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电分类 |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 基本电价 | 备注 | |||||||
| 不满 1千伏 | 1-10千伏 | 35-110千伏以下 | 110千伏 | 220千伏及以上 | 最大需量 | 变压器 容量 | ||||
| (元/千瓦时) | (元/千伏安) | |||||||||
| 大工业用电 | 0.37 | 0.6147 | 0.5867 | 0.5627 | 30 | 20 | 尖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0.25元;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0.15元;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下浮0.2元 | |||
|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 0.7003 | 0.6803 | 0.6603 | 0.03 | 尖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0.25元;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0.15元;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下浮0.2元 | |||||
| 居民生活用电 | 0.5880 | 0.5730 | 0.5630 | |||||||
| 其中 | 一户一表用电 | 第一档 | 0.5880 | 200千瓦时及以内 | ||||||
| 第二档 | 0.6380 | 春秋季(4、5、6、10、11、12月)为超过200千瓦时-350千瓦时;冬夏季(1、2、3、7、8、9月)为超过200千瓦时-450千瓦时。 | ||||||||
| 第三档 | 0.8880 | 春秋季(4、5、6、10、11、12月)为350千瓦时以上; 冬夏季(1、2、3、7、8、9月)为450千瓦时以上。 | ||||||||
| 农业生产用电 | 0.5487 | 0.5287 | 0.5087 | 0.4887 | ||||||
| 其中:农业排灌用电 | 0.5287 | 0.5087 | 0.4887 | 0.4687 | ||||||
| (4-9月)农业排灌用电 | 0.4837 | 0.4637 | 0.4437 | 0.4237 | ||||||
1、工商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表中价格为平时段电价。
2、峰谷分时电价即:尖峰时段(19:00—22:00)电价在平时时段(7:00—8:00,11:00—15:00,22:00
—23:00)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0.25元,高峰时段(8:00—11:00,15:00—19:00)电价在平时时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0.15元,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电价在平时时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下浮0.2元。
3、转供电终端用户价格。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1)居民生活用户:物业小区与居民终端用户结算时,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即0.604元/千瓦时。
(2)一般工商业用户:一般工商业转供电终端用户到户电价不得高于0.8503元 /千瓦时。
(3)大工业用户:大工业转供电终端用户的电费收取实行电费上限控制,即转供电单位按两部制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转供电单位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鉴于物业共用设施用电(含物业单位自用电)已纳入物业服务成本,转供电单位向终端用户分摊电费时应剔除共用设施电量,不得向终端用户重复收取共用设施电费。
4、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实际最大需量不再受40%下限。
长沙市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 用气分类 | 单价(元/立方米) | 备注 | |
| 居民生活用气 | 第一档气量:年用气量390立方米(含本数) | 2.65 | |
| 第二档气量:年用气量390立方米以上至600立方米(含本数) | 3.18 | 第二档气价为第一档气价的1.2倍,即3.18元/立方米 | |
| 第三档气量:年用气量600立方米以上 | 3.975 | 第三档气价为第一档气价的1.5倍,即3.975元/立方米 | |
| 非居民用气 | 3.28 | ||
| 其中: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 | 2.915 | 按当地居民生活第一档用气价格的1.1倍执行 | |
单位:元/立方米
项目
| 水价类型 | 供水价格 | 污水处理费 | 水资源费 | 垃圾处理费 | 综合水价 | |
| 居民生活用水 | 1.51 | 0.95 | 0.12 | 0.3 | 2.88 | |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工业用水 | 2.37 | 1.4 | 0.12 | 0.3 | 4.19 |
| 行政、经营用水 | 0. | 4.53 | ||||
| 特种用水 | 5. | 1.4 | 0.12 | 0.31 | 7.47 | |
2.表列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均为定额水量基数价格。
长沙市城区供水用户分类表
| 分类 | 主要行业 | |
| 居民生活用水 | 居家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不含其附属生产经营性用水);用水(不含其附属生产经营性用水);公益、公用事业:公园、环卫、绿化、消防用水,敬老院、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用水 | |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行政、经营用水 | 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单位;各类商店、商场、门店;机关、、学校等的营业性用水;文化、电影院、剧院、照相馆、游泳馆等;建筑施工;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业;宾馆、餐厅、招待所、洗染业等用水 |
| 工业用水 | 各类工业生产、交通、邮电等企业;各类机关、、学校生产性等用水 | |
| 特种 用水 | 洗浴中心、足浴、桑拿、高尔夫球场及洗车行业等用水 | |
说明:
1.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
对已实施“一户一表、抄表结算到户”的居民用水户,四口之家及以下以户为单位进行计量,五口之家及以上按人均计量的办法实施阶梯式水价。
凡4口之家及以下,按户均用水量计价:
| 级数 | 水量基数 | 价格 |
| 第一级 | 每户每月15m³ (含15m³) | 按批准的到户综合水价计量收费 |
| 第二级 | 每户每月15-22m³ (含22m³) |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5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
| 第三级 | 每户每月22m³以上 |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10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
| 级数 | 水量基数 | 价格 |
| 第一级 | 每人每月用水4m³ (含4m³) | 按批准的到户综合水价计量收费 |
| 第二级 | 每人每月用水4-5m³ (含5m³) |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5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
| 第三级 | 每人每月用水5m³以上 |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10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
2. 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 级数 | 水量基数 | 价格 |
| 第一级 | 超计划(定额)用水量20%(含20%)以下 |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5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
| 第二级 | 超计划(定额)用水量在20%-40%(含40%) |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10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
| 第三级 | 超计划(定额)用水量在40%以上 |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15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
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水费计算方式:第一级超定额用水量20%(含20%)的实际用水量×第一级水价(不含代收)+第二级超定额用水量20%-40%(含40%)的实际用水量×第二级水价(不含代收)+第三级超定额40%以上实际用水量×第三级水价(不含代收)。
3.二次供水:
①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对于6层(含6层)以下无论是否需要进行二次加压供水的用户免收二次供水运营维护费用,对7层(含7层)以上至32层(含32层)以下进行二次加压供水的用户收取二次供水运营维护费用0.7元/m3(含加压电费),对33层(含33层)以上进行二次加压供水的用户收取二次供水运营维护费用1.00元/m3(含加压电费)。
②供水企业未直接抄表到户用户:实行二次供水的物业小区,可加收不超过8%的合理水损和加压电费(到户水价=综合水价×(1+8%)+加压电费)。二次供水加压电费实行限价管理,分别按有屋顶水箱不超过0.3元/吨和无屋顶水箱不超过0.6元/吨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