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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勘定损操作手册
2025-09-30 19:44:10 责编:小OO
文档
查勘定损操作手册

                     第一章    查勘定损实务要求

第一节  车损、物损的查勘

一、查勘流程图示:

二、实务处理要求

(一)   接调试

依据调度规则,公估人员可接受电话中心的直接调度,调度人有义务将保单基本信息以短信息或者电话的形式告知现场查勘的公估人员。

(二)   赶赴现场

1、  公估人员接受调度以后应无条件的接受委托,赶往现场。

2、  公估人员接调度后,5分钟内应客户联系,并告知何时能到达查勘地点;

3、  如果交通堵塞或其它意外不能及时赶到现场,必须在约定时间前10分钟再次与客户电话联系,向客户致歉,并说延误原因和预计的到达时间。 

 

(三)确认标的

1、  核实出险车辆的车牌号、发动机号、或车辆识别编码,告别注意车架号(或VIN码)是否与保单相符,确认出险车辆是否为承保标的,并用数码相机拍摄车架号。若出险车辆并非承保标的,或明显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应向报案人(或被保险人)解释。

2、  核实出险车辆的行车证记录与出险车辆、抄单是否一致,是否年审,并拍照记录,异常情况及时复印留存,报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处理;

3、  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地责任划分。 

4、  交强险项下我方被保险人有责,或者有人伤,应该及时查勘。无责情况下且只有三者物损,可由被保险人自助查勘。

5、  确认保险标的的同时,公估人到达现场后指导客户填写索赔申请书,并协助客户处理现场。交强险保单下的赔案,公估人员应当在见到被保险人的第一时间证被保险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索赔申请书》收回存档;被保险人是单位的,将“索赔须知(回执)”撕下收回存档,其它部分由客户拿回盖章。

(四)拍摄事故照片

1、  拍摄的基本要求: 

(1)       第一现场(包括补勘第一现场)照片能够反映出事故现场的全貌,有明显参照标志物,如路标、建筑物等,以便于确定大致地位;顺车辆运动方向(包括刹车痕迹),拍摄事故撞击点,推定事故真实性;水淹车应标明水位高度,火烧车应标明起火点。

(2)       受损车辆的照片的从远到近拍摄,全车照片应与车辆中心线呈45度拍摄,拍摄,要求前后2张并能够反映出事故的全貌、牌照、门微受损部位;车牌脱离车体时,用粉笔标记车号,严禁单独拍摄车牌、门微及损失部位。

(3)       损失部位不明显时,应做标记或有人指点损失处拍摄;拍摄玻璃照片时注意玻璃的光线反光;玻璃单独破碎险中玻璃损坏不严重,先拍一张照片,再击打玻璃受损处扩大明显后(需提前通知被保险人),再拍一张照片。

(4)       受损500元以上的零部件总成应单独拍摄,需拆检的,拆卸损坏部件单独拍摄,并用粉笔注明车号;500元以下小额配件可以几个一起拍摄,要求受损部位清楚;所有更换配件及修复部位必须有照片支持。

(5)       受损财产的照片能够反映出财损失的全貌及损失部位,多处受损应分别拍摄;带包装的物品受损应将包装拆下后拍摄,并注意拍摄包装物上的数量、类型、型号、重量等;价值较高的货物在分类后单独编号拍摄。

2、  其他要求:

(1)       机的日期顺序调整为年、月、日,并在照片中显示。

(2)       数码照片显示日期必须与拍摄日期一致,严禁以各种理由调整相机后备日期。

(3)       照相机的焦距调整准确,光线适用得当,尽量避免使用立式拍摄。

(4)       数码相机象素调整为480X0或适当加大,但单张照片不得超过300K;

(5)       拍摄双证/交警证明/查勘报告/索赔申请书等要调节数码相机的近距离拍摄模式。

(五)现场查勘取证: 

现场查勘分为七类案件,分别要求如下:

1、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的查勘要求:

(1)尽可能在最快时间赶赴事故第一现场,对事故尚未控制住或保险车辆及人员尚处在危险之中且交警人员未到现场的,应采取积极的施救、保护措施,组织人员将伤者送到就近医院抢救。但切记不能变动肇事车辆事故现场,特别是两车相撞或人车相撞,随意变动现场会导致交警在责任认定时认定变动现场的车辆一方负全部责任。

       如果客户报案时第一现场交警部门已经清理完毕,车辆、财产、伤者已经转移,对下述事故仍然要查勘第一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进一步提高第一现场的查勘率:

       1两车及两车以上机动车辆碰撞事故且损失重大的,应坚持到第一现场寻访目击证人,搜索碰撞地点车辆、财物遗留物、擦痕、人员伤亡的血迹等并拍照存档。

       2单方事故无论交警部门是否受理,是否出证,凡涉及车辆碰撞固体静止物,如公路护栏、公路中间隔离带、树木、农田、山坡、建筑物等到必须到第一现场查勘、拍照,掌握第一手资料。没有第一现场的双方事故要求模拟现场,查看碰撞痕迹、变形程度、碰撞高度等是否吻合。

(2)查明出险时间了,了解出险时间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要询问调查肇事驾驶员、肇事地点附近目击者、伤者治疗住院的确切时间等。

(3)查明出险地点,既可以请肇事驾驶员指证地点,更需到肇事地实地调查、拍照,对肇事地点前后报案不一致及谎报地点的,更要仔细查明。

(4)查明出队车辆的基本情况:查实肇事车辆及第三者车辆的车型、车号、发动机、车架号码、行驶证、安全装置、防盗装置。特别提示: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如果报案发生碰撞事故,除查勘第三者车辆及财产外,必须查勘本车,核对碰撞痕迹,分析事故真伪。查实肇事车辆(货车)的装载情况,是否存在超载,超载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一定的关系;如果存在超载,则应抓紧时间收集有关证据,并与交警做好协调工作,要求交警在责任认定书上明确超载与事故的关系。对于拖挂车辆或其他拖带物的,要落实主车、挂车或其他拖带物的保险情况,并拍摄挂车或其他拖带物的照片。对于车辆明显不具备安全行使技术状态的,要收集有关证据。查明损坏部件是否属于原车配置,受损部件是否属于新增设备。查实车辆的使用性质,查明出险时使用性质和保单、批单是否相符。发现车辆使用性质与保单、批单不符的,要尽力收集齐全有关证据。

(5)查驾驶员情况,包括姓名、驾驶证号码、准驾车型,注意检查是否属有效驾驶证,驾驶员和车主的关系,是否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是否与“出险车辆信息表”中的驾驶员信息相符等。 

(6)查明出险原因:要采取多听、多问、多看、多分析的办法。尽可能搜集证据,对故障部位和损失痕迹要进行必要取证与鉴定。

(7)确定损失情况,查明受损车辆及货物、损失程度、人员伤亡情况。

(8)绘制现场草图,对事故现场绘制简单的草图,标明事故车、人员、方位、道路情况,同时,需记录当时的气候条件及周围显著标志物等。缮制现场查勘记录。现场查勘记录或报告要在第一现场完成。包括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概况、驾驶员及车辆的证件、车辆的基本情况、现场草图等。对重大或有疑问的案件,询问驾驶员或目击证人完毕后要请被询问人确认并签字、按指印。

2、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查勘要求:

  (1)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查勘或复勘第一现场。查勘员查勘了现场且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不存在争议的,可以不要求有关方面出具事故证明。

  (2)对于责任不明确的,当事人不能准确描述事故经过的,应寻访现场目击证人,做好询问笔录(完毕后要请被询问人确认并签字、按指印),要求有关方面出具事故证明。如果查勘员仍不能确认事故责任的,可由分支机构向交通部门请求协助。

3、水灾事故的查勘要求: 

  (1)必须是大面积的水灾发生,且符合保险责任范围,以当地气象部门正式公布的报告为准,当地新闻媒体予以正式刊登,可以此为据,不必另由气象部门出具事故证明。大面积水灾造成车辆损坏,要区别对待,严格划分车险赔付范围。

  (2)车辆在停放过程中突然遭受洪水袭击,来不及转移或者无法转移,这种情况下车辆零部件,除电路部分及线路损坏较严重外,其余零部件一般不会损害,一般只会锈蚀,可给予一定的清洗费用。

  (3)车辆在行使中突然遇到洪水、驾驶员立即停止发动车辆,用牵引的方法将车辆拖回修理厂。如果驾驶员不只积水深浅强行发动车辆后冒然涉水,可能会造成积水由空气滤清器吸入发动机内,致使发动机受损,最终导致缸体损害,破裂,连杆弯曲,活塞破碎,曲轴及配气机构变形等,致使损失扩大。

  (4)对水灾受损车辆要掌握一个字“快”字,及查勘、估损、定责要快,每推迟一天,受损会加大许多,特别对一些高档轿车,涉及到多种电子元件及集成电路的要立即通知修理厂先行干燥,否则,几小时过后,上述配件就可能导致更换。

4、火灾(含自燃)事故的查勘要求:

(1)火灾造成保险车辆损坏,在接报案时应要求被保险人或报案人立即通知消防部门进行火灾鉴定,出具事故证明。

   (2)火灾造成保险车辆损害,必须查勘或复勘第一现场,必须查验本车,严格掌握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区别。对有疑点的案件,联系客户向上一级消防部门申诉,要求重新鉴定,还可亲通过其它权威部门做进一步鉴定。研究、分析起火原因,必须以当地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为重要依据,但又不能全部依赖,已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在查勘中,首先要查清着火点,如两车相撞,接触点是否在油箱,单车烧毁,要缝隙是否线路老化,是否加装其他电器设备等,产生火花引起起火,还是燃破裂或接口漏油引起起火,是车辆所载货物泄露、相互摩擦,还是外界火源引起车辆起火,甚至是驾驶室内防有气体打火机被高温烘烤引起起火

(4)对那些老旧车辆,淘汰车辆,右方向车辆,低价值高保额车辆,起保刚开始或接近保险期满的车辆更要认真查勘、分析,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即使投保了自然险的车辆也丝毫不能大意,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5)在火灾事故的查勘取证中,还应特别注意事故现场的周边环境和目击证人的调查取证,以及对车主的财务状况应做详细调查。

5、物产损失的查勘要求:

(1)交通事故造成物产损坏的,因其涉及面广面不易掌握或易于扯皮。比较常见的有第三者车辆所载各种货物、道路、道路安全设施、房屋建筑、电力和水力设施、通信通讯设施和设备、树木、牲畜、农田庄稼等。注意区分哪些属合法财产,哪些属非法财产。如晾晒在公路上的谷物,在公共道路上随意散养的牲畜,乡村非法拉设的电力设备、违章建筑等,均属非法财产。

(2)静止物被撞坏的物产损失,查勘人员必须要根据客户报案所叙述的肇事地点现场查勘并拍照,做好清点丈量工作,如道路安全设施中的隔离带、护栏,其高度、损坏的长度、什么材料制作等;房屋设施是什么结构、撞坏的面积、对车辆所载货物要进行分门别类,逐项清点。

6、盗抢险的查勘要求:

(1)盗抢险赔案的现场查勘和调查取证十分关键,不论第一现场是否有痕迹,必须到事发地查勘拍照,到有关部门(如派出所、刑警队等)调查并可能取得依据。了解出险,报案情况,还是设法了解被保险人财务状况、最近动态、是否存在法律、经济纠纷等,调查保险车辆平时的使用、借用、停放、维修情况,调查车辆的防盗装置、固定停放场所。

(2)要对车辆的来历进行调查,是一手车还是、二手车、三手车,是否改装。车辆购买价是多少,实际价值是多少,参照保险金额是否有超额投保情况等。

(3)要和被保险人及驾驶员正面接触,详细询问有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盗抢询问笔录基本内容见),请当事人确认、签字,按指印,以示真实负责。

(4)发生盗抢地点进行现场查勘、拍照,找有关当事人(如保安、目击者等)询问并记录发案的详细情行,尽可能动员他们签字作证。重点检查现场有无盗车痕迹,有无遗留作案工具,调查报案人所言自相矛盾之处,如停车地周围环境、当时的天气、时空等有无可疑之处。

(5)对于在收费停车地被盗的车辆要取得停车证明材料和停车费收据,保留向停车地物业管理部门追偿的权利,并取得停车地管理人员的有关书面材料。

(6)根据需要对被盗车辆钥匙进行鉴定,判明是否后配的钥匙,同时调查被盗车驾驶员和其他钥匙拥有者的情况。另外调查对被盗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的汽车厂的有关情况,查明最后一次修车与丢车在时空上有无关联。

 

(7)对盗抢险案件,在后期的侦破过程中应主动和当地刑侦部门联系,并积极协

助侦破。

7、对于非常接近保险期限起止的赔案查勘要求:

(1)做调查笔录,了解出险情况。

(2)交警处理的案件到交警122报警中心调查接报案情况,查看接报案记录,出险时间、地点、经过、驾驶员是否与我司接报案相符,能拍照留存的拍照留存。

(3)处理的案件到110报警中心调查接报案情况,查看接报案亡灵,出险时间、地点、经过、驾驶员是否与我司接报案相符,能拍照留存的拍照留存。

(4)调查交警、民警出警情况,与当时处理事故的交警、民警沟通,了解当时事故有关情况。

(5)涉及人伤的案件到120急救中心调查接报案情况,查看接报案记录,出险时间、地点、经过是否与我司接报案相符,能拍照留存的拍照留存,还要查阅急诊记录,急诊病厉等有关人伤资料,留取证据。

(6)现场调查,在现场问询目击证人,询问事故情况。

(7)调查施救单位人员,了解施救记录及经过;调查修理厂有关人员,了解车辆有关请问。

(8)以上调查有疑义的及时汇报保险公司核赔人,沟通处理意见。

第二节  人伤案件查勘: 

 一、对于伤情较轻未住院治疗的人员:通过电话或面谈向当事人进行了解情况记载在人伤案件跟踪报告中,包括以下内容:

       1、伤者姓名、性别、年龄

       2、治疗医院、科室

       3、具体伤情

   4、所做检查和治疗项目

   5、已经花费金额

 二、对于伤情较重、住院治疗的人员;

   1、    了解案情:应当及时向当事人了解受伤人员情况,记录收治医院、科室。对于非急救伤者,在受理报案后的1天内赴医院,了解伤者伤情、医疗用药、治疗项目、治疗进程等。对超出范围的医疗项目和费用,应及时与院方及主治医师沟通。对于处于急救状况的伤者,可在其急救结束后及时前往调查。

       2、    医院查勘:通过与经治医生的沟通,全面了解伤情,包括创伤部位、程度以及并发或原有病症。向主治医师了解已经或即将进行的重大手术项目和贵重药品名称、医疗器材的产地和档次等,陈述保险理赔范围和标准,如有可能,与医院共同制定治疗方案和用药范围。向主治医师及院方管理部门了解伤者是否需要营养费、康复费及标准,并详细记载。了解伤者治疗期间的护理人数、护理级别及护工收入情况,并详细记录。

       3、    告知:

       (1)向伤者及其陪护人员阐明保险理赔原则和理赔范围、标准,明确各自承

            担的费用部分。

           (2)对于可能涉及以后评残的,应告知被保险人关于评残的注意事项,查勘员

                员可以协助,要求被保险人提前通知保险人关于伤者的评残日期、评残机

                构等情况,密切跟踪评残过程,并关注结果,及时采取下一步的处理措施。

       4、    案件跟踪:对重大伤情随时跟踪,需要再次手术或院外继续治疗的,共同商定后续治疗费用情况;根据首次查勘情况以及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安排复查,所有复查的结果均应及时告知被保险人。案件中可能出现的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等,本环节均应及时查勘。

       5、     协议赔偿:对于特殊案情一次性协商处理对公司较为有利的,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酌情协商一次性赔付结案,但必须事先经核赔人或理赔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 

       6、     调查: 

            (1)对于案情严重、复杂的,向处理事故的交警部门了解出险、施救经过;

              必要时寻找目击者或相关知情者进行询问笔录。

            (2)查勘/调查工作可分阶段持续进行,一般每5-7天对伤者进行一次探望了

              解,向主治医师了解伤者的治疗时间和恢复情况。

            (3)对于涉及到补偿费用的部分,应进行深入调查,包括伤亡者地户籍所在  

              地、工作情况、家庭成员数量及劳动能力情况等,对涉及外地人员的,应及

              时委托当地机构代为调查取证。

第三节  定损

一、车辆定损流程图

二、定损要求

(一)   车辆定损

1、  事故车辆的定损坚持“以我为主”,逐项核对损失并拍照,严禁抄录修理厂

修车明细;

2、  做好与当地物价局价格评估方面的沟通工作,使其认可我们的定损结果;对

有关部门实行的“强制定损”行为,应按照保临委的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3、  修理范围于本次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失,工时费按照拆装工时费、电工工时

费、钣金工时费、油漆费分项打包处理或者直接所有工时费打包;

          4、区分事故损失和机械损失的界限;

          5、能修复的零配件,尽量修复,不能随意更换新的零配件;

          6、能局部修复的不能扩大到整体修理(主要对车身表面漆的处理);

          7、能更换零配件的坚决不能更换总成;

          8、及时掌握和了解当地修理厂的工时定额标准和工时费用水平,根据修理工艺

             难易程度准确核定修理费用;维修厂为非特约维修站的配件报价,严禁使用

             维修站配件价格,其价格不应超过市场上正厂配件的价格。

          9、根据报价信息及当地汽配市场信息,准确核定更换零件的价格,同时应注意

             价格与零配件质量之间的相关性;

         10、当车辆的修复费用己接近或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时,报保险公司核赔人决定

             是否作推定全损处理; 

         11、水灾定损应重点检查发动机部分,主要有活塞、连杆、曲轴、缸体、缸筒,

             辨别损失是否是本次事故直接造成;

         12、对机械运动件应进行及时的清洗除锈、分解润滑处理,对电器、电子原件和

             装饰部件应及时进行清洁燥处理,工时费用参考二级保养;

         13、对未经我司同意,保户自行修理的费用,应由核赔员重新审核,对于保护无

             法提供重新核定的心要证据和资料的,可以依据条款规定,有权拒绝赔偿;

(二)   财产损失的确定

1、  对于财产损失应区分直接或间接的界限,对处罚损失、违章建筑、正常的路

面损坏或塌陷及利润损失应予剔除。

2、  财产损失金额应根据造价预算、成本价、折旧后的实际价值确定。

(1)       市政设施按制造成本和安装费用之和计算赔偿;

(2)       路产按道路维修及设施修复费用标准确定相关预算计算赔偿; 

(3)       建筑物则通过招标确定维修或修复造价预算计算赔偿,对于违章或非法建筑应视情处理; 

(4)       农作物比照当地农作物的正常单位产量及国家收购价来计算赔偿;

(5)       牲畜:未失支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按实际治疗费用计算赔偿;受伤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凭区、县兽医院或牲畜交易管理机关和鉴定,折价赔偿;对于无主牲畜,原则不予赔偿; 

(6)       其安财产的损失应根据实际价值来确定赔偿金额。

(三)   人伤事故的定损

1、  对于交通事故中涉及人身损害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以下简称《法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2、  人伤案件中重点审核的是《法释》第十七条规定和保险合同规定十四个项目。

这十四个项目可以分为三大类:

(1)       第一类为受害人受到一般伤害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有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就医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适当的整容费;

(2)       第二类为受害人因伤残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 

一般伤害的相关费用以外,增加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       第三类为受害人死亡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一

伤害的相关费用以外,增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误工损失。

第四节           其它有关要求:

一、施救工作

车辆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往往会采取保护施救措施,客户报案后,应嘱其保险公司的赔付原则是“必要”和“合理”的保护,施救费用,如租用吊车、拖车将车辆拖到就近修理厂的费用,发生事故后为防止车辆损失扩大或加重廖雇人看守的费用等。查勘人员到达现场,如果险情尚未控制,应和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施救,使车辆及财产尽早脱离危险,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车辆受损后,如果出险地修理价格合理,应就地修复,以避免发生第二次事故或不必要的加大施救费用。

二、查勘报告

查勘报告是理赔案卷中必不可少的材料之一,总的要求不论赔案的大小,均应撰写查勘意见,而且要实是求是,未查勘事故第一现场而查勘第二现场的,也应如实填写。

   查勘报告应将被保险人称谓、车型、车号、投保情况、保险期限、出险时间、地点、原因、驾驶员姓名、证号,准驾车型填写清楚,损失情况应根据当地的情况记录下,特别是车损险和第三者损失,还要画出事故现场草图,有些涉及对驾驶员或证人的问话也应详细记录,并请当事人签字,案件的调查情况也要在查勘报告中体现,最后还需提出对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提出查勘人的初步意见,查勘报告必须由查勘员如实填写并署名。

 

 

 

 

 

 

 

第二章   网上录入定损信息

     特别要求:在车损信息页面中注明修理厂名称、修理厂级别、配件价格来源及电话,以便保险公司核损员核实。凡是未注明的案件分公司核损中心将退回处理,并作为不合格案件予以正理。

一、定损操作:

(一)   车损信息界面中:

     1、“驾驶员”要填写实际驾驶员;

     2、车型与保单不符的,在理赔车型中录入正确的车辆信息。

     3、“损失项目”为更换的配件,逐一填写,相应价格填写到“材料费”一栏,

       可增加或者删除项目;

      4、“修理项目”为修理工时费,逐一填写,相应价格填写到“工时费”一栏,可增加或者删除项目;注意钣金喷漆应详细填写明哪些部件,例如前杠、机盖、左前叶子板喷漆,禁止简单录入为“喷漆费”。

      工时费的定损/录入要求分四大块,举例如下:

      折装工时费:前杠  水箱  冷凝器  水箱  水箱框架             X元

      钣金工时费:左前叶子板 机盖 左前纵梁                       X元

      电工工时费:发动机线路检修    空调线路检修                 X元

      喷漆工时费:前杠  机盖  左前叶子板                         X元

           5、可以点击“报案信息”、“保单抄件”,核对索赔申请书;

           6、录入“施救费”、“残值”;

           7、确认合计费用

(二)上传附加文档:

      1、应按如下次序上传文档:①出险通知书 ②双证 ③交警及证明 ④其他   

        ⑤车损照片;

      2、导入照片秩序:现场照片、全车照片、局部照片、车架照片,并遵循由远到

        近、由外到内的原则;

          3、扫描文件要求:选择扫描照片,分辨率50dpi,输出尺寸150%,JPEG格式,

            双证及其带公章的文件使用彩色,其它文件使用灰度,文件大小控制在200K

            以下;

          4、如果现场确实不具备扫描条件,双证需要拍摄数码照片代替的,应在保证拍

            摄清晰、能看清双证有关数字的前提下使用数码相机拍摄;

          5、被保险人、行驶证车主、“三号”等信息有误,并且判断为我司承保录入错误

            的标的车辆,应及时通知客户批改;

          6、双证年审日期在副证反面的,应扫描副证正、反两面。

   (三)检查无误后点击“发送“按钮,发送至核损平台。

  二、时效要求:

   (一)现场查勘在下午16:00前完成的案件当天将照片、索赔资料、证明等输入理赔网,在下午16:00以后完成的案件第二天9:30前将照片、索赔资料、证明等输入理赔网。

   (二)定损工作必须在以下期限内完成;非涉及人伤和全车被盗抢案件,事故损失在3000以下的,在接到高度后日清日结;损失在3000-10000元,在2人工作日内完成;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人员伤亡或全车盗抢案件,在上述期限基础上延1天,特殊赔案,经保险公司核赔人批准,期限最长不超过6天。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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