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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路作业管理规定-最新版(执行最新法规)
2025-09-30 19:43:13 责编:小OO
文档
断路作业管理规定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规范公司断路作业的管理,明确断路作业的定义,安全作业要求及相关票证的办理要求,确保断路作业不对公司交通秩序及生产秩序带来影响,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xx煤焦化工有限公司的断路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

《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 182     

《xx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xx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术语、定义

3.1 断路作业: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2 断路申请单位:需要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生产、维修、电力、通信等车间级单位。

3.3 断路作业单位: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

3.4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3.5 作业区: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

4.2 作业组织

4.2.1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4.2.2 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4.2.3 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涉及动土、吊装等危险作业时,还应同时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

4.2.4 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4.2.5 断路作业必须及时告知厂调断路作业是否影响安全通道及消防通道,由厂调及时告知车间、消防队等各单位,确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人员疏散和应急救援不受影响。

4.2.6 断路作业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4.3 作业交通警示

4.3.1 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4.3.2 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4.3.3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4.3.4 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4.3.5 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4.3.6 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4.3.7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 182的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4.3.8 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4.4 应急救援

4.4.1 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4.4.2 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4.4.3 当厂内发生火灾等事故需要外部单位协调救援时,公司厂调必须在电话求救时向其告知公司内部道路断路作业情况,及时采取人员引导等方式确保救援车辆能及时到达救援现场。

4.5 恢复正常交通

4.5.1 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等设施及废土、废料,尽快恢复道路交通。

4.5.2 断路作业结束后,设备动力科检查核实无误后,负责告知厂调,由厂调通知消防队等有关单位。

4.6 《作业证》的管理要求

4.6.1《作业证》办理要求

(1)《作业证》由断路作业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2)《作业证》由断路作业单位在辖区车间领取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辖区车间申请办理。

(3)《作业证》填写完成后,经辖区车间审批通过后,报公司综合科、设备动力科审批通过后方为有效。设备动力科在审批《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并书面通知厂调等相关部门。

(4)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或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4.6.2《作业证》的管理

(1)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2) 《作业证》由断路作业单位现场监护人持有备查,作业完成后交由辖区车间(公共区域在综合科)留存。

(2)《作业证》应至少保留3年。

4.7职责要求

4.7.1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职责  

(1)负责施工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制定、审查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

(2)负责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行为;作业完成后,负责组织清理作业现场,及时恢复道路交通。

4.7.2 监护人员职责  

(1)对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制止作业;

(2)持有审批通过的《作业证》备查,作业完成后及时将《作业证》交由辖区单位(公共区域在综合科)。

(3)对断路作业现场负责监护,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当发现违章行为或意外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警; 

(4)作业完成后,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

4.7.3 作业人员职责  

(1)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2)作业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获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断路作业; 

(3)对违反本规定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4.7.4 审批人职责  

(1)必须到现场了解断路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情况;

(2)审查作业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断路作业。

4.7.5 厂调职责

(1)接到《断路作业通知单》后,到现场核实断路情况及所在位置,确定人员疏散通道、应急救援通道的影响范围。

(2)将断路作业情况及时通知消防等相关部门,确保公司应急救援不受影响。

(3)当公司发生事故需外部救援时,将公司断路作业情况及时告知救援单位,采取人员引导等方式确保救援车辆能及时到位事故现场。

5.相关记录

《断路作业许可证》

《断路作业通知单》

6.附则 

6.1本制度由设备动力科负责解释

6.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修订状况记录

版本号页码修改码修改条款审核批准批准日期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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