)信用等级的评定。

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借款人信用等级的评定主要以借款人或其主要股东及经营管理人员的个人品行状况、信用记录、与本社(行)的合作情况作为依据,并综合参考借款人家庭收入状况、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的收入和资本增长情况、所属行业状况确定。

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分为优秀(AAA级)、较好(AA级)、一般(A级)三个档次。

(2)初分类矩阵。

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按照下列矩阵进行初分类:

贷款

档次

信用

等级正常关注次级可疑
优秀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60天以内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61天-9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27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271天以上

较好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30天以内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1天-9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18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

一般或

未评级

贷款未到期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12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21天以上

具备本细则五级分类标准中“企事业单位贷款(小企业、微型企业贷款除外)分类标准”第5项所列情况之一的,初分为损失类。

(3)在初分基础上,通过担保评估调整并确定分类结果。

在对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分类时,要及时对保证人的信誉和经营情况,抵(质)押物的现实市场价值和变现率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担保的保障能力划分担保档次。

①担保符合本细则五级分类标准中特别规定第1项要求的,可直接调整为正常类。

②当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的初分类结果为次级或次级以下档次的,如不符合本细则五级分类标准中特别规定第1项要求,但担保为较好档次的,可上调最高至关注档次。如担保为一般档次的,可上调一级。

担保的较好和一般档次按以下标准划分:

①抵(质)押担保合同有效,担保范围至少包括主债权及利息,且手续完备,抵(质)押物归属不存在任何争议,市场公允价值或可变现价值超过所担保贷款价值的贷款担保为较好档次。

②担保合同有效,担保的范围至少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具备以下标准之一的贷款担保,为一般档次:一是保证人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和足够的代偿能力,足以承担保证责任,信誉良好,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二是保证人资金实力发生问题可能影响其承担保证责任,但履行保证责任的意愿较强,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三是抵(质)押物的市场公允价值略低于贷款价值,但借款人或担保人愿意以提供新的担保等形式弥补。

③其他担保档次一律不得作为调整初分类结果的因素。

5.小企业贷款分类标准。

根据贷款逾期时间,同时考虑借款人的风险特征和担保因素,参照小企业贷款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进行分类,具体要求如下:

(1)矩阵初分

小企业贷款按照以下矩阵进行初分类:

逾期时间

担保方式未逾期1至30天

31至  90天

91至 180天

181至360天

361以上

信用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可疑损失
保证正常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抵押正常正常关注关注次级可疑
质押正常正常正常关注次级可疑
(2)分类调整

①发生《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十所列举的影响小企业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出现该指引“附录”所列举的预警信号时,小企业贷款的分类应在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的基础上至少下调一级。

②贷款发生逾期后,借款人或担保人能够追加提供履约保证金、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物等低风险担保,且贷款风险可控,资产安全有保障的,贷款风险分类级别可以上调。

6.信用卡透支的分类标准。

信用卡透支可按照以下标准结合核心定义进行分类:

逾期天数60天以下

61天—90天

91天—180天

181天—360天 

分类结果正常关注次级可疑 

具备本细则五级分类标准中“企事业单位贷款(小企业、微型企业贷款除外)分类标准”第5项所列情况之一的信用卡透支划为损失贷款。

7.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等的分类标准。

正常类:借款人在贷款期间能够正常还本付息。

关注类: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3次;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

次级类: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4-6次;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180天以内。

可疑类: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7次以上;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

损失类:具备本细则五级分类标准中“企事业单位贷款(小企业、微型企业贷款除外)分类标准”第5项所列情况之一。

8.表外业务分类。

对信用证、承兑、担保等表外信贷资产分类时,要将该客户近期的表内业务分类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原则上,对该客户表外信贷资产分类不得高于其近期表内信贷资产的分类类别。若该客户表内信贷资产未出现不良,或该客户尚无表内信贷资产,一般可直接将表外信贷资产分为正常类或关注类。

9.特别规定。

(1)以国债、金融债券、本机构定期存单、100%的保证金作为质物的质押贷款,当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未超过90天,且质物归属不存在任何争议、质押手续完备、质押率低于90%时,一般划为正常贷款。

(2)需要重组的贷款至少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重组贷款的分类结果在半年内原则上不得向上调整,但重组后借款人经营性现金流量可以完全满足还款要求,并经过半年观察期或正常分期归还本金两次以上、付息正常的,可以不再视为重组贷款。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分类结果要下调一级,已划分为损失类的不再调整。

(4)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借新还旧贷款原则上划为关注类: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重新办理的贷款手续;贷款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贷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借新还旧贷款至少划为次级类:借款主体不合规;担保主体不合规或担保不充足;贷款手续不合规;本金逾期或欠息;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

(5)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所发放的贷款最高划为关注类。

(6)顶名贷款最高划为次级类,冒名贷款最高划为可疑类。

(7)社团贷款或银团贷款原则上由代理行(社)进行分类认定,参与行(社)参考并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原则上一致,不一致的应召开社(银)团会议协商确定。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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