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八号)》
| 序号 | 技术分类 | 技术名称 | 禁止 | 技术(性能)指标 | 禁止、使用范围 | 相关理由 | 替代技术 | 执行 日期 | |
| 1 | 建筑施工技术 | 现场浇筑楼梯工艺 | √ | 不得用于主城区、涪陵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丰都县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及以上(以规划方案一次性批准的住宅建筑面积计)的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高层住宅建筑工程。 | 施工难度大、质量难以保证,作业环境差,阻碍技术进步。 | 装配式混凝土楼梯预制工艺。 | 2016年 7月1日 | ||
| 2 | 无止水构造的对拉丝杆 | √ | 不得用于有抗渗等级要求的墙体结构。 | 无法有效封堵外墙对拉丝杆留洞,易造成外墙渗漏。 | 分体式止水丝杆等。 | 2016年 1月1日 | |||
| 3 | 现浇楼板用混凝土马凳、塑料马凳以及不能确保钢筋位置的其他马凳 | √ | 严禁用于全市建设工程。 | 难以保证现浇混凝土楼板钢筋位置及保护层厚度。 | 钢筋牌号为HRB400、直径≥10mm、上层钢筋长度≥500mm及悬挑端长度≤100mm,且符合《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措施》要求的长条钢筋马凳等。 | 2016年 1月1日 | |||
| 4 | 带有延伸功能的钢筋调直切断设备 | √ | 严禁用于全市建设工程钢筋调直剪切。 | 可造成钢筋直径变小、延性降低、表面肋破坏,影响结构抗震安全性能。 | 无延伸功能的自动化钢筋调直切断设备。 | 2016年 1月1日 | |||
| 5 | 采用剪切原理设计的钢筋切断设备 | √ | 严禁用于全市建设工程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加工。 | 加工后钢筋接头截面不平整,影响机械连接接头质量。 | 锯切类钢筋加工设备。 | 2016年 1月1日 | |||
| 6 | 施工现场加工箍筋和板筋 | √ | 1.不得用于主城区、涪陵区、南川区、綦江区、荣昌区的市级重点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租房建设工程。 2.不得用于主城区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上(以规划方案一次性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的建筑工程。 3.不得用于涪陵区、南川区、綦江区、荣昌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以规划方案一次性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的建筑工程。 | 加工高强钢筋难度大,加工质量不稳定,不利于安全文明施工。 | 建筑钢筋加工配送技术。 | 2016年 1月1日 | |||
| 7 | 建筑管材 | 衬塑复合钢管 | √ | 不得用于建筑热水系统。 | 易造成内衬塑料脱层,减少有效截面积。 | 纤维增强聚丙烯给水管、薄壁不锈钢水管等。 | 2016年 1月1日 |
| 序号 | 技术分类 | 技术名称 | 禁止 | 技术(性能)指标 | 禁止、使用范围 | 相关理由 | 替代技术 | 执行 日期 | |
| 8 | 厨房与卫生间部品 | 手工生产的住宅厨房、卫生间排烟气道 | √ | 严禁用于全市建设工程。 | 质量不稳定。 | 采用成套机械生产设备和现代工业化生产方式生产的住宅厨房、卫生间排烟气道。 | 2016年 1月1日 | ||
| 9 | 采用菱镁材料生产的住宅厨房、卫生间排烟气道 | √ | 严禁用于全市建设工程。 | 易返卤、泛霜、翘曲变形,耐久性差。 | 符合《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JG/T 194要求的材料生产的住宅厨房、卫生间排烟气道。 | 2016年 1月1日 | |||
| 10 | 建筑砂浆 | 现场搅拌砂浆 | √ | 1.不得用于主城区、涪陵区、綦江区、永川区的市级重点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砌筑、抹灰和楼地面工程; 2.不得用于主城区、涪陵区、綦江区、永川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以规划方案一次性批准的建筑面积计)建设工程的砌筑、抹灰和楼地面工程。 | 质量不稳定、污染环境,不符合绿色施工要求。 | 预拌商品砂浆 | 2016年 1月1日 | ||
| 11 | 建筑门窗幕墙 | 建筑外窗用钢化玻璃 | √ | 公称厚度5mm,单片玻璃面积>2㎡ | 不得用于建筑外窗。 | 存在安全隐患。 | 满足该规定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建筑用玻璃 | 2016年 1月1日 | |
| 公称厚度6mm,单片玻璃面积>3㎡ | |||||||||
| 公称厚度8mm,单片玻璃面积>4㎡ | |||||||||
| 公称厚度10mm,单片玻璃面积>6㎡ | |||||||||
| 公称厚度12mm,单片玻璃面积>8㎡ | |||||||||
| 12 | 建筑用玻璃幕墙 | √ | 不得用于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二层及以上外墙。 | 存在安全隐患。 | 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外墙饰面技术。 | 发布 之日 | |||
| √ | 全隐框玻璃幕墙 | 不得用于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和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以及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 | 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非全隐框玻璃幕墙。 | 发布 之日 |
2.禁止执行日期以初步设计审批申报时间为界限。
附件
《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八号)》
| 序号 | 技术分类 | 技术名称 | 禁止 | 技术(性能)指标 | 禁止、使用范围 | 相关理由 | 替代技术 | 执行 日期 | |
| 1 | 建筑施工技术 | 现场浇筑楼梯工艺 | √ | 不得用于主城区、涪陵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丰都县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及以上(以规划方案一次性批准的住宅建筑面积计)的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高层住宅建筑工程。 | 施工难度大、质量难以保证,作业环境差,阻碍技术进步。 | 装配式混凝土楼梯预制工艺。 | 2016年 7月1日 | ||
| 2 | 无止水构造的对拉丝杆 | √ | 不得用于有抗渗等级要求的墙体结构。 | 无法有效封堵外墙对拉丝杆留洞,易造成外墙渗漏。 | 分体式止水丝杆等。 | 2016年 1月1日 | |||
| 3 | 现浇楼板用混凝土马凳、塑料马凳以及不能确保钢筋位置的其他马凳 | √ | 严禁用于全市建设工程。 | 难以保证现浇混凝土楼板钢筋位置及保护层厚度。 | 钢筋牌号为HRB400、直径≥10mm、上层钢筋长度≥500mm及悬挑端长度≤100mm,且符合《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措施》要求的长条钢筋马凳等。 | 2016年 1月1日 | |||
| 4 | 带有延伸功能的钢筋调直切断设备 | √ | 严禁用于全市建设工程钢筋调直剪切。 | 可造成钢筋直径变小、延性降低、表面肋破坏,影响结构抗震安全性能。 | 无延伸功能的自动化钢筋调直切断设备。 | 2016年 1月1日 | |||
| 5 | 采用剪切原理设计的钢筋切断设备 | √ | 严禁用于全市建设工程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加工。 | 加工后钢筋接头截面不平整,影响机械连接接头质量。 | 锯切类钢筋加工设备。 | 2016年 1月1日 | |||
| 6 | 施工现场加工箍筋和板筋 | √ | 1.不得用于主城区、涪陵区、南川区、綦江区、荣昌区的市级重点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租房建设工程。 2.不得用于主城区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上(以规划方案一次性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的建筑工程。 3.不得用于涪陵区、南川区、綦江区、荣昌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以规划方案一次性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的建筑工程。 | 加工高强钢筋难度大,加工质量不稳定,不利于安全文明施工。 | 建筑钢筋加工配送技术。 | 2016年 1月1日 | |||
| 7 | 建筑管材 | 衬塑复合钢管 | √ | 不得用于建筑热水系统。 | 易造成内衬塑料脱层,减少有效截面积。 | 纤维增强聚丙烯给水管、薄壁不锈钢水管等。 | 2016年 1月1日 |
| 序号 | 技术分类 | 技术名称 | 禁止 | 技术(性能)指标 | 禁止、使用范围 | 相关理由 | 替代技术 | 执行 日期 | |
| 8 | 厨房与卫生间部品 | 手工生产的住宅厨房、卫生间排烟气道 | √ | 严禁用于全市建设工程。 | 质量不稳定。 | 采用成套机械生产设备和现代工业化生产方式生产的住宅厨房、卫生间排烟气道。 | 2016年 1月1日 | ||
| 9 | 采用菱镁材料生产的住宅厨房、卫生间排烟气道 | √ | 严禁用于全市建设工程。 | 易返卤、泛霜、翘曲变形,耐久性差。 | 符合《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JG/T 194要求的材料生产的住宅厨房、卫生间排烟气道。 | 2016年 1月1日 | |||
| 10 | 建筑砂浆 | 现场搅拌砂浆 | √ | 1.不得用于主城区、涪陵区、綦江区、永川区的市级重点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砌筑、抹灰和楼地面工程; 2.不得用于主城区、涪陵区、綦江区、永川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以规划方案一次性批准的建筑面积计)建设工程的砌筑、抹灰和楼地面工程。 | 质量不稳定、污染环境,不符合绿色施工要求。 | 预拌商品砂浆 | 2016年 1月1日 | ||
| 11 | 建筑门窗幕墙 | 建筑外窗用钢化玻璃 | √ | 公称厚度5mm,单片玻璃面积>2㎡ | 不得用于建筑外窗。 | 存在安全隐患。 | 满足该规定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建筑用玻璃 | 2016年 1月1日 | |
| 公称厚度6mm,单片玻璃面积>3㎡ | |||||||||
| 公称厚度8mm,单片玻璃面积>4㎡ | |||||||||
| 公称厚度10mm,单片玻璃面积>6㎡ | |||||||||
| 公称厚度12mm,单片玻璃面积>8㎡ | |||||||||
| 12 | 建筑用玻璃幕墙 | √ | 不得用于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二层及以上外墙。 | 存在安全隐患。 | 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外墙饰面技术。 | 发布 之日 | |||
| √ | 全隐框玻璃幕墙 | 不得用于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和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以及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 | 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非全隐框玻璃幕墙。 | 发布 之日 |
2.禁止执行日期以初步设计审批申报时间为界限。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