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实施细则
一、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的优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方法盘锦市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残疾人评定标准为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人标准》(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三、残疾人证件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残疾人证由市残联统一配发,县(区)残联对批准领证的残疾人实行免费发放。
四、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市残联负责配发,县(区)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残疾人证号以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格式一律实行20位编码,由18位公民身份证号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
210101************ 4 3
残疾等级代码
残疾类别代码
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
残疾类别代码
视力残疾:1
听力残疾:2
言语残疾:3
肢体残疾:4
智力残疾:5
精神残疾:6
多重残疾:7
残疾等级代码
一级:1
二级:2
三级:3
四级:4
(一)县级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请人申请,填发残疾人证并向市残联报审,负责本级档案管理。县(区)残联应结合实际,收集残疾人意愿,并定期派人为有困难的残疾人入户办理残疾人证。
1、人员:指导填写、接受申请新证或换发新证的残疾人相关报表,负责相关报表的建档和存档工作,做好经批准通过的残疾人证的打印和发放,并担当相关责任。
2、初审员:对人员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医生评定的结果要求有医生签字、盖章才能通过初审,担当初审批准的责任,并对因工作变动的人员报市残联备案。
(二)各类残联评定医生,由市残联指定医院并指定医生,医生资历在市残联存档备查,评残医生应对评定结果负责。各类别残疾鉴定指定医院为:市二院负责肢体、听力、语言、智力残疾鉴定,市四院负责视力残疾鉴定,辽河油田二院负责精神残疾鉴定。
三、市残联负责审核所属县级残联的报送证件、残疾评定程序、结果等,承担批准职责,负责本级档案管理,检查监督县级残联工作。
1、复审员:对县级残联提交资料和报表进行审核把关,对出现错证和情况进行复审否定,担当复审批准的责任,并对变更的人员或初审人员报省残联备案。
2、市残联主管换发工作的副理事长:对各县级残联“二代证”发放和办理进程具有领导、监督、检查职责,督促确保所需硬件设备和人员的落实。
四、申办残疾人证使用辽宁省残联统一印制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五、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1、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户口所在地乡、镇(街),村(社区)出具的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受理:县级残联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人员对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残疾评定: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必须经市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由市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填写评定表,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
4、初审、填发:县级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和市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并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对于信息虚假或医院和专门医疗机构做出的残疾评定机构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
5、人员的图像采集:由县级残联工作人员统一进行采集。
6、报送:对于在市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做出的残疾评定结果符合残疾标准者,按照残疾评定结果填写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将已粘贴申请人照片的残疾人证连同申请表、评定表等材料一式三份成套报市残联审核批准。
县级残联理事长要在残疾人证填发处签字,在填发机关栏加盖填发机关公章。
7、审核、批准、备案:市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申请、县级残联的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县级残联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
对于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受理、初审意见正确并符合程序规定者,予以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后,一式一份留存市残联存档,其余一式两份返给县级残联。
8、发放、备案:县级残联在收到市残联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材料后,用“二代证”系统打印残疾人证并发放留存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材料。
9、领取、保存:申请人到县级残联领取经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并在留存的相关资料首页签字以示收到。对于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县区残联应采取多种方式提供上门服务。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在领取二代证时将第一代残疾人证上交。
六、多重残疾的残疾人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
七、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必须填写法定监护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八、持证人相片上必须加盖批准机关钢印,批准机关栏必须签字盖章,否则无效;私自涂改作废。
九、残疾人证残疾等级登记使用繁体大写汉字(壹、贰叁、肆),其他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办理残疾人证不准向申请人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以及照片费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对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
十一、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
十二、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补发残疾人证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B”,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2”,以此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明作废。
十三、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可以将污、损残疾人证交回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作废并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十四、残疾人户口迁移,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凭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凭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留存转来的材料档案。
十五、残疾人康复脱残或死亡时,发证机关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残疾人康复脱残以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残疾评定结果为准。
十六、盘锦市第二代残疾人证全部由微机打印,除填发机关和批准机关手写外,其余地方手写或涂改均无效。
十七、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盘锦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