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逐步迈入人口老龄化时代,人口老龄化问题也突出的摆在我们面前。尤其是农村老年人生活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农村人口养老保障正逐渐从家庭层面上升为社会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经济建设的重要因素。妥善解决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问题,已经成为的重要工作课题。为进一步调查了解农村养老保障工作情况,探索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方向,并为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县办公室综合调研组对我县农村养老保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农村养老现状
根据联合国科教文组织规定,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超过人口总数的7%,即步入老年型社会。我国老年人口比例上升1个百分点,人口数量世界第一。根据调查,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数为14657万人,其中城市老年人3856万,农村老年人10801万, 城乡老年人男性为7169万,女性7488万,80岁及以上的高龄人口1619万。与2000年第一次抽样调查相比,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由10.2%提高到现在的11.3%,高龄老人占老年人口的比例也从9.2%增至10.7%。老年人口的增多,使得全社会的老年抚养系数从2000年的15.7%增长到目前的1***%。调查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数为1.49亿人,占总人口比重的11.3%,占全球总人口的1.4%,相当于整个欧洲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总和,居世界首位,全国70%以上的老龄人口分布。
从养老方式上看,我国农村养老以家庭养老为主,敬老院和其他公共养老为辅。农村养老现状如下:
1.家庭养老是农村养老的主要形式。
2.绝大多数老年人“老有所养”有保障。一是“五保”老人。其二,有子女的老人,其生活水平与子女的生活水平基本相当。有些生活富足的子女争着养老,使老年人过着幸福生活。其三,因各种原因导致特殊困难的老人,也得到了的救助。其四,有些经济较富裕的镇、村原村干部每人每月发退休金20—80元。
3.部分农村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余热。一些老年人还在从事田间生产,有的老人积极参与公益活动,被称为“闲不住”的人。由于绝大部分中青年离开农业生产外出打工和搞经营活动。老人们在田间劳动中承担着“一分天下过其半”的重担。
但全国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儿无女的“三无”占一定比例,其中,60周岁以上的占其中的绝大多数。这部分老人的养老问题已逐渐成为影响清原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二、农村人口养老难的原因
一是农村发展滞后,经济条件相对较差。改革开放以来,我县农村经济有了长足发展,尤其是近两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较大,生产、生活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但与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以种植业为主的普通农民,几千元的种植收入,除去衣食住行等日常花销和子女入学等必要支出,手中没有多少剩余钱财留作养老,赡养老人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使得老年人的家庭养老保险系数逐渐减小。
二是家庭结构转型,农民负担加重。由于计划生育国策的推行,农村家庭规模和结构发生了变化,正在逐渐形成老、中、少4:2:1的结构,劳动力供养承载系数越来越大。家庭小型化和劳动供养系数加大之后,年轻一代不论是精神负担还是经济负担程度都成倍增加。家庭结构的转型,使农村老年人不得不“活到老、干到老”。
三是生活观念改变,赡养意识淡化。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年轻一代的思想、道德、养老观念都在发生悄然变化,以“自我为中心”的社会意识渐浓,不论是经济上还是精神上都不愿优先满足老年人。农村青年人向往和追求城市生活,需要付出更多的精力和财力来满足自身生活的需要,老人的晚年生活开始呈现边缘化倾向。
三、人口老龄化对我国农村传统养老模式的挑战
一是农村老年人口增长速度的加快,加大了农村养老的压力。我国农村还普遍采取家庭养老的模式,系统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仍然没有完整地建立。但是,近年来农村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逐年加快,危害老年人身体健康的各种疾病日益增多,微薄的农村养老保障金满足不了农村老人生活的需要,农村家庭不堪重负,农村养老工作压力巨大。
二是农村老年人口的高龄化降低了老年人的自我养老能力。我县农村老年人口受教育程度比较低,大部分是体力劳动者,年龄对他们的自我养老能力影响很大。随着老年人口中高龄人群比重的增加,老年人的自理能力不断降低。农村老年人群向高龄化发展,无疑加重了我国农村养老的负担和压力。
三是“空巢老人”的增多,加大了农村养老的社会化需求。近年来,我县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转移,促使农村“空巢老人”不断增多。虽然部分“转移”农民也履行了在经济上供养父母的义务,但供养的程度是有限的,而且无法给予老人必要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农村“空巢老人”的增多,使传统家庭养老失去了基础,必然对社会化养老提出迫切需求。
四、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议
1、加快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当前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
一是解决农村养老资金的来源。为农村老人提供养老保障,是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等的体现。可以通过整合用于农村的各类财政投入,加大对农村养老的财政补贴。同时,还应深化农村土地制度和林权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土地和林地的生产要素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使农村养老得以获取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此外,应设立农村养老基金,承担一定比例的农村社会养老成本,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式,从公共财政中划拨一部分资金直接作为农村养老基金。
二是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分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首先,要整合我国敬老院资源,保障“五保老人”的晚年生活。我国一些敬老院中大部分因年久失修和养员的增加,住房和基础设施急需完善。我国部分贫困地区的敬老院养员人数少、资金运转困难。因此,应该结合地区的实际情况,精简乡镇敬老院,将条件差、养员少的敬老院合并到条件好、供养能力强的敬老院,以利于综合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的整合。同时,我国敬老院的运转资金大多来自养员的生活保障金,财源十分有限。应鼓励和帮助已成规模的敬老院在原有基础上做大做强,要依托本地经济、资源等优势,拓展发展空间。本地生态资源好的,可发展相关旅游配套服务产业;有农牧产品加工基础的区域,敬老院可发展配套种植和养殖等,努力实现全县敬老院“院院有精品”、“院院有产业”,形成全县敬老院“以院养员”、自主经营的良好发展模式。其次,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的保障功能。要逐步降低农村低保的条件,扩大低保的覆盖面,适当提高农村低保的补助金额,使农村养老困难的家庭得到必要的保障。
2.分类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尽早筹划未来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
一是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地建设,当地将有相当一部分近郊农民的土地被征占或征用,一次性补偿的数额虽然可观,而一旦被补助人不善理财或遭遇突然变故,补偿金花光后,无地、无工作,老年生活将得不到保障。因此,应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城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从实际出发,根据适度保障、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使他们逐步从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转换。
二是加快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进程,使他们在向非农产业的转移过程中,逐步从土地保障转换到社会保障系统。在制度设计上,要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使其社会保险权益可以方便地转移接续,并保证其流动就业过程中社会保障权益不受侵害。
三是对于仍然固守在农村,以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则需要逐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高保障能力。应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变“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为“个人、集体和”三方共同筹资,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扶持力度,国家财政应明确各自责任和投资分配比例。根据各地区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逐步提高农村养老保险的筹资水平,并同步增加保险的享受标准。要科学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走向持续、稳定的发展轨道。
3.发展农村“家政型”养老服务机构,构建清原特色的农村“居家养老”模式,满足“空巢老人”的养老需求。
一是加强对发展农村养老社会化服务的组织引导和宣传,逐渐在农村形成浓厚的社会化养老氛围。相应制定对农村养老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持和优惠,给予社会办养老机构一定的财政补贴以及在贷款和税收等方面的倾斜,提高吸引力,以调动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养老事业的积极性。
二是要根据我国农村的环境和消费水平,完善农村社会化养老服务模式。在当前,“家政型”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是一个既易于接受又经济可行的方式,即由民间资本成立敬老院或“老年服务公司”,在和管理上给予优惠和帮助,大多数农村老人仍然住在自己家中,由家政公司派专人每天(或定期)上门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方面需要的家政服务,有条件的还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检查及医疗护理等内容的医疗保健服务,服务人员和服务项目由老年人自主选择。“居家养老”主要针对生活基本能够自理的老人,可满足多数农村老年人在家安度晚年的心愿和需求,经济成本较低,有利于我县实现农村养老的可持续发展。
三是建立家政服务队伍。家政服务人员应经过一定的培训,并由机关备案,工资由家政公司统一发放。人员应尽可能在本区域选择,这些人容易被本地老年人接受,还可降低成本。我国许多农民工在45岁以后由于身体不能适应繁重的体力劳动,从城市返回农村,因此45岁至55岁的身体健康的中老年人可以成为农村“居家养老”所需要的家政服务人员的生力军。应针对这一群体进行家政基本知识培训,既满足了我国农村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又增加了农民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