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与行政诉讼法》(301040024)期末考试试题(A卷)
本期末试卷满分为 100 分,占课程总成绩的 80 %;平时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 20 %。
一、辨析题(判断对错,对的划√,错的划×,并简要说明理由,每题3分,共15分。)
1、规章的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中的工作人员都是公务员。()
3、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强制听证制度。( )
4、行政程序法是为保证行政实体法的实现而出现和存在的,其本身并无价值。( )
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一致的。 ( )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择项中有两个以上为正确,少答多答均不给分,共5题,每题2分,共10分。)
1、下列( )是关于国家公务员法律地位的正确表述。
A.公务员在代表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时,为一方当事人,具有当事人资格;
B.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可以成为行政管理相对人;
C.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不具有当事人地位;
D.国家公务员以公务员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不属于行律关系。
2、下列关于即时强制的表述中( )是不正确的。
A.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
B.实施前提是义务人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C.主要目的是维律、法规所确立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状态;
D.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
3、下列( )属于派出机关。
A 北京市丰台区洋桥派出所;
B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事处;
C 山西省某地区行署;
D 四季青乡税务所。
4、在我国,下列( )能够制定地方性法规。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C.省级所在地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D.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5、行政诉讼中,对( )情形,人民可以视为申请撤诉。
A.原告并未明确表示撤诉,但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B.原告并未明确表示撤诉,但未经法庭同意而中途退庭的;
C.原告申请撤诉未获准许而拒不到庭的;
D.被告已经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但原告坚持不撤诉的。
三、简答题(简要叙述题干所列考核点的内涵及具体内容,每题6分,共24分。)
1、接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应当具备的条件。
2、比例原则。
3、《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4、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四、论述题(全面叙述题干所列考核点的内涵及具体内容,每13分,共26分。)
1、行政行为的效力及其效力变动。
2、试论行基本原则。
五、案例分析题(共一题,设两问,共25分。)
基本案情:
1994年6月30日,钟清购买了一辆中巴车。第二天起,他就开始了从湖南涟源市桥头河镇至涟源市的个体客运,但未办理税务登记、营运手续和申报纳税。1994年10月26日,原涟源市株木乡(该乡于1995年撤销并入桥头河镇)税务干部核对,钟清从7月至12月应缴税款400元。据此,株木乡以乡名义发出了催缴税款通知书,限钟清在11月2日前缴清欠税,钟清11月1日收到催缴税款通知书。次日,钟清之妻唐陶到株木农电站收取租车费用于缴税,因收款未果,未缴税款。
11月4日上午,唐陶携款缴税,税务干部告知:乡规定11月2日缴清税款,过期加收执行费200元,并要缴税2400元。唐陶缴税未成。下午税收人员要钟清缴税2400元,钟清与其子拒绝,并对税务人员进行威胁。据此,11月5日,株木乡将钟清的中巴车扣押。11月6日,桥头河镇派出所又以钟清涉嫌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为由,在桥头河镇桃源酒家对钟清进行了留置盘查,并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监视居住地先是在桃源酒家,晚上又转至派出所。
11月8日,钟清之妻唐陶向涟源市国税局缴款2500元。11月11日,涟源市国税局对钟清的中巴车签发了扣押财物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作出(1994)涟国税征字第001号违章案件处理决定,令其缴税款1232元,并处税款3倍罚款3696元,限钟清在11月22日前缴清。11月23日,涟源市国税局又向钟清发出催收税款通知书,限钟清11月26日前缴清所欠部分。
钟清在监视居住地通过电话与其妻联系,11月25日,唐陶到税务机关又缴款3000元。11月26日,在唐陶向株木乡缴纳停车费100元、向涟源市国税局缴纳印刷检讨费50元后,涟源市国税局将被扣车辆交还。同日,桥头河镇派出所撤销了监视居住的决定,允许钟清回家。
钟清对国税局(1994)涟国税征字第001号违章案件处理决定不服,向娄底地区国家税务局申请复议。1995年1月25日,娄底地区国税局复议决定:对涟源市国税局处理决定征税1232元予以维持,对罚款3696元予以撤销。钟清接到复议决定书后,到税务机关办理了退款手续,随即向涟源市人民提起行政诉讼,把娄底地区国税局、涟源市国税局、桥头河镇、桥头河镇派出所列为被告,请求将上述行政复议决定、缴纳税款和罚款决定、扣押决定、征收印刷检讨费决定、缴纳停车费决定、留置盘查与监视居住决定等行为予以撤销。
问题:
1、本案中原告所列被告是否适格?(16分)
2、假定娄底地区国税局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合法的,那么,本案中哪些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是不合法的?(9分)
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
《行与行政诉讼法》(301040024)期末考试试题(A卷)
参及评分标准
本期末试卷满分为 100 分,占课程总成绩的 80 %;平时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 20 %。
一、辨析题(判断对错,对的划√,错的划×,并简要说明理由,每题3分,共15分))
1.错(1分),规章的名称不能采取“条例”(2分)。
2.错(1分),各级中履行公职、属于行政编制并且由国家财政负担其工资福利的才是公务员(2分)。
3.对(1分),许可法规定了涉及到社会重大利益的许可必须由许可机关主动召开听证(2分)。
4.错(1分),行政程序法有价值,不只是保障行政行为实体合法性的手段。(2分)。
5.错(1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大于行政诉讼,比如,可以就部分行政规定一并提起行政复议(2分)。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择项中有两个以上为正确,少答多答均不给分,共5题,每题2分,共10分。)
1.BC
2.BD
3.BC
4.ACD
5.AB
三、简答题(简要叙述题干所列知识点的内涵或具体内容,每题6分,共24分。)
1.《行政处罚法》第19条(内容略)
2.答:比例原则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2分)
它包括三个子原则:必要性、适当性和狭义的比例性。(1分)必要性强调某一行政手段对于实现某一行政目的是必要的(1分);适当性强调不同行政手段之间的比较之下选择的某一手段是适当的(1分);狭义的比例性强调选择的行政手段与可能的法律效果相比必须是成本小于收益(1分)。
3. 《行政许可法》第13条(内容略)。
4.该题答到以下五点中的三点即得满分。
答:《行政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原告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一般而言,其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包括:1、其起诉符合行政诉讼要件(或者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事实;2、主张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的,其已提出申请的事实;3、主张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事实;4、在侵权赔偿诉讼中,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害的事实。
四、论述题(全面叙述题干所列考核点的内涵及具体内容,每13分,共26分。)
1.答:行政行为的效力指行政行为作出后对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或者强制力。(1分)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2分)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变更、废止、转换和治愈都是行政行为效力变动的具体表现。(2分)无效指行政行为因重大或者明显违法而不产生法律效力(2分);撤销指行政行为已生效,但因实体或者程序违法而被有权机关否定(2分);变更指行政行为已生效,但因法定情形(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法律法规变化、行政环境变化)而被有权机关部分调整(2分);废止指行政行为已生效,但因法定情形(法律法规或者行政环境的变化)而被有权机关宣布取消。(2分)
2.答:根据我国行学通说,行基本原则一般包括:1、依法行政原则(三个子原则);2、比例原则;3、平等原则;4、正当程序原则;5、信赖保护原则(只要回答出上述中的四个,且其基本内涵有较准确表述即可得满分。)
五、案例分析题(共一题,设两问,共25分。)
1.答:娄底地区国税局: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适格(4分);涟源市国税局:就扣押决定和收取印刷检讨费而言,适格(4分);桥头河镇:株木乡扣车,株木乡又并入桥头河镇,适格(4分);桥头河镇派出所:名义上的刑事强制措施掩盖其滥用职权之实质,应由所属作为被告,不适格(4分)。
2.答:主要有如下行为不合法:株木乡或桥头河镇的扣车行为(3分);涟源市国税局的罚款决定和收取印刷检讨费(3分);桥头河镇派出所的行为(3分)。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