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苏残发〔2010〕36号
苏财社〔2010〕56号
关于印发2010-2012年江苏省残疾人
托养机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残联、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苏江苏省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11号),加快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建设,完成省重点助残实事项目,省残联、省财政厅制定了《2010-2012年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切实落实。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2010-2012年江苏省
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省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根据《江苏江苏省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11号)精神和《省2010年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苏政发〔2010〕32号)确定的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2年底,所有省辖市和县(市、区)建成一所举办的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床位数分别达到200张、100张以上。通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鼓励社会力量在乡镇(街道)和社区兴办以日间照料为主的残疾人托养机构。
二、建设标准
(一)市、县(市、区)公办残疾人托养机构
1、托养机构区域划分清晰,布局合理,功能区应设有残疾人教育、文体活动、技能培训、医疗康复、生产劳动和休息等场所,并配备有厨房、餐厅、浴室、卫生间等附属设施;
2、省辖市所建托养机构:床位数必须达到200张以上,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0平米;县(市、区)所建托养机构:床位数必须达到100张以上,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500平米;
3、精神残疾人服务区域相对;
4、环境优美且符合无障碍要求,有一定比例的绿化面积。
(二)乡镇(街道)残疾人托养机构
1、服务场所固定,机构拥有房产或机构承租房协议约定在3年以上;
2、托养机构有食堂、卫生间,卫生状况符合卫生部门相关要求;
3、托养服务对象不少于15人,并按不低于4:1配备服务和工作人员;
4、托养机构设有残疾人教育、文体活动、医疗康复和休息等场所,配有基本设备,并已完成无障碍设施改造。
三、省补范围、标准和方式
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经费由各地多渠道筹集,省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一)省补范围
1、省下达建设任务的市、县(市、区)公办残疾人托养机构;
2、每年择优补助200家达到建设标准的乡镇(街道)残疾人托养机构,并优先考虑经济薄弱地区。
(二)省补标准
1、市、县(市、区)公办残疾人托养机构
对经济薄弱县(市、区)主办的残疾人托养机构,省补标准不高于300万元;对省辖市主办的残疾人托养机构,省补标准不高于200万元;对其他县(市、区)主办的残疾人托养机构,省补标准不高于100万元;
2、乡镇(街道)残疾人托养机构
对乡镇(街道)残疾人托养机构,省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标准为不高于5万元。
省补经费由省财政预算、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财政“阳光家园计划”专项资金三部分组成。
(三)省补方式
1、市、县(市、区)公办残疾人托养机构
(1)预拨:省财政厅、省残联对市、县(市、区)申报的公办托养机构补助申请核定后,于2010年、2011年7月份预拨省补资金。预拨资金额度根据省核定的市、县(市、区)公办托养机构开工数量和年度省补资金总额确定。未能在2011年7月底前完成申请的,省不再预拨省补资金。
(2)结算:省财政厅、省残联对已竣工公办残疾人托养机构进行检查验收,于2011年、2012年7月份结算省补资金。未能在2012年7月底前竣工或经省检查验收不合格的,省不再进行省补资金结算。
2、乡镇(街道)残疾人托养机构
省财政厅、省残联对各地乡镇(街道)残疾人托养机构补助申请进行审核验定后,于2010年、2011年、2012年7月份全额预拨省补资金。对经省检查验收,不符合省补条件的乡镇(街道)残疾人托养机构,省将相应扣减当地省补资金。
四、申报条件和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报条件
1、市、县(市、区)公办残疾人托养机构
市、县(市、区)公办残疾人托养机构申报前应已开工建设或完成房地产购买置换手续,且资金到位,同时承诺2012年7月底前建成。
2、乡镇(街道)残疾人托养机构
乡镇(街道)残疾人托养机构申报前应具备合法运营执照和手续,并已经建成和运营,达到规定的建设标准和要求。
(二)申请审批程序
1、市、县(市、区)公办残疾人托养机构
(1)符合条件的省辖市残疾人托养机构,由市残联据实填写《省辖市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省补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省残联审批。
(2)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残疾人托养机构,由县(市、区)残联据实填写《县(市、区)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省补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6月底前,经省辖市残联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省残联审批。
市、县(市、区)公办托养机构省补资金可分两次申请:
第一次:在托养机构建设开工后提出申请,并附当地立项批复和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托养机构建设工程协议;通过购买置换房地产等资产转移方式建设托养机构的应附托养机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复印件。
第二次:在托养机构竣工后提出申请,并附托养机构全景及各功能区装潢后的照片。
2、乡镇(街道)残疾人托养机构
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残疾人托养机构,由所在乡镇(街道)据实填写《乡镇(街道)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省补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县(市、区)残联审核。经县(市、区)残联、财政局初审合格后,汇总填报《乡镇(街道)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省补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4),并加盖公章,连同电子表格一并上报省辖市残联。省辖市残联、财政局审核并按县汇总后,加盖公章并将《乡镇(街道)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省补资金申请汇总表》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省残联审批。
(三)每年7月底前,省残联对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资金资助申请审批表进行汇总,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当年补助金额。
(四)每年7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残联下达预拨资金。
(五)每年8-12月份,省残联、省财政厅对各地托养机构的建设进度进行现场检查,推进机构建设进度。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是我省改善民生问题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省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重视,各地一定要从贯彻落实《江苏江苏省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11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的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建设的组织工作,搞好项目规划、明确专人负责、加强部门协调、注重工程质量、按期完成任务。
(二)规范程序,严格操作。各地要做好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的工程规划,编制工程预算,按规定集中公开向社会招投标,增加工程项目建设的透明度。同时,要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项目竣工后的检查验收。项目所在市、县(市区)残联部门,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各项资料,包括工程预算、设计图纸、招投标文本、领导小组名单、会议纪要、资金拨款凭证(复印件)、验收报告和影像文字材料等,使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项目有据可查。
(三)按时拨付,专款专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项目的进度和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将省补资金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并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对挪用和挤占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外,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督促检查,狠抓进度。各地要根据残疾人托养机构项目任务,认真组织,积极实施,保证进度。市、县(市、区)残联和财政部门,要深入建设现场、调查研究、加强指导、狠抓进度,确保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任务按期完成。
各省辖市在上报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项目资料的同时,将申请表用电子邮件发送到省残联sljuan68@126.com、省财政厅***************
附件:1、省辖市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省补资金申请表
2、县(市、区)级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省补资金申请表
3、乡镇(街道)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省补资金申请表
、乡镇(街道)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省补资金汇总表
主题词:残疾人 托养机构△ 建设 通知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0年 4月30日印发
共印250份
附件1
省辖市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省补资金申请表
市残联、财政局(盖章)
托养
服务
机构
| 建设情况 | 机构名称 | |||||||||
| 机构地址 | ||||||||||
| 机构建设负责人 | 电话 | |||||||||
| 举办单位 | 主管单位 | |||||||||
| 机构建设立项批文文号 | 建设项目预算( 万元) | 资金来源合计( 万元) 其中:市财政( 万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万元)其他( 万元) 申请省补资金( 万元) | ||||||||
| 机构建设用地 (平方米) | 机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建设进度 | 已立项 □ 在建( %)□ 已竣工 □ | 建设床位 数(张) | ||||||||
| 机构性质 | 事业单位 □ 民办非企 □ 其他 □ | |||||||||
| 省残联审批意见 | 审核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县(市、区)级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
省补资金申请表
市 县残联、财政局(盖章)
托养
服务
机构
| 建设情况 | 机构名称 | |||||||||
| 机构地址 | ||||||||||
| 机构建设负责人 | 电话 | |||||||||
| 举办单位 | 主管单位 | |||||||||
| 机构建设立项批文文号 | 建设项目预算( 万元) | 资金来源合计( 万元) 其中:市财政( 万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万元)其他( 万元) 申请省补资金( 万元) | ||||||||
| 机构建设用地 (平方米) | 机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建设进度 | 已立项 □ 在建( %)□ 已竣工 □ | 建设床位 数(张) | ||||||||
| 机构性质 | 事业单位 □ 民办非企 □ 其他 □ | |||||||||
| 残联审批意见 | | 市残联审批意见 | 省残联审批意见 | | | | | 审核人: 负责人: 盖章: | 审核人: 负责人: 盖章: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附件3
乡镇(街道)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省补资金申请表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托养
服务
机构
建设
| 情况 | 机构名称 | |||||||||
| 机构地址 | ||||||||||
| 申请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 | 电话 | |||||||||
| 举办单位(举办人) | 主管单位 | |||||||||
| 机构建筑面积 | 是否已投入运营 | □ 是 □ 否 | ||||||||
| 登记注册机关 | 登记注册证号 | |||||||||
| 机构性质 | 事业单位 □ 民办非企 □ 其他 □ | |||||||||
| 工作人员 | 共 人,与托养残疾人的比例 : | |||||||||
| 启运时间 | 年 月 日 | 收费标准: 元/人年 | ||||||||
| 托养残疾人情 况 | 托养残疾人数量 | 总数: 人 其中:智力残疾: 人;精神残疾: 人; 其他重度残疾: 人 | ||||||||
| 托养形式及人数 | 日间照料: 人;寄 宿: 人 | |||||||||
| 县(市、区)残联审核 意 见 | 审核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 市残联审核 意 见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 省残联审批 意 见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4
乡镇(街道)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省补资金申请汇总表
县(市、区)或省辖市残联、财政局(盖章)
| 地区名称 | 机构 名称 | 机构 地址 | 法人 代表 | 电话 | 建筑 面积 | 注册 机关 | 注册 证号 | 机构 性质 | 工作人员数 | 开业时间 | 收费 标准 | 托养残疾人数量 | 形式、人数 | |||||||
| 管理人员 | 服务人员 | |||||||||||||||||||
| 总数 | 智力 | 精神 | 其他 | 日托 | 寄宿 | |||||||||||||||
| ⅩⅩⅩ县(市、区) ⅩⅩ乡镇(街道) ⅩⅩ乡镇(街道) ⅩⅩⅩ县(市、区) ⅩⅩ乡镇(街道) ⅩⅩ乡镇(街道) ⅩⅩⅩ县(市、区) ⅩⅩ乡镇(街道) ⅩⅩ乡镇(街道) | ||||||||||||||||||||
2、省辖市残联、市财政局按县汇总审核后,加盖公章,连同电子表格一同上报省残联、省财政厅。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