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建[2011]1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
为切实加强我省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环保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制定了《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报经省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为将2011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按上述办法转移分配到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请各地接到通知后,及时报送以下数据。
一、如实填报2010年环境指标及投入情况统计表,并于2011年8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从2011年开始,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交界断面水、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的考核应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的统一布点按月监测,以便准确计算分配各地转移资金。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陈晓东 电话:86722637
联系人:省环保厅总量处 文 芒 电话:86112547
附件1:《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3:2010年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境指标及投入情况统计表.xls
主题词:环境保护 资金 管理 办法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1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级完成和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下简称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积极性,强化地方各级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作用,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全省环境污染防治、农村环境保护、总量控制等环保工作的省级环保共管资金。今后逐步扩大资金范围和规模。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清洁生产项目;
(二)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项目;
(三)总量控制项目;
(四)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
(五)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
(六)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治理项目;
(七)重点小流域和重点湖库综合整治项目、农村村庄连片环境综合整治及土壤污染治理试点示范项目、规模化(养殖小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四条 每年3月31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按规定将上年总量控制情况、环境质量情况、地方环保专项投入情况和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作为核实分配专项资金的因素。
第五条 因素设置为:总量控制指标(COD、SO2、NH3-N、
NOx)、环境(水、气)质量、地方环保专项投入、专项资金绩效考评等因素。
第六条 总量控制指标(权重30%):主要污染物(COD、SO2、NH3-N、NOx)总量控制指标,按照上年度该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际完成情况占全省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总量控制的比例(率)、工程目标等计算考核。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总量控制指标的考核,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正式上报并经省环保厅核准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环境质量指标(权重30%)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指标(权重15%)
地表水环境质量指标按照上年度各市、州、扩权县(市)考核断面(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考核情况计算,并同时考虑同比变化趋势、来水情况等影响因素。
根据省环保厅确认的上年度各市、州、扩权县(市)考核断面水质监测结果,水质年度达标率大于或等于85%的,考核结果为优;小于85%、大于或等于65%的,考核结果为合格;小于65%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标(权重15%)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标按照上年度该市、州、扩权县(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考核情况计算,并同时考虑同比变化趋势等因素。
根据省环保厅确认的上年度各市、州、扩权县(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城市环境空气达标率占全年的比例大于或等于95%的,考核结果为优;小于95%、大于或等于75%的,考核结果为合格;小于75%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 地方环保专项投入指标(权重20%)。按照该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上年度地方环保专项投入额占全省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环保专项投入总额的比值计算。
第九条 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指标(权重20%)。按照该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分值占全省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分值之和的比值计算。
第十条 计算公式
该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应分配专项资金额=因素系数法分配资金总额×[30%×(该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上年度总量控制因素/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上年度总量控制因素之和)+30%×(该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上年度环境质量考核因素/全省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上年度环境质量考核因素之和)+20%×(该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上年度地方环保专项投入额/全省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上年度地方环保专项投入总额)+20%×(该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分值/全省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分值之和)]。
第四章 资金审批和支付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根据各市(州)、扩权县(市)上报并经审核的数据,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出各市、州、扩权县(市)应得的专项资金数额,报经省分管领导同意后,省财政厅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办法在30天内一次性下达给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每年最迟在6月底前补助到各市、州、扩权县(市),以确保当年环保治理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省环保厅围绕“十二五”总量控制的目标任务,根据环保规划和当年环境污染治理重点,按照区域、流域治理和控制的主要特征污染物,会同省财政厅在每年3月底前制定《四川省×××年环境污染防治项目指南》下发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指导各地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要围绕省下达的“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任务,按照省制定的《四川省×××年环境污染防治项目指南》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每年在4月底前,编制本地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方案及其项目,分别上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环保厅按照环保规划要求,根据区域、流域性污染防治需要和《四川省×××年环境污染防治项目指南》,每年在5月底前,组织环保专家对各地上报的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方案及其项目进行评审,并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通过评审的方案及其项目进行批复。批复方案及其项目既是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的主要依据,又是省财政和环保部门对专项资金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保部门要将省批复的方案及其项目在媒体上公示一周。
凡是上年度受到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单位及其项目,不得纳入省级环保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票否决,一律取消。
第十五条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要根据省环保厅、省财政厅批复方案及其项目统筹协调,认真组织实施,并切实做好资金筹集工作,整合各种资源,加大环保投入,连同省下达的专项资金,一并在每年7月底前逐一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要遵循“集中统筹、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确保安全、发挥效益”的原则。扶持方式可采取“以奖代补”、“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挤占和挪作他用。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招投标、采购和资金报帐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标准。
第十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津补贴,不得用于机关人员公用经费以及“三公”支出等非环保建设项目。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应按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制定本地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各市、州、扩权县(市)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管责任,具体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方案及其项目实施,认真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安全管理、拨付使用、专项资金绩效考评等工作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并按规定在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补助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各项目单位和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将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对专项资金及项目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停止拨款和收回专项资金,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补助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扩权县(市)上报的总量控制、环境质量和环保专项投资额等指标数据,有弄虚作假的,该项因素为0计算。专项资金绩效考评结果小于60分的,该项因素为0计算;地方环保专项投资不按规定的比例落实到位的,该项因素为0计算。
第二十五条 对各市、州在统筹协调并支持所辖县、市(区)完成省下达的总量控制任务中成绩突出的,省上将予以专项激励。
第七章 绩效考评
第二十六条 每年由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环保、统计、审计、监察等部门,结合省下达的总量控制等目标,对各地使用专项资金从项目决策、项目管理、项目完成、项目效果等方面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次年省财政和环保厅分配各地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考评的有关细则;省环保厅制定总量控制和环境质量指标考核的有关细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联系。
附件2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暂不纳入省对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转移支付范围的生态保护和建设、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出川断面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遵循“集中统筹、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确保安全、发挥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符合国家法规、环境保护规划和技术标准的,自身为治理主体的已开工或当年具备开工条件暂未开工的项目和竣工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重点流域、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项目;
(二)环境保护能力建设项目;
(三)生态省(县、乡)建设、自然生态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治理项目;
(四)、省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重点及范围,每年由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对全省环保工作的要求确定,并共同制定下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三章 专项资金扶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对项目进行补助。
“以奖代补”是指经省或市(州)环保、财政部门工程验收合格、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项目,省级财政和环保给予申报单位一次性的财政补助。
“专项补助”是指对符合支持范围的环境污染防治项目中的部分支出和环保能力建设项目,省级财政和环保给予定向的财政补助。
“贷款贴息”是指项目单位用于污染治理项目,购买设备、仪器、工程支出等发生的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省级财政和环保按一定比例给予的财政补助。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第 申报单位将符合国家、省环保规划和当年《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如实上报项目所在地财政、环保部门。
项目所在地财政、环保部门,收到项目申报单位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后,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核、排序,择优逐级联合上报到省财政厅、省环保厅。项目所在地为扩权试点县(市)的,由扩权试点县(市)财政、环保部门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各级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五章 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共同对专项资金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和管理,并建立“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备选项目库”,实行滚动项目库管理制度。
第十条 项目评审和资金审批。
(一)制定项目评审标准。在项目评审前,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申报指南要求,并结合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特点,制定具体、详细的评审内容及评分标准。评分标准的设计应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具有可操作性和规范性。
(二)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省环境保护厅设立环保技术专家库、省财政厅设立财务专家库。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统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坚持专业资格与职业道德并重的选聘原则,建立评审专家选聘与淘汰制度,对在项目评审中不负责任地出具专家评审意见、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已不具备相关项目评审所需资质的,应及时淘汰出项目评审专家库。
(三)实行项目专家评审制度。环保技术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技术方案,提出环保技术、设备和环境效益评审意见;财务专家主要就项目的财务数据、项目资金的筹措、经济效益等指标进行评审。最后将环保技术、财务专家的评审意见综合考核后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并评出分值。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可以联合组织对部分重大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整个评审工作由审计、监察等监督机构进行现场监督,确保项目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经上述程序确定的拟支持项目,省环境保护厅在省环保网上公示一周。对公示无异议的,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共同建立 “项目储备库”。项目库采取按得分高低先进先出,滚动淘汰管理。
(五)项目资金审批。省财政厅和环保厅根据当年预算情况和预算支出进度,对具体项目提出资金安排建议。省财政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将资金安排建议联合报分管审批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文件、追加预算,并抄送省环境保护厅、相关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保局。
第六章 专项资金使用监管
第十一条 当年已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在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两个月内必须启动实施项目。对享受“专项补助”或“贷款贴息”补助方式的项目,实施中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要改变原技术方案的,要按规定程序报省环境保护厅批准。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招投标、采购和资金报帐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标准。项目实施完成后两个月内必须按有关规定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对以“专项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扶持的项目,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并监督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当年未完成的项目,专项资金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按规定使用;以“以奖代补”方式扶持的项目,根据相关部门项目验收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将资金一次性拨付项目单位。
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国家和省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必要时应按规定进行项目资金审计,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竣工验收,或委托有关市(州)环保、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原则上省负责专项资金补助1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验收工作,专项资金补助100万元以下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市(州)环保、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具体负责实施。项目单位、财政、环保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将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逐步建立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违规处理
(一)项目单位申报报告弄虚作假、不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经批准,资金计划下达两个月内未启动实施的项目、擅自改变技术方案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所在地财政、环保部门负责将其项目资金收回并上缴省级财政金库;项目竣工后两个月内不申请验收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视其情况予以通报。凡发生以上任何一项行为的项目单位三年内不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弄虚作假,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结论明显失真的,予以全省通报,并禁止该编制单位在三年内不得编制环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资质审批部门予以查处。
(三)对截留、滞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未按规定严格审查申报单位的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财政、环保部门,一经查实,从次年起取消该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一年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资格,对已下达专项资金的要按规定予以追回,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第十九条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07]13号文件)同时废止。下载本文