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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规范
2025-09-30 19:38:51 责编:小OO
文档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规

第一条 为了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公正、有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房地产估价规》,结合市实际,制定本评估规。

  第二条 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评估规。

第三条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第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围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第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由资质较高的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同一资质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七条  同一征收项目分期实施,其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前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后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评估对象、价值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资料,后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除因时间变化等不适用因素外,应当采用。

第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房地产评估机构因专业所限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相关项目,但应在评估报告中加以说明,并附相关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十条  被征收评估对象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区级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装修附属物价值、机器设备、物资

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房地产估价人员(至少一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实地查勘记录上应当有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地产估价人员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本款所指房地产估价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省房地产估价员。

第十三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不能选用市场法的,可以选用成本法、收益法等方法评估。

第十四条  住宅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应当选用市场法确定征收项目的基准比准价。基准比准价应当明确楼层、朝向、结构、建造年份、土地性质等要素。

第十五条  分户住宅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应根据基准比准价结合分户住宅的具体楼层、朝向、结构、成新等要素评估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住宅被征收房屋价值=住宅被征收房屋单价×建筑面积

住宅被征收房屋单价=基准比准价格×(1+楼层差价系数)(1+朝向差价系数)(1+其他状况调整系数)-基准比准房屋建安造价+被征收房屋建安造价×被征收房屋成新率/比准房屋成新率

其他状况调整系数是指估价对象不同于整体估价对象的其他状况,如成套、非成套、庭院、阁楼等,但调整系数不得超过±5%。

房屋建安造价是指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费用,不含房屋开发建设的前期费用、配套费用、管理费、利润、利息税金等费用。

房屋层次、朝向、成新调整系数及房屋建安造价见附件。

第十六条  住宅被征收房屋的容积率低于标准容积率的,其低于标准容积率的土地应当给予评估。低于标准容积率的土地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住宅低于标准容积率的土地补偿金额=(住宅被征收房屋的占地面积—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标准容积率)×土地补偿单价

土地补偿单价可按基准地价标准评估确定。

住宅标准容积率为1.3。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装修附属物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装修附属物价值评估的计算公式为:

装修附属物价值=装修附属工程量×装修附属物单价×成新率

装修附属物补偿单价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装修附属物成新率为每年减少一成。

第十  被征收房屋的机器设备、物资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二十条  住宅用于产权调换的价值评估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的评估方法应当一致。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确定的住宅房屋基准比准价格在征收围向被征收人公示五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住宅被征收人的意见,对住宅被征收房屋的基准比准价格存在不合理的因素应当修正。

公示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最终确定的住宅被征收房屋基准比准价格告示住宅被征收人,并报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住宅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围向被征收人公示五日。初步评估结果应包括产权人(使用人)、估价对象地址、建筑面积、用途、建造年份、楼层、朝向、评估单价、评估总价等。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房地产估价人员对住宅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第二十三条 住宅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围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由房屋征收部门转交被征收人。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三十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三十二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 

第三十三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无法入室现场勘察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根据已获知的情况出具评估报告,但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三十四条 除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第三十五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管理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违反规定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价格法》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评估规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办法》同时施行。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

第三十   本评估规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 楼层差价系数表

2. 朝向差价率表

3. 房屋成新率

4. 房屋建安造价表

附件1:

楼层差价系数表

层次

总楼层
-1%
-1%0
-1%00
-1%01%0
-1%01%1%0
-1%01%2%1%-1%

-1%01%2%1%0-2%
-1%01%2%1%0-2%-3%
九层以上(含九层)以六楼为0,每增减一层,每层相应增减0.5%

注:1.楼层为估价对象所在的垂直楼层;

2.此标准中的八层及以下楼层是指无电梯设备的房屋。有电梯设备的参照九层以上房屋的楼层差价率确定。

附件2

朝向差价率表

结构主方向部  位

差价率

朝东0.5%

中、北-0.5%

朝南1%

中、西0
朝西-1%

中、北-2%

朝北-1%

中、西-1.5%

注:1.朝向是指房屋采光、通风部位的方向;

2.结构主方向是指本幢住房向各45度围的方向;

    3.条式住房按主方向和住房所处部位,以套为单位计算增减差价;

4.点式住房的西侧部位套房,如其东南方向受本幢房屋阻挡,主方向改作朝西方向计算。

附件3:房屋成新率

房屋成新率为1减已使用年限折旧率。其计算公式为:

房屋成新率=1—年折旧率×已使用年数

房屋年折旧率表

房屋结构钢混砖混砖木其他
年折旧率0.7%

1%

1.1%

1.2%

1.3%

备注最低不低于55%最低不低于50%最低不低于45%最低不低于40%最低不低于35%
注:1.房屋经有权部门批准经过大修,改变房屋结构类别的,按改变后的房屋结构类别评定房屋成新,大修日期视同建房日期;

    2.1969年底前建造的各类房屋,其房屋的主体结构在1970年后经有权部门批准经过大修的,但未改变房屋结构类别的,其房屋的成新标准可提高一成;

    3.建房不满二年且属完好房的,其成新可按全新房评定;

4.非住宅房屋应在此标准上下降一至二成;

5.房屋成新的确定应根据此标准,结合房屋的实际保养、使用状况综合确定。

附件4:

房屋建安造价表

                                        单位: 元/平方米 

房屋结构必备条件建安造价
钢 砼 一等钢筋混凝土结构;铝合金门窗;高级外抹灰;钢混楼地面;水电卫齐全。                           1400
钢 砼 二等钢筋混凝土结构;有腰钢木门窗;较好  外抹灰;钢混楼地面;水电卫齐全。                           1200
砖混一等较好砖混结构;铝合金门窗;较好外抹灰;钢砼楼地面;水电卫浴齐全。                          990
砖混二等较好砖混结构;有腰钢木门窗;中级外抹灰;砼楼地面;水电卫浴齐全。                            850
砖木结构 一等

较好砖木结构;较好旧式门窗;线脚吊顶;较好外抹灰;较好企口楼地板;水电浴齐全。                       830
砖木结构 二等

一般砖木结构;较好旧式门窗;板条吊顶;一般外抹灰;普通企口楼地板;水电卫浴齐全。                       680
木结构一等较好木结构;较好旧式木门窗;板条吊顶;一般外抹灰;普通企口楼地板;水电齐全。                       860
木结构二等一般木结构;较好旧式木门窗;一般外抹灰;一般木楼地板;水电齐全。                          660
其他结构 一等

其他混合结构;无腰钢、木门窗;或较好旧式门窗;一般外抹灰;水泥地面;水电。                        

380
其他结构 二等

一般简易砖、木(作)结构;较差旧式木门窗;一般外抹灰;水泥地面;电。 

280
注:1.住宅被征收房屋不作层高、承重墙等结构类调整;

    2.高层房屋、有地下室的房屋在此标准上每项增加10%。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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