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处罚行为(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依据 | 执法机构 | 备注 |
| 1 |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 | 撤销登记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 民政部门、民族宗教事务局 | |
| 2 |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
| 3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 责令改正、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四十一条 | 民政部门、民族宗教事务局 | |
| 4 | 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宗教事务条例》要求 | 责令改正、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十一条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
| 5 |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
| 6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的自主自办原则 | 责令改正、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四十一条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
| 7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 | 责令改正、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四十一条、《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 | 民政部门、民族宗教事务局 | |
| 8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 责令改正、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十九、四十一条 | 民政部门、民族宗教事务局 | |
| 9 |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四十三条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
| 10 | 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 |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四十三条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
| 11 | 擅自设立宗教院校 |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八、四十三条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
| 12 |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
| 13 |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
| 14 | 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四十四条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
| 15 |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
| 16 | 为违法、违规的宗教活动提供场所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
| 17 | 未经批准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
| 18 | 未经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和设施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
| 19 | 未经认定和备案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教务活动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
| 20 | 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临时地点以外组织、主持集体宗教活动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
| 21 | 非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设置宗教设施和举行宗教活动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
| 22 | 违法举办宗教培训班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
| 23 | 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来访,参加宗教活动以及讲经、讲道未办理相应手续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
| 24 | 接受境外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