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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黔建招标通【2007】221号)
2025-09-22 17:50:28 责编:小OO
文档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的通知

黔建招标通【2007】221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建设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施工企业:

为推进我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工作,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提高施工企业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建设厅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工作,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建筑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提高施工企业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投标。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指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现行施工技术和自身管理水平,结合当前市场行情自主投标报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招投标方式。

第三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应体现合理低价中标的原则,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四条  按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图纸设计单位和图纸审查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规模和投资进行设计和审查,确保设计图纸的深度和质量能够满足编制工程量清单的需要。

第五条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依据《计价规范》,结合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并制成纸质文档和电子填报光盘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书面报价文件和电子光盘报价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电子光盘报价文件在开标会上当众将数据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供评标时使用。当书面报价文件与电子光盘报价文件不一致时,以电子光盘报价文件为准。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能满足编码、名称、计算规则、计量单位四统一的要求,项目特征描述应清晰、规范、准确。

措施项目清单应结合工程实际,考虑合理的施工方法,并按照《2004版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计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其它项目清单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招标人应根据市场状况和工程实施过程可能发生的费用,列出上述费用。招标人未列出,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实发生的费用视同漏项,承包人可向招标人申请追加。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应根据((2004版计价定额》、《黔建施通[2006]67号文》的规定编制控制价。

控制价内容采用工程项目总价表、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单位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规费及税金计算表等综合反映。

招标人按社会平均造价水平编制的控制价是招标活动中的拦标价(拟建工程项目的最高限价)。拦标价应当控制在概算内,否则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七条  拦标价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具备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并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后有效。

招标人不得擅自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浮动拦标价。因客观原因,需对造价成果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的,应由注册造价师本人进行修改;因特殊情况注册造价师本人不能修改的,可由承担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指定的其它注册造价师修改,修改人对修改部分应签字盖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保证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的编制质量,招标人视情况可委托另一家具备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已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拦标价进行审查,审查单位对审查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  拦标价应在开标10日前向所有投标人公布,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组成拦标价的相关内容是否公布由招标人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拦标价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提供给评标委员会作评标依据。评标结束后,拦标价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评标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投标人认为拦标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可在开标5日前书面通知招标人不参加投标。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当对工程拦标价复核并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章评标

第十条  评标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的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第二阶段为技术标评审,经技术标评审合格后进入第三阶段;第三阶段为商务标评审。

经评审,如中标候选人不足3家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递补家数重新进行评审,直到中标候选人满足3家为止,余下的投标文件不再评审;经重新评审,中标候选人仍不能满足3家,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构成应以经济类的专家为主。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序选取7~9家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评审条件的设置应参考《黔建招标通[2006]434号文》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技术标的评审:技术标除工程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采用承诺外,其它内容按招标文件设置的标准进行量化。同时要求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作阐述。

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评审,技术标分合格与不合格两个标准。技术标合格分值按技术标总分值的60%~80%范设置。技术标评定为合格的进入商务标评审。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技术标分值按总分的10%~20%设置,商务标分值按总分的80%—90%设置,技术标分值与商务标分值之和为总分值。

技术标最终得分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的,技术标最终得分为去掉一个最高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的,技术标最终得分为去掉二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给予的技术标分值与算术平均值的比值超过±30%(含30%)时,应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需征得50%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认可方有效;不足50%评标委员会成员认可的,应修改其评分,拒绝修改的,该评分无效?

第十三条  商务标的评审:商务标的评审应结合清标结果进行。清标由评标委员会借助计算机辅助评标软件,在不改变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对投标报价及其构成与拦标价或其它投标人的相应项目进行对比,清理出来的偏差情况列表作详细评审依据。

评标委员会根据偏差情况可对投标人进行质询。投标人应接受质询并对质询作出书面说明。质询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作为评审依据和签订合同及项目实施期间招标人监督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质询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对偏差项目作出评审。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评审。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对否决投标或不采纳投标人说明及相关证明应作详细书面记录,并将书面记录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份。

第四章  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第十五条  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为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且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方法。

第十六条  技术标评审

技术标除工程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采用承诺外,其它如施工项目班子人员配备、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和材料的投入计划、施工机械配置、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和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案、安全文明措施、质量保证措施等应进行量化,评标委员会据此打分评审。同时要求项目经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标委员会阐述工程概况、主要施工工艺、施工技术优势、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

投标人技术标得分达不到规定分数,或工程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未承诺或不按相关文件规定标准承诺的,为不合格的技术标。不合格技术标不得进入商务标评审。 

第十七条  商务标评审

商务标的评审顺序按投标报价从低到高排序,评审时遵循以下规则:

(一)规费评审 规费(含工程排污费、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工程定额测定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税金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应缴交费用按照《2004版计价定额》规定费率标准及相关文件计取,不得浮动。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按2004版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规定计取,招标人不得另行规定。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进行报价的应作无效标处理。

(二)主要材料单价评审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不少于30种需评审的主要材料。对需评审的主要材料,投标人所报单价低于建设地市场行情价的80%,或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的90%时,投标人应提供该种材料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出具的材料供应承诺证明(含材料名称、生产厂家、生产地点或销售地点、规格、型号、供货数量、供货单价、供货时间等)供评标委员会质询时使用。

如不能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有缺陷,或以使用库存材料为由降低价格的,该项材料报价作不合理报价处理。

提供的证明有缺陷指:一是投标人提供的材料供应承诺证明为非生产厂家或未取得生产厂家授权的经销商出具;二是投标人提供的材料供应承诺证明中的供货时间与施工时间不一致或供货数量不能满足施工需要。

(三)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审

评审以保证工程所必须的实体消耗和工程质量为重点,招标人应从拦标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选取不少于10%的项目作为评审的主要清单项目。主要清单项目按每项清单合价占清单总价的比重顺序选取,主要清单项目合价累计不得低于清单项目总价的75%。主要清单项目在公布拦标价时明确,同时要求投标人提供主要清单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在评审时,当投标人的某项综合单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应项目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的85%,评标委员会应根据以下规定判断其合理性,也可向该投标人提出质询。

(1)人工单价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动态人工单价,人工消耗量不得低于《2004版计价定额》相应项目的95%。材料消耗量不得低于《2004版计价定额》相应项目材料净用量。机械台班单价及台班消耗量不得低于《2004版计价定额》规定标准的90%,并不得以使用闲置机械或机械已折旧完毕为由降低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遇到定额项目缺项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分析资料。

(2)管理费、利润属于竞争性费用,允许投标人结合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对《2004版计价定额》中规定的管理费和利润进行合理调整。投标人所报管理费率不得低于《2004版计价定额》规定标准的60%,所报利润率不得低于《2004版计价定额》规定标准的80%。

综合单价的构成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应按不合理报价处理。

(四)措施项目费评审

措施项目费指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在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

(1)对措施项目费的评审应与技术标中已通过评审的施工组织设计相对应,对应不上的项数作不合理报价处理。

(2)安全防护措施费应按《2004版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规定标准全额计取,作为非竞争性费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不得低于《2004版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规定标准的90%。

(3)通用、专业措施项目费(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外)由投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特点、施工组织设计,结合自身实际自行确定。

通用、专业措施项目费的评审,评标委员会应选择模板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及安拆费(含基础及轨道铺拆费)、脚手架搭拆费、垂直运输费等项目进行比较。投标人单项报价不符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价算术平均值的80%。投标人不得以使用多余脚手架料、钢管、模板等周转材料或周转材料已摊销完毕为由降低周转性材料消耗量。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施工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的施工方案、施工内容等相关技术资料(包括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分析资料)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时使用。

投标人所报措施项目费不能满足上述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可向投标人提出质询。投标人的质询说明和提供的相关分析材料不充分的,评标委员会应将该项作不合理报价处理。

(五)其它项目费评审

(1)预留佥和材料购置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提供预留金和材料购置费的估算值或预测值,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指定金额填报。该两项费用结算时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剩余部分退还招标人,不足部分由招标人追加。

(2)总包服务费。总包服务费是投标人配合招标人进行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等所需费用,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招标项目现场勘察情况按拟发生实物工程量自主报价。

(3)零星工作项目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由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包括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估算数量),供投标人进行报价。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计算,单价按投标人的报价不变。

评审时参照本条第(三)款第(1)(2)项的规定,当投标人该单项报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应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的90%时,作重点质询。对不接受质询或提交的书面说明及证明无充分理由的,评标委员会将该项按不合理报价处理。

第十  主要材料项目、主要清单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中被界定为不合理报价项目,其价格与拦标价相应项目偏差金额累计超过拦标价3%以上的,商务标评审不合格。

第十九条  经商务标评审阶段评审合格,评标委员会按投标报价从低到高顺序推举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确定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出具评标报告书。

第五章  综合评估法

第二十条  综合评估法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办法,对投标文件技术标和商务标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打分,依据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方法。技术标分值按总分值的10%~20%设置,商务标分值按总分值的90%~80%设置。投标人最终得分为技术标得分与商务标得分之和。

第二十一条  技术标评审

技术标除工程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采用承诺外,其它如施工项目班子人员配备、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和材料的投入计划、施工机械配置、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和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案、安全文明措施、质量保证措施等应进行量化,评标委员会据此打分评审。同时要求项目经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标委员会阐述工程概况、主要施工工艺、施工技术优势、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

工程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未承诺或不按相关文件规定标准承诺的,为不合格的技术标。不合格技术标不得进入商务标评审。

第二十二条  商务标评审

商务标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投标报价、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主要材料单价、细微偏差等。

为防止投标人报价过低,招标人可设置最低下限值,投标报价低于最低下限值的为无效标。招标人没有设置最低下限值的,评标委员会应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的规定对报价较低的商务标进行详细评审,商务标被评审为不合格的作无效标处理。

最低下限值的设置按下列公式确定:

A=B×(1-K)

A:最低下限值

B:拦标价

K:下浮比例,K的取值范围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确定。

评审时遵循以下规则:

1、经清标偏差过大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

2、规费评审

规费(含工程排污费、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工程定额测定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税金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应缴交费用按《2004版计价定额》规定费率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计取,不得浮动;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定。投标人末按上述要求进行报价的应作无效标处理。

3、投标报价评审

报价分值应占商务标分值的40%,报价评标基准值为各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此基准值作为衡量各投标人报价评分的依据。

报价的评审规则:投标人的报价与基准值进行对比,等于基准值的得最高分,每高于基准值1%的扣10%分值,每低于基准值1%的扣5%分值,扣完总报价分为止。具体得分按插入法计算。

4、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审

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值占商务标分值的40%,招标人应从拦标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选取不少于10%的项目作为评审的主要清单项目。主要清单项目按每项清单合价占清单总价的比重顺序选取,主要清单项目合价累计不得低于清单项目总价的75%。主要清单项目在公布拦标价时明确,同时要求投标人提供主要清单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值按下列公式确定:

A=(B÷C)×100%×主要清单项目总分值

A: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值

B:各投标人该项清单项目合价的算术平均值

C:各投标人主要清单项目合价算术平均值

主要清单项目评标单价为各投标人相应综合单价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得分:投标人所报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主要清单项目评标单价。比值完全相等的得最高分,每高于本项分值1%的扣10%分值,每低于本项分值1%的扣5%分值,扣完该项清单项目分为止。具体得分按插入法计算。

汇总各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得分即为投标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

5、措施项目费评审

措施项目费分值占商务标分值的10%,措施项目费评标基准值为各投标人有效措施项目费的算术平均值。此基准值作为衡量各投标人措施项目费的依据。有效措施项目费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界定。

措施项目费的评审规则:将投标人的措施项目费与评标基准值进行对比,等于基准值的得最高分,其余得分在基准值±30%的范围内分档设立分值。具体得分按插入法计算。

措施项目费的评审应与技术标中已通过评审的施工组织设计相对应,对应不上的,按每项扣2分处理。扣减分数在措施项目费得分中抵扣。

6、主要材料单价的评审

主要材料分值占商务标分值的10%,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不少于30种需评审的主要材料。

主要材料单价分值按下列公式确定:

A=(B÷C)×100%×主要材料总分值

A:主要材料单价分值

B:各投标人该项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与拦标价相应数量的乘积

C:各投标人主要材料单价经算术平均值后与拦标价相应数量乘积之和

主要材料评标单价为各投标人相应材料单价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主要材料单价得分=投标人所报的主要材料单价÷主要材料评标单价。比值完全相等的得最高分,每高于1%的扣10%分值,每低于1%的扣5%分值,扣完该项清单项目分为止。具体得分按插入法计算。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无效的材料报价分值为0分。

汇总各主要材料分值即为主要材料报价得分。

7、细微偏差扣分

漏填清单报价或者提供不完整数据的,每发生一项扣0.5分,扣分总和不超过5分。

第二十三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投标人最终得分为技术标得分和商务标得分之和。评标委员会按得分由高至低顺序推举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出具评标报告书。

第六章  担保、合同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防止工程款拖欠,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中标价款10%或者中标价与投标人最高报价的差额作为工程履约担保(两者相比取大值),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等额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函或担保文书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不得对抵。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合同。合同签订后5日内,招标人应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

第二十六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所采用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格式文本。合同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和投标文件有关承诺订立,任何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招标文件中未明确下列合同条款的,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1、招标人承担工程量的风险,投标人承担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报价的风险。风险不能转移。

2、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增项或减项的调整办法。

3、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工程数量的差额在±15%以上时,差额部份的综合单价及相应的项目措施费用、规费、税金的调整办法。

4、因管理需要或设计变更需增加安全防护搭设的,其费用原则上应列入工程结算。

5、主要材料的风险分担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施工实施期内主要材料的价格涨幅或跌幅超过投标报价10%以上的,超过部分应按实调整;主要材料价格涨幅或跌幅不超过投标报价10%的,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商议解决。

6、招标人要求的合同工期不得低于国家现行定额工期的70%。招标人要求的工期低于国家定额工期的85%时,应当增加赶工措施费。

7、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

8、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支付时限及返还方式。

9、竣工结算报告提交、审核的时限及工程竣工后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时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到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简称为《计价规范》,《2004版贵州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简称为《2004版计价定额》,《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黔建施通[2006]67号)简称为《黔建施通[2006]67号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黔建招标通[2006]434号文》)简称为《黔建招标通[2006]434号文》。

第二十  本办法中投标报价的合理偏差幅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场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及配套表格、配套软件的使用自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实施。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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