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01实施
2011-07-15发布
即食调味玉米粉
Q/KNS 0001S—2011
Q/KNS
喀什诺丝然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1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结合企业生产实际而制定。
本标准由喀什诺丝然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喀什诺丝然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阿不都热依木·阿不力孜
本标准批准人:库尔班·莫敏
即食调味玉米粉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即食调味玉米粉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玉米粉为主要原料,葱、蒜、恰马菇、香菜、鹰嘴豆为辅料,经选料、清洗、脱水、研磨、熟制、干燥、粉碎、调配、杀菌、包装制成的即食调味玉米粉。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GB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47.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47.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4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47.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47.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4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5009.4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461 食用盐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10463 玉米粉
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3 技术要求
13.1 原料及辅料要求:
3.1.1原料玉米粉:应符合GB/T10463的规定。
.1.2鹰嘴豆:应干净、无毒变、无虫蛀、无杂质、无异味,农药残留应符合GB2763规定要求。
.1.3配料大蒜,大葱,恰马菇,香菜等应新鲜,无腐烂,无虫害,农药残留应符合GB2763规定要求。
.1.4用盐应符合GB5461的要求。
13.2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3.2.1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14881的要求。
3.2.2 生产用水应符合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1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 项 目 | 指标 |
| 滋味 | 具有本品种风味、无异味 |
| 杂质 % ≤ | 0.8 |
| 色泽 | 黄白色 |
| 气味 | 正常 |
| 组织形态 | 粉状 |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 项 目 | 指标 |
| 灰分 (干基 %) ≤ | 6.3 |
| 水分(%) ≤ | 18.0 |
| 汞(mg/kg) ≤ | 0.02 |
| 铅(mg/kg) ≤ | 0.2 |
| 黄曲霉毒素B1,(µg/kg) ≤ | 5 |
| 六六六,(mg/kg)≤ | 0.05 |
| 滴滴涕,(mg/kg)≤ | 0.05 |
| 备注:本产品未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 | |
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 项 目 | 指 标 |
| 菌落总数,cfu/g ≤ | 1500 |
| 大肠菌,MPN/100g ≤ | 90 |
|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 不得检出 |
| 霉菌(cfu/g) ≤ | 100 |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3.7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注:该产品不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
14 检验方法:
14.1 感官要求、理化指标的检验:
4.1.1色泽;滋味、气味;组织形态;杂质:将调味玉米粉样品放入白色的瓷盘中,用眼睛观察产品的色泽、组织形态、杂质;用鼻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取最小包装的样品,用开水进行冲调,观其冲调性。
14.2 卫生指标的检验:
4.2.1菌落总数检验按GB 47.2规定执行。
4.2.2大肠菌群检验按GB 47.3规定执行。
4.2.3沙门氏菌检验按GB 47.4规定执行。
4.2.4志贺氏菌检验按GB 47.5规定执行。
4.2.5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按GB 47.10规定执行。
4.2.6霉菌检验按GB 47.15规定执行。
14.3 净含量检验:
应符合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内容。
5检验规则:
5.1组批规定:
同一生产日期和班组生产的相同规格、同一品种、同样包装的产品为一批次。
5.2抽样方法和数量:
抽样基数不少于200个销售包装,随机从同一批产品中取不少于2kg(不少于8个包装),分为两份,其中一份检验用,另一份留作备查。
5.3出厂检验:
5.3.1每批产品出厂必须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
5.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5.5型式检验:
5.5.1 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检验,但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当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动,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5.2型式检验为本标准3.2-3.6中的全部项目。
5.6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应对备查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
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6.1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及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
6.2包装
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9683的规定,外包装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
6.3贮存
应 贮存与阴凉、干燥、避光处。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一同存放。
6.4运输
运输中应注意安全,防日晒、雨淋、污染和标签脱落,保持车辆清洁卫生,保证在保质期内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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