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一、申请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司法拘留。
二、事实和理由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写明案件性质,如借款、买卖、租赁等)纠纷,已由贵院作出(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编号、案号)判决/裁定。
2. 被申请人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未按判决/裁定履行给付义务,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无果,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3. 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妨碍执行程序,致使案件无法顺利进行。具体表现为:(列举被申请人的具体违法行为,如转移存款、房产、车辆等)。
4. 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
5. 为了维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特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司法拘留。
三、申请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予以拘留、罚款:
(一)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二)逃避执行的;
(三)妨碍执行的;
(四)其他有严重妨碍执行行为的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罚款的数额,由人民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拘留或者罚款的决定,可以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立即执行。
四、申请事项
1. 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进行司法拘留,拘留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2. 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进行罚款,罚款数额根据情节轻重决定;
3. 请求贵院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五、联系方式
申请人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真实有效,便于贵院在办理过程中与申请人取得联系。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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