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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
2025-09-30 19:42:11 责编:小OO
文档
阿干镇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实  施  意  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七里河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七政办发〔2011〕41号),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扎实推动全镇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

(一)领会精神,提高认识。深刻领会省、市、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提高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为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实现我镇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明确重点,工作到位。以煤矿、乡村道路、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提高我镇安全生产技术水平;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产能;要以更加有力的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分工明确,强化责任。各村、社区、各企业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甘肃省令60号)和《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甘肃省令61号)的要求,要按照责任分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四)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包括:管理责任、保障责任、岗位责任和监督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负责,要确保安全投入、管理机构、设备设施、隐患整治、应急管理、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

(五)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强企业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负责组织、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专题研究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措施,企业负责人要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责任,要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煤矿等高危行业要落实领导带班制度,煤矿矿长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七)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企业应当经常性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并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重大隐患要按照规定向镇安委会报告,并报告治理进度、结果等情况。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八)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从业人员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新工人上岗必须落实岗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九)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活动。企业要按照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要求,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煤矿、危险化学品等行业企业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实现安全标准化目标;企业应当加强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四个能力”建设;煤矿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在规定期限达标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镇将依法予以关闭。

(十)强制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煤矿企业要制定是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均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三、完善安全监管机制,强化安全监管职责

(十一)严格落实各级及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村、社区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一岗双责”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责任。

(十二)加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力度。各村、社区及有关部门要在镇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要依法严肃查处运输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企业,镇将依法予以关闭;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镇将依法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各村、社区、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要建立企业等级评定滚动机制,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状况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

(十四)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责任。建设项目核准(审批)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审批情况及时通报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包括安全监控设施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城乡道路、基础设施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有效落实“三同时”措施。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施工方案进行,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进场作业。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证照,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责令停工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十五)加强社会监督和监督。依法维护和落实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举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值班制度,及时受理查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查明原因,切实整改。

(十六)建设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各村、社区、企业要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普查、登记、建档等工作,做好必要的应急装备和救援物资保障,加强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2011年建立健全镇生产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加快全镇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2012年完成镇安委会应急救援平台建设。

(十七)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生产安全事故征兆,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企业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实时监控和管理系统,重大危险源评估结果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报镇安委会备案。

(十八)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企业应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煤矿、危险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生产规模小的企业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与专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下达停产撤人命令所造成的损失,企业不得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九)制定并用好安全生产经济。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奖励与补偿机制。制定煤矿等高危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与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制度,积极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与领导年薪及员工绩效工资挂钩制度,加大高危企业相关人员的奖惩力度。

(二十)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要依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及时发放。

(二十一)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村、社区、各企业及相关部门要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重点建设项目。企业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中。

(二十二)淘汰落后安全技术产品。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十三)加快产业重组步伐。充分发挥产业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企业安全市场保障能力。

(二十四)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健全完善全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指标体系,加大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严格落实定期分析、预警及事故通报、约谈诫勉、督查考评、履职报告点评等制度,将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强化安全生产约束和激励机制。合理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奖励经费,对实现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给予奖励。

(二十五)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其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或矿长)。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二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二十六)强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制度。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负有责任的各村、社区、各企业和镇相关部门的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村、社区、各企业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全局,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具体的意见和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规定和措施执行落实到位,为阿干镇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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