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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代法制建设和法治的影响
2025-09-30 19:40:00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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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代法制建设和法治的影响

作者:***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2期

        【摘 要】儒家思想几千年经久不衰,其中的好多思想都继续被现代社会不停地沿用。文章主要从儒家的法律思想方面来介绍了其法律思想的形成过程、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代法制建设的意义和对中国法治的影响。让人对儒家法律思想方面有了更全面直观的了解。

        【关键词】儒家法律思想;德治;法治;现代化法制

        中国的法制建设从夏商的奴隶制开始历经封建君主等直到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走过了几千年的历程,其中儒家的法律思想对整个现代社会的影响作用不可忽视。在过去两千多年时间里,儒家法律思想的发展道路虽然相当曲折和坎坷,但其强大的生命力始终没有减弱过。究其原因,儒家法律思想及其价值观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因素,那些关于做人、处事和立国的名言早已深入人心,并在潜移默化中传布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是历史长期发展演变的结果,是适应特定的历史需求而产生的,因此它必然具有封建社会的特征,带有一定的消极因素,但并不能因此而抹杀儒家法律思想中所蕴含的合理内核。其思想对中国当代的法制建设与法治影响都值得我们深思。

        一、儒家法律思想概要

        孔子创立的儒家思想就法律层面而言主要强调的是“德主刑辅”,这四个字体现了孔子对法律建设的关注,也体现了其法治思想的精髓。

        在过去的两千多年时间里,儒家法律思想的强大生命力始终没有减弱过。其法律思想及其价值观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因素,那些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等方面的名言早已深入到人们的血液中,并在潜移默化中传播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

        二、儒家法律思想中的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新的思想。思考儒家“德治”与“法治”思想的现代意义恐怕首先要注意的是,儒家的“德治”与“法治”的含义和今天我们所倡言的“德治”与“法治”的含义是有很大差别的。尤其要注意我们今天所说之“法治”与中国古代所言之“法治”的不同。事实上,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在中国古代是不存在的。中国的儒家把道德看作一切的根本, 而在治邦方面, 法律只是处于从属的地位。“法治”和“德治”是中国历代统治者用以管理国家的两种根本手段,在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中国文化史上,也同时进行着关于德与法孰重孰轻、孰先孰后、孰优孰劣的伦理大辩论。在今天和谐社会建设中,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起着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我们要在大的方面发挥好其维护稳定、保护人民和要求的同时,从细微处完善和健全国家制度。在培养我国公民良好法制素质的同时,培养公民良好的道德素质,才能真正造就出扶正祛邪、扬善惩恶,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健康社会,实现民族素质的整体提高。

        三、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儒家学说中有着非常丰富的法律思想和治国之道,因此我们要有选择的继承,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做到“以人文本”,使之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衡量法治现代化最根本的标准就是法律能够保障人性的健康发展。儒家的亲亲相隐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得以存在和延续几千年,其根本的理由和基础就是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和满足了人性的根本需求。

        (一)明德慎罚的思想:儒家认为对于犯了罪的人应该先对其进行道德教化,如果教化不成,再对其实行刑罚。这样一方面可以起到减少犯罪的作用,增强法律的权威,并且让人们对法律有感激之情。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安人定国、抑制、抚恤于民的作用。惩罚犯罪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改造。通过改造使得被破坏的物和社会关系得以弥补,使得公平正义得到兑现。

        (二)“礼法合治”思想的价值:儒家法文化的“礼法合治”思想主要强调犯罪的综合治理,即将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统一起来。通过发展经济、教化等一系列措施来预防犯罪,使犯罪得到控制;通过对已有犯罪的惩罚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礼法合治”思想的重要内容——“防患于未然”的法律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仍具有巨大的指导意义。当前,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矛盾错综复杂,利益的冲突与矛盾,导致大量犯罪现象的发生。面对着犯罪率不断上升的社会现象,我们应该“以史为鉴”,加强道德教育,减少法律实施的压力和困难,为法治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人伦”思想的价值: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亲属之间有亲情是很自然的事情,互相怜爱、互相隐私亦在情理之中。因此法律绝对不考虑人情合理的成分是不现实的。因此在我国现行立法中也借鉴了“人伦思想”的合理成分,在立法中适当保护家庭了家庭成员不相举报的权利。衡量法治现代化最根本的标准就是法律能够保障人性的健康发展。人性的根本需求使维护家庭和睦及稳定成为人们的一项基本的道德义务。并且家庭是社会组成的基本单位,唯有家庭稳定,人们方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长治久安。

        总之,国家的富强,民族的昌盛,法治环境和文化是必不可少的。几千年来,儒家思想一直在中国人的意识形态中占据主流,儒家传统法治思想对新中国法治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在大胆去除其糟粕的同时,我们要依据国情,继承民族传统法文化的合理因素,博采众长为我所用,以此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参考文献

        [1] 邵方.儒家思想与礼制—兼议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思想的礼法结合[J].中国法学,2004(06).

        [2] 陈帅.论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代法制建设的意义[J].林区教学,2008(06).

        [3] 刘广安.儒家法律特点的再认识[J].比较法研究,2005 (03).

        作者简介:王苏杰(1986- ),女,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2012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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