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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网财务造假论文
2025-09-30 19:39:11 责编:小OO
文档
乐视网财务造假论文

乐视财务造假事件对我国会计监管的启示

2021年4月12日,乐视网由于财务造假事件而被处罚,作为控制人的贾跃亭被处以2亿多元的罚款,喧嚣一时的乐视帝国恐怕也将一蹶不振。乐视帝国因为财务造假事件引起热议。乐视的财务造假行为持续了将近十年,且造假涉及的金额巨大。不可思议的是,乐视十年间竟能屡屡摆脱监管之手,光明正大在资本市场上“行骗”。这与我国目前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有很大关系,如何将会计监管的重心由事后监管转为事前监管和事中监管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乐视财务造假事件为研究样本,深入剖析乐视财务造假的背景、事实以及原因,并提出加强会计监管的相关具体对策。

一、乐视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一)背景

乐视集团(简称“乐视”)主要分为上市业务(乐视视频、影视云、体育、新媒体、盒子、电视、金融)以及非上市业务(乐视手机、汽车、生态农业、电动车、房地产、影业)。乐视网是乐视集团旗下的一个上市公司,成立于2004年,主营业务是以网络视频为基础的广告业务、终端业务、会员及发行业务等,2010年8月成功上市。该公司的上市为乐视提供了主要的资金来源,借助资本优势与优势,乐视从小规模的视频网站,逐步发展成乐视生态系统,包含三大体系,涉及百余家公司,企业的整体价值达到3000亿元。随着乐视规模的不断扩大,运转所需的资金量也在日益增加,而乐视的大部分业务由于并不成熟,导致企业盈利根本跟不上规模扩张的速度。乐视集团的董事长贾跃亭利用减持股票、股权质押的方式来为企业提供资金流,表明乐视的资金链已经明显存在问题。即使这样贾跃亭仍然激进地采取十分冒险的投资策略。2015年之后,贾跃亭更加疯狂地投资了房地产、汽车等一些重资产行业,业务规模持续扩张。2016年年末,巨大的资金缺口导致乐视的所有业务都举步维艰,乐视网不得不紧急停牌。

(二)造假事实

的调查表明,乐视网的财务造假长达十年之久,表1所示2007-2016年十年间有关的造假数据。根据的调查,将乐视网财务造假分为上市前和上市后两个阶段来看:上市之前,为了达到上市条件,乐视网通过虚构业务和回款来虚增业绩。一是通过贾跃亭实际控制的公司和第三方公司虚构业务,并通过贾跃亭控制的银行账户构建虚假资金循环。二是在与客户真实业务往来中冒充回款。

2010年乐视网上市后,除继续以上述方式虚构业务收入外,还通过以下方式继续虚增业绩: (1) 虚构广告业务确认收入,在没有资金回款的情况下,通过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虚增业务收入和利润或者后续通过无形资产冲抵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相应虚计成本和利润。(2) 通过第三方公司虚构业务确认收入,同时通过贾跃亭控制的银行账户构建部分虚假资金循环和记应收账款长期挂账。(3) 通过

与客户签订并未实际执行的广告互换框架合同或虚构广告互换合同确认业务收入。(4) 利用广告互换合同,以只计收入或虚计收入但不计成本的方式虚增业绩。

(三)乐视财造假原因

1.投资策略激进。乐视为了创建“平台+内容+终端+应用"的生态系统,持续拓展产业链、拓宽业务领域,投资重心放在了重资产、回报期长的领域。产业链从最初的视频制作与发行及电子商务拓展至智能汽车、终端市场等多种业务。乐视集团旗下公司除了乐视网之外,还拥有乐视影业、乐视致新、乐视控股以及乐视体育等上百家公司。由乐视的公开信息可知,截至2016年底,乐视在终端业务领域以及汽车领域的累计投资超过700亿元,公司需要庞大的资金支撑其快速扩张,但由于乐视很多业务都处在发展的初期,盈利能力不足以跟上其扩张的速度,资金回报期太长导致乐视的资金链存在很大的问题。此外,乐视为使其王牌终端产品“超级电视”能够吸收更多用户、抢占市场,采取卖价低于成本价的营销方式,导致销量越大反而亏损越多,这使得乐视本就捉襟见肘的资金运转更加难以为继。

2.内部控制存在弊端。乐视的股权结构显示,贾跃亭是乐视最大的股东,持36.8%,第二大股东仅持股5.4%,明显存在“一股独大”的情况。此外,乐视集团企业中多家企业的CEO、董事长也是贾跃亭,公司内的董事会和高管层基本上都被他控制,甚至实际上还是一致行为人。乐视公告显示,企业所有的董事会决议投票中,基本均为全票通过,甚少存在反对票和弃权票,该情况更加验证了贾跃亭几乎一人掌权的现况。此外,乐视的内控制度存在明显缺陷,比如乐视内部未设有专门的风控部门,无法预估和规避风险。另外,乐视将财务部与审计部合为一体,内部审计无法保持性,甚至为财务造假提供便利。

3.关联方幕后股东同源。乐视通过关联方利益输送,让子公司承担大额亏损进而粉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能通过这种方式达到粉饰利润目的的根本原因是,乐视控股股东与其亏损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实际控制人其实都是贾跃亭。乐视年报公开信息显示,截至2017年底乐视集团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中,非全资子公司全部亏损,并且金额巨大。以乐视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股东为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乐荣控股(北京)有限公司(贾跃亭和贾跃芳为该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乐视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其中乐视因持有其30%的股份,并且具有贾跃亭委托的40%表决权可以达到实际控制,但是这40%的表决权随时可被收回,因此贾跃亭可根据乐视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的盈利状况来决定是否将其纳入集团合并报表。如此一来,贾跃亭能通过关联方粉饰利润,进行财务造假。

4.财务造假成本低。如果财务造假收益低于成本,企业则不会选择财务造假。我国新修订的《证券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了对监管执法标准进行了完善,加大了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惩罚的力度,但是财务造假的处罚机制还有待改进。我国《刑法》对欺诈发行罪设置的最高处罚是: 5年有期徒刑且缴纳非法募集资金所得的5%罚金,这样的处罚力度与欺诈发行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并不匹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参与财务造假,《 会计法》的最高处罚仅为五万元。财务造假的收益远高于被查处时所要付出的财务造假成本,例如莲花味精2007年时,去除虚增利润后净利润就已经是负值了;又如南纺股份,扣除虚增利润后其2006年至2009年均处于亏损状态。正常情况下,这两家公司早就应该退市,可是在经过财务造假后却能逃过一劫。面对如此低的犯罪成本,许多企业为了利益都愿意选择铤而走险。二加强会计监管的对策建议乐视集团的财务造假手段多式多样,可谓是“反面教科书”式的财务造假案例,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还影响了整个行业及社会的风气。面对如此“精心筹划,运筹帷幄”的对手,建议会计监管部门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对策:

(一)不断完善监管制度与法律法规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我国监管机构执法的依据,也是我国证券市场稳健发展的基础。新修订的《证券法》对防控市场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有关配套法律法规尚未及时完善,应加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和精细化证券监管机制。从乐视财务造假案例分析来看,乐视的大股东利用一些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涉嫌隐藏重要信息的非公允关联方交易行为,有意在合并财报层面做亏少数股东权益来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最大化,粉饰财务报表吸引投资,待股价上涨后再减持套现实现利益最大化,将部分资金又弥补给子公司作为运营资金,使子公司能够继续正常运转。因为乐视关联方交易方式比较独特,如乐视会员收入要通过乐视移动手机的销售来实现,但是乐视年报中对会员收入分摊、手机售价定价方法等并未公布细节,也未有数据支持,这给乐视关联方交易的盈余管理提供了操纵空间。而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未关注到关联信息披露的完整性,这凸显了会计准则在实际操作中执行不到位的现状。建议改进有关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如进一步明确关联方定义及信息披露要求,确定关联方判断标准,降低审计人员对关联方信息误判、漏判的可能性,同时加大对不恰当关联方交易的处罚力度。我国对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针对性不强、信息有用性低等。因此,应该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关联方、关联方交易、关联方交易发生的可能性、重要程度等信息,同时建议上市公司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尽量不使用模糊性表达,直接对关联方、关联方的重要程度、与关联方相关的经济活动和事项进行说明。监管部门根据重要程度对关联方实施分类监管,关联方越重要,对其披露的要求就越高。

另外,还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以修订《证券法》为突破口,联动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欺诈犯罪罚金,加大对违法行为的量刑和力度。二是建立备案机制,将所有类型的间接上市活动纳入备案监管范围,这样有利于摸清企业情况。如果备案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等行为,可以根据新《证券法》直接进行调查处理。

(二)利用互联网技术改进监管方式

改进监管方式是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的必要条件。乐视通过财务造假成功上市,上市后又顺利再融资,造假长达十年之久才东窗事发。这表明我国以财务报表为重点审查目标的传统会计监管方式存在漏洞。以瑞幸咖啡为例,浑水公司动用多名人员,利用数月的时间挖掘和分析财务数据才实现做空瑞幸的目的,这也从侧面说明了靠人工揭露财务造假的难度之大。由于人工监管效率低和难度大,监管部门主要侧重于事后监管,即审查财务报表。乐视事件也不例外,乐视为互联网企业,主要通过线上交易,传统监管方式难以全面覆盖线.上业务和关联方交易。可以借鉴浑水公司披露瑞幸咖啡财务造假报告中,利用匿名调查员、第三方收证的方式,同时利用前沿的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互联网技术收集数据,形成“精准+动态”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首先,监管机构可以建设会计监管大数据平台,集财政、税务、证券、工商、境外做空机构等不同主体掌握的多方位信息于一体,依托“云物链”等新型技术提高数据挖掘能力和风险预警能力,拓展数据分析的广度和深度,做到“精准+动态”监管。建立大数据监管平台后,可利用大数据技术集成被监管对象的财务信息,利用数据挖掘技术捕捉有价值的数据信息,对其进行纵向分析并生成财务指标表,表中异常波动的数据将被作为重点检测对象。同时结合财务造假信息库,选择敏感的财务指标作为数据监测对象,按照行业、地区、规模的不同划分进行横向分析,与同类型的企业各指标进行比较,筛选出问题企业再进一步精准调查。 其次,将监管过程规范化,形成一套标准体系,比如监管程序的制定、监管数据范围的确定、监管证据效力的认定等等。最后,利用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科技进行实时监测,掌握市场实际情况,依靠信息技术实时监控目标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一旦发现风险即可锁定目标进行调查干预,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的实时动态监管模式。真正实现事前监管和事中监管,及时发现风险,预防违法行为,维持市场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三)推进会计监管合作多元化

传统的会计监管模式因程序复杂、监管部门远离市场、各个部门各自为政以及信息不共享等问题导致监管效力低下。在数字经济时代,信息逐渐扁平化,社会团体和平台也能便利地获取大量信息,会计监管可以利用多方有效力量形成监管合力,使会计监管合作多元化。因此,不但要加强监管机构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同时还要利用做空机构等第三方的协助。在进行监管合作的过程中,各监管方应该明确自己的监管界限,互相协同配合。例如,利用区块链技术完善监管部门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责任分配机制,通过资源整合,提升监管质量,实现公共管理目标。合作监管方之间的信息应通过连接系统的数据接口实现数据共享,借助智能合约技术推动监管工作协同联动,建立风险预防和风险处理机制。同时,监管部门还应鼓励社会群体、网络平台等非机构积极地参与到大众监管的队伍中来。这些非机构依靠其主体基数优势、信息获取优势、技术优势可以成为信息共享中心,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日常性的会计监管工作,进而形成“非主体日常监管、主体整体监控”的模式。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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