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病的定义: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职业病防治工作重在预防。
三、 职业卫生的三同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五、有毒物品规定: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国家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制度,未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六、劳动用品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管理制度,要有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部门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督促及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否则不得上岗作业。
七、职业卫生禁忌症: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八、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是指上岗前、在岗期、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即为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九、职业病报告: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十、目前国家在职业卫生方面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和标准:有《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矿山安全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及职业卫生的国家、行业标准等。
十一、职业性有害因素:是指在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和工作环境中产生和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要素或条件,统称为职业性有害因素。
十二、法定职业病的种类:目前国家卫生部、劳动保障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共计10类115种。
十三、有毒物品分类及管理:按照有毒物品生产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妇、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示和中文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十四、职业卫生培训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十五、劳动防护用品的定义: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十六、托电劳动场所职业卫生规定:在输煤、除灰、灰库、炉膛内部作业,必须戴防尘口罩,严禁采用普通口罩代替。工作人员进入有噪音场所,必须戴好耳塞。为现场操作工就近设立工间休息室,合理安排劳动时间,夏季工间休息室气温不应高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工间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
十七、为了预防职业病发生,用人单位在招聘使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有义务告知劳动者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和后果,一般采用三种告知方式: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写明生产过程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和后果,并提供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提供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二是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告知,用人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在醒目位置设警示标志牌。三是职业病危害与健康告知,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险因素监测、评价并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告知劳动者。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