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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公司的运输保险活动中,客户是被保险人,也是保险受益人;公司作为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的当事人成为投保人;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承担我们公司所有投保货物的保险责任;被投保的货物称为保险标的;
一、保险公司不予以承保的货物类型有:
1、武器弹药、现金、支票、票证、单证、有价证券、信用证、护照、卫星;
2、艺术品、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文物古玩、古书、古画、邮票、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3、无外包装或裸装货物、神秘失踪及无人看管之货物;
4、动植物、家禽、海货、鲜活货、鲜花、蔬菜、水果、血制品、易变质物品、需冷藏运输的货物;
5、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军用品、国内外各相关职能部门明令的禁止流通物品或流通物品;
6、玻璃及纯玻璃制品、陶瓷、石料板材、灯饰灯具、大理石等易碎物品以及含有易碎部件的物品收运时务必请由发货客户在托运书上签字确认注明:破损自负;
7、旧物品、旧设备、在用品、返修货物、二手货物、旧家用电器、旧电脑及旧电脑设备、旧机械设备、工程图纸、工艺美术品等;
8、中国境内无修复或定损技术能力的精密仪器设备;
9、鱼粉、豆粕及未经商检进口转内地的物品、菜籽饼、地瓜干、花生、食品罐头等易腐易蛀物品;
10、水泥、粮食、饲料、食糖、煤碳等散装运输的货物;
保险公司特殊承保货物类型有:
11、汽车配件、木制或其它材质办公家具等货物要参与投保必须事先向客户申明并在托运书上注明此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如有损坏,则按保险公司的规定只赔偿此货物受损部分的修复价值,并非赔偿货物全部实际价值;
12、对于显示器、液晶屏、汽车挡风玻璃之类的产品收运时除必须使用木箱包装以外,还必须由发货客户在托运书上签字确认注明:(保险)保丢不保损,货物破损自负;
二、保险责任范围(以下情况下造成货物受损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1、火灾、雷电、水灾和其它自然灾害(包括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而致的货物损失;
2、飞机失事、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或在特殊危难情况下发生的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如飞机在空中失去平衡或突然遭遇恶劣天气为保证飞机及旅客飞行安全需要而采取的不得已的抛弃行为所造成的货物损失);
3、因受震动、碰撞、压力而造成的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4、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即外包装破损,内物短少、丢失情况);
5、遭受盗窃或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全程公路运输时必须使用全封闭箱式带锁的卡车;
三、非保险责任范围(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责任范围):
1、因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及而造成的货物损失;
2、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3、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指包装未按货物运输要求进行必要的合理的包装防护措施);
4、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5、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6、属于发货人的责任引起的损失;
7、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如实际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而申请索赔金、或实际发生保险事故后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申请赔偿金等行为,当事人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8、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9、公路运输时由于驾驶人员或押运人员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10、公路运输时铅封完好情况下的货物短少损失;
五、 保险责任起讫范围:
1.自接收(承运)托运货物时起至承运货物的最终目的地为止;
2.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未及时提取货物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责任起讫范围延长至收货人在接到书面到货通知单以后的十五天内止;
六、货物损失赔偿计算方式:
货物损失赔偿金额=(货物投保价值/货物实际价值)*货物实际损失价值
A、货物不足额投保情况下,即按实际投保比例计算货物损失赔偿额;
B、货物足额保险情况下,按货物实际损失价值计算损失赔偿额(除特殊赔付项目外:只赔付受损货物修复价值、免赔额);
C、货物超出实际价值投保情况下,货物损失最高赔偿额为货物实际损失价值;
举例:一客户发上海服装1件,价值10000元,货到目的地后,包装破损,丢失5小件衣服,价值2000元,根据客户的投保情况计算三种不同的赔偿金额:
1:不足额保险:保险5000元,应赔偿额1000=2000*(5000/10000);2:足额保险10000元,应赔偿额为实际损失价值2000元;3:超额保险20000元,应赔偿额为实际损失价值2000元。
七、货物出险后的具体操作及相关注意事项:
1、货物出险后相关网络单位或案发现场当事人应立即向广州查询部查询员报案,并统一由广州或深圳查询员向保险理赔专员在案发时起24小时内报案有效;
2、案发时如航空运输或铁路运输时请各网络单位应立即要求承运人出具相关破损证明(机场事故签证、铁路事故记录)并现场将受损货物拍照,以此作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的证明材料;货物包装破损、内物短少情况下须会同机场人员或铁路工作人员作现场清点并在机场事故签证或铁路事故记录上作明确记载,收货客户签收货物时应现场清点受损货物明细,并在货物签收单上注明短少货物明细以及数量。
3、提供索赔所需的各项证明材料:
A、航空公司所签发的机场事故签证(包括破损照片)、货物托运书、空运代单、货物航空运单、提货清单(合票情况下)、货物签收单复印件以上资料由查询员必须在案发后一个星期内整理完毕并上交客服部保险理赔专员;
B、客户书面索赔函、货物有效价值证明资料包括货物销售或购销合同、该批货物装箱清单、收货客户签收时货物受损情况及受损货物价值证明资料,赔付款项支付方式以及赔款划付账户资料,以上资料由客服专员在案发后一个星期内向发货客户索取并上交各片区售后经理联同货物异常赔付单一并转交客服部保险理赔专员;
C、理赔员在收集以上资料后统一交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4、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经过客户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情况下可作价折归客户,并在保险赔款中作扣除;
5、自受损货物案发之日起半年内(即180天)不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索赔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被保险人自愿放弃权益,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理赔责任!
广州市天地纵横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客服部保险理赔员
2006年4月10日整理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