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累与编制
(讲稿)
赵炳忠
2011.12.
水运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水运工程实行“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作用是:监督是保证,法人管理是根本,社会监理是关键,企业自检是基础。
一、竣工资料的由来
二、资料积累的要点
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附录要求
四、检验批与分项检测关系、
五、检测试验资料与原始资料的组成与积累
六、竣工资料与档案的关系
七、施工单位交工质量鉴定时提交竣工资料
要求
一、竣工资料的由来: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历史记录积累。
1、法人(建设项目业主):
走基本建设程序,分阶段的所有资料;
施工过程中执行合同,进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及计量支付的所有资料(各类检查、大检查、检测试验);
完工后的初验、试运转报告,各类验证性、检测试验报告的积累;
交工质量鉴定、交工验收,环保、消防、档案、审计、绿化等专项验收资料;
竣工质量核定、竣工初验、竣工验收的资料。
2、施工单位:
按水运工程施工用表光盘、积累资料,按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时所提交的施工资料要求(六大篇)组卷积累、施工前准备阶段,施工(中)实施阶段,以及完工鉴定、验收的资料,根据归档要求在业主的组织下按照部(2008-225号)通知的《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立卷归档。
3、监理单位:
按水运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积累施工全过程的督促检查的资料,尤其是检测、试验的资料,旁站、巡视、指令等,变更程序。
4、设计单位:
设计文件各阶段的文件,设计服务、协助审核变更、变更程序把关等资料、对工程质量作全面的评价。
5、其他资料
(1)各类合同、会议纪要、专题会议、技术处治等资料。
(2)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定。施工单位编制划定、监理审查、业主批准、监督备案;必须在开工前进行,施工中不得随意变换。
(3)质量检测、试验的要求:
材料按附录C(标准)规定进行检测;设备按开箱检查,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年度检测报告)的检查,结合静态测试验证。
机械、电机设备安装检测整机资料等;技术监督局对特种设备检测报告、安全合格证。
6 、按档案要求整理、装订(三孔一线)成册,按部档案馆的要求组卷。
二、资料积累的要点
1、施工资料的重要性-——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的见证
水运工程施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控制。
(1)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现场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单位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监理单位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见证抽样检验或平行检验。
(2)各工序施工应按施工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专业工序之间的交接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水运工程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和验收。
(1)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合同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2)工程质量的检验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4)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验项目,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见证抽样检验或平行检验。
(5)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要检验项目和一般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6)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按相应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或验证性检验。
(7) 承担见证抽样检验及有关结构安全检验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能力等级。
(8)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2、积累(收集)资料的要求:现场做资料,施工、监理协作,填写规范,字迹清晰,数据正确,科学合理。
3、新标准的检测试验要求:
数据说话,不合格立即纠正,合格为准。
4、检测类别:
施工单位自查:材料、设备按标准规定检验批、规定分项、构件(外购)全部检测;
监理单位抽查:检测的覆盖面为100%、检测的频率为30%、平行试验10%,验正性试验必须做。
管理单位(部门):分部工程判定时的检测。
⑴ 业主请第三方检测(具有水运资质);
⑵ 监督部门的检测:随机抽检(砼回弹、钢筋保护层厚度、抗氯离子渗透性能、混凝土面层厚度。
5、资料门类(四类)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主要功能资料核查;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
6、水运工程施工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开工前应按标准的附录A要求进行检查和划定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及使用的表格。
明确三个概念:
⑴ 批验批: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⑵ 检验: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⑶ 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的活动。
7、资料积累:(相关注意点)
⑴ 项目部与试验(室)的关系;
⑵ 注重检测试验数据,淡化部分记录;
⑶ 目录与资料的对照要求;
⑷ 严格执行检验程序;
⑸ 必须明确的几个问题:
a.现场做资料;
b.原件与抄件(原件保管);
c.划定工程与使用表格的确定;
d.变更走程序;
e.检测的规定:新标准要求,材料、设备;
f.构件、检验批、分项检验;
g.测量放样、沉降位移观察、整体尺度的要求与相关报告;
h.竣工图与施工照片。事故处理、技术处治方案。
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附录要求
附录A 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A.0.0.1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表A.0.0.1 的规定,对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并填写记录。
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浙水表A.0.0.1
| 工程名称 | 开工日期 | |||||||
| 建设单位 | 项目 负责人 | |||||||
| 设计单位 | 项目 负责人 | |||||||
| 监理单位 | 总监理 工程师 | |||||||
| 施工单位 | 项目部 负责人 | 项目部技术负责人 |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情况 | ||||||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
| 1 | 质量责任制 | |||||||
| 2 | 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 |||||||
| 3 |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 |||||||
| 4 | 施工技术标准 | |||||||
| 5 | 施工图审查情况 | |||||||
| 6 |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 | |||||||
| 7 | 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 | |||||||
| 8 | 分包方资质和分包管理制度 | |||||||
| 9 | 拌和站及计量设置 | |||||||
| 10 | 试验室、施工检测设备及计量设置 | |||||||
| 11 | 材料、设备管理制度 | |||||||
| 检查结论: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 ||||||||
B.0.0.1 检验批质量检验记录应由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填写,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等进行检验与确认,并按表B.0.0.1 的
规定记录.
( )检验批质量检验记录表 表B.0.0.1
| 单位工程 | |||||||||||||||||||
| 分部工程 | |||||||||||||||||||
| 分项工程 | 检验部位 | ||||||||||||||||||
| 施工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 质量检验标准名称及编号 | |||||||||||||||||||
| 质量标准规定 | 施工单位检验记录 | 监理单位检验记录 | |||||||||||||||||
| 主要 检验 项目 | 1 | ||||||||||||||||||
| 2 | |||||||||||||||||||
| 3 | |||||||||||||||||||
| 一般 检验 项目 | 1 | ||||||||||||||||||
| 2 | |||||||||||||||||||
| 3 | |||||||||||||||||||
| 允许偏差项目 | 允许偏差值(mm) | 实测偏差值(mm) | 抽查实测值 (mm)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允许偏差项目共检测 点,合格 点,合格率 % | |||||||||||||||||||
| 检验结果 | 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 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监理单位 检验结论 | 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 ||||||||||||||||||
②对于实测数据较多的项目,可附施工综合记录。
B.0.0.2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填写,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查员等进行检验与确认,并按表B.0.0.2 的规定记录。
B.0.0.3 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应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填写,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查员等进行检验与确认。并按表B.0.0.3 的规定记录。
B.0.0.4 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检查验收结论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填写,质量检验综合结论应由参加检查验收各方共同商定,由建设单位填写。并按表B.0.0.4 的规定记录。
注:质量监督机构对单位工程的质量核定报告及用表,应按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B.0.0.5 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汇总记录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并按表B.0.0.5 记录。
B.0.0.6 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评价的项目及质量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并采用表B.0.0.6 记录
注:①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价应在单位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并应由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在施工和监理单位检查的基础上共同进行;
② 观感质量检查项目的评价应采用观察检查、必要量测和共同讨论确定的方法进行;
③ 观感质量评价分为一级的项目应满足下列要求:
A、外观质量总体好;
B、观察范围未发现明显表面缺陷;
C、抽查部位测点的偏差未超过规定的允许偏差值。
④ 观感质量评价为二级的项目应满足下列要求:
A、外观质量总体较好;
B、观察范围有少量一般表面缺陷,但不需进行修补;
C、抽查部位虽有少量测点的偏差超过规定的允许偏差值,但未超过允许偏差值的1.5倍或者超过允许偏差值的测点个数未超过总测点数量的20%。
⑤ 观感质量评价为三级的项目应满足下列要求:
A、外观质量总体一般;
B、观察范围有较多一般表面缺陷或有较多修补痕迹,但不需要进行重新修补;
C、抽查部位的偏差超过允许偏差值的1.5倍,或者超过允许偏差值的测点个数超过总测点数量的20%,但不影响工程的正常使用。
⑥ 对于存在严重表面缺陷或有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偏差的项目不得通过观感质量评价。经按技术处理方案处理符合要求后的项目,可重新评为三级。
B.0.0.7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应按表B.0.0.7 检查记录。
B.0.0.8 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应按表B.0.0.8 进行检查记录。
B.0.0.9 水运工程主要质量控制资料用表的格式与填写应符合附录K 的规定。
附录C 主要材料试验和现场检验抽样组批原则及检验项目
C.0.0.1 水运工程主要材料试验和现场检验的抽样组批原则及检验内容宜按表C.0.0.1确定。
注:表中试验或检验项目栏中的“必检”为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检验的项目;“其他”为可根据需要检验的项目。
附录D 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验证性检测要求
D.1 一般规定
D.1.0.1 本附录适用于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的抽样检测或验证性检测。
D.1.0.2 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验证性检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D.1.0.3 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验证性检测的部位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由质量监督机构会同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选定。
D.1.0.4 承担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验证性检测的单位或机构应具有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相应能力等级,并经质量监督机构认可或授权。承担检测项目的负责人应具有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
D.1.0.5 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验证性检测除符合本附录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D.2 混凝土强度检测
D.2.0.1 混凝土结构主要构件实体混凝土强度验证性检测的抽查数量可按表D.2.0.1确定。
D.2.0.2 混凝土强度检测宜采用超声回弹综合法或取芯法,其检测条件、检测方法和合格判定标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港口工程混凝土非破损检测技术规程》(JTJ/T 272)的有关规定。
D.3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D.3.0.1 位于水位变动区和浪溅区的主要构件实体的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的抽查数量可按表D.3.0.1 确定。
D.3.0.2 对桩和梁类构件应对全部主筋进行检测;对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少于6 根受力筋进行检测;对沉箱、扶壁、圆筒、闸墙、坞墙和挡浪墙等,应至少抽取6 根受力筋进行检测。每根钢筋应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2~3 个点。
D.3.0.3 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测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测时,所用的仪器应进行校准。其检测误差应满足表D.3.0.3 的要求。
D.3.0.4 桩、梁、板、沉箱、扶壁和圆筒等构件钢筋保护层实际厚度的正偏差不应超过12mm,负偏差不应超过5mm;现浇闸墙、坞墙、挡墙等构件钢筋保护层实际厚度的正偏差不应超过15mm,负偏差不应超过5mm。
D.3.0.5 主要构件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合格判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D.3.0.5.1 当全部保护层厚度检测的合格点率为80%及以上时,保护层厚度的检测结果应判定为合格。
D.3.0.5.2 当全部保护层厚度检测的合格点率小于80%但不小于70%时,应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测,当按两次抽样数量总和计算的合格点率为8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测结果仍应判定为合格。
D.3.0.5.3 每次抽样检测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负偏差均不应大于第D.3.0.4 条规定偏差值的1.5 倍。
D.4 抗氯离子渗透性能的检测
D.4.0.1 处于浪溅区和水位变动区的梁、板、沉箱、扶壁和挡浪墙等有抗氯离子渗透性能要求的构件应对抗氯离子渗透性能进行验证性检测。
D.4.0.2 抗氯离子渗透性能验证性检测的试件应在构件上钻芯制取。预制构件宜按同类构件且混凝土数量不大于20000m3 抽检一次,每一次抽检钻取芯样试件的数量不宜少于3个;现浇构件的同类构件的芯样试件数量不宜少于3 个。
D.4.0.3 抗氯离子渗透性能试验芯样试件的尺寸、加工要求和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JTJ 275)的有关规定。
D.4.0.4 当采用电通量法检测时,抗氯离子渗透性能试验的检验合格判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D.4.0.4.1 芯样试件的电通量平均值应满足设计要求。
D.4.0.4.2 单块芯样试件的电通量值不得大于设计值的115%。
D.5 混凝土面层厚度检测
D.5.0.1 混凝土面层厚度验证性检测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D.5.0.1.1 道路宜按长度不大于1000m 检测一处,且不应少于3 处。
D.5.0.1.2 堆场宜按面积不大于5000m2 检测一处,且不应少于3 处。
D.5.0.2 混凝土面层厚度的检测应采用钻芯取样用钢尺测量的方法。
D.5.0.3 混凝土面层厚度检测合格判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D.5.0.3.1 检测的厚度平均值应不小于设计厚度。
D.5.0.3.2 检测的厚度最小值不得比设计厚度小15mm 及其以上。
附录E 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的测量
E.0.0.1 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的测量应包括水深测量和地形测量。
E.0.0.2 测图比例、测线和测点间距应符合表E.0.0.2-1、E.0.0.2-2 的规定。
注:质量检验测量的比例尺应与浚前测图比例尺一致。
E.0.0.3 疏浚工程质量检验宜采用数字化水深测量。中软底质的质量检验可采用单波束测深仪,硬底质的质量检验应采用多波束测深系统或硬式扫床。边坡陡于1:3 时,宜采用多波束测深系统。
E.0.0.4 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测量仪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E.0.O.4.1 水深测量定位宜采用GPS 进行,GPS 定位精度应优于±2m(2δ,95%),并应用二级平面控制网以上精度的控制点进行校对。
E.0.O.4.2 单波束测深仪必须具有模拟记录和数字记录功能,测深精度应优于±(0.05m+0.5%×水深),测深仪工作频率应为200~210kHz,换能器的波束角不应大于8°。双频测深仪的低频换能器的工作频率应为24~33kHz。
E.0.0.4.3 多波束测深系统测深必须改正船舶姿态对测深的影响,可配备三维姿态传感器和陀螺罗经。
E.0.0.4.4 当测深仪模拟记录显示波高超过0.2m 时,宜采用精度优于±0.05m 的波浪补偿器。
E.0.0.4.5 陆上地形测量可采用水准仪配合经纬仪、全站仪或RTK-DGPS 进行。
E.0.0.5 数字化水深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E.0.0.5.1 数字化水深测量时,测量船航速应小于10kn。
E.0.0.5.2 数字化水深测量数据处理应进行延迟改正和偏心改正。
E.0.0.5.3 测深数据的更新率应根据水深、测深波束角和测量船航速确定。
E.0.0.5.4 定位数据的更新率不应超过1s。
E.0.0.5.5 改正因噪声引起的假数字水深时,不应舍弃浅于设计水深的水深,对有严格超深的水域不应舍弃最大水深。
E.0.0.5.6 疏浚边坡的质量检验可采用电子水深数据绘制断面图。
E.0.0.6 多波束测深系统水深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E.0.0.6.1 多波束测深系统测量前必须进行校准。
E.0.0.6.2 相邻测线间重叠宽度应大于测线间距的20%。
E.0.0.6.3 内业数据处理单元不应大于1m×1m,水深宜按取浅原则选取,对有严格超深的水域不应舍弃最大水深。
E.0.0.6.4 多波束测深系统测深结果应采用单波束测深仪进行校核。
E.0.0.7 浮泥回淤比较严重的疏浚工程,施工过程中有测量资料证实已挖到设计水深,质量检验时可采用浮泥测量对高频测深仪水深图进行修正。浮泥的测量可采用三爪砣、密度计或实地取样的方法,具备条件时,可采用走航式适航水深测量的方法。
E.0.0.8 疏浚工程竣工断面图应按图E.0.0.8 绘制。
E.0.0.9 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的测量除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水运工程测量质量检验标准》(JTS 258-2008)《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 203)的有关规定。
附录F 通航水深和维护标准水深保证率计算
F.1 沿海航道通航水深保证率
F.1.0.1 沿海和潮汐河口航道通航水深保证率应按下式计算:
M=N/P×100 % (F.1.0.1)
式中:P ——通航水深保证率(%);
M ——报告期日历天数(d);
N ——报告期达到通航水深标准的天数(d)。
F.1.0.2 报告期日历天数和报告期达到设计通航水深标准的天数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F.1.0.2.1 报告期日历天数应按报告期首末考核水深图测图日期计算。
F.1.0.2.2 在报告期内,当相邻两次考核水深图均达到设计通航水深标准时,达到通航水深标准的天数应为两次测图日期之间的日历天数;当相邻两次考核水深图只有一次达到设计通航水深标准时,达到通航水深标准的天数应为两次测图日期之间日历天数的1/2。
F.1.0.3 报告期可按年度划分。考核水深测图每月不宜少于一次,并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水深图;冲淤变化较大的季节,每月测图不宜少于两次。
F.2 内河航道维护标准水深保证率
F.2.0.1 内河航道维护标准水深保证率应按下式计算:
P =T-d/T×100%(F.2.0.1)
式中:P ——维护标准水深保证率(%);
T ——通航期天数(d),即报告期日历天数减去因不可抗力因素而被迫停航的天数;
d ——通航期内航道水深不满足航道维护标准水深的天数(d)。
F.2.0.2 在山区、丘陵石质和卵石河段,当水位低于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水深可按换算水深考核,换算水深可按下式计算:
t′= t + ΔΖ (F.2.0.2)
式中:t′——换算水深(m);
t ——实际水深(m);
ΔΖ ——浅滩实际水深相对应的水位与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差值(m)。
F.2.0.3 报告期宜按年度划分。按实测水深图确定航道水深时,实测水深测图频率宜根据航道变化情况确定,每月不宜少于一次,并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水深图;在冲淤变化不大、水深比较稳定或冬季测量有困难的疏浚水域,经充分论证,测图频率可2~3 个月一次;当不能按实测水深图确定航道水深,采用实际测报水深时,可按测报资料确定航道水深。
F.2.0.4 在报告期内,当相邻两次考核水深图均达到设计通航水深标准时,达到通航水深标准的天数应为两次测图日期之间的日历天数;当相邻两次考核水深图只有一次达到设计通航水深标准时,达到通航水深标准的天数应为两次测图日期之间日历天数的1/2。
附录G 35kV 及以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要求
G.0.0.1 电气设备安装后必须进行交接试验,交接试验的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有关规定。
G.0.0.2 直流电动机的交接试验应符合表G.0.0.2 的规定。
注:励磁绕组对外壳和电枢绕组对轴的交流耐压试验,100kW 以下电机可用2500V 兆欧表测绝缘电阻代替。
G.0.0.3 电压在1000V 以下的交流电动机的交接试验应符合表G.0.0.3 的规定。
注:当电动机与其他机械部分的连接不易拆开时可连在一起进行空载运转检查试验。
G.0.0.4 电压在1000V 以上的交流电动机的交接试验应符合表G.0.0.4 的规定。
注:①当电动机与其他机械部分的连接不易拆开时可连在一起进行空载运转检查试验;
②表中序号为2、3、4 的试验项目可根据现场情况选做。
G.0.0.5 电力变压器的交接试验应符合表G.0.0.5 的规定。
注:①冲击合闸宜在高压侧进行;中性点接地的电力系统试验时变压器中性点必须接地;无电流差动保护的干式变压器可冲击3 次;发电机变压器组中间连接无操作断开点的变压器,可不进行冲击合闸试验;
②当试验时温度与产品出厂试验温度不符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有关规定,将测量值换算到同一温度的数值,再进行比较;
③表序号9 中的变压器绝缘油的试验可根据厂家说明书选做。
G.0.0.6 互感器的交接试验应符合表G.0.0.6 的规定。
注:序号2 中括号内的数据为全绝缘结构电压互感器的匝间电压。
G.0.0.7 少油断路器的交接试验应符合表G.0.0.7 的规定。
G.0.0.8 真空断路器的交接试验应符合表G.0.0.8 的规定。
G.0.0.9 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的交接试验应符合表G.0.0.9 的规定。
注:序号4 中的元件包括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接地开关、避雷器、互感器、套管、母线等,这些元件无法分开试验的可不单独进行试验。
G.0.0.10 绝缘子、套管和母线的交接试验应符合表G.0.0.10 的规定。
注:序号2 中交流耐压试验为绝缘子、套管和母线安装后的联合试验。
G.0.0.11 电力电缆的交接试验应符合表G.0.0.11 的规定。
注:①序号1 的检验分别在每一相上进行耐压试验或绝缘电阻测量,对一相进行试验或测量时,其他两相导体、金属屏蔽或金属套和铠装层一起接地;对金属屏蔽或金属套一端接地,另一端装有护层过电压保护器的单芯电缆主绝缘做耐压试验时,必须将护层过电压保护器短接,使这一端的电缆金属屏蔽或金属套临时接地;对额定电压为0.6/1KV 的电缆线路用2500V 兆欧表测量导体对地绝缘电阻代替耐压试验,试验时间1min;
②序号2 中,Ut 为试验电压,Uo 为电缆导体对地或对金属屏蔽层间的额定电压,U 为电缆额定线电压;
③序号3 中橡塑电缆优先采用20~300Hz 交流耐压试验; 不具备上述试验条件或有特殊规定时,可采用施加正常系统相对地电压24h 方法代替交流耐压。
G.0.0.12 并联电容器的交接试验应符合表G.0.0.12 的规定。
G.0.0.13 绝缘油的试验项目及标准,应符合表G.0.0.13 的规定。
G.0.0.14 金属氧化物避雷器的交接试验应符合表G.0.0.14 的规定。
G.0.0.15 1kV 及以下配电装置和馈电线路的交接试验应符合表G.0.0.15 的规定。
G.0.0.16 低压电器的交接试验应符合G.0.0.16 的规定。
G.0.0.17 二次回路绝缘电阻测量应符合表G.0.0.17 的规定。
G.0.0.18 柴油发电机组的交接试验应符合表G.0.0.18 的规定。
注:Un 为发电机额定电压。
附录H 航道整治工程实船适航试验要求
H.0.0.1 实船适航试验工作应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管理单位等共同进行。
H.0.0.2 实船适航试验前应根据设计要求和航道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实船适航试验大纲。
H.0.0.3 实船适航试验应根据设计要求、航道尺度和试验内容的要求,组织相应的适航船队。
H.0.0.4 实船适航试验应具备下列条件:
(1)整治河段所有单位工程已交工验收;
(2)整治河段水下地形及流速流向图的测量工作已经完成;
(3)整治河段的航标已布设完成并有完整的配布图;
(4)适航试验河段的水位满足设计要求,不满足时应作出修正说明。
H.0.0.5 实船适航试验的项目应按照适航试验大纲的规定进行。适航过程应对下列内容进行测量和记录:
(1)适航试验船队的航行轨迹和船队漂角;
(2)适航试验船队的航向、航速、主机转速、用车、船舶横倾角和舵角等航行及操作性能;
(3)适航试验船舶航行的路径、范围和次数等。
H.0.0.6 实船适航试验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1)整治河段水下地形图;
(2)整治河段表面流速、流向图;
(3)整治河段航标配布图;
(4)适航试验船舶的航行轨迹图;
(5)适航试验船舶的操作性能记录表等。
H.0.0.7 实船适航试验应提交航道整治工程实船适航试验报告。报告中应对整治河段的航道尺度、流态和整治效果作出判断和评价。
附录J 航标助航效能测试要求
J.0.0.1 航标工程效能测试工作应在航标工程试运行期间进行。测试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测试组成员应由项目主管部门、辖区航标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等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
J.0.0.2 测试工作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J.0.0.2.1 测试前应收集测试船舶、航区航法、航道基本条件以及测试对象的基本数据;
J.0.0.2.2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单位按有关设计内容和技术参数以及本标准要求,编写测试工作大纲。测试大纲宜包括下列内容:
(1)选定适合测试工作的设备和仪器;
(2)由测试组随机确定具有本工程代表性的测试河段或航区、抽样测试的数目、位置并绘制示意图;
(3)划分观测标志显形视距和可见座数、灯光作用距离、雷达应答器作用距离和雷达反射器状况的距离分级。内河航标工程观测距离分级宜按1~2km 观测一次划分,海区航标工程观测距离分级宜按2~5km 观测一次划分;
(4)确定测试组成员分工,制定因天气等环境因素影响试验不能正常进行时的预备方案;
(5)发生意外时的应急预案。
J.0.0.2.3 测试前应检校设备和仪器,检校成果提交测试组。试验中GPS 定位仪的测量误差精度应控制在1m 以内。
J.0.0.2.4 分项测试应对各测试项目作出分类评价。在分项测试的基础上,应对航标整体技术状况、助航效能作出评价,并对航标工程效果作出综合评价。
J.0.0.3 测试条件应满足下列规定。
J.0.0.3.1 测试工作应在大气透明系数不低于0.85 的条件下进行,不满足时应作出说明并予以折算。
J.0.0.3.2 测试人员的视力或矫正视力应达到1.0 以上。
J.0.0.4 测试内容和方法应符合表J.0.0.4 的规定,并填写表K.15.0.18-1 和表K.15.0.18-2。
J.0.0.5 每一时段测试工作结束时,测试组组长应即时组织测试组成员对各项试验的方法、环境情况、效果、所采集的数据的准确性、应注意的问题、不足之处等进行小结。测试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测试工作进行测试工作综合评价,并形成测试报告。
注:① 设标水深仅适用于内河航标的助航效能测试,不适用于沿海;
② VTS、AIS 等系统的测试不适用本规定。
附录K水运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用表统一要求
(一)一般规定
1、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按本标准和相关标准的规定随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形成,并应按本附录的规定进行收集和整理,作为工程质量的客观见证和质量检验与验收的依据。
2、工程建设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做好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
(1)建设单位应向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资料,并应对有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签署意见。
(2)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要求提供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并对相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签署意见。
(3)监理单位应按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进行检查和审核,并应及时签署意见。
(4)试验检测机构应按试验检测程序和相关规定及时出具试验检测报告。
(5)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并应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工程竣工前,应按竣工资料和归档的要求进行整理。
(6)质量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需签署意见的应及时签署意见。
3、主要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用表应采用本附录所规定的表格格式,对于本附录未包含和根据工程需要增加的,可参考本附录的规定制定和分类。
4、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用表的纸张和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表格纸张规格应使用A4或A3纸。
(2)应用碳素墨水填写或打印。
(3)表格填写内容和有关人员的签字应齐全,需要公章的
(二)工程测量控制点验收记录
1、工程测量控制点、施工测量基线和水准点应有平面布设图和计算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验收。
2、工程测量控制点验收必须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 执行。表K.2.0.2-1,施工测量基线和水准点验收应采用表K.2.0.2-2。
(三)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和进场验收记录
1、供应单位提供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等原材料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应反映原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指标等,并应与实际进场材料相符。
2、原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应进行检查,填写进场验收记录,并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对于设备应做设备开箱检查记录。
3、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进场验收应采用表K.3.0.3-2,设备开箱检查记录应采用表K.3.0.3-3,并均应采用表K.3.0.3-1进行汇总。
4、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的抄件或复印件应清楚,并应注明代表数量和供应日期。抄件或复印件中应有抄件人的签字和抄件单位的红色公章,并注意原件保存单位。
(四)原材料试验检验报告
1、水泥的检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进场的复验报告应按水泥的进场检验批提供。
(2)快硬水泥存储期超过1个月,其他水泥存储期超过3个月,或者发现水泥有结块现象时应重新检验。
(3)水泥进场复验报告应采用表K.4.0.1-2,汇总表应采用表K.4.0.1-1。
2、混凝土用骨料的检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用骨料的进场检验报告应按其进场检验批提供。
(2)现场筛洗的碎石在施工过程中应定期取样检验,预拌混凝土厂宜每周进行一次。
(3)混凝土用砂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4.0.2-1,混凝土用碎石、卵石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4.0.2-2。
3、混凝土外加剂的检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加剂的进场复验报告应按其进场验收检验批提供。
(2)液态减水剂储存超过3个月,松香热聚物型引气剂水溶液储存超过1个月,使用前应重新取样检验。
( 3 )减水剂、早强剂、速凝剂和引气型减水剂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4.03.-1。泵送剂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4.0.3-2。
4、混凝土掺合料检验报告应按其进场检验批提供。粉煤灰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4.0.4。
5、当采用非饮用水作为混凝土拌和用水时,应提供水质检验报告。水质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4.0.5。
6、钢筋的进场复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进场复验报告应按其进场检验批提供。
(2)当钢筋检验结果达不到国家现场标准规定时,应双倍取样重新复验,复验后方准使用。复验报告应与第一次检验报告同时保存。
(3)钢筋检验报告汇总表应采用表K.4.0.6-1,钢筋力学工艺性能及化学成分报告应采用表K.4.0.6-2,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4.0.6-3,预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品检验报告应采用K.4.0.6-4。
7、钢材的复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需要进行复验的钢材应按检验批提供钢材检验报告。
(2)当复验结果达不到国家现志标准规定时,必须双倍取样复验,复验合格后使用。复验报告应与第一次检验报告同时保存。
(3).钢材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4.0.7。
8、高强度螺栓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4.0.8-1和表K.4.0.8-2。
9、沥青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4.0.9。
10、土工织物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4.0.10。
11、塑料排水板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4.0.11。
12、石灰检验报告可采用表K.4.0.12。
13、用于砂井、砂垫层、回填和稳定土等材料的检验报告,可采用上述相应表格,验项目及要求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五)施工试验检测报告
1、混凝土和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和砂浆的配合比设计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能力等级的试验检测单位签发。
(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应采用表K.5.0.1-2。
2、混凝土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检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试验室的混凝土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检验报告可采用表0.2-1或表K.5.0.2-2。
(2)试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检验的混凝土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检验报告应采用K.5.0.2-2,其汇总记录应采用表K.5.0.2-1。
3、水泥砂浆抗压强度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5.0.3。
4、混凝土抗冻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5.0.4。
5、混凝土抗渗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5.0.5。
6、混凝土联锁块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5.0.6。
7、混凝土强度评定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强度评定应按验收批进行。
(2)混凝土验收批应按同一强度等级、配合比和生产工艺基本相同进行划分。混凝土宜按分项工程划分验收批,预制混凝土构件宜按月划分验收批。
(3)混凝土强度评定应采用表K.5.0.7-1,混凝土强度统计应采用表K.5.0.7-2。
8、混凝土氯离子含量评估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使用海砂、含有氯盐的水、外加剂等拦制混凝土时,应提供混凝土氯离子报告。
(2)混凝土氯离子总含量评估报告应采用表K.5.0.8。
9、高性能混凝土抗氯离子渗透性能检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电通量法试验时,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5.0.9。
(2)设计有要求用渗透系数法试验时,检验报告可参考上述表制定。
10、钢筋焊接和钢筋机械连接检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接头的检验报告应按检验批提供。
(2)当接头力学及工艺性能检验结果达不到国家现行标准规定时,应双倍取拉,复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复验报告应与第一次检验报告同时保存。
(3)机械连接接头所用连接件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生产厂家提供的接拉报告。
(4)钢筋焊接力学及工艺性能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5.0.10-1,钢筋机构连接拉伸性能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5.0.10-2。
11、冷拉钢筋力学和工艺性能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5.0.11。
12、钢结构焊接探伤检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时,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波不能对缺陷做出判断时,应采用X射线探伤。
(2)超声波探伤检验报告采用表K.5.0.12-1,X射线探伤报告应采用表K.5.0.12-2。
13、土击实试验报告和土干密度检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干密度检验应按施工段提供。
(.2)土干密度检验报告中应注明土样的层次、取样点号,并附取样平面简图。
(3)土干密度检验报告汇总表应采用表K.5.0.13-1,土击实试验报告应采用K.5.0.13-2,土压实度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5.0.13-3。
14、稳定土配合比设计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稳定土配合比设计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能力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设计、
(2)稳定土配合设计报告应采用表K.5.0.14。稳定土无侧限抗压强度检验报告应采用表K.5.0.15。
(六)构件出厂合格证
预制构件的出场合格证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构件和钢构件出厂应按出厂批次提供预制构件出场合格证。
(2)施工单位预制场生产的混凝土构件出厂合格证应采用表K.6.0.1-1;钢构合格证应采用表K.6.0.1-2。专业厂家生产的构件出厂合格证可按合同规定或厂家的标准执行。
(七)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隐蔽工程验收的内容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
(2)验收项目的质量情况应描述清楚,有关试验检测的内容应注明检验报告编号。
(3)验收意见栏中应注明是否允许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的结论性意见。
(4)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及负责人应在验收记录表的相应栏目中签字确认。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可采用表K.7.0.1-2并应采用表K.7.0.1-1进行汇总。钢筋和预应力等工程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可参照通用记录表格制定专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查数据较多的隐蔽工程验收项目,也可采用施工综合记录表或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作为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的附件。
(八)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
1、基槽和基坑开挖施工及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槽和基坑开挖应有断面测量验收记录。水下基槽和陆上大型基坑应有开挖断面图。
(2)码头水下基槽开挖断面测量验收记录应采用表K.8.0.1。其他基槽、基坑和岸坡开挖可参照使用。
2、水下招石基床每一夯实和整平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基床每一夯实施工段且不大于100km进行一次验收;墩式基床每一个墩进行一次验收。
(2)水下抛石基床夯实验记录应采用表K.8.0.2-1或K.8.0.2-2;水下抛石基床整平记录应采用表K.8.0.2-3。
3、锤击沉桩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方桩和管桩锤击沉桩应逐根填写锤击沉桩记录,施工结束后应整理沉桩综合记录;板桩沉桩应有综合记录。
(2)锤击沉桩记录填写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桩位编号与设计编号一致;
b表中的桩偏位为沉桩结束摘替打时的桩偏位值;
c 沉桩过程中如发生溜桩、断桩或沉桩中途停止等异常情况,应在备注栏注明。
(3)方桩和管桩的锤击沉桩综合记录应采用表K.8.0.3-1,表中的桩顶偏位为“夹桩铺底”后的桩顶偏位实测值。如发生断桩和补桩应在备注栏注明。锤击沉桩记录应采用表K.8.0.3-2。
(4)板桩沉桩综合记录应采用表K.8.0.3-3,如板桩墙出现不连锁情况,应在备注栏注明。
4、灌注桩施工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灌注桩施工应逐根填写成孔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水下混凝土施工记录,完工后应填写综合记录。
(2)灌注桩施工综合记录应采用表K.8.0.4-1;灌注桩成孔施工记录应采用表K.8.0.4-2;灌注桩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采用表K.8.0.4-3;灌注桩水下混凝土施工记录应采用表K.8.0.4-4。
(3)嵌岩桩的施工记录应按桩的类型分别填写管桩和灌注桩施工记录。
5、地下连续墙施工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连续墙施工应逐段填写成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水下混凝土施工记录,完工后应填写综合记录。
(2)地下连续墙施工综合记录应采用表K.8.0.5-1;成槽施工记录应采用表K.8.0.5-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采用表K.8.0.5-3;水下混凝土施工记录应采用表K.8.0.5-4。
6、砂桩、砂井、碎石桩、水泥搅拌桩、旋喷桩和高压注浆等地基基础处理应有单桩或处理单元的施工记录和综合施工记录,其记录表格格式可按设计要求和施工规程制定。
(九)主要结构构件安装施工及验收记录
1、沉箱、空心块体、扶壁和半圆体等构件的安装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构件安装应填写安装综合记录。
(2)沉箱和空心块体的安装综合记录应采用表K.9.0.1-1。沉箱安装的偏差应以沉箱灌满水经1~2个低潮后测量的数值为准。
(3)扶壁安装综合记录应采用表K.9.0.1-2,半圆体安装综合记录应采用表K.9.0.1-3。
2、方块安装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方块安装应分段、分层填写安装综合记录。
(2)方块安装综合记录应采用表K.9.0.2-1;卸荷板安装综合记录应采用表K.9.0.2-2。
3、梁、板等构件的安装综合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焊接要求的构件,其焊接情况应在备注中注明。
(2)梁的安装综合记录应采用表K.9.0.3-1;板的安装综合记录应采用表K.9.0.3-2。
4、板桩码头锚碇拉杆安装综合记录应采用表K.9.0.4。
5、门机、装卸桥、火车等轨道安装综合记录应采用表K.9.0.5。
(十)疏浚与吹填工程主要施工及验收记录
1、疏浚与吹填工程完工后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质量检验成果验收记录,并作为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记录的附件。
⑴ 基建性和一次性维护疏浚工程质量检验成果表应采用表K.10.0.1-1。
⑵ 挖岩与清渣工程质量检验成果表应采用表K.10.0.1-2。
⑶ 沿海常年维护性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表应采用表K.10.0.1-3。
⑷ 沿海常年维护性疏浚工程质量检验成果表应采用表K.10.0.1-4。
⑸ 内河常年维护性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表应采用表K.10.0.1-5。
⑹ 内河常年维护性疏浚工程质量检验成果表应采用表K.10.0.1-6。
⑺ 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成果表应采用表K.10.0.1-7。
(十一)机械设备安装主要施工及验收记录
液压管路压力和严密性试验记录应采用表K.11.0.1。
(十二)电气控制系统设备安装主要施工及验收记录
1、直埋和缆沟电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采用表K.12.0.1。
2、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测试记录应采用表K.12.0.2。
3、电气接地装置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应采用表K.12.0.3。
4、人工接地体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采用表K.12.0.4。
5、接地装置、避雷、等电位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采用表K.12.0.5。
6、低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记录应采用表K.12.0.6-2;高压及专用低压设备交接试验记录可采用厂家提供的试验记录,并均应采用表K.12.0.6-1汇总。
(十三)管道设备安装主要施工及验收记录
1、承压管道、阀门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应采用表K.13.0.1。
2、非承压管道灌水试验记录应采用表K.13.0.2。
3、排水管道通球试验记录应采用表K.13.0.3。
(十四)施工质量返工处理记录
1、施工质量返工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结构构件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需要进行局部返工、加固、补强时,应填写施工质量返工记录。
(2)施工质量返工记录应采用表K.14.0.1。
(十五)安全与主要功能项目检验与抽查资料
1、工程竣工整体尺度测量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码头、防波堤、护岸、船闸、干船坞、道路、堆场、航道整治和航标等建筑物
竣工后均应进行工程竣工整体尺度测量,并应提供工程竣工整体尺度测量报告。
(2)各类建筑物的竣工整体尺度测量报告,可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自行
2、疏浚与吹填工程竣工后应进行竣工测量,并应提供竣工断面及水深图与竣工地形测量图。
3、水工建筑物沉降和位移测量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或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对建筑物及岸坡的沉降和位移情况进行观测和记录。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继续进行观测。
(2)沉降和位移观测点的布置应合理,并应有平面图。
(3)沉降和位移观测应及时、连续,记录应真实、完整。
(4)沉降和位移观测汇总记录应采用表K.15.0.3-1;沉降观测记录应采用表K.15.0.3-2;位移观测应采用表K.15.0.3-3。
4、结构裂缝检查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发生裂缝时,应对裂缝进行检测鉴定并填写结构裂缝检查验收报告。
(2)结构裂缝检查验收应采用表K.15.0.4。
5、结构渗漏情况检查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有防渗要求的工程结构应对其结构的防渗情况进行检查和记录。
(2)结构渗漏情况检查验收记录应采用表K.15.0.5。
6、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抽查检测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报告应采用表K.15.0.6-1。
(2)混凝土抗氯离子渗透性能检测报告应采用表K.15.0.6-2。
7、起重重设备安全装置质量检验记录应采用表K.15.0.7。
8、输送设备安全装置质量检验记录应采用表K.15.0.8。
9、液压和气动系统调试检验记录应采用表K.15.0.9。
10、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应采用表K.15.0.10。
11、单机空载试运转检验记录应采用表K.15.0.11。
12、电气系统、设备试运转记录应采用表K.15.0.12。
13、变电所试运行检验记录应采用表K.15.0.13。
14、计算机系统试运行检验记录应采用表K.15.0.14。
15、管道及附属设备、消防管道检验记录应采用表K.15.0.1、K.15.0.2、K.15.0.3。
16、消防系统调式检验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检验记录应采用表K.15.0.16-1。
(2)消防报警阀调试检验记录应采用表K.15.0.16-2。
(3)消防水泵调试检验记录应采用表K.15.0.16-3。
(4)泡沫灭火系统调试检验记录应采用表K.15.0.16-4。
17、船闸设备试运行检测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船闸设备运行系统联合试运行记录应采用表K.15.0.17-1。
(2)闸门、阀门试运行检测记录应采用表K.15.0.17-2。
(3)船闸液压式启闭设备试运行检测记录应采用表K.15.0.17-3。
(4)船闸机械式启闭机设备试运行记录应采用表K.15.0.17-4。
(5)船闸闸门、阀门同步精度检测记录应采用表K.15.0.17-5。
(6)船闸运行系统电气设备试运行记录应采用表K.15.0.17-6。
18、航标助航效能测试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航标助航效能测试记录应采用表K.15.0.18-1。
(2)雷达应答器使用效果综合测试记录应采用表K.15.0.18-2。
主要用表的格式
水运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统一用表 表K.16.0.1
| 序号 | 表 名 | 表 号 |
| 01 | 工程测量控制点验收记录 | 表K.2.0.2-1 |
| 02 | 施工测量基线和水准点验收记录 | 表K.2.0.2-2 |
| 03 | 材料汇总表(通用) | 表K.3.0.3-1 |
| 04 | 原材料(构配件)进场验收记录(通用) | 表K.3.0.3-2 |
| 05 | 设备开箱检查记录 | 表K.3.0.3-3 |
| 06 | 水泥出厂质量证明和检验报告汇总表 | 表K.4.0.1-1 |
| 07 | 水泥检验报告 | 表K.4.0.1-2 |
| 08 | 混凝土用砂检验报告 | 表K.4.0.2-1 |
| 09 | 碎石(卵石)检验报告 | 表K.4.0.2-2 |
| 10 | 减水剂检验报告 | 表K.4.0.3-1 |
| 11 | 泵送剂检验报告 | 表K.4.0.3-2 |
| 12 | 粉煤灰检验报告 | 表K.4.0.4 |
| 13 | 水质检验报告 | 表K.4.0.5 |
| 14 | 钢筋(钢材)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汇总表 | 表K.4.0.6-1 |
| 15 | 钢筋力学工艺性能及化学成分检验报告 | 表K.4.0.6-2 |
| 16 |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检验报告 | 表K.4.0.6-3 |
| 17 |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检验报告 | 表K.4.0.6-4 |
| 18 | 钢材检验报告 | 表K.4.0.7 |
| 19 |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检验报告 | 表K.4.0.8-1 |
| 20 | 高强度螺栓检验报告 | 表K.4.0.8-2 |
| 21 | 沥青检验报告 | 表K.4.0.9 |
| 22 | 土工织物检验报告 | 表K.4.0.10 |
| 23 | 塑料排水板检验报告 | 表K.4.0.11 |
| 24 | 石灰检验报告 | 表K.4.0.12 |
| 25 |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 | 表K.5.0.1-1 |
| 26 | 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 | 表K.5.0.1-2 |
| 27 | 混凝土抗压(抗折)强度检验报告汇总表 | 表K.5.0.2-1 |
| 28 | 混凝土抗压(抗折)强度检验报告 | 表K.5.0.2-2 |
| 29 | 水泥砂浆抗压强度检验报告 | 表K.5.0.3 |
| 30 | 混凝土抗冻检验报告 | 表K.5.0.4 |
| 31 | 混凝土抗渗检验报告 | 表K.5.0.5 |
| 32 | 混凝土联锁块检验报告 | 表K.5.0.6 |
| 33 | 混凝土强度评定表 | 表K.5.0.7-1 |
| 34 | 混凝土强度统计表 | 表K.5.0.7-2 |
| 35 | 混凝土氯离子总含量评估报告 | 表K.5.0.8 |
| 36 | 高性能混凝土抗氯离子渗透性能检验报告 | 表K.5.0.9 |
| 37 | 钢筋焊接力学及工艺性能检验报告 | 表K.5.0.10-1 |
| 38 | 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单向拉伸性能检验报告 | 表K.5.0.10-2 |
| 39 | 冷拉钢筋力学及工艺性能检验报告 | 表K.5.0.11 |
| 40 | 超声波探伤检验报告 | 表K.5.0.12-1 |
| 41 | X射检验报告 | 表K.5.0.12-2 |
| 42 | 土压实度检验报告汇总表 | 表K.5.0.13-1 |
| 43 | 土击实试验报告 | 表K.5.0.13-2 |
| 44 | 土压实度检验报告 | 表K.5.0.13-3 |
| 45 | 稳定土配合比设计报告 | 表K.5.0.14 |
| 46 | 稳定土无侧限抗压强度检验报告 | 表K.5.0.15 |
| 47 | 混凝土构件出厂合格证 | 表K.6.0.1-1 |
| 48 | 钢构件出厂合格证 | 表K.6.0.1-2 |
| 49 | 记录汇总表 | 表K.7.0.1-1 |
| 50 |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通用) | 表K.7.0.1-2 |
| 51 | 水下基槽开挖断面测量验收记录 | 表K.8.0.1 |
| 52 | 水下基床夯实验收记录(方格网法) | 表K.8.0.2-1 |
| 53 | 水下基床夯实验收记录(随机选点法) | 表K.8.0.2-2 |
| 54 | 水下基床整平记录 | 表K.8.0.2-3 |
| 55 | 锤击沉桩综合记录 | 表K.8.0.3-1 |
| 56 | 锤击沉桩记录 | 表K.8.0.3-2 |
| 57 | 板桩沉桩综合记录 | 表K.8.0.3-3 |
| 58 | 灌注桩施工综合记录 | 表K.8.0.4-1 |
| 59 | 灌注桩成孔施工记录 | 表K.8.0.4-2 |
| 60 | 灌注桩隐蔽验收记录 | 表K.8.0.4-3 |
| 61 | 灌注桩水下混凝土施工记录 | 表K.8.0.4-4 |
| 62 | 地下连续墙施工综合记录 | 表K.8.0.5-1 |
| 63 | 地下连续墙成槽施工记录 | 表K.8.0.5-2 |
| 地下连续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表K.8.0.5-3 | |
| 65 | 地下连续墙水下混凝土施工记录 | 表K.8.0.5-4 |
| 66 | 沉箱(空心块体)安装综合记录 | 表K.9.0.1-1 |
| 67 | 扶壁安装综合记录 | 表K.9.0.1-2 |
| 68 | 半圆体安装综合记录 | 表K.9.0.1-3 |
| 69 | 方块安装综合记录 | 表K.9.0.2-1 |
| 70 | 卸荷板安装综合记录 | 表K.9.0.2-2 |
| 71 | 梁类构件安装综合记录 | 表K.9.0.3-1 |
| 72 | 板类构件安装综合记录 | 表K.9.0.3-2 |
| 73 | 锚碇拉杆安装综合记录 | 表K.9.0.4 |
| 74 | 钢轨安装综合记录 | 表K.9.0.5 |
| 75 | 基建性和一次性维护疏浚工程质量检验成果表 | 表K.10.0.1-1 |
| 76 | 挖岩与清渣工程质量检验成果表 | 表K.10.0.1-2 |
| 77 | 沿海常年维护性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表 | 表K.10.0.1-3 |
| 78 | 沿海常年维护性疏浚工程质量检验成果表 | 表K.10.0.1-4 |
| 79 | 内河常年维护性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表 | 表K.10.0.1-5 |
| 80 | 内河常年维护性疏浚工程质量检验成果表 | 表K.10.0.1-6 |
| 81 | 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成果表 | 表K.10.0.1-7 |
| 82 | 液压管路压力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 表K.11.0.1 |
| 83 | 直埋、缆沟电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表K.12.0.1 |
| 84 | 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 表K.12.0.2 |
| 85 | 电气接地装置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 表K.12.0.3 |
| 86 | 人工接地体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表K.12.0.4 |
| 87 | 接地装置、避雷和等电位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表K.12.0.5 |
| 88 | 电气设备 记录汇总表 | 表K.12.0.6-1 |
| 低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记录 | 表K.12.0.6-2 | |
| 90 | 承压管道、阀门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 | 表K.13.0.1 |
| 91 | 非承压管道灌水试验记录 | 表K.13.0.2 |
| 92 | 排水管道通球试验记录 | 表K.13.0.3 |
| 93 | 施工质量返工处理记录 | 表K.14.0.1 |
| 94 | 水工建筑物沉降和位移观测汇总表 | 表K.15.0.3-1 |
| 95 | 水工建筑物沉降观测记录 | 表K.15.0.3-2 |
| 96 | 水工建筑物位移观测记录 | 表K.15.0.3-3 |
| 97 | 结构裂缝检查验收记录 | 表K.15.0.4 |
| 98 | 结构渗漏情况检查验收记录 | 表K.15.0.5 |
| 99 | 混凝土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报告 | 表K.15.0.6-1 |
| 100 | 混凝土结构实体抗氯离子渗透性能检测报告 | 表K.15.0.6-2 |
| 101 | 起重装卸设备安全装置质量检验记录 | 表K.15.0.7 |
| 102 | 输送设备安全装置质量检验记录 | 表K.15.0.8 |
| 103 | 液压和气动系统调试检验记录 | 表K.15.0.9 |
| 104 | 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 表K.15.0.10 |
| 105 | 单机空载试运转检验记录 | 表K.15.0.11 |
| 106 | 电气系统、设备 试运转记录 | 表K.15.0.12 |
| 107 | 变电所试运行检验记录 | 表K.15.0.13 |
| 108 | 计算机系统试运行检验记录 | 表K.15.0.14 |
| 109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检验记录 | 表K.15.0.16-1 |
| 110 | 消防报警阀调试检验记录 | 表K.15.0.16-2 |
| 111 | 消防水泵调试检验记录 | 表K.15.0.16-3 |
| 112 | 泡沫灭火系统调试检验记录 | 表K.15.0.16-4 |
| 113 | 船闸设备运行系统联合试运行记录 | 表K.15.0.17-1 |
| 114 | 闸门和阀门试运行检测记录 | 表K.15.0.17-2 |
| 115 | 船闸液压式启闭设备试运行检测记录 | 表K.15.0.17-3 |
| 116 | 船闸机械式启闭机设备试运行记录 | 表K.15.0.17-4 |
| 117 | 船闸闸门和阀门同步精度检测记录 | 表K.15.0.17-5 |
| 118 | 船闸运行系统电气设备试运行记录 | 表K.15.0.17-6 |
| 119 | 航标助航效能测试记录 | 表K.15.0.18-1 |
| 120 | 雷达应答器使用效果综合测试记录 | 表K.15.0.18-2 |
1、相对又相互关联。检验批是同一个生产条件下,按规定汇总检的由一定数量组成的检验体。材料、设备(如水泥、橡胶支座、涨拉具)
2、分项检测,按分项工程为主体,检测过程中的工艺、工序质量、分项检测也是对检验批检测的一种体现和综合。
3、各自有的检测表式要求,检验批出检测报告,分项检测的允许误差,质量要求质量限定等表式。
四、检测试验资料与原始资料的组成与积累
1、资料的积累分二大类
⑴ 以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定的检测资料包括分项工程的检测汇总及分段实施的检测资料。这是鉴定质量等级的基础。
⑵ 原始资料包括材料检验批检测、设备的开箱检查、静态检测;自检的检测试验报告;各类报告必须汇总;焊接、高强螺栓连续、小应变、大应变、混凝土抗压、抗冻、抗渗报告评价、试运转报告(空、重载)、竣工图、反映施工全过程的照片、事故处理(技术处治)现场的记录、测量放样、沉降位移观察、整体尺寸检测。
2、几种情况的明确:
⑴ 现场做资料(施工第一线)施工、监理必须同时到现场检测,积累资料数据两种方法进行:笔记本电脑带到现场,或电脑里核好检测表格到现场。施工单位检测,监理抽查。监理抽查在施工单位的表格上填,即同步进行。监理做到履盖面达100%,检测的频率达30%,进行试验10%,各自填写结果意见、签字,可以共做一份资料,作为原件保留。
⑵ 原件与抄件:施工全过程需要积累原件,不允许回办公室再做资料,数据直接计算填入允许误差值内,不允许记在另外纸、本子上回来再输入电脑,这是抄件,不允许的。原件始终由施工单位保留、积累,交工验收时原件与复印件按合同要求交出,原件始终由使用管理单位保存。
⑶ 配合比:根据交通运输部2008年52号文件精神,对配合比的检查内容为:水运工程砼配合比设计必须有相应资质测试单位来做,按水运工程砼配合比操作规程来配制,必须提供规范、齐全的资料:
a.配合比设计计算书;
b.配合比试配(三次)记录;
c.配合比的材料试验报告;
d.推荐的配合比通知单。
⑷ 变更走程序: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来自建设四方也有勘察设计、材料供应商等,这些变更都必须走变更程序。
a.由变更者填写变更申请表(监理表A-29,附件:监理表A-19、-13、-18、-11)。
b.监理审查同意后,由总监填写变更审批表(监理表B-10)交业主批准(要求设计意见出技术联系单作为附件)。
c.由总监根据批准内容下发变更令(监理表B-11),施工按变更令实施变更。
⑸ 项目部与试验员的关系。
项目部必须设置资料管理负责人,对竣工资料全面掌握、收集、整理,直至归档。项目部与试验员的关系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项目部根据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委托试验员(可以工地临时试验员也可以委托市场上有水运资质的测试中心)作检测试验,试验员向项目部提交有效检测报告,项目部根据试验员提交的报告,分类、分项进行汇总,并分析评价。试验员内部管理建立各种试验的台帐,原始记录以及保存各类试验的原始资料。对提供的测试条件必须负全责,两者的资料按要求保存、积累。各类试验检测报告必须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 执行。
⑹ 沉降位移设置与观察,分阶段分析,形成书面报告,积累多年资料,有效分析稳定状态。
a.布点:码头平台七点、栈桥<300米六点、>300米翻倍;桥梁主体七点,引桥<300米六点、>300米翻倍;护岸每公里1点,基础处理处加密,三点以上。
b.按时进行观察、记录、初期加密,逐步拉开时间,准确填写沉降、位移的记录表。
c.根据每一点的数据分别绘画沉降曲线图和位移曲线图(即沉降量与时间,位移与时间在二维平面图上的关系曲线)。
d.分阶段进行趋势状态的分析。
⑺ 测量放样的完整性,尤其是复核测量整体尺度的重要性。
测量放样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工作,起到地理控制系统有效校核的。测量放样严格按水运工程测量规范来操作,控制小△闭合误差落在规范、标准允许范围之内,以数据说话、测量放样整体尺度的形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测量放样概况、其组织形成、人员构成、仪器设备、测量等级水平等,测量成果公布,积累误差所落范围。其附件包括阶段小△闭合数据表式及仪器标定证明书。
⑻ 竣工图、照片的要求与积累。
竣工图是反映完工后的工程实体的记录,与施工图是有区别的,其保存的意义是永久的。竣工图的编制是谁施工谁负责,委托设计单位编制也必需施工、监理的核准,尤其是变更的实施。如用施工新图作为竣工图必须加盖竣工章;小变更就在图上更改,如涉及结构、安全等方面的变更,竣工图必须更新重画,落款施工单位。
照片是施工全过程的记录,尤其是钻孔灌注桩的形成记录、钢筋笼的正位、立柱钢筋焊接断面层的保证,每一分项工程尤其是隐藏工程重要工艺、工序工程的记录,工程实体以及宣传需要的记录,既要电子版、又要相纸成册,并加说明,以最终的归档要求为准。
⑼ 港口吞吐能力核算、水域扫测报告、码头前沿水深、进出航道的测扫平面及断面图、实船实航的试验记录、整治效果分析报告、观测试验成果报告、沉降位移测量。放样、整体尺度报告等。
⑽ 竣工:港口工程试运营3-6个月、航道1年,按初步设计批复基本完成,已办理手续并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五、竣工资料与档案的关系
(一)项目法人负责制。自身的、参建单位的纳入合同及监理工作内容。与工程建设同步管理,及时完整、准确和系统,人员需稳定。
(二)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按基本建设程序的不同阶段和各合同段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工序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过程,分门别类及时收集。
(三)要求:
原件(下列情况允许,其他均需原件):
1、法人的复印件;供应商加盖销售单位正式公章文件材料;
2、全面、准确反映实际过程,勘测资料、施工记录应是现场原始记录,填写规范、相关签署和手续完备。
3、书写工整、字迹线条清晰、修改规范、纸张优良、格式统一,禁止使用圆珠笔和铅笔等易褪色书写、签批。
4、照片光盘与纸质连同说明一起。
竣工图:
1、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加盖竣工图章并署名,监理审核签字;设计或委托设计编制,施工、监理审核和认可。责任;总平面、综合管线由项目法人负责,或委托绘制。
2、竣工时的实际情况。
3、总平面布置结构形成、工艺及其他重大变更。重新绘制竣工图。
组卷:应按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2009年-225号文)执行。
1、原则,自然形成规律和成套性原则。
目的,达到分类科学,保持文件材料的内在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查找利用。
2、从九个方面分别组卷,施工的检测与原始文件,按单位、分部、分项工程一一对应成卷。
(四)卷内文件系统化排列,装订、案卷各类要求、备考表、档案归档、录样式的内容、档案原件保留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即使用管理单位。
六、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验证性检测要求
(一)一般规定
1、本附录适用于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的抽样检测或验证性检测。
2、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验证性检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验证性检测的部位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由质量监督机构会同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选定。
4、承担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验证性检测的单位或机构应具有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相应能力等级,并经质量监督机构认可或授权。承担检测项目的负责人应具有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
5、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验证性检测除符合本附录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混凝土强度检测
1、混凝土结构主要构件实体混凝土强度验证性检测的现查数量按表确定。
混凝土结构主要构件实体混凝土强度检测数量
| 序号 | 构件种类 | 抽检数量 |
| 1 | 桩、梁、板 | 1%~2%且不少于5件 |
| 2 | 沉箱、扶壁、圆筒 | 5%~10%且不少于5件 |
| 3 | 闸墙、坞墙、挡墙 | 5%~10%且不少于5段 |
(三)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1、位于水位变动区和浪溅区的主要构件实体的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的抽查数量可按表确定。
主要构件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数量
| 序号 | 构件种类 | 抽检数量 |
| 1 | 桩、梁、板 | 1%~2%且不少于3件 |
| 2 | 沉箱、扶壁、圆筒 | 10%且不少于3件 |
| 3 | 闸墙、坞墙、挡浪墙 | 5%且不少于3段 |
3、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测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测时,所用的仪器应进行校准。其检测误差应满足表的要求。
钢筋保护层测厚仪检测误差
| 序号 | 设计保护层厚度δ | 检测误差(mm) |
| 1 | δ<50 | ±1 |
| 2 | 50≤δ<60 | ±2 |
| 3 | 60≤δ<80 | ±3 |
5、主要构件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合格判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全部保护层厚度检测的合格点率为80%及以上时,保护层厚度的检测结果应判定为合格。
(.2 )当全部保护层厚度检测的合格点率小于80%但不小于70%时,应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测,当按两次抽样数量总和计算的合格点率为80%及以上,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测结果仍应判定为合格。
(3) 每次抽样检测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负偏差均不应大于第D.3.0.4条规定偏差值的1.5倍。
(四)抗氯离子渗透性能检测
1、处于浪溅区和水位变动区的梁、板、沉箱、扶壁和挡浪墙等有抗氯离子渗透性能要求的构件应对其抗氯离子渗透性能进行验证性检测。
2、抗氯离子渗透性能验证性检测的试件应在构件上钻芯制取。预制构件宜按同类构件且混凝土数量不大于20000m3抽检一次,每一次抽检钻取芯样试件的数量不宜少于3个;现浇构件的同类构件的芯样试件数量不宜少于3个。
3、抗氯离子渗透性能试验芯样试件的尺寸、加工要求和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JTJ275)的有关规定。
4、当采用电通量法检测时,抗氯离子渗透性能试验的检测合格判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芯样试件的电通量平均值应满足设计要求。
(.2 )单块芯样试件的电通量值不得大于设计值的115%。
(五)混凝土面层厚度检测
1、混凝土面层厚度验证性检测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宜按长度不大于1000m检测一处,且不应少于3处。
(2) 堆场宜按面积不大于5000m2检测一处,且不应少于3处。
2、混凝土面层厚度检测应采用钻芯取样并用钢尺测量的方法。
3、混凝土面层厚度检测合格判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的厚度平均值应不小于设计厚度。
(2) 检测的厚度最小值不得比设计厚度小15mm及其以上。
七、施工单位交工质量鉴定时
提交竣工资料要求
第一卷:综合篇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副本、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相应的制度措施,以及奖罚办法、劳动竞赛、放样轴线、标属(座标水准点)、设计变更、业务联系单、沉降位移观察报告、整体尺度报告、与本工程有关的电传、会议记录、文件、监理通知单(指令)、监督部门的质监通知书、整改反馈等。
第二卷:质量自检
从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顺序整理,分部、分项的顺序一一对应,充分体现施工自检体系,即观测自检、专职质检人员专检,上级质检部门抽检。包括各项分项工程的检测汇总,每根桩、每个构件的批次检测试验资料、护岸工程每施工段的批次检测资料的积累。以及每个分项工程的检测试验的汇总资料,以及相关分部的抽查检测资料等。
第三卷:原始资料
按单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顺序,每道工序的原始记录、汇总表、隐蔽工程签认单、张拉记录、沉桩综合记录(每根桩的沉桩记录)、基槽验收记录、夯实验收记录、回填土实试验记录、沉降位移观察报告、变形检测记录、工程缺陷修复、处理记录。
第四卷:检测试运
三材质保书(包括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加盖红章)、外购材料(焊条、焊剂、保护气、扎丝 、支座(各类)、粘土砖、石块、料石、多空板)质保书,主要电气、设备材料合格证、管道材料部件合格证。
三材检验批的试验报告、配合比设计报告,必须提供材料试验报告、配合比设计计算书、试配方案记录及推荐的配合比通知单,资料应规范齐全,水灰比报告、砼氯离子含量评估报告、高性能氯离子渗透性能检验报告、水质检验报告、钢材料冷拉、冷弯、对焊、单相分析、渗透、超声波探伤报告、混凝土抗压、抗渗、抗折试验报告、水泥砂浆抗压、混凝土外加剂、掺和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土工织物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水压(或气压)密封试验报告、防水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构件出厂合格证,以及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的其他检测试验报告(包括桥梁的监测,动、静检测报告)各类原型观察报告。
第五卷:竣工图
必须用新图,变更较小不涉及结构变更的可使用新的施工图加盖竣工图章,必须说明更改内容、更改用笔颜色、经办人。变更较大、涉及结构变化的必须重新出竣工图,走变更程序的变更一览表。
第六卷:施工照片及事故处理、技术处治方案等。
施工全过程隐蔽工程施工照片、每个分项工程的施工代表照片(包括反映钻孔、每根灌注桩的三张照片)主要工艺、主要工序、事故发生前后的照片;宣传及安全照片。处理事故有关报告、会议记录、处理方案、补救方案,以及相应的测试报告(包括技术处理的方案论证)。
计量支付的全套资料、工程量清单、主要材料使用的统计表。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