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劳社工伤〔2005〕155号 |
| 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
|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解决2003年12月31日前我省企业工伤职工待遇偏低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经省同意,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对我省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范围 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5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5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4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5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待遇的人员,包括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和临时工在内,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其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 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 三、资金渠道 此次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按原渠道支付。调整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所需资金由企业按原渠道支付。 四、待遇审批 按本通知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企业填写省统一印制的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待遇的调整,由企业填写省统一印制的审批表,经省煤炭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企业待遇调整的审批,另行规定。 五、其他 (一)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养〔2002〕310号)规定享受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待遇调整按本通知执行。 (二)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