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体系
专业技术职务、技能等级资格聘任暂行办法
文件编号:ASYC/ZH-QD-RL-12
版 本:B/0
| 控制文件 |
编制:人劳科 审核:武明 批准:徐铭
2010年9月15日 发布 2010年10月20日 实施
1.0目的
根据《全国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意见》(国烟人[2004]211号)、《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关于地区局(分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指导意见),结合市局(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系统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资格证书的在岗员工。
3.0职责
3.1市局(公司)成立技能资格聘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3.2 聘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局(公司)领导、人事等相关部门、各县(区)局(分公司)、中心责任人及具有相应技能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3.3聘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技能等级资格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4.0程序要求
4.1专业技术职务
4.1.1聘任原则
4.1.1.1即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和国家统一的专业职称考试,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择优聘用的原则。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后薪酬待遇按所聘(岗位)职务确定。
4.1.1.2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实行“对等聘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实际状况,按照低岗设置原则“高评低聘”或不予聘任。
4.1.1.3所设岗位之间的业务协调、配合有序,并能发挥最佳效益,不得交叉设岗或重叠设岗。
4.1.1.4根据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公开竞聘,择优聘任。
4.1.1.5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报省局(公司)审批,市局(公司)管理;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由市局(公司)组织聘任和管理。
4.1.1.6 “专业技术职务与行政管理职务、技能等级资格不得同时兼任”原则:凡聘任为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得再兼任行政管理职务和职业技能等级资格。
4.1.2岗位设置要求
4.1.2.1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系列为:农业、会计、审计、政工(人力资源)、经济(统计)、工程、法律等。如工作性质交叉的,选择主体工作所在系列,并按照合理、优化的岗位结构比例,重点倾斜生产经营“一线”、技术研发等岗位不得交叉设置和重叠设岗。原则市局(公司)设高级及以下职务岗位;县(区)局(分公司)设中级及以下职务岗位。
4.1.2.1.1按高限设置:根据省局(公司)核定指标和生产经营任务等设置技术岗位,即: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2个;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按科(局)级干部的25—30%设置;初级技术岗位按员工总数的25—50%设置。
4.1.2.1.2按低岗设置:聘任较低岗位即能满足工作需要的,不设较高的岗位,结构比例不突破最高限额。
4.1.2.1.3所设岗位名称及职数:
原则设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2个:含高级农艺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政工师(高级人力资源师)、二级律师等;
设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21个:含农艺师、经济师、会计师、审计师、工程师、政工师(人力资源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三级律师等;
设初级(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40个:含助理农艺师、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助理审计师、助理工程师、助理政工师(人力资源师)、四级律师等。
4.1.2.1.4所设岗位,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提供《岗位说明书》,明确相关专业岗位的工作任务、职责、量化考核标准及职权范围、管理权限。
4.1.2.2 各单位、部门确因岗位职责变化,使所设岗位不能满足需求,需增加或调整时,须报请聘任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方可调整。
4.1.3 聘任条件
4.1.3.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4.1.3.2 必须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且在本系统相应岗位工作1年以上(其中: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在相应岗位工作1年以上,中级2年以上,高级3年以上);聘任前须向公司提交1-2篇专业理论文章或工作规划、专题调研报告等。
4.1.3.3 具备履行相应专业岗位职责的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1.3.4身体健康,爱岗敬业,服从分配,能坚持正常工作。
4.1.3.5 所设岗位须具备的其他条件,如:外语、计算机等能力,其他条件由各专业部门结合需求制定、提供。
4.1.4聘任程序
4.1.4.1 聘任领导小组办公室须在聘任前将拟聘专业岗位的聘任条件、岗位职责、目标任务、薪酬待遇、权利义务等所需公开的内容,提前1周进行公布。
4.1.4.2 凡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报名,经聘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合格后,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请表》。
4.1.4.3 聘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竞聘者进行公开述职、答辩,形成考核结论后,报聘任领导小组审批。
4.1.4.4 聘任领导小组根据述职、答辩及考核结果,结合其专业能力、工作表现确定拟聘人员,并按程序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表》。
4.1.4.5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由市局(公司)统一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
4.1.5聘期管理
4.1.5.1各系列技术职务聘期为1至2年(与行政职务任期相同,也可与一项重大项目或课题的周期相同),聘期满后,经考核为称职以上的,方可参加新一轮竞聘;在新的聘任期,须重新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
4.1.5.2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聘:
4.1.5.2.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查处的;
4.1.5.2.2不能履行职责、不服从组织分配的;
4.1.5.2.3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工作的;
4.1.5.2.4年度考核结论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4.1.5.2.5严重失误、失职的;
4.1.5.2.6业务、专业考试、考核不合格的;
4.1.5.2.7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企业利益损失的。
4.1.5.3凡被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确因工作需要,经聘任领导小组研究批准方可转任。
4.1.5.4 凡公司推荐的受聘人员,在学习培训期间享受在岗待遇。
4.1.6聘期考核
4.1.6.1实行聘期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由聘任领导小组组织受聘人员进行年度工作考核;聘期考核,由受聘人员所在单位、部门对其进行聘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聘任领导小组备案。凡经年度和聘期考核合格的,方可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考核结果将作为续聘、晋级、低聘、解聘、调岗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载入个人档案。
4.1.6.2各专业部门须按照《岗位说明书》,对所设不同系列、不同职务等级的专业岗位员工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和评价办法,实行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4.1.6.3 考核应注重实绩,在坚持政治合格的前提下,以专业技术人员所履行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任务为主要内容,着重考核其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效果、成果及其反映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4.1.6.4年度及聘期考核主要注重听取各方意见,尤其是同行专业技术人员和部门领导的意见;任期考核的结果对应干部考核办法,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结果将与被考核对象见面。
4.1.6.5凡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推荐连聘或晋升;考核结果为“称职”的,具有参加新一轮的竞聘资格;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必须限期整改,并视整改情况而确定其是否参加新一轮竞聘;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及两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应予以解聘并按新岗位确定薪酬,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竞聘。
4.1.6.6连续三届(任职6年以上)至四届(任职8年以上)受聘,且任期考核优秀票在50%以上,因年龄等原因不能再晋升的,可享受同等待遇。
4.1.7聘期待遇
受聘者在聘期内须履行岗位职责,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经济、政治待遇,按岗定酬,薪随岗变。
4.1.8监督管理
4.1.8.1聘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督促各职能部门加强对受聘者的管理,所在部门应视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1.8.2建立健全聘任实施等相关制度,督察中心负责对聘任工作的监督检查。
4.1.8.3凡未经国家统考和行业认可的专业技术职称,均不予聘任。
4.2 技能等级资格
4.2.1聘任原则
4.2.1.1“评聘分开、择优聘任”原则:即员工通过行业技能等级任职资格评定和省局(公司)统一的职业技能等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技能等级资格证书,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技能等级资格评聘分离,择优聘用的原则。技能人员受聘后薪酬待遇按所聘资格(岗位)确定。
4.2.1.2“对等聘任”原则:所聘任的技能资格,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实行“对等聘任”。也可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和技能人员实际状况,按照低岗设置原则“高评低聘”或不予聘任。
4.2.1.3“最佳组合”原则:所设置岗位之间的职责任务协调、配合有序,并能发挥最佳的整体效益,不得交叉设岗或重叠设岗。
4.2.1.4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各技能岗位职数,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公开竞聘,择优聘任。
4.2.1.5 “分级审批、统一管理”原则:高级技师以上资格,报省局(公司)审批,市局(公司)管理;技师及以下技能资格,由市局(公司)组织聘任和管理。
4.2.1.6“技能资格与行政管理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同时兼任”原则:凡被聘任为技能等级资格的,不得再兼任行政管理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
4.2.2 岗位设置要求
4.2.2.1技能等级岗位设置系列为:烟叶、营销、专卖、物流、驾驶等。如工作性质交叉的,选择主体工作所在系列,并按照合理、优化的岗位结构比例向生产经营“一线”、技能研发等岗位倾斜,不得交叉设岗和重叠设岗。原则上市局(公司)设高级技师以下等级资格岗位;县(区)局(分公司)设技师及以下技能等级资格岗位。
4.2.2.1.1按高限设置:根据省局(公司)核定指标和生产经营任务等设置技能岗位,即高级技师岗位设置1-2个;中级技师岗位按科(局)级干部的30%设置;初级技术岗位按员工总数的10%以内设置。
4.2.2.1.2低岗位设置:聘任较低岗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不设较高的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最高限额。
4.2.2.1.3所设岗位名称及职数:
原则设高级技师岗位2个:含烟叶分级高级技师、营销高级技师、专卖管理高级技师、物流高级技师等;
设技师岗位12个:含烟叶分级工、营销师、专卖管理师、物流师、驾驶员等;
设高级工岗位30个:含烟叶分级工、营销师、专卖管理师、物流师、驾驶员等;
设中级工岗位60个:含烟叶分级工、营销师、专卖管理师、物流师、驾驶员等。
4.2.2.1.4所设岗位,由各业务部门负责提供《岗位说明书》,明确相关技术岗位的工作任务、职责、量化考核标准及职权范围、管理权限。
4.2.2.2各单位、部门确因工作职责变化,使所设置岗位不能满足需求,需增加和调整时,须报请聘任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后方可调整。
4.2.3 聘任条件
4.2.3.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4.2.3.2必须具有相应的技能等级任职资格,且在相应岗位工作1年以上(其中:中级工1年以上;高级工2年以上;技师3年以上);除烟叶分级工外,营销、专卖、物流师聘任前须向公司提交1-2篇专业理论文章或工作规划、专题调研报告。
4.2.3.3具备履行相应技术岗位职责的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2.3.4 身体健康,爱岗敬业,服从分配,能坚持正常工作。
4.2.3.5 所设岗位须具备的其他条件,由各业务部门结合专业需求制定、提供。
4.2.4聘任程序
4.2.4.1聘任领导小组办公室须在聘任前将拟聘的技能等级岗位聘期、岗位职责、目标任务、岗位待遇、权利义务等所需要公示的内容,提前1周进行公布。
4.2.4.2 凡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报名,经聘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合格后,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资格聘任申请表》。
4.2.4.3聘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竞聘者进行竞聘考试、答辩,形成考核结论后,报聘任领导小组审批。
4.2.4.4聘任领导小组根据竞聘考试、答辩及考核结果,结合其技能水平、工作能力,确定拟聘人员,并按程序填写《职业技能技术等级资格聘任审批表》。
4.2.4.5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由市局(公司)统一颁发《职业技能技术等级资格聘任书》。
4.2.5聘期管理
4.2.5.1各系列技能资格聘期为1至2年(与行政职务任期相同,也可与一项重大项目或课题的周期相同),聘期满后,经考核基本称职以上的,可参加新一轮竞聘;在新的聘任期,须重新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
4.2.5.2技能人员聘期内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以解聘:
4.2.5.2.1不能履行聘任职责、不服从组织分配的;
4.2.5.2.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2.5.2.3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4.2.5.2.4有严重失误、失职行为的;
4.2.5.2.5业务考试不及格的;
4.2.5.2.6因故不在现任岗位的;
4.2.5.2.7违规违纪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4.2.5.2.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查处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企业利益损失的。
4.2.5.3凡被聘任的技能等级资格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确因工作需要,经聘任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方可转任。
4.2.5.4凡经公司推荐,受聘人员在学习培训期间享受在岗待遇。
4.2.6聘期考核
4.2.6.1实行聘期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由聘任领导小组组织对受聘人员进行年度工作等考核;聘期考核,由受聘人员所在单位、部门对其进行聘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聘任领导小组备案。凡经年度和聘期考核合格的,方可填写《职业技能人员考核登记表》;考核结果将作为续聘、晋级、低聘、解聘、调岗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载入个人档案。
4.2.6.2各专业职能部门须按照《岗位说明书》,对不同系列、不同等级资格的技能岗位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和评价办法,实行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4.2.6.3考核应注重实绩,在坚持政治合格的前提下,以技能人员所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情况为主要内容,着重考核其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效果、成果及其反映的技能水平和业务能力。
4.2.6.4年度及聘期考核主要注重工作业绩、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具备技能资格人员和直接行政领导的意见;任期考核的结果对应干部考核办法,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结果将与被考核对象见面。
4.2.6.5凡连续两年考核结论为优秀或聘期考核结论为优秀的,可续聘或推荐晋升;考核结果为“称职”的,具有参加新一轮的竞聘资格;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应责令整改,视整改情况确定其是否参加新一轮的竞聘;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及两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应予以解聘,并按新岗位确定薪酬,两年内不得参加技能等级职务竞聘。
4.2.6.6连续三届(任职6年以上)至四届(任职8年以上)受聘,且任期考核结果优秀票在50%以上,如因年龄等原因不能再晋升的,可享受同等待遇。
4.2.7聘期待遇
受聘者在聘期内,须履行岗位职责,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经济、政治待遇,按岗定酬,薪随岗变。
4.2.8监督管理
4.2.8.1聘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督促各职能部门加强对受聘者的管理;所在部门应视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4.2.8.2建立健全聘任实施相关制度,督察中心负责对聘任工作的督察检查。
4.2.8.3凡未经省公司组织考试和行业认可的技能等级资格,均不予聘任。
4.3附 则
4.3.1凡持有经省、市局(公司)认可的技能等级资格证书的员工,未受聘前经考核合格,按相应规定给予一定补贴。
4.3.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4.3.3本《办法》由市局(公司)人劳科负责解释。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