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行基础知识
专题一:行概述
主要内容:行政;行的法律渊源;行的基本原则。
核心考点:行的基本原则。
★★行政(表-1)
| 特征 | 公共性 | 国家职权性 | 执行性 | 积极性 | 管理性 |
| 区别对象 | 私行为、私行政 | 自治管理活动 | 狭义立法活动 | 狭义司法活动 | 侦查活动、政治活动 |
|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很少在司法活动中得到适用 | |
| 法律 | 分为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但实际上效力没有差别 |
| 行规 | 由制定,在我国目前往往能起到法律的作用 |
| 地方性法规 | 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及其常委会制定 |
|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 由民族自治地方(区州县旗)的制定并报批后施行 |
| 部门规章 | 由组成部门(部委行署)或直属机构制定 |
| 地方性规章 | 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制定 |
| 国际条约和协定 | 原则上需转化成国内法方能成为法律渊源,但存在例外 |
| 法律解释 | 目前由全国常委会解释法律,其效力等于法律 |
| 司法解释 | 司法解释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实际上作用巨大 |
| 分类 | 基本原则 | 具体要求 |
| 合法性的要求 | 合法行政 | 法律优先(行政活动不得违背现有法律);法律保留(行政活动应当依照法律的授权进行) |
| 程序正当 | 行政公开(保障知情权);公众参与(表达意见陈述申辩);公务回避(实体回避与程序回避) | |
| 权责统一 | 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或不当应承担法律责任) | |
| 合理性的要求 | 合理行政 | 符合正常理智;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因素;符合比例原则 |
| 高效便民 | 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 | |
| 诚实信用 | 行政信息真实(行政机关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保护信赖利益(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 |
主要内容:行政主体资格;与地方行政机关和机构;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核心考点: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主体的内涵与标准(表-4)
| 标准 | 具体含义 |
| 权 | 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 |
| 名 |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从签名盖章上体现 |
| 责 | 必须能够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
| 机关与机构 | 地方机关与机构 | 非组织与个人 | |
| 是主体 | ① ②组成部门 ③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 ④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⑤经授权的内设机构 ⑥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 ①各级 ②县以上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 ③三种派出机关(行署、区公所、街办) ④机关或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⑤经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⑥特定条件下的综合执法机构 | ①被授权的企业组织 ②被授权的事业单位 ③被授权的社会团体 ④被授权的村居委会 |
| 非主体 | ①办公机构、办事机构 ②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 ③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 ①地方办公机构、办事机构 ②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③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 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
| 部门的设、增、减、并 | 派出机关的设立 | |
| 组成部门须经全国或其常委会决定,其它可自主决定 | 大区制度已废除 | |
| 省级 | 报上一级批准,本级常委会备案 | 设地区行署须经批准 |
| 市级 | 无派出机关 | |
| 县级 | 县级设区公所须经省批准,市辖区或县级市设街办须经上一级批准 |
| 行政授权 | 行政委托 | |
| 对象 | 机构、组织 | 机关、机构、组织、个人 |
| 依据 | 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予 | 没有明确依据,不违背特别规定即可 |
| 方式 | 直接授权;间接授权 | 实际委托;推定委托 |
| 后果 | 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 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
专题三:抽象行政行为
主要内容: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权限与程序;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监督。
核心考点: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监督。
★★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权限与程序
行规制定的权限与程序(表-8)
| 机关 | |
| 权限 | ①执行法律规定的事项②规定的职权事项③全国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 |
| 立项 | ①由有关部门报请立项②由法制机构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审批 |
| 起草 | ①由有关部门起草或法制机构起草、组织起草②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审 |
| 审查 | ①法制机构负责审查②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举行听证会,有关行政许可的必须听证③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建议提请审议,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法律配套法规可以传批 |
| 决定 | ①常务会议审议,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做说明,或直接由审批②总理签署令公布施行 |
| 公布 | ①标准文本为公报文本②公布后30日后施行,涉及、外汇汇率、货币确定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③公布后30日内由报请备案 |
| 解释 | ①属条文本身问题的,各部门和省级可要求解释,由法制机构拟订解释草案报同意后,由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公布②属具体应用问题的,各部门与省级的法制机构可请求解释,由法制机构解释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其提出意见报同意后答复 |
| 法律绝对保留事项 | 犯罪与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处罚、司法制度 |
| 授权立法的义务 | 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权力;权力不得转授;立法须报授权规定机关备案 |
| 授权立法的终止 | 条件成熟时应报请全国及其常委会立法,立法后原授权立法及授权终止 |
| 制定机关 | 报请立项 | 决定 | 公布 | 备案 | |
| 部门 规章 | 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 部门工作机构 | 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决定 | 标准文本为本部门或公报 | 公布后30日内法制机构报请备案 |
| 地方性规章 | 省级和较大市 | 工作部门或其下级 | 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 | 标准文本为地方公报 | 公布后30日内法制机构报请备案 |
| 其它 | 其它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仅限于执行:①上位法②本级或其常委会决议③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和命令 | ||||
| 立法 | 效力 | 批准与备案 | 审查与撤销 | 冲突与适用 | |
| 法律 | 低于 | 无须备案 | ①全国可改变或撤销其常委会立法,或撤销其批准的条例 ②全国常委会可撤销下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或其批准的条例 ③省级可改变或撤销其常委会立法或其批准的法规 ④各级常委会可撤销本级立法 ⑤改变或撤销规章 ⑥上级可改变或撤销下一级立法 ⑦授权机关可撤销被授权机关的立法乃至撤销授权 ⑧、、高法、高检、省级常委会认为法规、条例同法律抵触,可以向全国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其他主体只能提出审查建议。 | ①特别规定优先②新规定优先③有利溯及既往④新一般规定与旧特别规定冲突的,法律由全国常委会裁决,其它由制定机关裁决 | 授权立法与法律冲突的,由全国常委会裁决 |
| 行政 法规 | 低于、法律 | 报全国 常委会备案 | |||
| 地方性法规 | 低于、法律、行规、上级地方法规 | 市级法规须经省级常委会批准 | ①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可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应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常委会裁决 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冲突的由裁决 ③省级规章与市级法规冲突的由省级常委会处理 | ||
| 部门 规章 | 低于、法律、行规 | 报备案 | |||
| 地方性规章 | 低于、法律、行规、本级以上地方法规、上级地方规章 | 省级规章报和本级常委会;市级规章报、省级与本级常委会、省级备案 | |||
|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经济特区法规 | 类似本级地方法规,但可做变通规定在本区域内优先适用 | 自治区条例由全国常委会批准;州县条例由省级常委会批准;经济特区法规根据全国授权制定 | 经济特区根据授权做出的变通规定与法律冲突难以决定适用的,由全国常委会裁决 | ||
主要内容: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效力。核心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表-12)
| 突出特征 | 处分性 | 特定性 | 单方性 | 外部性 |
| 具体表现 | 建立、变更或消灭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 针对特定事项或特定人做出的行为 | 基于行政主体单方意志便可做出 | 行政主体对外而非对内实施职权 |
| 区别对象 | 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指导行为等 | 狭义立法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 行政合同等 | 内部行政行为等 |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表-13)
| 主体上 | 内容上 | 程序上 |
| 行为主体有权,工作人员意志健全 | 向对方当事人表达效果意思 | 依照法定时间和方式送达 |
| 效力 | 针对方 | 产生条件 | 后果 |
| 拘束力 | 所有人 | 一经生效立即产生 | 当事人应履行;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更改;他人不得随意干预 |
| 确定力 | 所有人 | 争议期过后产生 | 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争议,不得更改 |
| 执行力 | 当事人 | 法定或合理期限后 | 使用国家强制力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安排 |
| 条件 | 效力 | 后果 | |
| 无效 | 行为明显重大违法;如要求行对人去犯罪、行为毫无法律依据、毫无事实根据 | 自始不发生任何效力 | 可随时主张无效;随时宣告无效;可获国家赔偿 |
| 撤销 | 一般违法或明显不当 | 被撤销前推定为有效,撤销后溯及为自始无效 | 需依法定程序撤销;撤销后可获国家赔偿 |
| 废止 | 原有法律依据已改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为目的已实现,无须继续存在 | 废止前有效;废止后无效 | 因信赖保护可获国家补偿 |
专题五:行政许可
主要内容: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核心考点: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表-16)
| 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 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个人重大利益的特殊活动(安全);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特许);特定职业行业资格、资质的确定(资格);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技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主体)。 |
| 可不设定许可的标准 | 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能够调节的;能够自律管理的;能够事后监督的。 |
| 停止实施许可的标准 | 省级对行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许可,认为符合可以不设定许可的标准的,报批准后可在本区域内停止实施。 |
| 经常性许可 | 非经常性许可 | 制定具体规定 | 禁止设定许可 | |
| 法律 | 可立法设定 | 无此情况 | 无此情况 | 无特殊禁止 |
| 行规 | 法律未设定 | 法律未设定的,必要时可以决定方式设定;实施后除临时性许可外,应及时提请全国及其常委会立法或自行制定行规 | 行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可在上位法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 无特殊禁止 |
| 地方法规 | 上位法未设定 | 无此情况 | ①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②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③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 | |
| 省级地方规章 | 无权设定 | 上位法未设定许可的,必要时可设定临时性许可;实施满1年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表-18)
| 授权实施 | 委托实施 | 集中实施 | 统一办理、联合办理 | |
| 权力归属者 | 被授权组织 | 委托机关 | 多个机关 | 多个机关或多个部门 |
| 实际实施者 | 被授权组织 | 受委托机关 | 一个机关 | 多个机关或多个部门 |
| 须注意问题 | 以自己名义 | 委托应公告;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不得转委托 | 批准,省级决定 | 统一受理、统一送达、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但分别决定 |
| 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变更与延续 | 听证程序 |
| 申请人的 权利义务 | ①可委托他人申请,特殊情况例外 ②可通过多种灵活方式申请许可 ③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申辩 | 当事人要求变更或延续许可的,应当提出申请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
| 行政机关权力义务 | ①行政机关有推行电子政务的义务 ②需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 ③须跨级上报的许可,下级机关应将有关材料直接上报,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 ④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准予变更或延续 | ①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间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听证权 ②应指定审查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作为听证主持人 ③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
| 重要时限 | ①补正告知应在5日内1次做出,否则视为受理申请 ②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统一、联合、集中办理不超过45日,经本级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③跨级上报的,下级机关应在20日内审查完毕 ④准予许可的,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或加贴加盖 ⑤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等时间不计 | ①需延续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 ②行政机关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之前做出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 | ①权利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申请听证 ②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③行政机关应于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听证时间与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
| 实施的许可 | 其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规的特殊规定 |
| 特许事项的决定 | 应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作出决定 |
| 资格资质的许可 | 对公民根据考试成绩等决定,对组织根据考核结果决定 |
| 有数量的许可 | 多人符合条件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顺序决定 |
| 责令改正 | 撤销许可 | 注销许可 | |
| 情况 | ①资源使用许可未履行开发利用义务 ②市场准入许可未履行收费与服务等义务 ③直接关系重要安全的设备设施存在隐患 | ①行政机关违法准予许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程序;授予不具备资格条件者等 ②申请人违法获得许可:欺骗贿赂等 | ①许可期满未续 ②主体丧失能力 ③撤销撤回吊销 ④不可抗力等等 |
| 后果 | 情况①②应责令限期改正 情况③应责令停建停用,并立即改正 | 情况①可获赔偿;情况②不能;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 许可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