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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综合排放标准
2025-09-30 19:40:04 责编:小OO
文档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 21/1627-2008

代替:DB 21-59-19

                                                                      DB 21-60-1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发布稿)

2008年7月 1日 发布                          2008年8月1日 实施

发布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2

4 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3

5 污染物检测要求    8

6 实施要求    10

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同时,本标准对辽宁省执行GB 1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对各类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是对辽宁省DB21-59-1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和标准名称,将DB21-59-1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合并为本标准;

2、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 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21-59-1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 21-60-1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废止。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理工大学。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解释。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污水排放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运营后的污水排放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

GB 3552《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6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水  waste water

在生产、经营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 amount of drainage 

在完成全部生产过程之后最终排出生产系统之外的总水量。

3.3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4 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industrial park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对进入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等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5 污水处理厂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统称。

3.6 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7 其它污水 other wastewater

除污水处理厂排水和医疗机构污水以外的污水。

4 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4.1 污水排放区控制要求

4.1.1 禁止排放区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Ⅰ、Ⅱ类水域及Ⅲ类水域中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游泳区和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中规定的一类海域、二类海域中的珍稀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区为禁止排放区。禁止排放区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和直接排入污水。已有排污口的排水必须满足受纳水域功能类别的水质标准。

4.1.2 允许排放区

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Ⅲ类(划定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Ⅳ类、Ⅴ类水域和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中规定的二类(珍稀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区除外)、三类、四类海域为允许排放区。允许排放区水域允许设置污水排污口

4.1.3 污水排放区划定

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本辖区内各类地表水执行的水质标准类别(Ⅰ~Ⅴ类)和近岸海域海水执行的水质标准类别(一~四类),提出本辖区内的禁止排放区、允许排放区划分方案,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划定类别的,禁止直接排入污水。

4.2 污水排放标准分级和限值

4.2.1 污水处理厂排水

省辖市规划城市中心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国家、省、市级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执行GB 1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省辖市郊区、县级(含县级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所属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执行GB 1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的B标准。

4.2.2 医疗机构污水 

医疗机构污水直接排放的执行本标准表1的规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执行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4.2.3其它污水

直接排入允许排放区受纳水体的污水,执行表1的规定。

表1          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序号污染物或项目名称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色度(稀释倍数)30
2悬浮物(SS)

20
3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0
4化学需氧量(CODCr)

50
5总氮15
6氨氮8(10) (1)

7磷酸盐(以P计)

0.5
8石油类3.0
9挥发酚0.3
10硫化物0.5
11总氰化物(按CN-计)

0.2
12总有机碳(TOC)

20
13氯化物(以氯离子计)(2)

400

142.0
15总钼(按Mo计)

1.5
16总钒1.0
17总钴0.5
18苯乙烯 

0.2
19乙腈2.0
20甲醇3.0

21水合肼0.2
22丙烯醛0.5
23吡啶0.5
24二硫化碳1.0
25丁基黄原酸盐0.1
(1) 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2) 氯化物(按氯离子计)只针对排放于淡水水域,海域不受,排水用于农田灌溉的排放标准为250mg/l;污水回用处理反渗透膜浓水排放标准为1000 mg/l。

4.2.4 排入设置污水处理厂的收集管网系统的污水,执行表2的规定。

表2     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序号污染物或项目名称限值
1色度(稀释倍数)100
2悬浮物(SS)

300
3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50

4化学需氧量(CODCr)

450/300(1)

5总氮50
6氨氮30
7磷酸盐(以P计)

5.0
8石油类20
9挥发酚2.0
10硫化物1.0
11总氰化物(按CN-计)

1.0
12氯化物(以氯离子计)1000

1310
14总钼(按Mo计)

3.0
15总钒2.0
16总钴1.0
17苯乙烯 

3.0
18乙腈5.0
19甲醇15.0
20水合肼0.3
21丙烯醛3.0
22吡啶3.0
23二硫化碳4.0
24丁基黄原酸盐0.5
 (1) 粮食加工、食品加工、啤酒、饮料、酒精、味精等行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COD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450mg/L;其它行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COD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300mg/L。

4.2.5 部分行业的污水排水量必须符合表3中所限定的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的要求。对本标准未列入的行业污水排水量的限值,从严执行已颁布的国家行业标准、国家清洁生产标准或GB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排水量限值。

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序号行业类别最高允许排水量
1

黑色金属选矿铁矿选矿1.5 m3/t产品

锰矿0.8 m3/t产品

有色金属选矿

铅锌矿2.0 m3/t产品

镁矿0.1 m3/t产品

钼矿

30 m3/t产品

选煤废水零排放
非金属选矿硼矿0.1 m3/t产品

玉石20 m3/t产品

2钢铁、铁合金、钢铁联合企业烧结烧结0.01 m3/t产品

球团0.005 m3/t产品

炼钢电炉1.0 m3/t产品

转炉1.2 m3/t产品

炼铁2.0 m3/t产品

连铸0.5 m3/t产品

轧钢钢坯

1.0m3/t产品

型钢2.0 m3/t产品

线材2.0 m3/t产品

热轧板带3.0 m3/t产品

钢管2.0 m3/t产品

冷轧板带2.0 m3/t产品

钢铁联合企业3.0 m3/t产品

3电镀行业0.3 m3/m2镀件

4焦化企业钢铁厂2.5 m3 /t焦碳    

煤气厂1.0m3 /t焦碳

5有色金属冶炼

及金属加工

电解铜1.5 m3/t产品

粗铜10 m3/t产品

电解锌5 m3/t产品

蒸馏锌10 m3/t产品

电熔镁1.0 m3/t产品

60 m3/t产品

电解铝+氧化铝

10 m3/t产品

500 m3/t产品

6石油开采原油1.5 m3/t 产品

油页岩3.0 m3/t产品

7石油炼制工业1.0 m3/t原油

8合成洗涤剂工业10 m3/t产品

9合成脂肪酸工业150 m3/t产品

10湿法生产纤维板工业20 m3/t板

11铬盐工业3.0 m3/t产品

12

制浆、制浆造纸、造纸企业制浆企业40 m3/t浆

制浆和造纸企业30 m3/t(浆、纸)

造纸企业(指单纯进行造纸的企业)

10 m3/t纸

13食品加工(水果、水产品、蔬菜)10 m3/t产品

14皮革工业猪盐湿皮40 m3/t原皮

牛干皮80 m3/t原皮

羊干皮100 m3/t原皮

15发酵酿造工业酒精

工业

发酵酒精40 m3/t酒精

白酒30 m3/t酒精

味精工业120 m3/t产品

啤酒工业

(排水量不包括麦芽水部分)

6.0 m3/t啤酒

16烧碱工业隔膜电解法3.5 m3/t产品

离子交换膜电解法1.0 m3/t产品

17纯碱工业氨碱法15 m3/t产品

联碱法25 m3/t产品

18硫酸工业10 m3/t硫酸

19合成氨工业大型 尿素 硝氨

8 m3/t氨

中型尿素硝氨碳氨40 m3/t氨

20染料及纺织

印染工业

染料工业30 m3/t产品

纺织印染工业2.0 m3/百米布

21粘胶工业

(单纯纤维)

短纤维150 m3/t纤维

长纤维200 m3/t纤维

22肉类联合加工工业畜类屠宰加工4.0 m3/t活重或原料肉

肉制品加工3.0 m3/t原料肉

禽类屠宰加工10 m3/t活重或原料肉

23

有机磷农药工业亚磷酸二甲酯、亚磷酸三甲酯120 m3/t产品

二甲基硫代磷酰氯

(以黄磷、三氯化磷为原料)

450 m3/t产品

二乙基硫代磷酰氯450 m3/t产品

一硫代磷酸酯类农药以有机磷中间体为原料300 m3/t产品

以黄磷为原料750 m3/t产品

草甘磷

敌敌畏

以亚磷酸二甲酯或

亚磷酸三甲酯为原料

120 m3/t产品

以黄磷、三氯化磷为原料250 m3/t产品

敌百虫80 m3/t产品

其他磷酸酯类农药500 m3/t产品

二硫代磷酸酯类农药

(以五硫化二磷为原料)

1000 m3/t产品

其它320 m3/t产品

24

铁路货车洗刷3.0 m3/辆

25

感光材料0.1 m3/ m2感光材料

26糠醛(以玉米芯为原料 )

工艺废水零排放
4.3 标准值实施时段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准之日期为准)以及现有造纸、糠醛、印染企业,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之日已建成(含在建)的排放污水企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4.4其它规定

4.4.1本标准未包括的水污染物项目,从严执行GB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对应国家行业标准及国家清洁生产标准。

4.4.2严禁船舶向4.1.1规定的禁止排放区水域排放污水。向其他水域排放污水须执行GB 3552《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4.4.3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的排放执行GB 16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5 污染物检测要求

5.1  采样点

5.1.1  含《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中的化学物质的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5.1.2 其它污水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

5.1.3 污水排放口应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5.1.4 所有污水处理厂的污水进水口、排放口和重点水污染企业排污口,应安装在线实时监测仪器设备及污水水量计量装置。

5.2  采样频率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采样频率按GB 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规定执行。各级环保部门对排放污水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5.3.1 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GB 12997《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的规定。

5.3.2 样品保存应符合GB 12999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定。

5.4  统计

企业的原辅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 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应采用国家方法标准,见表4。

表4 测定方法

序号项目测定方法方法来源
1色度稀释倍数法

铂钴比色法

GB/T 11903-19

GB/T 11903-19

2悬浮物重量法GB/T 11901-19
3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GB/T 7488-1987
4化学需氧量重铬酸钾法

 氯气校正法(高氯废水)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GB/T 11914-19

HJ/T 70-2001

HJ/T 132-2003

5总氮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 114-19
6氨氮

(NH3-N)

钠氏试剂比色法

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1987

GB 7478-1987

7磷酸盐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3-19
8石油类红外光度法GB/t 188-1996
9挥发酚蒸馏后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7490-1987
10硫化物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碘量法

GB/T 1-1996

HJ/Tt 60-2000

11总氰化物银滴定法GB/T 7486-1987
12总有机碳 (TOC)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GB 13193-1991
13无机氯化物

(以氯离子计)

银滴定法

汞滴定法(试行)

离子色谱法

GB 116-19

HJ/T 343-2007

HJ/T 84-2001

14姜黄素分光光度法

甲亚胺-H分光光度法

HJ/T 49-1999

GB/T 5750.(1~13)-2006

15总钼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5750.(1~13)-2006
16总钒钽试剂(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

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03-1995

GB/T 5750.(1~13)-2006

17总钴无火焰源自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5750.(1~13)-2006
18苯乙烯气相色谱法GB/T 5750.(1~13)-2006
19乙腈气相色谱法
20甲醇气相色谱法GB 7917.4-87
21水合肼对二甲氨基甲醛分光光度法GB/T 15507-1995
22丙烯醛气相色谱法

吹脱捕集气相色谱法

HJ/T 73-2001

GB/T 5750.(1~13)-2006

23吡啶气相色谱法(氢火焰)

GB/T 14672-93
24二硫化碳二乙胺乙酸铜分光光度法GB/T 15504-1995
25丁基黄原酸盐铜试剂亚铜分光光度法GB/T 5750.(1~13)-2006
6 实施要求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依据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  本标准颁布后,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执行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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