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urnal of Guizhou Normal College Vol.27.No.8Aug.2011
浅析法官职业道德理性的渊源与司法价值
居丽卿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444)
摘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法官职业化进程在不断推进,对法官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法官道德修养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意义重大。在分析了法官职业道德与司法公正的关系的基础上,阐述法官职业道德修养对于司法公正的影响,以及法官职业者应该具备的良好职业道德修养,系统论述了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过程中的法官职业道德修养的提高有赖于外部制度的建设和内部规约的完善及相应学习制度的建立。
关键词:法官职业;道德理性;司法公正中图分类号:D926.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98(2011)08-0032-05
A Brief Analysis on the Origin of Judge ’s
Professional Ethics and the Value of Justice
Ju Liqing
(Law Schoo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Shanghai ,20444)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our legal system building ,judge ’s professionalization is carrying forward ,which requires higher standard of morality.Judge's professional ethics and moral cultivation are very important in pro-moting justice.Through analyzing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two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influence of judge ’s profes-sional ethics to the value of justice and points out that the improvement should depend on the construction of system and rules.
Key words :Judge ’s Profession ;Moral Sense ;Justice
一、法官职业道德理性的渊源
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曾说过
:“法官是法律王国的王侯。
”作为一种职业,法官是一个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维护者,是利益纠纷的最终裁判者,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保护者。在西方社会,
法官自古以来就被视为最神圣的职业。每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都有法官的全程参与,所以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扮演着最为关键的角色。从某种意义上讲,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并非依靠法律条文的刻板教化和法治思想的单向灌输,而是法律是否公正体现于每一个具体的、鲜活的、真实的案
件当中。因此,法官直接影响着法律是否能获得
公信力,国家的法治是否真正能得以实现。
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社会职业道德的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司法审判领域的具体体现,可以说法官的职业道德形成的基础寓于审判工作之中,法官职业道德形成的基础在于审判实践,是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时所应遵循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规范的总和。[1]
法官职业道德调整法官职业团体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即法官之间的关系和法官与社会的关系,它依靠法官的内心自律与社会他律对法官产生特殊的行为约束力,从而达到制约法官、维护司法正义、促进民主法治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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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收稿日期:2011-05-30
作者简介:居丽卿,女,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方面的研究。
二、法官职业道德理性的来源
(一)职业责任
法官职务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正确地适用法律,实现社会正义。所以,提及法官,人们自然而然就会把他们与公平、正义相连。法官作为“法律帝国的王侯”,不仅要实现正义,还要保持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这些特殊而又神圣的社会责任要求法官要具备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法官将职业义务与责任内化为自己的内在心理与内在行为准则,而不是一种外部强制规则的约束,或伦理道德的社会压力。真诚地履行这些规范和准则,法官才能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中,根据他对于法律的理解来运用法律,从而对权利人给予充分的、最大限度的承认和保障。权利的实质是一种法律化的权益,以公开的、稳定的形式界定着国家对社会的作用界限,法官对这种作用界限的尊重就是对社会成员正当利益和自有空间的尊重。[1]
(二)职业良知
法官的职业良知是指,法官基于法律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认识与理解,基于对自己所经历的法律生活的体验和反思,而产生的对自身职业行为的善与恶、是与非进行判断并采取相应行为的意识和能力。[2]它是法官对自己的职业道德责任的一种体认,要求法官对自己裁判活动的正当性、合法性与合理性有着源于内心的认识。良知是一种潜在的自觉意识,是隐藏在一个人内心深处的心理和思维活动,是一种“初民”式公正的原动力。当法官的这种体认与社会对于法官的行为期望值相一致时(即社会对于法官的评价符合法官的责任和义务),法官就会获得情感上的自豪感和职业道德上的满足感,有利于司法活动的正当性。反之,法官就会感到羞愧,并主动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的职业良知要求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以人类的基本道义作为出发点,做出发端于内心深处的判断,法官的职业良知使法官遵从公平与正义这一基本的价值取向,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法律和法官的人文关怀。良知促使法官在行动之前充分思考自己的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这种预防性的自我行为审查有效地预防非正当、不合法的动机和行为的发生,从而使法官的司法活动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无论是东方国度,还是西方社会,良知都是一个人自身行为的裁判者,良知要求法官必须居中裁判,不将自己的“好恶”和情感偏私等非理性因素带入审判之中,从而维护公正(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好一道防线,所以司法的不公正是最大的不公正,而来源于法官主观臆断的偏私则会带来严重的司法不公正,若要确保每个公民都能感受法律的公平、神圣与威严,对法律和法官充满尊重和信赖,那么法官的良知必须经得起考验。
(三)职业荣誉
西方法谚有云:“法律必须被信仰”。作为运用法律、维护正义的法官应该以自己的职业为荣,将社会对于这种职业道德的客观评价转换为法官的自我评价,从而促进法官能够更好地履行法官的职业道德的客观要求。职业荣誉是社会对于一个人履行义务的德行和贡献的赞赏和评价,是职业行为的价值体现和价值尺度。[3]荣誉感能坚定法官维护司法权威与神圣的信念,保持法官在捍卫社会正义过程中的勇气。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可使法官这个职业群体在司法实践中建立起自我约束的机制,以法官职业道德要求其成员具有一种身份荣誉意识。身处其中的法官个体在这种群体性意识和群体性凝聚力感召下,会产生强烈的归属感,个体法官会自觉维护所属群体的荣誉和权威,而这种荣誉和权威正是通过法官公正、权威的司法裁判,为社会惩恶扬善、定纷止争、弘扬正气、维护正义中所积累的。保持荣誉的基础是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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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公正就不可能有任何值得赞美的东西。[3](四)法官职业道德对于司法公正的意义
自古以来,无论东方国度抑或西方社会,公正始终是人类追寻的目标。一如罗尔斯所指出的那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4]“正义被认为是人类社会的根本价值目标,是人类评价是非对错的基本标准。人类自从有法律和司法以来,便开始了对正义生生不息的追求。”[5]古往今来,人类都只是从不同角度阐释公平、正义,无法对其下一个完美的结论,但我们都将其根本属性归结为“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
法官职业道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和保障[3]。法官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既是法官为人之本,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法官职业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法官职业道德的标准成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础。法官的道德素质状况主要通过以下两方面对司法公正发挥作用。
首先,法官的职业道德状况影响实体正义的实现。“任何一件由法官自由裁决的案件,实质上都是在该法官的道德标准影响下处理的”。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有助于法官正确理解法律的内在精神、价值目标及其规范要求,并对当事人有关行为的动机及其性质进行正确、合理的司法评定,从而分清是非、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大小,为其归属奠定重要基础。[1]诉讼是解决冲突的最后途径,诉讼的目的就是要求依法秉公裁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裁判公正与否就直接关系到能否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法律的权威。法官的职业道德状况直接影响实体公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的法官能够运用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素养将法律中的精神、价值通过自己的司法实践外化为公正的司法裁判,分清是与非、善与恶、罚与赦。法官对于案件的裁判实质上是在法官的职业道德标准影响下完成的。
其次,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程序不是实体的影子,而是可以使实体美化或丑化的力量。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是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当、合法的程序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司法公正必须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结合。实体公正应当通过公正的程序去实现。保障程序参与者的各项权利才会让参与者对程序及裁判从内心予以信服和确认,从而提高司法威信。程序本身必须蕴含公平、正义等伦理价值取向。法官不仅要从法律角度,而且能从伦理角度深刻认识公正程序的意义,认同并内化其所蕴含的伦理价值,若能这样,其遵守法定程序的自觉性就会有较大程度的提高。司法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程序公正是正确适用法律,也是体现法律正义的根本保证。不遵循公正的程序很难期望达到公正的结果,实体公正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程序公正,离开了程序公正的标准一般很难判断实体公正。
三、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危机
(一)转型时期我国法官职业道德问题
从宏观上看,我国属于外发型法律类型,无论是法律体系,还是法官制度都是从异质文化国度中借鉴与移植而来的,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必然会与我国传统文化相抵触。当下,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各种价值观和利益冲突的激烈交锋都会导致社会矛盾不断。加之,我国法官制度的各种配套机制与保障体系仍不完备,使得法官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常常发生激烈的角色冲突,从而影响法官的公正审判,这也成为许多法官的职业道德,乃至法律权威受到社会强烈质疑的地方。
我国非常重视对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早在1995年《法官法》就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法官道德进行了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制定《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法官职业道德也进行了详细规定。虽然,我们的法官队伍中不乏宋鱼水、陈印田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好法官,但从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东窗事发,辽宁、广东等高级院长的相继落马也可窥见我国法官队伍职业道德水平还是参差不齐,法官道德建设令人担忧。在有些地方,我们可以看到在各种利益的诱惑与驱使下,一些缺乏基本的良知和责任感,丧失了法官职业道德的法官,轻则作风懒散、盛气凌人、颐指气使、态度蛮横;重则玩忽职守、勒拿卡要、拘情枉法,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或自己的利益集团谋取私利,干扰公正司法,在当事人中造成恶劣影响。以至在社会中非常流行这样一种说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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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如此社会评价势必影响法官群体的威信,更威胁到司法的社会公信力,阻碍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进程。[4]
(二)成因分析
第一,管理行政化,法官“服从法律”无法实现。
法官和中立是司法活动公正和合法的实现途径和重要保证。法官应当只臣服于法律,而不是权力。但是,由于我国法官管理是行政化管理,内部实行法官等级制度,权力呈纵向分布,由上往下权力等级依次递减,法官与庭长、院长之间存在明显的命令与服从的行政关系。法官并未获得行政外的“豁免权”,我国法官并非终生制,在职业稳定性无法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不得不屈服于“顶头上司”的“威慑”。此外,对于法官的考核仅仅从政治、能力、作风、业绩方面考察,而其中尤以“政治”一项最为重要,却很少关注法官的是否廉洁自律、个人的道德操守如何、有无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久而久之,法官会降低对自己的要求,或是根本不重视。在这种行政化管理下,无法实现要求法官排除各种影响公正审理案件。
第二,法官职业道德标准降低,刑法作为基本处罚标准。
最高院虽然颁布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我国法官职业道德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在具体的实践和操作过程中,《准则》中的规定几乎形同虚设,而真正发挥约束法官行为的是《刑法》或党纪。刑法依其强大的国家暴力机器的处罚成为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看到许多法官的行为已经明显僭越了一个法官基本的职业道德,甚至社会的基本良知,有些还触犯刑法。由于法官操守标准过低,导致刑事法律和惩处恶性较大的党纪党规成为管理法官的主要手段,而真正的法官职业道德却难以获得应有的地位,说明《准则》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三,法官职业化尚不成熟,法官职业道德基础薄弱。
法官职业化在西方由来已久,而在中国则是一个近几年才萌生的“舶来品”,而且发展相当不成熟。目前,我国系统内部部分法官的职业正义感不强、使命感缺失,对法官中立和审判避而不谈,司法职业道德长期得不到重视。
第四,法学教育功利化,后备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法官被视为道德操守甚至高于国王的“完美的人”,这种观点在西方国家人们心中毫无疑义,因为法官是正义的斗士与卫士,只有具有高度的知识修为、文明的举止、良好的司法礼仪和高尚的道德情操的近乎于“贤哲”的人,才有资格手持天平裁断一切。法官在司法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应当体现出法官超凡脱俗的人格力量。当下,由于法学教育受到功利主义的影响,导致许多高校法学院的教育趋于功利化,法学教育偏转到以司法考试或公为主,弱化了对于这些“准法律人”的职业道德培养和职业意识的生成,试想法官在工作中还如何维护社会正义,如何树立司法权威?
四、提高法官职业道德修养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是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因而司法裁断的公正[5]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正义能否实现,并进而影响着公众对于法律的信仰和法治的发展进程。法官职业道德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威信,也是法官行为的基本准则。
(一)外部:健全外部约束机制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内在要求,是树立司法权威、捍卫社会正义的重要条件。法官作为人的自然属性,使法官个体区别于社会成员中的普通个体,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高尚的人格,把他塑造成品行端正、行为有序的人。培养法官的公正意识和忠于法律的精神,培养高度的职业责任感、社会责任感,把法官个体塑造成具有奉献精神的人。建立健全规范法官的规章制度、对违约法官的惩罚与制裁,以道德规范为辅,制定法官道德规范。法官主体外部压力源于两个方面: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约束和法律规范约束。目前,我国关于法官职业道德的规范有《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等,这些法律法规都详细地规定了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1]
近几年,我国法官职业道德有所提高,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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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然很多,远未达到理想的状态,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任务依然艰巨,不断暴露出来的司法案件表明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任重道远。笔者认为,还应该在现有法官道德规范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道德评价、惩戒制度。由对法官主体利益的,直接肯定符合职业道德规则的行为,追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并附之以相应法官淘汰机制,纯洁法官队伍,最终实现整体法官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
(二)内部:法官职业道德修养的提高
强化对法官职业道德内部约束,强调法官的自律。法官的职业道德通过法官个人内在修养和外在行为表现出来,良好的道德习惯是在长期的理论学习和实践中形成的,是从有意识的、经过意志的努力和监督而养成的。法官个人按照社会道德的普遍原则与法官职业道德规范进行的自我教育、自我陶冶,同时也是一个接受他律并促进内在良好调整达到自律的过程。首先,树立公正的司法理念。强化法官的自律,应注重培养法官树立公正的司法理念,使其在办案过程中,能凭自身对正义的理念进行价值判断来确定最终的方案。其次,坚定法律信仰。使法官确立内心严格的理性自律,法官才能按照自己的理性所确认的价值来选择自己的行为。最后,培养慎重的处世哲学。法官的职业特点要求法官在社会生活中必须保持中立,不受外界权力、金钱等诱惑。
可以在《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配套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道德评价、惩戒制度,由此通过对法官主体利益的,直接肯定符合职业道德规则的行为,追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道德责任,并附之以相应的法官淘汰机制,以实现整体法官职业道德水准的不断提高。崇高的职业道德[6]情操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既要靠法官自律和加强道德修养来自觉养成,又要靠严格的制度和纪律来保证。法官职业道德是一种“权力道德”,完全依靠人的自觉、良知和责任感,依靠人的内心自律是不够的,还须依靠国家制度、相关法律和内部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来保障,促使权力道德的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达到道德控制自律和他律的统一,促进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1]
五、结语
法官负有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神圣使命,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和所具有的功能非常重要。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正确运用法律、提高审判质量的必要条件。因此,要把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作为重要任务实施,使法官严格遵守自身的职业道德规范,尽职尽责、公平公正地行使好手中的审判权。通过对法官职业道德修养现状的分析、研究,对其形成的不良原因进行剖析,旨在寻找提高法官职业道德修养的途径和手段,加快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加速法官职业化进程,促进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因为法官是追求司法公正的最重要因素。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要求法官职业化,而法官职业化首先是越来越高的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势在必行,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方面还有很多不足,需要研究的空间还很大,涉及的领域很广,法官职业道德与司法公正的研究还有更大更新的空间。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它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使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与我国的司法改革,政治、社会改革同步,毕竟任何制度不能是一个孤立的存在,在大力加强法治,强调以德治国的今天,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明天会更好,也能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王庚.论法官职业道德修养与司法公正[D].黑龙江大学,2008.
[2]孙万胜.司法制度的理性之径[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61.
[3]【古罗马】西塞罗.西塞罗三论[M].商务印书馆,1999:198.
[4]【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一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2004:
238.
[5]【美】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6]刘珊.司法价值取向下的法官职业道德建设[D].复旦大学,2009.
[责任编辑: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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