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浙江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计算暂行方法
2025-10-02 15:10:42 责编:小OO
文档
浙江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计算暂行方法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现阶段印刷生产过程中VOCs排放量计算。

本方法适用于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排放管理。

二、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方法。

2.1 挥发性有机物

本方法所称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2.2 非甲烷总烃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2.3 实测法 

通过对企业排气筒或无组织排放源进行监测获取数据,并计算相应环节排放量的方法。

2.4 公式法

利用公式表征生产过程物料的物理化学过程,从而计算排放量的方法。

2.5 物料衡算法

指根据物质质量的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从而计算获得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2.6 印刷

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色料(如油墨)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复制过程。

2.7 印刷生产

指从事印刷以及印前的排版、制版、涂布,印后的上光、覆膜、烫箔等的生产活动。

2.8 油墨

指用于印刷过程中在承印物上呈色的物质。

2.9 润版液

在平板印刷过程中使印版非图文部分保持疏墨性水溶液。也称润湿液或水斗液。

2.10 胶黏剂

通过界面的黏附和内聚等作用,能使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制件或材料牢固的连接在一起的物质,统称为胶黏剂。也称黏合剂、粘合剂,习惯上简称为胶。

2.11 涂布液

用于涂布过程中,涂布于纸、布、塑料薄膜、金属上制得复合材料(膜)的物质。部分工艺也称上光油。

2.12 洗车水

印刷过程中,用于清洗印刷机油墨的物质。

2.13 稀释剂

印刷过程中,添加于油墨中,用于调节油墨树脂的溶解性、挥发速度的物质。

2.14 水性原料

本方法中指完全或主要以水为介质的油墨、黏胶剂、涂布液等。

三、计算方法

印刷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采用全过程物料衡算法,见公式1-1。

                       (式1-1)

式中:

:统计期内VOCs排放量,千克;

:统计期内VOCs产生量,千克;

:统计期内VOCs削减量,千克;

3.1 产生量

印刷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来源于溶剂使用,含VOCs物料包括但不限于: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稀释剂等。

VOCs的产生量按物料平衡法计算,见公式1-2。

                       (公式1-2)

式中:

:统计期内使用物料中VOCs量之和,千克;

:统计期内,未经历液/固→气相变化的回收物料中VOCs量之和,千克。

3.1.1 物料VOCs量

               (公式1-3)

式中:

:统计期内含有VOCs的物料i投用量,千克;以库存单据等凭证为计算依据;

:统计期内物料i的VOCs质量百分含量,%;以产品质检报告(MS/DS文件)为核定依据,如文件中的溶剂含量数据为百分比范围,取其范围中值;无法获取VOCs含量比例的,按附表1给出的含量比例计。

特别的:①紫外光固化(UV)油墨、紫外光固化(UV)光油等的聚合单体为可挥发物时,暂定聚合单体质量百分含量的10%计入VOCs;②水性油墨中采用水性丙烯酸乳液或类似物料时,不可忽略水性丙烯酸乳液或类似物料中的游离VOCs,无法获取游离VOCs含量的,按水性丙烯酸乳液质量百分含量的1%计入VOCs。

3.1.2 物料回收量

               (公式1-4)

式中:

:统计期内,未经历液/固→气相变化的回收物料i量,千克;以库存或危废转移单据等凭证为计算依据;

:统计期内,未经历液/固→气相变化的回收物料i的VOCs质量百分含量,%;参考对应原料的产品质检报告(MS/DS文件)。

3.2 削减量

印刷行业污染治理过程中VOCs削减量计算有以下三类方法,采用吸附、吸收等物理回收工艺的VOCs处理装置优先采取方法1计算,其它VOCs处理装置优先采取方法2计算。

方法1:回收量折算法

VOCs削减采用吸附、吸收等回收措施,削减量等同于回收物料中VOCs的折纯量。

                            (式1-5)

                (式1-6)

式中:

:统计期内采用一定回收措施,经历气→液/固相变化转换回溶剂或废弃物,并脱离生产系统的回收物料中VOCs量之和,千克。

:统计期内采用一定回收措施,将VOCs经历气→液/固相变化转换回溶剂或废弃物,并脱离生产系统的回收物料i量,千克;以购销或危废转移单据等凭证为计算依据;

:统计期内,经历气→液/固相变化转换回溶剂或废弃物,并脱离生产系统的回收物料i的VOCs质量百分含量,%。根据下列四种方法计算:①回收溶剂或废弃物的未作为危废处理时,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回收物料检测分析报告中VOCs各组分含量;②回收溶剂或废弃物的未作为危废处理时,参考企业或接收单位提供的回收物料例行检测报告中VOCs含量,要求核算期内不少于三次检测记录;③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按15%,其他吸附剂按VOCs污染物吸附饱和比例的85%计。④其他的回收溶剂或废弃物采用危废处理,无法提供VOCs含量依据时,企业根据工况经验自行判断。

方法2:实测法

按相关规定监测方法开展排气筒排放测试,以污染物处理设施进、出口VOCs(或者非甲烷总烃)排放量的手工监测数据、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监督监测数据作为认定依据。实测法VOCs削减量等于统计期内各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之和,千克。

                       (式1-7)

            (式1-8)

式中:

:污染处理设施i的VOCs去除量,千克;

:污染处理设备i进口的VOCs排放浓度, 千克/立方米;

:污染处理设备i出口的VOCs排放浓度,千克/立方米;

:污染处理设备i的烟气量,立方米/小时;

:核算期生产时间,小时。

特别的:采用吸附浓缩+焚烧/催化燃烧等两段工艺的处理装置,应采用焚烧/催化燃烧装置的进、出口监测数据用于本节公式1-8计算,不可采用吸附措施进、出口监测数据。2015年10月21日前安装完成的废气处理装置,确实无法监测焚烧/催化燃烧装置的进、出口监测数据,仅能获得吸附措施进、出口监测数据的,可按附表4焚烧/催化燃烧技术调整系数η处理×60%作为焚烧/催化燃烧装置VOCs去除率,该去除率乘以吸附措施VOCs去除量作为最终去除量。

方法3:公式法

无法获取治理设施进出口浓度实测数据的情况下,污染治理设施满足国家级省内相关技术规范,且企业可提供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证明材料时,采用公式法进行VOCs去除量的计算。

                         (式1-9)

               (式1-10)

式中:

:污染处理设施i的VOCs去除量,千克;

:统计期内某排放环节j的VOCs产生量,千克,产生量是指通过集气设施收集并接入末端治理设备的相应环节VOCs产生量,未采用集气设施收集处理的产生量不计入;同一物料在不同工艺环节排放,无法明确各自工艺环节VOCs排放量时,参考附表2。

:调整系数。

                        (式1-11)

式中:

:集气方式的调整系数,见附表3;

:处理技术的调整系数,见附表4;

附表

附表1  有机物料种类与VOCs含量参考值

物料印刷方式与颜色VOCs含量
油墨塑料里印:白色65%
塑料里印:白色以外的色墨70%
塑料表印60%
纸质凹版印刷60%
柔版印刷60%
丝网印刷45%
金属印刷45%
商业轮转印刷30%
单张纸印刷5%
胶黏剂/30%
涂布液/40%
润版液/20%
洗车水/17%
稀释剂/100%

附表2  各工段VOCs产生比例参考

原料类别

工段使用水性原料使用非水性原料
调配工段忽略5%(无调配时取0)

上墨、涂布、涂胶工段

10%30%

烘干工段

90%

60(无调配时取65%)

注:适用于凹印、丝印等需要烘干的印刷工艺及涂胶、涂布、上光等类似工序。

附表3  集气方式调整系数η收集取值

废气收集方式收集控制要求η收集

方式1

设备废气排口直连设备有固定排放管(或口)直接与风管连接,设备整体密闭只留产品进出口,且进出口处有废气收集措施,收集系统运行时周边基本无VOCs散发1.0
方式2

车间或密闭间进行负压密闭收集

VOCs产生源设置在封闭空间中,所有开口处,包括人员或无聊进出口处呈负压。收集总风量能确保开口处保持微负压(敞开截面处的吸入风速不小于0.5m/s)

1.0
方式3

半密闭罩或通风橱方式收集(罩内或橱内操作)污染物产生点(面)处,往吸入口方向的控制风速不小于某一数值(喷漆不小于0.75m/s,其余不小于0.5m/s)

0.8
方式4

热态上吸风罩污染物产生点(面)处,往吸入口方向的控制风速不小于0.5m/s。热态指污染源散发气体温度≥60℃

0.6
方式5

冷态上吸风罩污染物产生点(面)处,往吸入口方向的控制风速不小于0.25m/s。冷态指污染源散发气体温度<60℃

0.5
方式6

侧吸风罩污染物产生点(面)处,往吸入口方向的控制风速不小于0.5m/s,且吸风罩离污染源远端的距离不大于0.6m

0.4
注:1、集气设施不正常运行,VOCs收集率视为0;

注:2、收集设施正常运行,与收集方式描述基本一致,但集气无法达到收集控制要求时,方式1、2、3的η收集按75%取值;方式4、5、6的η收集按50%取值。

附表4  处理技术调整系数η处理取值

废气处理技术

技术控制要求η处理

技术1直接燃烧法燃烧温度不低于820℃

1.0

技术2锅炉热力焚烧燃烧温度不低于820℃,且锅炉(如导热油、热电锅炉)运行时间与生产同步

1.0

技术3直接催化燃烧法满足《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7-2013)技术要求

0.9
技术4蓄热式燃烧法RTO两室燃烧温度不低于760℃

0.95
三室/多室1.0
技术5蓄热式催化燃烧法RCO两室催化燃烧温度不低于300℃,装置空速范围10000h-1~40000h-1

0.85

三室/多室0.9
技术6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纤维状吸附剂气体流速不高于0.15m/s,颗粒吸附剂气体流速不高于0.5m/s,蜂窝吸附剂气体流速不高于1m/s;催化燃烧温度不低于300℃,装置空速范围10000h-1~40000h-1

0.85

技术7静电法(仅用于除油烟)前端设水喷淋等冷却装置(如是高温废气),清洗电极等关键组件每年不少于6次0.7

技术8低温等离子法电晕放电后端至少增加一级吸收装置,清洗电极组件每年不少于6次0.3

介质阻挡放电0.6

技术9光催化法后端至少增加一级吸收装置,灯管连续使用不超过4800h0.3

技术10臭氧法后端至少增加一级吸收装置0.5
技术11

生物法适用于含氧烃或芳香烃类(如醇、醛、酮、醚、有机酸、苯系物、苯乙烯等),且停留时间不小于30s0.7
适用于酚类,含N、Cl烃类,烯烃类等其他VOCs:停留时间不小于30s0.6
技术12

喷淋法主要污染物需为水溶性0.7

注:1、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与设计方案要求明显不符时,VOCs去除量视为0;

注:2、企业VOCs处理装置未按照治理工程的设计要求定期更换催化剂、吸收液、UV灯管等的,视为未安装任何处理装置,VOCs去除量为0;

注:3、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企业提供的治理设施设计方案基本合理,设施建设与设计方案内容基本一致,但无法达到本表技术控制要求时,技术1、2、3、4、5、6、7的η处理按75%取值,技术8、9、10、11的η处理按25%取值,技术12的η处理按10%取值。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