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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法考试最后冲刺:行内部资料
2025-09-30 19:40:12 责编:小OO
文档
司法考试——行学知识体系

第一部分 行基础知识

专题一:行概述

主要内容:行政;行的法律渊源;行的基本原则。

核心考点:行的基本原则。

★★行政(表-1)

特征公共性国家职权性执行性积极性管理性
区别对象私行为、私行政自治管理活动狭义立法活动狭义司法活动侦查活动、政治活动
★★行的法律渊源(表-2)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很少在司法活动中得到适用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但实际上效力没有差别
行规由制定,在我国目前往往能起到法律的作用
地方性法规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及其常委会制定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区州县旗)的制定并报批后施行
部门规章由组成部门(部委行署)或直属机构制定
地方性规章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制定
国际条约和协定原则上需转化成国内法方能成为法律渊源,但存在例外
法律解释目前由全国常委会解释法律,其效力等于法律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实际上作用巨大
★★★★行的基本原则(表-3)

分类基本原则具体要求
合法性的要求合法行政法律优先(行政活动不得违背现有法律);法律保留(行政活动应当依照法律的授权进行)
程序正当行政公开(保障知情权);公众参与(表达意见陈述申辩);公务回避(实体回避与程序回避)
权责统一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或不当应承担法律责任)
合理性的要求合理行政符合正常理智;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因素;符合比例原则
高效便民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
诚实信用行政信息真实(行政机关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保护信赖利益(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
专题二:行政主体

主要内容:行政主体资格;与地方行政机关和机构;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核心考点: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主体的内涵与标准(表-4)

标准具体含义
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从签名盖章上体现
必须能够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各类机关、机构、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表-5)

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非组织与个人
是主体

②组成部门

③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

④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⑤经授权的内设机构

⑥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①各级

②县以上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

③三种派出机关(行署、区公所、街办)

④机关或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⑤经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⑥特定条件下的综合执法机构

①被授权的企业组织

②被授权的事业单位

③被授权的社会团体

④被授权的村居委会

非主体①办公机构、办事机构

②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

③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①地方办公机构、办事机构

②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③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与地方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表-6)

部门的设、增、减、并派出机关的设立
组成部门须经全国或其常委会决定,其它可自主决定大区制度已废除
省级报上一级批准,本级常委会备案设地区行署须经批准
市级无派出机关
县级县级设区公所须经省批准,市辖区或县级市设街办须经上一级批准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表-7)

行政授权行政委托
对象机构、组织机关、机构、组织、个人
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予没有明确依据,不违背特别规定即可
方式直接授权;间接授权实际委托;推定委托
后果获得行政主体资格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专题三:抽象行政行为

主要内容: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权限与程序;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监督。

核心考点: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监督。

★★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权限与程序

行规制定的权限与程序(表-8)

机关
权限①执行法律规定的事项②规定的职权事项③全国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
立项①由有关部门报请立项②由法制机构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审批
起草①由有关部门起草或法制机构起草、组织起草②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审
审查①法制机构负责审查②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举行听证会,有关行政许可的必须听证③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建议提请审议,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法律配套法规可以传批
决定①常务会议审议,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做说明,或直接由审批②总理签署令公布施行
公布①标准文本为公报文本②公布后30日后施行,涉及、外汇汇率、货币确定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③公布后30日内由报请备案

解释①属条文本身问题的,各部门和省级可要求解释,由法制机构拟订解释草案报同意后,由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公布②属具体应用问题的,各部门与省级的法制机构可请求解释,由法制机构解释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其提出意见报同意后答复
授权立法中的特殊问题(表-9)

法律绝对保留事项犯罪与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处罚、司法制度
授权立法的义务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权力;权力不得转授;立法须报授权规定机关备案
授权立法的终止条件成熟时应报请全国及其常委会立法,立法后原授权立法及授权终止
其它抽象行政行为中的问题(表-10)

制定机关报请立项决定公布备案
部门

规章

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工作机构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决定标准文本为本部门或公报公布后30日内法制机构报请备案

地方性规章省级和较大市工作部门或其下级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标准文本为地方公报公布后30日内法制机构报请备案

其它其它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仅限于执行:①上位法②本级或其常委会决议③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和命令
★★★★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监督(表-11)

立法效力批准与备案审查与撤销冲突与适用
法律低于无须备案①全国可改变或撤销其常委会立法,或撤销其批准的条例

②全国常委会可撤销下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或其批准的条例

③省级可改变或撤销其常委会立法或其批准的法规

④各级常委会可撤销本级立法

⑤改变或撤销规章

⑥上级可改变或撤销下一级立法

⑦授权机关可撤销被授权机关的立法乃至撤销授权

⑧、、高法、高检、省级常委会认为法规、条例同法律抵触,可以向全国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其他主体只能提出审查建议。

①特别规定优先②新规定优先③有利溯及既往④新一般规定与旧特别规定冲突的,法律由全国常委会裁决,其它由制定机关裁决授权立法与法律冲突的,由全国常委会裁决
行政

法规

低于、法律报全国

常委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低于、法律、行规、上级地方法规市级法规须经省级常委会批准①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可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应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常委会裁决

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冲突的由裁决

③省级规章与市级法规冲突的由省级常委会处理

部门

规章

低于、法律、行规报备案
地方性规章低于、法律、行规、本级以上地方法规、上级地方规章省级规章报和本级常委会;市级规章报、省级与本级常委会、省级备案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经济特区法规类似本级地方法规,但可做变通规定在本区域内优先适用自治区条例由全国常委会批准;州县条例由省级常委会批准;经济特区法规根据全国授权制定经济特区根据授权做出的变通规定与法律冲突难以决定适用的,由全国常委会裁决
专题四: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内容: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效力。核心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表-12)

突出特征处分性特定性单方性外部性
具体表现建立、变更或消灭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针对特定事项或特定人做出的行为基于行政主体单方意志便可做出行政主体对外而非对内实施职权
区别对象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指导行为等狭义立法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合同等内部行政行为等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表-13)

主体上内容上程序上
行为主体有权,工作人员意志健全向对方当事人表达效果意思依照法定时间和方式送达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表-14)

效力针对方产生条件后果
拘束力所有人一经生效立即产生当事人应履行;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更改;他人不得随意干预
确定力所有人争议期过后产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争议,不得更改
执行力当事人法定或合理期限后使用国家强制力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安排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表-15)

条件效力后果
无效行为明显重大违法;如要求行对人去犯罪、行为毫无法律依据、毫无事实根据自始不发生任何效力可随时主张无效;随时宣告无效;可获国家赔偿
撤销一般违法或明显不当被撤销前推定为有效,撤销后溯及为自始无效需依法定程序撤销;撤销后可获国家赔偿
废止原有法律依据已改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为目的已实现,无须继续存在废止前有效;废止后无效因信赖保护可获国家补偿
第二部分 行政行为法

专题五:行政许可

主要内容: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核心考点: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表-16)

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个人重大利益的特殊活动(安全);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特许);特定职业行业资格、资质的确定(资格);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技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主体)。
可不设定许可的标准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能够调节的;能够自律管理的;能够事后监督的。
停止实施许可的标准省级对行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许可,认为符合可以不设定许可的标准的,报批准后可在本区域内停止实施。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与形式(表-17)

经常性许可非经常性许可制定具体规定禁止设定许可
法律可立法设定无此情况无此情况无特殊禁止
行规法律未设定法律未设定的,必要时可以决定方式设定;实施后除临时性许可外,应及时提请全国及其常委会立法或自行制定行规行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可在上位法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无特殊禁止
地方法规上位法未设定无此情况①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②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③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
省级地方规章无权设定上位法未设定许可的,必要时可设定临时性许可;实施满1年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行政许可的实施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表-18)

授权实施委托实施集中实施统一办理、联合办理
权力归属者被授权组织委托机关多个机关多个机关或多个部门
实际实施者被授权组织受委托机关一个机关多个机关或多个部门
须注意问题以自己名义委托应公告;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不得转委托批准,省级决定统一受理、统一送达、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但分别决定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表-19)

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与延续听证程序
申请人的

权利义务

①可委托他人申请,特殊情况例外

②可通过多种灵活方式申请许可

③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申辩

当事人要求变更或延续许可的,应当提出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行政机关权力义务①行政机关有推行电子政务的义务

②需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

③须跨级上报的许可,下级机关应将有关材料直接上报,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

④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准予变更或延续①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间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听证权

②应指定审查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作为听证主持人

③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重要时限①补正告知应在5日内1次做出,否则视为受理申请

②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统一、联合、集中办理不超过45日,经本级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③跨级上报的,下级机关应在20日内审查完毕

④准予许可的,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或加贴加盖

⑤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等时间不计

①需延续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

②行政机关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之前做出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

①权利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申请听证

②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③行政机关应于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听证时间与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行政许可实施的特殊程序(表-20)

实施的许可其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规的特殊规定
特许事项的决定应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作出决定
资格资质的许可对公民根据考试成绩等决定,对组织根据考核结果决定
有数量的许可多人符合条件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顺序决定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表-21)

责令改正撤销许可注销许可
情况①资源使用许可未履行开发利用义务

②市场准入许可未履行收费与服务等义务

③直接关系重要安全的设备设施存在隐患

①行政机关违法准予许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程序;授予不具备资格条件者等

②申请人违法获得许可:欺骗贿赂等

①许可期满未续 

②主体丧失能力

③撤销撤回吊销

④不可抗力等等

后果情况①②应责令限期改正

情况③应责令停建停用,并立即改正

情况①可获赔偿;情况②不能;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许可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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