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试行)
| 序号 | 基本事项 | 基本要件 | 基本内容 |
| 一 | 法人资格 | 具有法人资格或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 | 有营业执照、法人证书、负责人有任职资格任命文件等。 |
| 二 | 人员及办公场所 | 配备至少5名专职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有固定且使用面积不少于150㎡的办公场所,配备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 | 1.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 2.专职管理人员与培训机构有正式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工资、社会保险缴费单据等资料,任职文件、学历及职称证书齐全; 3.兼职管理人员与培训机构签有聘用合同,并在有效期内; 4.具有固定办公场所(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50㎡,配备满足日常办公需要的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等)。 5.设置的档案室,使用面积与人员类别和数量相匹配。 |
| 三 | 培训教师 | 从事的每个专业领域或者作业类别至少有2名专职安全培训教师,专职安全培训教师应当是本单位在职职工,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兼职安全培训教师应依法签订聘用协议。 | 1.培训机构从事的每个培训作业类别至少有2名与工种类别相匹配的专职安全培训教师; 2.培训教师应熟悉安全培训教学规律、掌握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技能,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实践工作经验。 3.专职安全培训教师应当是本单位在职职工,与培训机构有正式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工资、社会保险缴费单据等资料、任职文件、学历及职称证书齐全; 4.兼职教师与培训机构签有聘用合同,并在有效期内; 5.专职教师数量不得少于本机构专、兼职教师总数的60%; 6.从事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教师,除应具备上述第2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7.从事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安全培训的教师,还应具备与所培训作业类别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在相应作业类别领域具有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实践经验。 |
| 四 | 教学及 后勤保障设施 | 有固定、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同时满足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后勤保障设施。 | 1.培训教室应固定、和相对集中,可满足日常学员培训学习需求; 2.培训教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其中:学员人均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公共面积不低于教室使用面积的10%; 3.培训教室无安全隐患,干净整洁,采光、通风良好; 4.培训教室配备配齐投影仪、投影屏幕、计算机、白板、音响等教学设施,配备能与全省培训考核系统进行实时对接的视频广角摄像头及人脸识别签到一体机等设施设备; 5.学员培训后勤保障设施完善。 |
| 五 | 培训工作制度 | 有健全的培训管理规章制度、培训管理组织,能够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培训策划设计,有学员考核、培训登记、档案管理、过程控制、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等制度,并建立相应工作台账。 | 1.培训机构应有机构章程,人员分工职责明确; 2.相关培训工作制度应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控制规范》制定; 3.工作制度应健全完善、贴合实际并有效落实。 |
| 六 | 教学评估 | 具有完善的教学评估考核机制,确保培训有效实施。 | 1.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教学评估考核相关制度; 2.教学评估考核相关制度应符合《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控制规范》要求; 3.日常培训中教学评估考核相关制度有效落实。 |
| 七 | 远程教学 | 采取远程与现场安全培训相结合方式的,现场安全培训时间不低于总学时50%。 | 1.远程培训内容、学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现场安全培训时间不低于总学时50%。 |
| 八 | 合作办学 | 采用合作办学开展安全培训的机构,2家及以上培训机构不得与同一家单位合作办学。 | |
| 九 | 特种作业培训 | 从事特种作业培训的培训机构,除具备前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与所培训作业类别相适应的实际操作条件,具备与所培训作业类别相适应的教学场地。特种作业实训设施及教学场地配备参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及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宣教〔2014〕139号),监管总局《特种作业(电工)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安监总人事〔2018〕18号),配备数量满足实际培训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