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条例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日 期:
江苏省船舶机械有限公司
品质部部
二O二一年一月十日
产品检验工作质量处罚条例
1.总则
为确保在产品质量得到有效的控制,进一步提高检验过程的质量与检验人员水平,特制定本条例,以促进整体检验管理工作得到改进。
2. 处罚条例
第一条 承担产品检验责任的管理人员,因自身原因(包括不能正确履行质量职责和报验程序、放弃检验权力,不能积极参与配合等),造成产品成本提高、第三方检验工作受阻或产生质量损失,经核查后,应按照核算后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费用的5%-10%给予处罚,责任部门另承担1%-5%的责任。原则上个人和责任部门最低分别不能少于200元和100元的罚款。
第二条 现场报验过程,每受到一次投诉(包括现场施工方、顾客方或验船师方),应按50元罚额累计计算。
第三条 因三方体系审核或工厂内部检查中发现的与检验人员有直接责任的问题或不符合项,由所在部门给予警告,同类问题再次出现,取消当月津贴或给予100元处罚。
第四条 检验人员在抽检、巡检和专检过程中,产生漏验、错检等情况,经调查,确属责任心和质量意识不强所致,应视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程度,本着教育和批评的原则,给予改正的机会。若屡犯不改,扣除当月效益工资。
第五条 检验员私作主张,超越工艺规程和规范、违背技术文件和检验文件的要求、擅自更改产品技术状态、强行转序或报验未合格进入下道工序、对违规操作视若无睹和必悪等情况,由品质部直接追究其责任,经调查核实,当月扣除其效益工资,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现场施工过程出现质量问题和不合格品,知情后瞒报、谎报、不报,在通报批评的基础上,视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大小比例的1%-5%予以扣罚。
第七条 由于现场质量控制出现问题,或违反报验程序,或报验资料不完整而遭到第三方拒验,每发现一次,扣除当月津贴。
第 现场向第三方二次报验不合格者,因专检不到位原因,应予以50元罚款。
第九条 延误报验时机而造成产品进度不能如期进行,应视损失程度和具体情况追究个人责任。
第十条 第三方检验过程所提出的要求或整改措施得不到解决时,经调查,是因检验员自身问题所致,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检验过程严重违反质量管理体系的规定,应追究其责第十二条 现场出现非法代验、拒验情况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检验过程记录不完整、不真实,导致产品最终交付延误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检验员滥用职权、有违法和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经任核实,按公司规定给予处理,作调岗和下岗处置。
第十五条
第一款 凡上述条款外所出现与检验有关的责任,除参照实行本条例外,还应结合公司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款 因检验人员工作质量较高,业绩突出,所管辖的产品得到顺利交付而未有出现违反本条例和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况,由品质部提请奖励,以资鼓励。
第三款 本条例自批准即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品质部。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