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全面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漳平市关于印发漳平市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15〕202号)文件精神,对照《和平镇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和政〔2016〕165号),以“整合辖区环境监管力量,全面加强环境监管”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镇组织实施、环保站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格局,及时发现依法依规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1.污染源分级监管
按照污染源性质、排污量大小、环境风险高低等,将污染源划分为镇级监管、村居监管污染源,由和平镇负有监管职责的镇机关各部门、村委会实施分级监管,明确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监管要求,落实层级化全覆盖监管。
2.环境隐患前端控制
根据网格划分原则,确定环保监管责任网格。将环境隐患、违法排污行为的前端发现处置工作,纳入各村的日常工作。注重发挥镇、村网格监管组工作人员的前端发现作用,将环境风险控制在萌芽中,及时消除违法排污行为。
3.上下联动快速处置
在现有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的基础上,有效发挥镇相关部门,村委会的环保监管合力,及时发现隐患,快速进行处置。
二、巡查监管责任
1.镇级巡查监管工作组:组长由驻村领导担任,成员为驻村干部
工作职责:负责所驻村(三级网格)范围内环境隐患、违法排污行为的排查以及前端劝阻制止工作。
(1)巡查发现。根据环境隐患及违法排污行为现场检查要点,对所属网格内的污染源单位环境隐患、违法排污、非法采砂采矿等行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环境隐患及违法排污行为,并做好巡查记录并上报环保站(附件1),每周每个污染源单位至少检查1次。
(2)处置报告。巡查过程中,一旦发现环境隐患及违法排污行为,应立即劝阻制止(发放环保告知书,附件2)、责令整改,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附件3),同时拍照取证并做好记录,对劝阻无效拒不整改的,应及时上报和平镇,和平镇组织力量予以进一步处置。
(3)隐患跟踪。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4)指导并督促村级巡查监管工作组履行好职责。
2.村级巡查监管工作组:分别成立由村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其它村干部为成员的村级巡查监管工作组,加强对辖区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日常检查以及环境隐患的排查工作。
工作职责:
(1)信息采集。于2月25日前对辖区内的污染源单位基本信息进行采集登记,填写信息登记表上报环保站(附件4),建立“一企一档”并及时更新。
(2)日常检查。①开展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猪养殖污染治理、河道采砂、非法采矿等日常环保监管工作,发挥了解、巡查、协调、监督和及时制止违法排污行为和突发环境事件,并组织力量配合环境应急处置工作。②了解掌握企业的基本排污规律及正常排污状况,发现异常排污情况及时核实上报镇级巡查监管工作组,并填报和平镇村级巡管员环境隐患及违法排污行为排查记录单(附件5)。
3.镇环保站监管人员及负有监管职责的镇机关部门
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指导镇级巡查监管工作组、村级巡查监管工作组开展相关环保工作,对监管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具体为:
(1)信息收集。收集归档镇级巡查监管工作组、村级巡查监管工作组的巡查检查记录。
(2)日常检查。根据环境隐患及违法排污行为现场检查要点,对重点监管污染源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每家单位每两个月至少检查1次,并做好巡查记录(附件1)。
(3)案件查处。对辖区内的环保案件,及时进行现场处置;对污染源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保问题,及时督促污染源单位采取整改措施;需采用执法手段,调查取证后,报市环保局或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工作指导。负责指导镇级巡查监管工作组、村级巡查监管工作组开展污染源日常检查、环境隐患处置等工作。工作指导采取对口联系的方式,协助镇、村巡查监管工作组共同开展环保工作。
三、工作机制
1.巡查监管机制
镇级巡查监管工作组、村级巡查监管工作组对所属网格内的污染源单位环境隐患、违法排污行为进行定期巡查,每周每个污染源单位至少检查1次。镇环保站监管人员及负有监管职责的镇机关部门对重点监管污染源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每家单位每两个月至少检查1次
2.快速处置机制
(1)前端处置:发现环境隐患及违法排污行为,立即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并开具环保责令改正通知单(附件3),并留存整改前后对比照片。
(2)督促整改:巡查人员要责成污染源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及时报和平镇。
(3)协调处置:和平镇接到案件后,派镇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4)案件移交:镇相关部门对本级无法处置的案件,调查取证后,报市环保局或上级相关部门立案查处。对存在严重违法排污的生产经营单位,视情提请上级部门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相关措施。
3.督查问责机制
(1)督查对象:镇级巡查监管工作组人员、村级巡查监管工作人员、镇级环保站监管人员及负有监管职责的镇机关部门。
(2)督查原则:按照“应发现尽发现、限期完成整改、不作为问责”的原则,量化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对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倒查。
(3)督查内容:由镇纪委围绕任务完成量、工作质量等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4)督查结果应用:督查结果直接与评先评优、绩效工资相挂钩,直接与责任追究相挂钩。
附件:1.和平镇 村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单、和平镇巡查监管人员环境隐患及违法排污行为现场检查要点
2.环保告知书
3.一企一档信息登记表
4.和平镇环保责令改正通知单
5.和平镇村级巡管员环境隐患及违法排污行为排查记录单
附件1
和平镇 村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单
编号:
| 被检查单位 | 地址 | |||||||||||||||||
| 联系人/联系电话 | 生产状态 | 现场检查日期 | ||||||||||||||||
| 有无环保审批 | 工商执照登记号 | 排污许可证情况 | ||||||||||||||||
| (一)工业企业检查 | ||||||||||||||||||
| 1、污染排放口(点) | ||||||||||||||||||
| 类别 | 检查数 | 正常数 | 异常数 | 情况说明 | ||||||||||||||
| 废水排放口 | ||||||||||||||||||
| 废气排放口 | ||||||||||||||||||
| 噪声排放点 | ||||||||||||||||||
| 一般工业固废堆放点 | ||||||||||||||||||
| 危险废物堆放点 | ||||||||||||||||||
| 2、污染治理设施 | ||||||||||||||||||
| 类别 | 检查数 | 正常数 | 异常数 | 情况说明 | ||||||||||||||
| 废水治理设施 | ||||||||||||||||||
| 废气治理设施 | ||||||||||||||||||
| 噪声治理设施 | ||||||||||||||||||
| 一般工业固废处理 | ||||||||||||||||||
| 危险废物处理 | ||||||||||||||||||
| (二)餐饮单位检查 | ||||||||||||||||||
| 面积 | 居民距离 | 餐位数 | 有无投诉 | |||||||||||||||
| 污水排放 | 有无装置 | 油烟排放 | 有无装置 | 噪声 污染 | 噪声数量 | |||||||||||||
| 使用状况 | 清洗日期 | 使用状况 | ||||||||||||||||
| 排放去向 | 排放方式 | 防噪措施 | ||||||||||||||||
| (三)生猪养殖场检查:按整治办要求填报 | ||||||||||||||||||
| (四)农村垃圾及污水处理设施检查 | ||||||||||||||||||
| 垃圾处理是否及时 | □是□否 | □是□否 | ||||||||||||||||
| 污水处理设施是否完备 | □是□否 | □是□否 | ||||||||||||||||
| 进出水是否通畅 | □有□无 | □是□否 | ||||||||||||||||
| (五)其它 | ||||||||||||||||||
| 现场检查情况及整改要求: 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环境隐患及违法排污行为现场检查要点
| 序号 | 检查内容 | 常见问题 | 处置要求 |
| 1 | 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 未经环保审批,擅自投入生产或经营 | 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保手续 |
| 2 | 排污许可证持证情况 | 应当持有排污许可证而未持有 | 责令立即停止排污,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 |
| 3 | 水污染物排放、治理情况 | 擅自停用或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 责令立即整改 |
| 通过雨水口排放污水 | 责令立即整改 | ||
| 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 责令立即整改 | ||
|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有毒有害物质 | 责令立即整改 | ||
| 向河道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 责令立即整改 | ||
| 4 | 大气污染物排放、治理情况 | 擅自停用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 责令立即整改 |
| 生产废气未经管道收集排放,而是通过门窗、排风扇等无组织扩散排放 | 责令限期整改 | ||
| 喷漆废气、粉尘等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直接排放 | 责令限期整改 | ||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如印刷、油墨涂料生产等,未在密闭的设备中进行,且未设置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责令限期整改 | ||
|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 责令立即整改 | ||
| 锅炉窑炉等设施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 | 责令立即整改 | ||
| 5 | 固体废物管理、处置情况 |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未建设贮存场所安全分类存放 | 责令限期整改 |
| 危险废物堆放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责令限期整改 | ||
| 危险废物未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 责令限期整改 | ||
| 未按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 | 责令限期整改 | ||
|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 责令立即整改 |
环保告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现将有关环保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予以告知如下:
一、所有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生产行为)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方可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对于“未批先建”、“未批先投”的,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者)将承担最高达20万元的罚款以及被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恢复原状等法律后果;对于拒不停止建设的,相关责任人将被行政拘留。
二、任何单位(或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直排偷排废水、无组织排放废气、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其他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否则将承担最高达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按日连续处罚,处罚金额上不封顶)以及被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的设施(设备)等法律后果;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的,有关单位(或生产经营者)除了受到罚款处罚外,将面临被责令生产、停产整治等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关闭,甚至被采取停止供电等强制措施。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请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附件3
和平镇环保责令改正通知单
和___环改字〔20 年〕第 号
被检查单位(个人):
检查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漳平市 镇环保监管人员于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在对你单位(个人)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个人)存在以下问题:
☐未经环保审批,擅自投入生产或经营;
☐擅自停用或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私设暗管或者排污口以及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未采取措施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废气、粉尘及恶臭气体;
☐无组织排放粉尘或者废气;
☐锅炉、炉窑、经营性炉灶等设施排放明显可见黑烟;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废扬散、流失、渗漏或造成其他环境污染;
☐其他 。
针对上述问题,现要求你单位(个人)作出如下整改:
☐立即停止生产;
☐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立即拆除暗管(排污口);
☐限期改正 ;
☐其他 。
签收人(签字): 和平镇
职务: 检查人员(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一企一档信息登记表
| □新增 □变更 | ||
| 单位名称 | ||
| 工商营业执照 | □有□无 | |
| 环保手续 | □有□无 | |
| 排污许可证 | □有□无 | |
| 生产经营地址 | ||
| 注册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 ||
| 环保联系人 | ||
| 联系方式 | ||
| 企业分类 | □生产型□贸易型□餐饮□汽修□其他 | |
| 生产经营内容 | ||
| 污染产生情况 | 废水 | □无□有年排放量吨/年 去向:□污水管网□雨水管网□直排河道□其他 |
| 废气 | □无□有年排放量立方米/年 类型:□油烟废气□喷漆(涂)废气□注塑废气 □印刷废气□焊接废气□粉尘扬尘□其他 | |
| 危废 | □无□有年产生量吨/年 | |
| 噪声 | □无□有噪声源: | |
| 填表人: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和平镇村级巡管员
环境隐患及违法排污行为排查记录单
(责任网格: )
| 巡管员 | 巡查日期 | ||
| 发现地点 | 发现时间 | ||
| 发现方式 | □现场巡查发现□他人举报、现场核实确认 □其他 | ||
| 现场处置结果 | □处置完成□处置未完成,需进一步处置 | ||
| 一、环境隐患(违法排污)情况记录: | |||
| 二、巡管员处置情况记录: 巡管人员(签名):年月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